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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明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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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碗說史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管理周邊民族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淵源可上溯到秦漢王朝所實行的羈縻政策,中經魏晉南北朝、隋唐宋的不斷變化、發展 ,至元形成為土司制度,明代臻於完善,清代開始改土舊流,土司制度趨於衰微。
土司制度的長期實施,使部落首領的統治合法化、穩固化,土司成為其轄區內的最高統治者,主宰著屬民的一切。無論是徭役、賦稅、徵兵,還是對外征戰、媾和,都由土司決定,就是民間發生任何糾紛都須土司參與解決。部落法也是為土司服務的,土司們可以對稍有不恭的人進行鞭笞,或施以肉刑 ,包括剜眼珠、割鼻子、挑腳筋,刖足、剁 ,乃至剝皮。總之,部落裡的事,無論大小鉅細,都由土司親自裁定,土司的裁定就是法律,必須執行。土司這樣世世代代地主宰著屬民的一切 ,這就在廣大農牧民思想之中形成了“官本位”思想,而這一思想長期殖根於廣大農牧民思想之中,根深蒂固,其影響波及現在。 在多次基層社會調查中,農牧民們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將來當幹部,送子女上學讀書的目的也是為了將來能當幹部,當不上 也就不再送子女上學了,其思想意識的滯後,嚴重影響了對外界先進的政治、經濟、技術、文化和新思想、新觀念的接納和吸收,導致了社會發展的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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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宋城小喵
首先我們要明白土司的一個含義:
土司是少數民族的一個官名,又稱土官、土酋,是中國古代一類官職的統稱,用於委任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目的是以夷制夷,用來穩定古代西南邊疆的發展和疆域形成。
然而土司還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司是指少數民族地區的頭目在其勢力範圍內設立的且被中原朝廷認可的政府機構;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說簡單點就是世襲受冊封。它標示著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政權的存在。
其次我們要了解土司的起源:
土司制度一般認為是始於元代,唐、宋時期,在恩施民族地區推行和完備的羈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時期,逐步發展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歷代王朝治理經驗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羈縻政策的基礎上直接發展而來的。然而宋朝的羈縻制度,卻是一種比較鬆散的統治制度。各羈縻州與宋王朝實際上存在著一種若即若離的關係。到宋王朝衰微、統治力量削弱時,各羈縻州酋長開始不服從宋王朝的控制。“宋室既微,諸司擅治其土,遍設官吏,……威福自恣”(同治《來鳳縣誌》)。加之宋代在鄂西設定的六個羈縻州所統轄的地區不大,相當一部分地方仍為各強宗大姓所佔據,他們同羈縻州的豪強趁宋朝衰弱而紛紛崛起,各據一方。如“施州衛所屬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勢甚盛,頗為邊患。”(道光《施南府志》)在元朝統治施州之後,又叛服無常。元王朝為籠絡這些豪強,遂廣置土司,進行綏撫。
土司制度與羈縻州政策的區別在於由鬆散的統治變為嚴格的控制;在承襲、納貢、徵調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嚴格的規定,從而加強了對鄂西民族地區的控制。
元代在少數民族地區設定宣慰司都元帥府及軍民府、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正式建立土司制度。至元元年(1336年),元王朝設宣政院,統管全國佛教寺院及其征服的少數民族地區,對藏族的上層喇嘛和地方首領均授以封號,並準其世襲官職。四川少數民族地區第一次出現了由封建王朝正式冊封的大批土司。
松潘客迭威茂等處軍民安撫司,隸屬於陝西等處行中書省,元初置,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改宣撫司遷治於汶川縣,後還治(在今松縣進安鎮)。茂州,隸屬於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領汶山縣、汶川縣。威州隸屬於成都路,領通化縣、保寧縣。松州,元復置。
潘州,元置(治地在今松潘縣漳臘),分上、中、下潘州(治地分別在今若爾蓋求吉鄉、松潘漳臘、平武縣境內班班族地區)。金川地區,元世祖忽必烈征服吐蕃後,在大渡河流城置朵甘思,屬吐蕃等處宣慰司,後隸陝西行中書省,以吐蕃僧帕斯巴(即八思巴)為大寶法王帝師統領其地時,金川為朵甘思的一部分。
最後再瞭解土司制度的歷史意義:
土司制度產生的初期無疑是進步的,因為它適應了當時西南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必然對西南各民族社會經濟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第一,國家統一進一步加強。當時元朝開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對西南少數民族的剝削,而是為了穩定情況十分複雜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形勢,以求這些地區的社會穩定。從元朝開始的各個朝代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安定邊疆民族地區成為首要任務之一。透過土司制度的推行,將王朝中央管轄的地區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擴充套件,將土司置於各地方政府的管轄之下,土官是朝遷任命的官員,成為王朝中央官員體系的一部分,實現王朝中央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了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王朝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推動了封建制度的發展。