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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雲26610126

    1.壞人也有人權。不能因為是壞人,就可以任意對其蹂躪,而必須讓其享有基本的人權保障。而辯護權正是一項基本人權,其包括自己為自己辯護,也包括委託律師為(幫助)自己辯護。

    2.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經法院審判確定為有罪之前,均應認定其無罪。意即,審判中的“壞人”,仍然應被推定為無罪,此時檢方負有義務證明其有罪。當檢方證據不足時,就不得認定其有罪。

    3.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是法治的體現。律師辯護,所維護的只能是“壞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違法將其脫罪。意即,即便“壞人”構成犯罪,也應當罰當其罪,不能過重處罰;同時,“壞人”的程式性權利也應當予以保障。對此,律師是有辯護義務和空間的。

  • 2 # 北方的狼

    市場經濟影響下的現實價值與公正理念衝突產生的扭曲現象,文明與道德水準和社會發展背離激發的自私本能。正義的律師在審視一案件時,總是先以符合國家法律,社會道德,公平公正原則為標尺,所辯所為與法相合,與情眾賞,與心無愧。君不見有無義但高額報酬案而不接,因公正被泯遂義憤填纓,免費而為之奔走呼號的?無良,自私的律師,所行以己為本。只要高利,全不顧涉案人行為對法律,道德,國家,企業,個人造成何種傷害,如何違背了公序良俗,引起了怎樣的天怒人怨。費勁心機的鑽尋法律空隙,強詞奪理的為歹人脫罪,使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戒,受害方怨願不得昭雪,利益得不到保障和償。此等人已良心,道德,人性泯滅,只能稱之為訟棍而已。

  • 3 # 上海默石

    我覺得把人分成“好人”“壞人”就如同幼兒園孩子般的幼稚可笑!

    你怎麼來定義“好人”“壞人”?

    站在法庭上,未經法官最後審理判決,有什麼人能夠稱為“壞人”?沒有!!

    全世界各國法律都認同:未經法官有罪判決並且判決已經生效,任何犯罪嫌疑人都被假定是無罪的。此曰“無罪推定”。

    也就是說,任何站在法庭上接受審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都被法律明確定義為無罪的人。

    所以,為何法律規定作“無罪推定”而需要律師為其辯護的人,卻能夠被一個社會上未讀過四年法律教科書且未受過無數法律訓練的人,自以為是、頤指氣使的稱為壞人??究竟是以你的自以為是的理解為準還是以法律為準??

    任何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可能有罪”(可能無罪)但“尚未定罪”的人。其中部分很可能是被冤枉了的根本無罪的人。現實中,很多冤假錯案被糾正後,揭示了無罪之人被冤枉成有罪判刑後的悲慘遭遇。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這每一起案件中都曾有律師為其無罪辯護的努力和法官未採納律師觀點而造成的錯判。後果很嚴重。

    各國的法律程式之所以規定了在警察負責偵查犯罪案件,檢察官負責初步審查犯罪案件,還需要在法庭審判階段讓律師從一個和警察、檢察官相反的角度切入案件,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律師的作用,就是要律師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審查警察和檢察官送交法庭的案件,提出被告可能無罪、罪輕的理由。以幫助法官“兼聽則明”。律師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說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觀點,都是源自於明確的法律條文。所以,律師沒有自己的話要說,只說法律要他說的話。律師在為法律代言。

    如果說律師依法行使職責就是在為壞人張目,也就是在指責說全世界的法律在為壞人張目。

    這種觀點何其荒謬絕倫?!

    無知者無畏,能夠得出“律師為壞人說話”這種荒謬絕倫觀點、還能得到贊同的,是非模糊不清的,可見這個社會上有多少人以無知當睿智,胸無點墨卻欲指點江山。說明這個充斥很多浮躁的社會何其缺乏應有的對自己不懂的東西的“敬畏”!

  • 4 # 老餘轉眼四十歲了

    看了很多人的評論,無非是罪犯沒定罪之前都只能叫嫌疑人,都有享受無罪辯護的權利,這就是法治精神!這句話有問題嗎?沒問題!但是別人提問者的意思不是說的這個意思,別人說的是那些罪大惡極的人,由於有權有勢又有錢,請了一個很厲害的律師,透過各種手段,導致證據不足無罪釋放!這類不良律師就是為了錢,顛倒黑白!律師有問題嗎?沒問題,他只不過是正常上班而已,也沒人能把這個律師怎樣,但他的內心不愧疚嗎,也許麻木了,也許錢到位了沒感覺了!從法律層面上,這些沒問題,從道德層面上說,有很大的問題!但是道德不是法律,也就只能內心譴責而已!

