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翰墨85

    賊進別人家行竊本意是偷盜,性質是犯罪,他在非法掠奪他人財產時,已經給別人的生命安全帶來了無法預知的威脅,一旦主人發現,明智的盜賊會聞風而逃,但兇殘的賊會露出強盜本性,他會與主人殊死搏鬥,在這種關鍵時刻,主人要行使正當防衛,那和強盜的衝突就會升級為不可預見的你死我活的自衛狀態,況且強盜的身上也沒有標明他是心臟病患者,所以主人驅趕強盜的行為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什麼不妥,那麼強盜因心臟病斃命,那是咎由自取,自尋死路,是蒼天對他的懲罰,主人沒有任何過錯,也無須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如果法律要追究主人的責任,那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就根本沒有什麼正義可言了,我們將生存在一個無法無天強盜猖獗的社會里。

  • 2 # 梁六一

    ◇我覺得一毛錢都不該賠!

    2018年7月10日晚,陳某發現陌生人黃某躲藏在自己家中的廁所之中。陳某認為對方是小偷,將對方拿住並壓制,還讓兒子報了警。然而這導致了小偷的心臟病發作,去世。2019年2月28日,桂林市的檢察院就此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某提起公訴。

    對於這件事我覺得陳某妻子對此的看法也就是我的看法:“家裡進了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如果這都要判刑賠錢,以後誰還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還要先問問他,‘你有沒有病’?

    曾經我家在深夜也進過賊,當時給我都給嚇掉了半條命,等我回過神,衝進廚房提著菜刀就衝出來了,然而那是賊已經溜之大吉了。現在看到陳某的這樣的情況,我真的有點慶幸當時賊跑路了,我提著菜刀衝出來的,萬一把小偷砍死砍傷,那我的不麻煩就大了。

    在此我有一個問題想問桂林市檢察院,請問遇到小偷怎麼辦?難道要好吃好喝地招待,他來我家盜竊,我還要保證他平平安安的走出去嗎?

  • 3 # 陳武鵬律師

    當看到這個新聞標題時,我以為又是一起謠言,就像之前沸沸揚揚的“小偷偷電瓶車觸電身亡,家屬索賠二十萬”的事件一樣。畢竟這種事情聽起來實在是匪夷所思,難不成小偷真的有職業保護?但是,經過查證這起事件確實是千真萬確的。

    李鳳英平時與丈夫經營禽蛋生意,其間儘管有晴有雨有云有風,但還算得上相安無事。本以為日子就這樣天天過,但李鳳英怎麼也沒想到,一場突如其來的變故,會將她打得她措手不及。

    2018年7月10日23時30分,丈夫陳定和兒子陳可裝卸雞蛋時,發現陌生人黃清躲藏在租賃房的廁所裡。陳定懷疑對方是小偷,雙方發生抓扯。陳定一邊擒拿和壓制黃清,一邊叫兒子陳可報警。陳定在制服黃清過程中,黃清出現一定的呼吸不暢,但陳定以為他在裝病便不予理會。 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黃清脈搏微弱;醫護人員隨後抵達,黃清已無生命體徵。據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迴圈功能障礙而死亡。”

    本以為黃清身為小偷死了活該,自己也是在正當防衛,這件事情會到此為止。但出人意料的是,2019年2月28日,桂林市象山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定提起公訴。 不得不說,這顯然是不合法理的。當發現家裡出現小偷時,為了保證自己家裡的財產安全和人員安全,當然可以正當防衛制服小偷,然後等待警察前來帶走嫌犯。因此,陳定製服小偷黃清屬於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而正當權利是非常典型的違法阻卻事由,顯然不應為此承擔任何責任。總不至於家裡進了小偷,我們抓他之前還要先問問他,‘你有沒有病’?”

    那豈不是荒唐至極!