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間和睦相處,社會相對安定,為各民族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條件。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貢以及進朝受職,驛站的設定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日益密切,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建立,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三,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土司進貢,土官進朝受職以及開交通、設驛站、修道路等,使西南各民族與王朝中央的聯絡得以加強,促進了漢文化向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傳播。同時,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開始,王朝中央都注意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西南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立寺廟、傳經史、授學田;明朝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制土司應襲子弟入學,優待土司子弟進入國子監就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等,這些措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促進西南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四,保衛了國家領土的完整。自古以來。侵略與反侵略的鬥爭長期存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無論王朝中央內部發生了嚴重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遭受外敵入侵的時候,都站在國家統一的立場上保衛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衛邊土,拒不降緬。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嚮明朝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得到明王朝的嘉獎。明朝嘉靖年間,曾徵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參加抗倭鬥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率兵前往,在王江涇戰役中取得了重大勝利。足以說明土司處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負有守土之責,在保衛祖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做出了特殊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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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之塵
所謂土司制就是土司制度 。這種政治制度主要特徵是封建王朝中央統治階級在政治上利用少數民族中舊的貴族進行統治,經濟上“讓原來的生產方式維持下去,滿足於徵收納貢”,這是“土司制度”的階段。土司制度是在兩漢時期的“羈縻”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自元朝開始實行的對經濟社會發展落後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順應了歷史潮流,在一定時期內推動了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了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團結和社會的繁榮進步,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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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逍遙貞觀
土司,這是古代的一個官名,最初是元朝用於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的官職,後來成為了明清兩代對所有少數民族聚集地的管理制度,在清朝雍正年間因為改土歸流才結束了這個官職。
但是清朝的改土歸流並不是很完善,因此土司制度在清末民國初期還是存在的,位於西北地區的馬家軍就是土司制度的一種,其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然後全權管理所擁有的土地範圍。
土司,主要被元明清的統治者用於對當地少數民族進行管理,其實這也是一種最無奈的辦法,小型部族的叛亂雖然對於整個大的環境是沒有一些影響的,但是對於叛亂所在區域卻是一個相當大的創傷。統治者為了安撫這些少數民族,就採用了這種以夷制夷的方式,可是這種方式也同樣有一個相當龐大的弊端那就是統治階級對於這些少數民族底層人民根本就沒有辦法進行直接管理,或者說施加自己的影響力,這也就給得到土司官位的這個人或者家族一個很好發展自己勢力的機會。
當然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就是土司是可以世襲的,這可以讓一個家族完全的控制所屬的區域。因此在歷史上很多少數民族的叛亂都是因為當地土司的叛亂,而在如果在叛亂之後得到上面的招安之後不僅不會有生命危險還會得到很多的封賞,這讓土司成為了統治者將觸手伸進底層民眾最大的障礙。
至於土司對於社會的影響,好的一面是國家統治階級終於完成了這些少數民族或者山民在名義上面的統治,並且也讓所屬的地域有了王朝的影響力。不好的一面就是在代價較小的情況下,各個被統治階級任命的土司都會在家族統治了一段時間之後會給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至於底層民眾的想法他們根本就不會考慮,並且一個土司所控制的區域在一個家族領導了很長時間之後已經有了分封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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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柚子愛歷史
中國歷史上的封建社會,曾在不同的朝代,對於邊疆的民族地區,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統治政策。