  • 5 # 踏雪擒龍

    律師是接受當事人委託,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從業人員,只對當事人一人負責。律師自接受委託時起,所關注的,第一便是是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然後才關注事件本身的對錯。律師不是布善施德的善人,它所有的活動皆是出於透過勞動來獲得相應的報酬而發。並不十分在意案件參與者本身孰對孰錯。有錢便可以請好的律師,好的律師往往有更大的勝訴可能,實現自己的謀求。甚至可以隻手遮天、顛倒黑白。律師更像是一種鑽法律空子的職業,以其敏銳的洞察力和能言善辯縱橫捭闔的口才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延伸放大某些條款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一流律師,不會盲目的區分對錯,他們只權衡利弊,在官司申訴仲裁之時,可供談判的機會稍縱即逝。若是能從這有效時間內,找出一種共通之法,彌補事件雙方差異,顧全雙方利益,合理調解雙方矛盾糾紛,降低官司成本,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話,那便是最好不過。若是矛盾實在難以調和,那就只能以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了,就算當事人是個十惡不赦的殺人犯,也要盡最大努力為其脫罪或減輕罪責。

  • 6 # 向晚山林

    一,控訴與抗辯同時存在,這是社會發展和戰略平衡的外在需要。也就是說,不能一邊倒,失去任何一方都會危機到個體權益。

    二,打擊犯罪是刑法與刑訴的主要任務。但是個體而言,還要在不犯罪的情況下保障不受刑事追究。辯護權的根本意義和主要任務所在。一旦失去自由,法律程式能夠提供幫助的,似乎只有律師(或家庭透過律師實現),近親屬可以辯護,但是隨時會見基本不可能。打擊犯罪和保障權利更適合透過不同的路徑、不同的角色設計來實現。

    三,對於壞人而言,律師辯護是職責,比如法律規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拒不履行職責是違法行為。壞人形形色色,法律規定千差萬別。涉及財產的,盜竊、搶奪、搶劫、入室搶劫、詐騙、合同詐騙、商業賄賂、貪汙、敲詐勒索、挪用資金、騙取貸款、集資詐騙,虛假訴訟等等,主觀故意和實施犯罪方式、侵犯的客體不同,懲處規則不同,相同的涉案金額量刑有的甚是懸殊。比如敲詐勒索六十萬與貪汙四千萬,都量刑十二年,為啥。不同的年齡不同的量刑幅度,未成年有的不追刑責,有的減輕處罰,75歲以上的還有的符合免責。案發後不同的態度和表現量刑不一,比如自首、及時止損、立功等情節,有時候就涉及到腦袋存留。

    法律面前,沒有平等。因為法律和背後的規則及法理不同。更不要說越來越多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指導案例,裁判規則的出現,對於同樣的表現,是犯罪還是正當防衛,是不是應該由專業律師替你做一番整理。

  • 7 # 繼往開來006

    看到這個問題,忍不住又想說兩句,首先我們知道,律師也是一個職業,也是一份工作,就像工人農民司機公務員一樣,也要掙錢養家餬口,也是為聘用其的人服務的,既然他給人家打工,就要保證僱主利益最大化,自己才能拿到更高的報酬,這是常識,也是職業道德,問題是違備公理良知,讓壞人逃避法律制裁而逍遙法外,大家不能容忍,也不完全是因為律師,請大家注意,以下兩個因素比律師關健,就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官的認知,先說法律制定,法律是怎麼來的,大家都清楚,古代俗稱王法,是統治者制定的,保護統治者的地位不動搖,沒有老百姓什麼事,不可能像現在選舉一樣投票(歷史上有決定大事投票記載,但僅限於極少數的人能參於)。當時法律比較少,兩千多年都是是以儒家思想判對錯(指民事,如果造反都以法家思想,殺你沒商量),懲罰也就有限的幾種(當然有的方法比較殘忍),越少的法律,越不容易相互牴觸,所以當時一個縣令能管那麼多事(財政治安城建法院工商水利農業),而現代人口增長,部門分工越來越精細,人員配置越來越多,正應了那句老話,三個和尚沒水喝,事情被鋦箭桿式處理(不是我們管,找別人去),老百姓的滿意度越來越低,法律之間的相互牴觸,使法官可以以個人觀點來判決,因為都有對應的法律支援。再說法官個人認知,有人說,打官司是打證據,證據確鑿就能打贏,我告訴你不一定,當你把證據提交給法院時,法院應當辯明證據真偽,說實話如果你的對手和法院的人有關係的話他們會對你的證據視而不見,對你不利的證據他們如孫悟空的火眼金睛,當一紙判決書下來,老百姓覺得不公只能同情你,你覺得不公可能殺人的心都有了,彆著急,給你點希望,可以上訴,多久解決呢,看你關係和運氣了,更有倒黴的,碰到高層來檢查工作時,證據鏈不閉合的情況下草草了事,冤死你都有可能,(這種事兒網上不少,自己查檢視)。再說沒有證據證明時,現在的無責經濟賠償都知道,古代的岳飛和于謙是怎麼死的就不說了,所以說,律師辯護讓壞人逃避法律制裁是偽命題,無聊時吹牛罷了