  • 4 # 溫君的滿漢全席

    現在我們的公民如何見義勇為?如何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這不是因為公民整體到的滑坡,也不是因為國家法制不健全,二是因為一些荒唐的案例,一切草率的裁決,尤其是某些執法者短暫性的失明引起了社會的動盪和不安,導致了人們對見義勇為和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行為產生了懷疑,換句話說,面對一些緊急情況,他們已經不知道該如何做才是正確的,更不知道所謂的度該如何把握,從而陷入深深的煩惱之中,見義勇為正在成為一個燙手的山芋,成為一個麻煩製造者,慢慢的寒了好多民眾的心。

    我不想在這裡還原所謂的是真相。有關救死扶傷,見義勇為和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受到起訴和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案例已經不在少數,網路上可以搜出很多,就像我們看到了這個案例。如此清楚的事實,如此簡單的過程,卻讓我們的法律部門搞得如此複雜。我只想問一句,問問這些執法者,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到底應該怎麼做才不被法律追究,我們的法律到底在保護什麼?到底在保護誰的合法權益?這個社會還需要不需要見義勇為,需要不需要公民挺身而出制止犯罪?難道在我們這個社會上,只要出現一點意外就成為犯罪有理。

    如果說在我們這個社會上,救死扶傷,見義勇為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成本過高,相信會有那麼一天,我們法律的大廈根基將不復存在,社會的正能量不斷消退,人們維護公平正義的意識逐步喪失,我們的社會安全正在面臨著極大的考驗。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是不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悲哀?

    法律是一枚雙刃劍。我希望的是,不要讓它傷害了正義和良知,甚止成為擺設。

    但願這一切不是危言聳聽!

  • 5 # 糊塗蟲41005516

    這個問題我覺得不應該糾結,第一,提升個人素質,以後碰到小偷偷東西,必須端茶遞水,遞煙並洗水果,握手鞠躬,然後客套的問:"師傅貴姓,做什麼工作呀,家裡幾口人呀,生活還好吧?您的身體怎麼樣,如果可以的話我想報警,當然,如果您不願意或者身體不好,我送您到樓下自己回家,到家後報個平安。"因為房主未做到以上,所以死者家屬索賠幾十萬是應該的。第二、家屬在自己家死亡,不知道被告以後還能不能愉快的生活,如果不能,何不索要精神損失費?自從發生這事以後,全家人擔驚受怕,夜不能寐,甚至不敢回家,孩子因這成績下滑,經常夜裡驚醒,瑟瑟發抖等,我想全家人出現這種情況,索賠百萬也不為過吧。第三,自己家裡死過人,誰還敢住死過人的房呢,提出索賠,現在城裡一套房都在一百五十萬左右,把原來死過人的折價出售,要求死者家屬賠償餘款。第四,丈夫長期偷盜,女的竟然不知?不可能的,民事加刑事,告她庇護罪,知情不報罪,袒護壞人醉。第五,在媒體上大肆宣傳,把她不要臉的部分撕掉,讓其知道怎麼做人。第六,向現行法律昭示,法律雖有情,但更要公平,不能讓某些壞人鑽空子,有些年齡大得了絕症的人,家裡也唆使去偷盜,反正會有死的哪天,碰到誰沒運氣,也進行索賠,行嗎?這就等於法律給他們買了一份昂貴的保險,他們去偷,死了或者慘了都有人賠償,何樂而不為?

  • 6 # 律師獨角獸

    桂林這又要轟轟烈烈的出名了。竟然是真事,真是活久見。小偷自己心臟病死了,失主倒是過失殺人了。如此公訴水平,不怕群眾戳脊梁骨麼?

    其一小偷才是造成自己死亡的過錯方。邏輯很簡單,小偷為啥會死?因為自己作死。小偷要是老老實實在自己家待著,能被別人在家裡抓住麼?能嚇得心臟病突發麼?小偷這完全就是自己造成的後果,應該自己承擔。倒是失主才覺得晦氣呢,小偷死在自己家裡,想想就覺得倒黴呢。

    其二失主沒有任何過錯。要是照普通的理解,失主暴力毆打小偷,導致小偷死亡,失主有一些故意傷害的故意。可是本案中,看不出失主有任何不妥。失主就是按住小偷而已,這完全符合正常人的反應,符合正常的防衛原則。失主何罪只有?