西晉之前的邊疆基本上就是散養,各少數民族地區都是獨立的存在,甚至常與中央王朝叫板;唐宋時期開始對邊疆的部分民族地區實施羈縻制度;元代在羈縻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對民族地區管轄和約束更加緊密的土司制度,這項制度鼎盛於明朝,衰落於清朝,對當時的社會甚至中國歷史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什麼是土司制度,實施土司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土司”二字,“土”是土地、土疆(邊疆蠻夷地區)、當地土人之意;“司”則是統治、執掌、管理的意思。土司又叫土官、土酋,是中國古代中央王朝委任西北、西南(主要是西南)地區少數民族頭目的官職統稱,也是在所謂邊疆“蠻夷”地區,由朝廷批准設立、並由少數民族首領執掌和世襲的行政機構。
(明朝時期的“三宣六慰”土司)
土司制度作為一項有別於內地統治方式的特殊制度,最早形成於元代,是在元、明、清時期的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普遍存在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由中央王朝授予少數民族的大小頭目不同種類和級別的土職,給予他們極大的地區自治許可權,由他們各自統轄和管理本地區的居民,只須聽從中央王朝的徵召和繳納貢賦即可。
設立土司,是為了方便中央王朝更好的統治和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起到“以夷制夷”的目的。
二、土司制度萌芽於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正式形成於元代
中國歷史上的邊疆民族地區,按照其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大致經過了三個發展階段:西晉之前的散養;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元、明、清時期的土司制度。
01、西晉之前的“散養”
晉朝以前尤其是秦、漢時期,那時候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基本上就是獨立的存在,處於散養的狀態,根本不服從中央政府的管轄,甚至還經常與中原王朝叫板。
如戰國時期,北方的匈奴逐漸強大起來,趁著七國混戰,佔據了河套地區。秦統一六國後,才派大將蒙恬發兵30萬擊退匈奴,收復河套。
再說漢朝,西漢建立以後,漢高祖劉邦也妄圖搞定匈奴,結果在白登被冒頓單于率領的匈奴大軍包圍,差點被一窩端。
(夜郎國)
除了北方的匈奴,還有西南地區的幾個少數民政權。比如“夜郎自大”成語的出處——夜郎國,漢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 ,漢使王然於出使滇國,滇王問漢使: “漢朝與我相比誰更大”? 漢使沒鳥他,接著又去了夜郎國,結果驕傲無知、不知天高地厚的夜郎王也問了同樣的問題:“漢朝和我的國家哪個大?”,絲毫不知道自己的國家其實只有漢朝的一個縣大。
《史記·西南夷列傳》:“滇王與漢使者言曰:‘漢孰與我大?’。及夜郎侯亦然。以道不通,故各以為一州主,不知漢廣大。”這一時期,中原王朝基本上對於這些邊疆地區沒有進行有效統治,而邊疆少數民族也因為交通不便、地域阻隔等因素,對於中原王朝也沒有切實的瞭解。
02、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
考慮到中原內地與邊疆民族地區社會發展形態的不均衡,也考慮到這些“化外之地”的特殊性,中央王朝不可能照搬內地的管理制度(如郡縣制、州縣制等)。
因為這些化外之地的地理環境非常惡劣,交通也不便,更兼語言、風俗、生產生活方式、經濟發展水平、居住環境等與中原地區都存在很大差異,如果強行實施州縣等制度,不但不會起到有效治理的作用,甚至可能會引起這些地區的反彈,激化民族矛盾,給中央王朝增添不必要的政治軍事壓力和財政負擔。
基於此,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選擇了對這些“化外之地”實行“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王文錦《禮記譯解》)的治理策略。
這種“因俗而治”的策略,說白了就是不改變邊疆民族地區的習俗,尊重其習慣,是一套不同於內地的特殊統治方式(有點類似於現在內地與港澳的“一國兩制”)。這種特殊的統治方式就是產生於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
(唐朝在西南邊疆開始實行羈縻州制度)
唐、宋時期,中央政府開始在邊疆民族地區推行羈縻府、州、縣制度,對於這些化外地區進行“略微管束”,雖然實際管轄效果相當微弱,但總算不再是散養了。
所謂“羈縻(jī mí)制度”,就是古代的中央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為了以夷制夷、因俗而治而設定的羈縻州縣。有別於內地的一般州縣,相當於現在的少數民族自治區。
《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索隱》 雲: “羈,馬絡頭也。縻,牛韁也”。“羈縻”,即“籠絡”與“控制”之意,“言制四夷如牛馬之受羈縻也”。“羈縻制度”雖然在不同時期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上都是保持著將邊疆原有部落酋長封為都督、刺史等封疆大吏的核心優撫措施。這種統轄方式,顯然是一種有別於漢族地區的間接性統治舉措。
但是正如馬曜先生所指出的那樣,羈縻制度僅僅是一種鬆散的統治制度和較為寬鬆的治理政策而已,“不過是略微管束,加以籠絡,使之不生異心而已”。如果中央王朝強大,那麼這些羈縻首領會老老實實的和親、朝貢、互市,維持著“大一統”的和諧關係,但是一旦中央王朝發生內亂或者衰落,這些羈縻府州的酋長就會立刻發生叛亂。
03、元、明、清三朝的土司制度
到了元代,在總結和借鑑了唐宋羈縻制度失效的教訓後,又產生了“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汲取了歷代王朝治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驗,實際上是唐宋羈縻制度的一種延續和升級。
與實行鬆散統治的羈縻制度不同,土司制度不僅覆蓋面廣,對於邊疆地區的統治也更為嚴格和緊密。在承襲、納貢、徵調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嚴格的規定。
(明朝的土司制度臻於完備)
元、明、清王朝透過大小土司的設立,實行了對不同民族地區的分層治理,將各民族地區幾乎全部納入管制範圍。尤其是明朝,各種土司管理辦法臻於完備,在設立條件、承襲審批、繳賦納貢、奉調出徵等方面,均有嚴格的規定,大大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
到了清朝雍正時期,隨著大規模“改土歸流”措施的實施,土司制度也隨之消亡。
三、土司制度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01、有利於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維護了國家疆土的統一和完整
