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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神眉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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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八一光頭佬
在卸貨的過程中,由於車上的貨物落下將站在車旁的司機當場砸死,那麼該機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不應該對死者賠償呢?案件經過:2016年10月,張某駕駛貨車將貨物送至某貨站停車卸貨時,車上貨物掉落砸傷張某頭部導致其當場死亡。該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80萬元。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張某屬於車上人員不屬於第三者,並且該案不屬於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償。後張某的家人將保險公司起訴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判決:法院審理認定,駕駛員張某雖然是車輛駕駛員,但發生事故的時候,已經離開駕駛室並停止操作車輛,將自己置於車體之外,所處空間發生了變化,應屬於受害第三者。同時,張某將貨物運輸至目的地,停車卸貨,該行為屬於對機動車的使用過程,張某在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被車上貨物砸傷頭部致死,符合“三責險”的保護範圍,保險公司應當在三者險的賠償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法院遂作出判決,判處保險公司賠付張某家屬52萬餘元的保險金。律師說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後,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根據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本案中,張某離開駕駛室後下車去卸貨,已經脫離了本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同時,張某是該車司機,裝卸車上的貨物也是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保險公司片面的將駕駛機動車理解成對機動車的使用是錯誤的,使用機動車應理解為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受害人是正確的
甲方僱傭乙方(個體司機,自有貨車)送貨至丙方倉庫,在丙方倉庫卸貨的過程中,乙方司機為方便丙方卸貨,上前開啟貨車護欄,此時意外發生,從貨車上掉下來一個貨物砸中司機腦袋,最終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請律師朋友幫忙分析一下,甲方、丙方該承擔責任嗎?承擔多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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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限定了律師朋友來回答我就不好說什麼了。只是想說現在律師大多不是省油的燈,連諮詢什麼都是要收費的。換句話說,我去找律師來解答這個問題,是要我付費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