    其三我覺得公訴的水平還應該提高。絕對不應該是誰死誰有理?有人死了就得有人頂缸。也得看看為啥死,死的人本來是幹嘛的。所謂的正當防衛,絕對不應該是寫在刑法教科書裡的乾癟文字。

  • 7 # 北國的白樺林

    小偷也是一種職業,從事任何職業都有禁忌的病症,比如心臟病、高血壓等等吧!小偷在偷竊時犯了心臟病,說明他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律,更違反小偷安全教育,讓被竊者受驚嚇、失財物、浪費時間和精力,並給被竊者造成吃官司的人間悲劇,他的一切行為是罪不可恕的,是反人類精神的,故建議陪審團認定有罪,法庭判罰小偷無期徒刑,小偷及家屬賠償失竊者120萬元,鑑於小偷已死亡,法院不再追究其刑責,120萬元均由其家屬賠償。

  • 8 # 打日本的兵

    如此事實清楚的案件,結果就是這樣讓人啼笑皆非!

    什麼事到了百姓身上就是百口莫辯。

    深更半夜闖進別人家意欲何為?

    無外乎兩樣,謀財?害命?

    謀財未遂,被人發現,在搏鬥中因他個人身體原因死亡應該歸他個人負責。畢竟他本人是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就是說在搏鬥前就應該想到自己小體格經不起折騰,應該束手就擒並向人家說明情況。他明明知道自己有病,卻還拼命反抗,置自己的生命與不顧,這種不怕“犧牲”的精神真的讓我們“敬佩”!

    正是因為他半夜進入別人家時被發現後不顧生命的反抗,才導致了其自身病灶的突發而喪失了他自己的“寶貴生命”,難道還要差點受到財產損失和生命危險侵害的人賠償嗎?

    天理昭昭報應不爽!

    明明知道自己得所作所為是對他人財產和生命的侵害,還要不惜生命代價進入別人家實施犯罪,沒有想到被發現。這樣的行為和後果就應該自己負責!

    被侵害人在財產或生命受到即將傷害情形下,英勇出擊,捍衛自己的生命和財產不受侵害的行為更是無可非議!

    綜上所述,受到侵害的人家不應賠償死亡人的任何事項!

  • 9 # 上海默石

    看到提問及下方評論對事件過程的轉述。覺得整個事件中死者的身份是一個疑點。在半夜主人家還在忙著裝卸雞蛋的過程中突然發現一個陌生人躲在自家廁所內,主人認為是賊而抓捕。在這一過程中按壓其胸腹部過猛致其死亡。這一過程中死者的身份始終是主人的一種猜測。沒有證據說明這人進屋躲進廁所的目的就一定是偷竊。人死了也不可能再查明這一節事實了。所以從法律角度看肯定不會確認死者出現在主人家廁所就是為了行竊。因為也可能有其它可能性存在。其中甚至有一個有錯誤但並不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可以解釋。但人已經死了,一切都講不清了,留下的只是疑問,不是確定無疑的鐵板釘釘的事實。當死者進屋的行為無法證明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的話,只有針對違法犯罪這一前提才能成立的“正當防衛”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難以成立。於是,就出現了司法機關只能將其按“過失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的結果。

    這事交到法院審理,我們應當相信法院會依法公正公平的查明案情,依法裁判。我們不可能比正在處理的法官更清楚案件所有細節。所以也不可能代替法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認定其無罪。是不是這個道理?如果網友輿論就能定罪,也就不需要公檢法機關龐大的專業人士存在了。有哪個網友敢拍胸脯說自己比受過專業學習訓練,長期在第一線實踐,直接處理本案且熟悉所有細節,不僅僅限於被告人一方講述的一面之詞的公安刑偵部門以及檢察官更厲害嗎?!

    所以我們還是不要藐視法庭,不要無視法律尊嚴,不要干擾司法機關正常履行他們的職責吧!不管怎樣,你都得對國家公檢法機關的公信力抱有充足的信心!因為你就生活在其中。什麼都不信的話,怎麼活?!