透過土司制度,封建王朝實現了對邊疆或邊遠民族地區較為有效的控制。自從元代正式形成土司制度以後,邊疆的少數民族地區基本上就再也沒有出現過叛亂和分裂割據的政權或勢力,中國成為有史以來完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透過賦予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高度自治的許可權,既避免了一體性治理可能導致的政治與文化衝突,密切了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與中央王朝的聯絡,也促進了少數民族對國家的認同,維繫與拓展了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持續統治。
在邊疆民族地區,土司不但是中央委派的朝廷命官,在享受特殊待遇的同時,還肩負著捍衛邊疆、屏藩中央王朝的使命,邊疆地區由此得以長治久安。
02、促進了邊疆民族地區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中原王朝透過土司制度,授予邊疆少數民族首領以土職,使之納入王朝體制,成為“朝廷命官”,在賦予其優撫政策的同時,也規定了“守土”和“治民”的應盡義務,充分發揮其管理地方事務的職能,增強其對中央王朝的認同。
另外,在土司體制下,透過一系列獎懲措施,如實物獎勵,經濟制裁等,加上軍隊的控制,中央王朝不但減少了土司地區的叛亂活動,也避免了土司之間的互相攻伐,維護了邊疆地區的穩定和安寧。
(元朝在西南地區正式實施土司制度,形成了多民族的統一國家)
再者,土司制度還為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提供了與內地交往交流的制度性通道。內地先進的生產技術、生產工具以及一些作物品種的流入,促進了邊疆地區的經濟發展,內地和邊疆地區經濟聯絡的加強又進一步鞏固了邊疆地區的統治。
03、促進了中原與邊疆地區的文化交流,加強了各民族對中原主流文化的認同,最終形成了中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和向心力
土司制度開始實施後,隨著內地與邊疆民族地區交流的日益頻繁,中原地區的傳統儒家文化也逐步傳入土司地區,促進了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的興起與發展。
各土司透過定期朝貢、參加戍守、奉旨出征等途徑加強了對中原主流文化的接觸與認同,經過長期潛移默化的薰染與影響,土司的國家意識和民族意識也得到了增強,最終形成了中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和向心力。如明朝嘉靖年間,湖廣永順、保靖、桑植、容美等土司奉朝廷徵調,率數萬“土兵”參加抗倭戰爭,為取得抗倭勝利作出重要貢獻。
“可以說,各少數民族的中華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質和向心力,是在元、明、清時期才完全形成並不斷增強的。”——龔蔭《中國土司制度史》結語:總而言之,土司制度萌芽於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正式形成於元代,是有效管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政策。土司制度對於維護國家疆土的統一和完整、促進邊疆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最終形成中華民族的向心力具有積極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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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山裡的幼稚鬼
土司制度最早出現在元代,在此之前中國封建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管理施行的是羈縻治策。兩者在完善程度和具體細化方面雖有區別,但其內涵、治理思想和施用範圍等大體一致。
一、土司之地的主要內容在以滇黔桂等西南部為主的邊疆地區,封建王朝任命當地蠻夷首領為各級土官或土司,土官土司職位的帶下,官職和所任職務不可隨意廢除,經過批准乃可世襲。如果履職不善或者互相兼併,朝廷當免其職、降職或者治罪。
有些地區在罷免土官土司以後,朝廷改派流官管轄其地,史稱“改土歸流”。朝廷將土司土官的任用,與當地所置的統治機構相結合。在土司任職衙門亦設朝廷派遣的同級流官,基層事務則由土司、土目等低階土官負責。
土官土司任職的機構仍有羈縻的性質,但被納入國家行政系統管理。土官土司有正式的品秩,有待遇、有權利和義務等方面與內地官吏大體一致。
土司土官的職責,包括在轄區清查戶口、收取賦稅、統領土軍、判決糾紛、維持治安與定期朝貢等。土司土官可統率屬於國家軍隊的土軍,土軍由土官土司所轄的蠻夷壯丁組成。土軍主要用於維持地方治安,但也接受朝廷的調遣,有上級土官土司率領赴外地出征。
土司土官制度在西南邊疆取得了成功,而其關鍵在於與當地蠻夷社會的特點暗合。受地理氣候環境與動植物資源具有複雜多樣性的影響,西南邊疆諸族的生產、生活方式複雜多元。諸族長期、居住特定的自然環境,積累了適應當地生活的特殊經驗,與居住地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存在緊密的聯絡。
而另一方面,數千年間外地移民不斷遷入,與西南土著民族逐漸融合,使西南邊疆文化的型別類似於內地,他們雖然經濟發展的水平比較低,但有經濟上自給自足及文化型別接近內地等特點。
因此,西南邊疆諸族的主要矛盾在其內部,即諸族內部及相互之間謂資源佔有和恩怨長期進行鬥爭,並由此形成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或者說西南諸族的鬥爭主要是在本地,對內地的封建王朝,西南諸族勢力則多懷有敬畏之心。
二、土司制度對社會的影響土司制度對於當時最大的影響,主要是文化認同和政治認同。
邊疆各族群及其文化與中央王朝為代表的主流文化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語言、服飾、生活習俗和歷史程序等諸多方面與中原地區有著很大的差別,這些差別和差異導致了沒矛盾和衝突。不同族群建立了相對獨立的地方政權與中央政府討價還價成為普遍歷史現象。
但是,他們與中央的關係無法斷絕和割捨的,一是歷史以來經濟文化上的依賴,二世政治軍事上的保護與支援,三是各族都有一統天下的雄心壯志,這些都導致了諸族對中央王朝缺乏政治認同和文化認同。
土司制度,恰好就對於這種認同關係的的構建產生了重要的歷史影響。
土司制度在邊疆族群與主流文化的文化認同關係上,是用過歷史的幾點上升到統一政權下中央與地方的依賴關係。
在不同地區與不同族群當中,土司們藉助中央政府的文化推廣政策,學習、借鑑和改造自己的民族文化,進而發展成為地域色彩濃郁的地方文化,並不斷的推廣、輻射和延伸。
諸如人們早已認同的廣東、廣西、湘西、貴州和雲南等地的地方文化,沒有人質疑他們的中華文化性,更沒有人能否定他們的地方性和民族性。
以雲南為例,土司制度建立後,雲南的變化是劃時代的。明代以前,雲南是以彝、白、傣等民族為主的“邊夷”地區,從秦漢以來進入雲南地區的漢人,都已入鄉隨俗,被“夷化”了。