  • 8 # wu吳金泉

    謝邀!可能有些朋友對律師行業有誤解,誤認為律師為壞人甚至犯罪辯護是不分敵友,助紂為虐。其實律師是保證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角色,律師依據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執業。律師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代表被告被人或當事人參與訴訟及辯論,儘可能地為被告或當事人作無罪或輕罪辯護,避免冤假錯案,依法充分保障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國法制建設充分民主的體現。有了律師這個角色就可從相對立角度避免起訴方或公訴法方主觀臆斷因素或程式違規的判決,有利於找準確鑿證據,把案件辦是證據充分量刑準確的鐵案!

  • 9 # 龔德夫

    這個題目不好,什麼有的律師為壞人辯護,怎麼,怎麼。本來,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和罪輕的辯護,是職責所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質疑案件的真實性,證據的確鑿性,是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重要環節,這個環節需律師依據法律透過辯護完成。

  • 10 # 天澤方圓之楊春順

    因為律師的任務就是給壞人(刑事案件的被告)辯護,幫助好人說話哪還叫辯護嗎?這也是國家設立律師行業的一項根本性的任務,律師不為刑事案件的壞人辯護,哪還叫律師嗎?

  • 11 # 秋風好1

    律師明知道壞人犯罪,還在為壞人解脫。我想其中的原因,一是律師是個職業,以職業維持生活,只要對他有利的事,他是不會在意為什麼人辯護。二是犯罪的人不一定全是壞人,有的人犯罪卻是好人,如:見義勇為的勇士,因為壞人作惡,他為救助受害人,在與歺徒作鬥時,危急時,打死了壞人,勇士就成了殺人犯,即成了壞人,這時,就需要正義的律師為他解脫罪行。三是壞人犯罪了,要透過審判判行,為了量罪定刑,需要取證、辨護,就需要懂法律的律師才能做到。因為他是這內行人,其他人是力所不及的。

  • 12 # 矢志不移

    在法院宣判前,沒有“好人”和“壞人”,只有原告和被告,你所說的壞人,至多稱為“嫌疑人”。我國法律賦予了每個公民有申訴權和辯護權,律師辯護,是在法律框架下,盡最大努力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利益。當然,不排除錢的因素。

  • 13 # 邊少奇

    個人觀點,律師是一種職業,法律是他的武器,用法律衡量雖是壞人,但壞要有個度。(壞度)。

    律師既然是符 一種職業,他也要生活,為他人(所為壞人丿辯護,是勞動付出,應有回報(費用)。沒有活幹就沒有收入。有活幹無論結果如何(盡最大努力)。收入是可觀的。

    話又說回來,哪個人攤上事,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民事找合事老。但涉及法律,就得(請)律師,(錢次之)爭取無罪或從輕刑之。所以律師為什麼明知之而為之。想必知之。

  • 14 # 末年相憶

    沒有錢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律所不會收錢的,小一點的地方有時候主任會對著律師照片說我們所就這幾個律師,你看看想讓那個給你辯護,我實習的時候親眼見的;其次,律師辯護是為了公平公正,刑事案件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一個小小的被告人如果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有可能會草草結案,案件審理過程會大大縮小,也許會有不清楚的地方,造成冤案,遠一點的呼格吉勒圖,近一點的西安最近叫王華洲案還是什麼名字,在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都草草結案,當然,現在社會在進步,不會出現那麼離譜的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判死刑,但是你能保證整個案件審理的情況都完全沒有問題;最後,好人壞人他們頭頂寫著嗎,要經過案件的審理才能知道,很多時候律師接收案子的時候並不清楚當事人是怎麼樣的,只能憑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偶爾你的當事人還會不相信律師,隱瞞真相,到了法庭上對方提出來的時候你才知道原來有這麼回事,法庭上你能質問你的當事人瞞你嗎,不能,只能硬著頭皮辯下去,最最重要的是一個真正有罪的人不會因為律師的辯護而免除刑罰,相反,一個沒有犯罪的人也許會因為律師的辯護而無罪釋放。每個案件當事人都有勸申請律師辯護不是為了所謂的壞人,而是為了像你我一樣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被貼上了壞人的標籤的時候也依然有機會洗清冤屈。

  • 15 # 無聊閒人

    法律制定基於公義,話說,律師存在是維護公正。法官是甚麼?