    最後,我們不解釋死者究竟為何會“出現”在主人家廁所內,不論他是想幹些違法犯罪的勾當,還是僅僅因為拉肚子急於找廁所方便或者醉酒誤進家門,這類可能性都不論,但他確實“出現”在一個他不該在那的地方。就算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算的上是一種“霸座”。所以這無疑是可以減輕主人的刑事責任的。

    說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實踐中也要主人明確警告侵入者立即出去,侵入者經過反覆警告不出去,這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能二話不說就直接採取暴力。所以連“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難以成立。所以,針對死者出現在他不該出現的地方這種“霸座”行為,可以讓他出去,或者辨明原因扭送公安機關。不問青紅皂白就直接暴力制服,主人的行事確實過於激進了。

    認為他是“正當防衛”所以應當免責的,必須想想正當防衛的前提:“不法侵害”是否“真實”且“有證據證明”的存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主人的行為在法理是一種“假想防衛”而不是“正當防衛”。“假想防衛”是基於誤會,基於對所面對的事實的錯誤判斷而採取的防衛手段。因此,“假想防衛”情況下,不構成“正當防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自然也就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這種事了。

  • 10 # 手機使用者55877046315

    是真的嗎?如果是真的它會一下就摧毀了一直建立的認為正確的三觀,就像被炮彈擊中的堡壘一樣以為能堅守住卻發現被轟的渣都不剩。突然想起一些成語,沆瀣一氣,同流合汙,蛇鼠一窩,狼狽為奸,不好意思文憑低沒有辦法想到更多的詞了。看來偷盜,搶劫,碰瓷,訛詐,殺人,放火,欺騙,坑人在現在看來都是有很前途的事業,而見義勇為伸張正義,正當防衛學習雷鋒這些以前被認為弘揚社會風氣的事情是萬萬不能做的,它大機率的會使你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骨肉分離流離失所。人在屋中做禍從天上來,法官的判罰也告訴被告人想當老實人絕對不可以。要麼滾粗這方樂土,要麼早登極樂世界,要麼成為強人去踐踏其他老實人。老話講修橋鋪路雙瞎眼,殺人放火子孫全。真的不希望在這條路上走的太遠,希望大家共勉吧!

  • 11 # 八大棍

    這件事的報道過於簡單,首先要看廁所的位置是不是在房間內部,死者有沒有真正的進去了當事人的住宅。還有,當事人聲稱懷疑死者是小偷,可是,就算是法院的判決也是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真當防衛也好,見義勇為也罷,首先要建立在對方確有犯罪行為的基礎之上。還有,法醫的鑑定結論是“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迴圈功能障礙而死亡。也就是說心臟病不是造成黃清死亡的唯一原因,胸腹部擠壓也是造成黃清呼吸障礙的原因之一。我本人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在我剛剛參加工作的時候,小偷,流氓被居民暴打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可是後來就絕對的不可以了,這是法律的進步,不應該說是法律不健全。其實,當初我對這種事情的牴觸情緒比大多數人都厲害,可是經過時間的推移,我覺得這些法律規定是正確的。為什麼我們容忍不了刑訊逼供,卻會贊同很多的民間“私刑”行為呢?執法部門的刑訊逼供和民間的一些“私刑”其實大多數都有一個“良好”的出發點,那就是“對於壞人就該這樣!”可是,問題是對方到底是不是壞人不能憑主觀臆斷來界定。大家都說這件事是法律的不健全,難道按我國古代的說法,“夜入民宅,被事主打死一概不論!”才是法律的進步嗎?個人的理念和想法,和法律是不同的,尤其我看到很多律師參與討論,簡直是讓我哭笑不得。這些律師如果不是水平太低,那就是為了博眼球蹭熱度!法律認定是要以證據說話的。以上的評論並不是說當事人就肯定有罪,只是在不瞭解整個案情的基礎上,我還是覺得沒必要過多的指責司法機關。

  • 12 # 魏延不是我

    我也說兩句:這個事件呢,主要問題是家主採取強制措施過失至人死亡,充分體現了家主對小偷這個職業有歧視,不能平等對待!你不能說人家是小偷就採取強制性措施,是有失公平的!不是說你認為是小偷,他就是小偷,要等法官判決之後才能確定他是不是小偷,才能採取措施!