土司制度建立以後,廣興學社,各族子弟有機會“舉寵學官,教養笛子,使知禮儀,以美為俗。”加上明代大量的內地漢民遷入,雲南逐漸成為了中國傳統文化與地方民族文化成功相容並有強烈地域色彩的“雲南文化”。
同時,土司制度的政治認同價值是以往任何時代的邊疆政策無法企及的。它和以往的邊疆政策區別在於它是政府行為的規劃性認同建構,是中央和地方都可以接受的政治模式,這個制度產生了兩者互補的結果。
土司制度給了邊疆各個族群以合法的國家地方行政實體地位,他們成為國家行政單位的一部分,任命、升遷、繼承和責罰有了嚴格的制度程式,同時又具有相當的自治權,這一點很重要。它使不同族權保持了各自的文化和傳統,文化認同與政治認同有了良性的互動,逐步衍生了對“國家”概念的初步認識,必須相應擔負應盡的國家責任和義務。
比如,明朝正統年間,雲南麓川叛亂,各地土司響應平叛;嘉靖年間,廣西狼兵、湖廣土兵在東南沿海抗倭戰爭中奉命出征,戰功卓著。再如 光緒二十六年(1900),雲南西部邊疆片馬景頗族土司左孝臣率眾抗擊英國入侵,英勇犧牲,使片馬終沒有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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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狼君歷史
我是狼君,一個愛讀歷史的工科小夥兒
提起土司制度,最先想到的就是明萬曆年間的播州之役,這場萬曆三大徵之一的戰役,就是播州土司楊氏反叛,明朝的平叛之役,也是對當地沿襲了數百年的土司制度的一次重大打擊與完善。
土司制度作為一種封建王朝對邊疆少數民族的統治制度,對於封建王朝加強對邊疆少數民族的控制具有重要意義,顯示了邊疆地區在歷史上能夠成為中國固有領土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土司制度的發展演化過程土司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統治者為了加強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而形成的一種統治制度,其具體形式是由封建王朝的中央政府,封授地方少數民族中的貴族世襲官爵,由他們代替中央管轄地方少數民族,從而達到封建王朝中央有效控制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目的。
土司制度的發展與演化,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封建中央政府的對待西南地區少數民族,經歷了一個放任不管,到推行羈縻政策,再到土司制度的過程。其中土司制度現在被公認為在元朝時期確立,經歷元明清三朝,步入近代後逐漸消失。
①唐宋及以前——土司制度的醞釀時期
在秦漢時期,由於生產力及統治手段的限制,封建統治者一直無法有效的統治西南地區,此時這一地區實際上處於一種獨立發展的狀態,基本上不受封建王朝的統治,且由於地形原因,處於一個相對獨立的狀態。
但此時的封建統治者就已經開始向這一地區及其周邊地區滲透統治,開始推行郡縣制,逐步在這一地區增加影響力,此時的封建統治者就已經開始注意到,利用當地人管轄統治這一地區,已經為後來的土司制度做了初步地嘗試。
唐宋時期在西南地區,開始實行一種中央與地方共管的措施,即由中央派遣郡守、縣令代表中央對地方的管轄,但實際上的管理人員仍是地方的酋長,以至於西南地區的百姓雖屬中央王朝,卻“皆不知正朔”的奇特現象。
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中原與邊疆的交流越來越頻繁,中央王朝也得以進一步加強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控制,類似於部落酋長似的制度逐漸崩潰,取而代之的土司制度逐漸形成。
②元朝——土司制度的確立
元世祖忽必烈,在征服西南地區後,吸取前朝對這一地域的統治政策,進行改革形成了“參用土酋為官”的制度。就是授予主動歸附元朝的少數民族酋長官職,讓其得以繼續統治其原有的勢力範圍。
平伐、都雲、定雲、酋長寶郎、天都蟲等來降,即其地復立宣撫司,參用其土酋為官。——《元史》不過元朝對這類酋長的義務和權力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也就形成了最初的土司制度。新任土司的繼位,需要由中央王朝承認,並賜“誥敕”、“驛傳璽書”、“金銀字圓符”等,才能成為合法的土司。
而西南土司,也必須承擔向中央王朝“朝貢”和“賦稅”的義務,才會得到中央王朝地承認,允許其繼續統治原來的勢力範圍。向中央王朝繳納賦稅這一點也表明,土司只是中央王朝對這一地區統治的代理者,而非附屬政權。
明朝繼承元朝已經成型的土司制度,並在其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和推廣,土司制度的執行範圍已經不再侷限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而是進一步向包括東北地區在內的各方向少數民族地區發展。
西北諸部,在明初服屬,授指揮使等官,設衛給誥印。——《明史》明朝的土司制度發展進入一個巔峰時期,在土司承襲、土司授職、土司升遷、土司進貢、土司納賦、土司懲處、土兵徵用等多個方面,都形成了完善的規章制度,將土司制度發展成為了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至此土司制度發展進入高峰期。
明朝對土司制度的運用更是達到了空前的高度,基本上杜絕了土司擁兵,長期自重割據一方現象的發生,即使有土司叛亂,明朝也能迅速平叛,如開篇提到的播州之役,僅歷時114天就完成平叛,顯示了明朝政府對於土司統治地區的高度控制。不過隨著明後期統治力的下降,西南土司又重回擁兵割據的局面。
④清朝——土司制度的下坡路
清朝建立之初,迫於少數民族地區土司的強大實力,清朝也基本上延續了明朝的土司制度,不過在具體政策執行上,對於土司權力的弱化就開始顯現,並逐漸佔據重要地位,尤其是雍正以後,改土歸流成為清朝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主流政策。
雍正四年,清廷以鄂爾泰為雲、黔、桂三省總督,開始對西南土司制度進行改土歸流。這次大規模地改土歸流,鄂爾泰也採取了多種手段並用的方式,保證改土歸流的順利實施。
改流之法,計擒為上策,兵剿為下策,令其投獻為上策,敕令投獻為下策。——鄂爾泰奏摺《請肅清頑苗,以靖邊方事》在具體實施過程,清廷主要運用了土司自請改流、土民請願改流、土司坐罪改流和土司叛亂改流四種手段,進行改土歸流,完成了瀾滄江以東的土司制度改歸流官制度的改革,從此之後又經歷了幾次改土歸流,土司制度在中國逐漸消亡。
土司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的重要影響土司制度作為中國歷史上重要的治理邊疆的政策,對中國的歷史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透過以夷制夷、以漢化夷的手段,既爭取到了少數民族的擁護,又實現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有效統治,在中國歷史上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1.對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影響
①鞏固了封建王朝對西南地區的統治