    有一個戶主,一個入屋劫匪(疑犯),一支有兩人指紋的非法手槍槍支;戶主與劫匪都指為對方的,而沒有任何佐證可作導引是誰的。

    一)兩人都沒有非法持槍罪,槍是外星人放置

    二)兩人都有罪,禍福不幸分攤法。

    三)判戶主。

    四)判劫匪。

    公平、公正、公義。有輕重大小之分嗎?

    如果,有一疑犯,証據是"差不多"完全確定是有犯法,律師也清楚全部,而為僱主作無罪伸辯,是職業操守?

    又或者,律師以專業知識攻擊程式錯誤,又七或心理學技能及辯才誘使証人犯錯等,是否是專業操守?

    法院是控辯的勝負擂臺?還是維護法律公義的聖地?律師的存在意義是甚麼?

    世上有三棍,被著神袍的人渣:神棍,政棍,訟棍。希望,律師是可以為公平公正公義潻色彩!

  • 16 # 佛爺結福

    在律師的眼中只有法律,法律是有尊嚴的,也是有底線,更是神聖的。

    律師是為大多數對法律不太熟悉和了解的人幫助和指導,他們並不是藉助律師之名,認定誰好誰壞,他們也是服務行業,是人,不是神,也食人間煙火,所以他們也是幹活,哪裡需要就上哪裡,並且是收取費用的,費用在部分經濟案中並且還挺高的,(行情業內人應該比較清楚,咱外行也許是胡說。)有一些案件明知是錯誤,但是律師仍然接下這活,一是要收取費用,二是他們代表的是委託人的心聲,把該說或不該說的都要闡明清楚。最後在法律面前,也就是在事實面前,承認錯誤,輸得心服口服。

    一個律師好官司也得接,不好的照樣要接,只要珍重事實,不歪曲,不做作,站在委託人的立場把話說清,說明自,但是他們雖是有錯一方聘請的律師,但他們也是偏向真理。外行看來胳膊有點朝外拐,他們的宗旨是近快結案,好接另一樁案,他們對僱主就是過眼雲煙,一會官司完事,過一會就不認識了。他們的計謀層出不窮,你要是這個案子輸了,找他們問清原由,他們會說出翻案的最好辦法。前提是再交律師費,此案一結,你再去找他們,他們己經不認識你了,因為他們太忙。(這點大家都會明白的)

    現實社會中,要做一個誠實守信的人,做好人別做壞人,你是好人不小心惹上官司,能避免的免了,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平安是福,官司本就勞民傷財,輸得起錢財,輸不起精力,纏上了會讓你身心疲憊的,願好人一生平安。

  • 17 # 黃和明君

    是`職業更是職業的道德操首,好與壞都是人類社會邁向文明的基石,徹底的好是不存在的,還有冤假錯又是怎麼來的?對於案件的‘’壞人‘’法定從古至今的人類歷史只稱作‘’嫌疑人‘’並不存在好人,壞人之分?

  • 18 # 曉君有說法

    援引法律界大咖田文昌律師的一句經典的語錄解答題主的問題:

    “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而是透過參與司法活動的整體過程去實現並體現正義。

    一個無罪的人,透過律師的辯護,可以重獲清白;一個罪輕的人,透過律師的辯護,可以免受重罰;一個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師辯護後,仍被處以重刑,也可以透過程序正義彰顯出法律的公正性。”

    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為何正義女神要蒙著眼睛,因為司法純靠理智,不靠誤人的感官。

  • 19 # 保險問到底

    我不是法律界的人,可能說的比較簡單,不一定對,兩點:

    其一,律師是要掙錢的。

    其二,刑法有一條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意思是罪刑的確定,要以法為準則,法律沒有規定的不成為罪,更不能施以刑。審判前我們不能僅從感覺上判斷有無罪,我們感覺上的好與壞也不能成為定罪的理由,律師就是基於這一點來辯護的,即便嫌疑人有罪,但是罪與刑是否對等也需要嚴謹的分析,律師的指責就在這裡。

    建議看下電影《十二公民》,無論哪個版本,如果僅從大眾的推斷就產生判決,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罪刑法定,而非由輿論裁定!

  • 20 # 大花的餅乾頭

    社會大眾對於犯罪者的認知是道德評價,他或許已經罪惡滔天,十惡不赦。

    而對律師而言,在犯罪者還未被法院定罪量刑之前,只是嫌疑人。對於犯罪者做的是法律評價。

    一個惡人只有在法庭上經過律師百般辯護後才是真正的惡。律師並非為善惡,是非,義與非義辯護,而是為罪與非罪辯護。

    律師真正的職責是要讓自己的委託當事人儘可能收到法律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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