    當然了,這也跟小偷公司對員工不關心有一定關係!以後我們要針對小偷人員身體狀況進行摸底,對患有心臟病、哮喘病以及癲癇病等突發病史的,取消行竊資格!提高行業准入制度,進行職業崗前培訓和每年體檢制度,提高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堅持做到賊不走空!

    編不下去了,後面的接上!

  • 13 # 真實老男孩

    在中國你真的不要見義勇為!遇見小偷,你求他不要偷了,遇見行兇,你跪下求饒,他要傷害你,你逃跑,跑不掉求饒也沒有用時,你只能反抗,在反抗時你要控制好情緒,他沒有傷害你性命,你也絕不能傷害對方,當對方威脅到你生命時,你必須巧妙奪下兇器,但奪下兇器後千萬不要使用兇器,最好把兇器丟在遠處,既然能奪下兇器,說明你武功高強,不要繼續再傷害對方了,這時你再出手,你就屬於傷害罪了!如果你武功不行、也跑不掉、求饒沒用時,你就自認倒黴,看你的運氣了,被傷害的程度,也重傷、也許死亡。等待法律為你討回公道!但你如果是警察,或者城管,那麼你就不用擔心,你以最快速度解決對方!

  • 14 # 元風辰度

    執法者必須遵循法律的本質進行執法,否則就會背離執法的真正意義。

    本案中的死者是否已經確認就是小偷,按照案件的敘述,本案中的死者是在抓人的人的家中被發現而後發生正當防衛的事件,根據法律規定,居民家中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能危害居民的正當權益。很顯然,死者是在偷偷摸摸的情況下被抓人的人認定為小偷繼而進行正當防衛,用以維護自身和家庭的合法權益,任何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做出一樣的判斷。

    其次,本案中的執法機關在送檢兩次被證據不足駁回後,又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權益自我維護者,表面上看有合理之處,但是仔細分析後,不難看到:首先本案起因在死者進入到他人的合法住宅中是偷偷摸摸的,是未經該戶中主人同意的,是私自進入的,是違法的。而該戶主人的所做所為是合法的自我保護行為。而且對於該戶主人而言,這件事情繫突發事件,戶主人能夠做到這樣,已經非常漂亮了,他不僅阻止了家中物品被盜,還抓住了嫌疑人。

    做為犯罪嫌疑人的死者,在進行違法犯罪行為之前就應當預見到自己可能會被抓,至於心臟病突發情況完全是意外。他本人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所有後果。

    很顯然,執法機關著急了,或者說,有些急於求成之輩,想利用這個機會加官進爵!

  • 15 # 夜雨如書

    1,陌生男子黃某深夜出現在陳先生租房處的廁所內。(試問,正常情況下,誰會深夜偷偷潛入別人的家中?)

    2,在發現黃某之後,陳先生想起廁所旁邊架子上的掛曆裡邊有三千塊錢,於是想要問清楚黃某到底是來幹什麼的,雙方發生糾纏,陳先生壓在了黃某身上。同時,陳先生讓家人報警。報完警後陳先生的孩子看到自己的手機從黃某褲子右邊的口袋掉到了地上,撿起來發現手機已經被關機了。(如果媒體報道屬實,那麼黃口顯然是來偷東西的)

    3,黃某一聽要報警,開始一邊猛烈掙扎一邊對陳先生大喊:“我要是進去了,也會馬上出來的。出來了要找你麻煩的,你是做生意的。”(僅憑黃某這句話就可以看出他絕不是善良之輩。)隨後,陳先生將黃某的衣服套在了黃某頭上,黃某隔著衣服咬了陳先生的手兩口,然後陳先生就用拳頭朝黃某臉上打了兩三下。

    4,黃某因心臟病發作引發急性呼吸障礙死亡,2019年的2月28日,當地警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陳先生提起公訴。黃某家屬向陳先生提出共計811330元的索賠。(黃某家屬的三觀令人倍感無語,這到別人家裡偷東西還有理了?)