土司制度的形成與成熟,封建王朝對於土司地區的統治也得以逐步的深入,加強了封建王朝對於少數民族的統治,得以將統治區域擴大到更遠的地區,擴大了王朝的實際統治面積。
②以土軍鎮守邊疆,減少國庫開支
土司的一大作用,就是代替封建王朝駐兵鎮守邊疆,基本上達到了以土守疆的目的,朝廷只需要提供少量的軍費支援,以及在戰時提供軍隊援助就可以了,為朝廷節省了大筆開支。
廣西瑤、僮數多,土民數少,兼各衛軍士十亡八九,凡有徵調,全倚土兵。——《炎徼記聞》2.對少數民族漢化以及漢文化傳播的影響
①以土司間相互牽制,減少土司與中央的矛盾
西南少數民族部落和民族眾多,相互間多有矛盾,各個封建王朝都會利用其間矛盾相互牽制各個土司,在土司間爆發矛盾後,充當調節者,使得各個土司不得已依附聽命於朝廷,實現了以夷制夷的目的,提升了少數民族對中央王朝的好感度。
②結合土司制度推行漢文化
土司的設立與繼承,需要獲得中央王朝的批准,規則和標準自然也由中央王朝制定。所以土司的子弟,要想擁有合法繼承的權利,就必須學習漢文化,接受漢文化的同化,為文化上的認同和中央對地方的長期統治奠定了基礎。
土司應襲子弟,令該學立課教訓,俾知禮義,俟父兄御事之日,回籍襲職。——《學政全書》3.土司制度的消極影響
①土司擁兵自重,引發叛亂
土司制度給予土司極大地權力,允許私人武裝的存在,一些土司擁兵自重,對朝廷時而歸順,時而反叛,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因素。其中一些戰亂,更是導致民不聊生,給百姓帶來了極大的痛苦。
②土司作威作福,禍害百姓
因為土司制度本身就設立在遠離中央的邊遠地區,土司又是這一地區的絕對長官,屬於天高皇帝遠的土皇帝,而權力的過度下放,就使得土司魚肉鄉里,禍害百姓,給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
田產子女,唯其所欲,若樂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兒戲,然莫敢有諮嗟嘆息於側者。——《永昌土司論》不過對土司制度的消極影響,與歷代的王爺叛亂、皇子奪位、皇親違法差不太多,甚至程度會更輕一點,所以相對於土司制度產生的積極影響而言,幾乎就可以忽略不計了。
結語土司制度,作為羈縻政策的進一步發展體,對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統治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意義。其經歷了元朝的確立,到明朝的高度發展,再到清朝的逐步廢棄,這一過程也放映了中國對西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控制的一步步加強,土司制度在中國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收歸固有領土的過程中,做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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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開始在民族地區推行羈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時期,逐步發展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歷代王朝治理經驗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羈縻政策的基礎上直接發展而來的。(以下內容較長請慎入)
土司制度作為一種政治統治制度,它又是時代和歷史的產物,因此它的影響又具有兩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積極作用和後期的消極作用這樣兩方面的影響。
(一)土司制度的積極影響
土司制度產生的初期,它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制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圖,主要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剝削,而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分複雜的南方民族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以求得暫時的相安無事。因為元、明、清各朝,在開國之初,百廢待興,統治階級面臨的主要問題尚未完全解決,社會秩序急需穩定,還沒有力量去解決邊遠地區的民族問題,“安邊”就成為要務之一。李京《雲南志略序》說得好,元朝在雲南眾設土官,其意圖在,“順其性俗,利而導之,底於安定”。明朝張紞《雲南機務鈔黃》記載明太祖朱元璋的話說:“蠻夷土官不改其舊,所以順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實亦如此,在土司制度開創的初期,確實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領被封為土司土官後,在一段時期中與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對和平友好的關係,而地方上也出現了相對安定的局面。“夷漢相安”的環境就有利於南方各民族社會的發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實現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控制,並將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於各地行省的管轄之下,土司土官成為朝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員系統中的一部分,這是祖國統一的一種具體表現。清人毛奇齡在《蠻司合志》中說:“雲南自漢迄元,但以兵力羈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闢害落而加以徑面,創雲南、楚雄、臨安、大理諸府為內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車裡諸地為西南夷,一如舊時成都之視滇池”。說明透過土司制度的推行將中央王朝管轄的地區向邊疆地區擴充套件推進,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統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夷漢相安”的社會環境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加之伴隨土司制度而來的是大規模的移民屯墾,大批漢族士兵和漢族人民進入南方民族地區,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工具,先進生產技術和工具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進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元初張立道在雲南民族地區大力推廣內地的先進生產技術,使雲南暴人、焚人的社會生產得到很快發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萬餘頃,皆為農田”。