    5,據悉,死者黃某生前系吸毒人員有賭博史,且黃某的家屬稱其曾經“坐過幾年牢”。(側面說明黃某深夜潛入陳先生家絕不是偶然。)

    從上面這些羅列的細節不難看出,陳先生在發現“小偷”黃某之後採取了正當防衛的措施,並無不妥之處,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黃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自己患有心臟病,更應該為自己深夜潛入別人家裡實施盜竊的行為承擔相應後果。從某種程度上講,黃某就咎由自取。

    就像陳先生妻子說的:

    這種事情,任何人說不準都會碰上。家裡進了小偷,我們採取了正常人的正常舉動,如果這都要判刑要賠錢的話,那以後誰還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還要先問問他:“你有沒有病?”

    話糙理不糙,這也是大眾難以理解的地方。

    其實,之前就有過類似的案例。

    2015年,退伍軍人銀先生在接孫女放學的路上遇到有人抓賊,正義感驅使銀先生挺身而出,在抓賊的過程中,竊賊激烈反抗並稱:“我記得你們了”。銀先生擔心日後遭到報復,順手將竊賊掙脫的外衣罩住其頭部,豈料竊賊竟因此死亡,後法醫鑑定,系在缺氧條件下誘發其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作,屬於心源性猝死。隨後,銀先生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死罪刑拘,並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過三年的煎熬,最終檢察院認定銀先生屬見義勇為不予起訴。

    綜上所述,如果不出意外的話,陳先生的行為也應該和上述例子中一樣,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 16 # 葉律師

    這個是真實的案件,還是網友編造的事實?

    男主人被提起公訴,涉嫌的罪名會是什麼?想了下,如果硬要強行給其定個罪名,可能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會比較接近。

    因為我們在實踐案例中,也經常看見雙方因為吵架或打架等肢體衝突導致對方心臟病發作致死。法院也將次類行為定性過失致人死亡罪。

    當然,像因為瑣事引發肢體衝突導致對方死亡,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值得商榷。但是,問題所述情況與這類行為有著本質衝突。吵架或打架等肢體衝突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而業主面對入室盜竊的小偷(特別是,抗拒抓捕的小偷或採用其他暴力形式,則有可能涉嫌搶劫罪),抓捕小偷,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具有正當性。並且對於可能導致心臟病發作,這個當事人不可能預見,也無法預見,根本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我們一直強調公民私人住宅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對於入室犯罪行為,實施什麼樣的防衛行為都不應當屬於過當。否則,在自己的場所,在最安全的場所,都無法實施防衛行為,那最低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安全感將無從談起。

  • 17 # 大漢子民14

    看到這個問題,足以證明我們的法律太兒戲了,我們的法官太幼稚了,我們的改革太失敗了。法律本來是弘揚正氣,約束犯罪的利囂,如今卻成了約束正義,為犯罪分子開放便之門的庸.亂.無事非的醜惡之地。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更是對改革的諷刺!

  • 18 # 纏中悟奧

    一個病態的社會,自然繁衍出各種病態的行為,造成這種病態或許不是病態人本身的錯,而是這個病態的社會給病態的人提供了“病的市場”和生存環境。所以,如何治理那些病態的人首先得治理好這個病態的社會! 誰來治理?當然是統治這個社會的“主人”! “主人”都不伸張正義和約束自己,只會繁衍出各種更加病態的人,從而把原本不病態的人也汙染了。

  • 19 # 潁川老貓

    小偷偷到家裡,心臟病犯了,死到失主家裡,小偷可以公訴得到賠償。這世界沒有天理了!這意思是說,以後敵人侵略到來時,我們要笑臉相迎,待以上賓,送上金錢,送上女人,免得國際法庭判我國沒理!奶奶的!要點臉的都撞死算了!不要臉的可以這樣判決!

  • 20 # 使用者3178153441819

    我有個朋友家一天晚上家裡進了賊,聽到客廳有聲音,婆婆和公公被吵醒了,沒有出去誰也沒敢發出聲音,一會兒子兒媳也醒了,也沒敢出聲,過了一會,公公把門開啟一條縫說:差不多就行了,家裡也沒什麼都值錢的東西,你看好了什麼就拿點走吧,我們就當做沒看見,可不會去報案,那個人開啟門走了。這小偷從窗戶進去的,大搖大擺的從門走出去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老婆常和其他異性發資訊,還不承認,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