治理了滇池,擴大了耕地面積。又教各民族養蠶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於舊”,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羅羅諸山蠻慕之,相率來降,收其地悉為郡縣”。明、清以來,南方民族地區在軍、民屯田的影響下,封建地主經濟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會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隸制、農奴制經濟開始瓦解,不斷的向地主經濟過渡,特別是在靠近內地的地區,如湖北、湖南以及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的部分民族地區,由於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經濟措施的貫徹執行,封建地主經濟逐漸發展,並在許多民族地區佔了主導地位,為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
第三,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絡。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規定要定期朝貢,有的土司還須“赴闕受職”,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絡加強了。同時土司和中央王朝為了相互往來的方便,彼此都開闢交通,設驛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區普遍設立驛站、郵傳和修路。據統計,元朝僅在雲南就設了“馬站七十四處,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處,船二十四支(只)”。從土司方面,雲南建昌路女士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獎。又有“諭烏蒙路總管阿牟,置立站驛,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驛站和郵傳的設定為南方民族地區與內地聯絡的加強提供了方便,有利於南方各民族與內地的來往和經濟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從元朝土司制度創立之始到明、清時的土司制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文化的發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學、設立學校,賽典赤在雲南“建立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由是文風稍興”。明朝注意土司地區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優待進入國子監就學,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額來朝,“帝命諭其部眾,有子弟皆入國學”。同時還在土司地區設立儒學,強制土司應襲子弟入學,並對土人入學給以獎勵。
1503年(弘治十年)規定:“以後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蠻司合志》記載:“貴州程番知府鄧廷瓚奏,本府學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學者,宜分別處置,以示獎勵”。並在興辦學校的基礎上開科取士,還規定了在各地民族中開科取士的名額。清朝也在土司地區採取“文教為先”的政策,廣建義學、社學,提倡甚至強制土司子弟入學習禮,開科舉之門,“準土司由生員出身者一體應試”。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區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較快,有些土司尤為顯著,“雲南諸土官,知詩書,好禮守義,以麗江木氏為首”。土司文化素質的提高必然促進南方各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五,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於土司多處在邊疆地區,又負有守土之責,所以土司在保衛祖國領土完整的鬥爭中有過特殊的貢獻。邊疆地區的土司無論中央王朝內部發生過多麼嚴重的分裂、混戰、甚至改朝換代,還是邊疆地區遭受外敵入侵蹂躪的時候,邊疆地區的上司都是站在國家的統一立場來保衛邊疆領土、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明朝萬曆初年,緬甸國王莽瑞體率兵侵入雲南德宏地區,明朝隴川傣族土司多士寧就不惜以全家性命來保衛邊土,拒不降緬。明朝永樂年間,木邦宣慰使罕賓發多次拒絕緬甸那羅塔的誘叛,並嚮明朝廷表示效忠,願意共同抗擊那羅塔,從而得到明王朝的嘉獎。1834年(道光十四年)緬甸木梳王朝蠻橫地強迫車裡宣慰使刀正綜侍奉緬王,刀正綜以身為清朝宣慰使,予以堅決拒絕。還有明朝嘉靖年間,曾徵調廣西俍兵、湖南永順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參加抗倭鬥爭,廣西田州土司妻瓦氏“請於督府,願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涇戰役中取得了重大勝利。上述土司在維護祖國統一和保衛邊疆領土的鬥爭中作過特殊的貢獻。
(二)土司制度的消極影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採取的一種過渡性統治措施,就其本身來說不如內地的政治制度先進,有著許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對南方各民族產生了很多消極的影響,特別是隨著歷史的向前發展,消極影響就更加明顯。
第一,造成土司之間、民族之間的隔閡。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時候,就將“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圖貫徹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對付乙地土司,或者將大土司化分為小土司,讓各土司互相對抗,互相仇殺,從而達到統治的目的。“國家以夷治夷,不盡統以漢官,授之冠帶,列之等級,然又嚴承襲之規,示大一統之義,所以制之甚詳”。又有“大抵夷狄仇殺,中國之利”。“中國之形,惟以夷攻夷,是為上算”。“中國有四夷之患,勢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斃”。這種“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間造成嚴重的對抗和隔閡,彼此征戰、仇殺,破壞了土司地區的安定,特別是土司制度的後期,土司之間爭戰不息,給各民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第二,土司制度在後期阻礙了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來的奴隸制、農奴制生產方式為出發點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對土民形成為一種人身佔有關係,“主僕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縛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處於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產積極性不高。特別是當封建地主經濟因素傳入士司地區後,土司為了維護原有的生產方式,就千方百計限制和抵制地主經濟因素的成長和發展,這就阻礙了土司地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另外土司對土民的私佔橫徵、肆意苛索,“土司貪縱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貳”。弄得土民貧困不堪,更無發展生產的興趣。
第三,由於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閉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為政,致使土司地區原有的落後社會殘餘長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間的閉關鎖國,與外界缺乏應有的聯絡,先進的政治、經濟、文化的傳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長期認識不到土司統治剝削的實質,從而使適應土司制度的奴隸制和農奴制長期延續,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土司制度所產生的敝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後性更加突出,因此廢除土司制度使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自元朝開始,廣西地區實行一種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亦稱“土官制度”。統治者在廣西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時期稱羈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當地民族首領為府、州、縣的文職土官,元朝加強了軍事統治,設定宣使、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等武職土官。明沿襲宋、元制度,並進一步完備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貢納、徵調等制度。
土司制實質上是封建領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統治者,又是當地的大領主,掌握著軍、政、財權,對農奴有“生殺予奪”之權。土司制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統治機構,治理轄境的政治、經濟、文化及訴訟、刑罰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冊封世襲,劃疆分治,軍事上實行土兵制度,以種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農奴組織成土官武裝,維持土官統治和供王朝徵調。經濟上,土官是轄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實行勞役地租、實物地租等經濟剝削。文化教育方面,則不準土民讀書和參加科舉考試。
明代為廣西壯族地區土司全盛時期 ,太平、思明、鎮安、慶遠等皆為土府、土州、土縣。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間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直至本世紀二十年代末,土官制度方宣告結束。
廣西地區的土司制度主要建立在今百色、南寧、河池、柳州等壯族和其它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其它地區雖亦有土司、土官,但為數很少。
土司制度是一種封建領主制度,雖比封建制度落後, 但又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適合於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種特殊制度, 對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加強民族間的交流和融合、捍衛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均起了積極的作用。
廣西地區土司制度存在數百年之久,如今廣西仍有豐富的土司文化遺存,主要有墓葬、遺址和文物等。墓葬多為明清墓,一般由封土堆、墓室、墓圍、祭臺和神道等部分組成。有單葬也有合葬,葬式均為一次葬。明代土司墓封土堆多為饅頭形或盔帽形,清代土司墓則多為字塔式或亭閣式。土司遺址則有古城遺址、衙門遺址、軍事遺址、道路遺址、寺廟、塔、閣、橋樑、石刻等。文物則有玉器、鐵器、金器、碑刻、石雕、印章等。這些文化遺產是研究壯族地區土司制度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珍貴歷史資料。
土司制度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透過分封地方首領世襲管職,以統治當地人民的一種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定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 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家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始於五代(初為竭糜制度),發展於宋,完備於元、明(由 褐糜制度發展成為土司制度),終止於清,歷經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時達八百餘年。
土司的疆城,五代時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兩江。宋初無變化,至淳 化以後,南江諸地各自向朝廷入貢,只北江(今永順、保靖、龍山、古文、花垣等地步 保其原地。元代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 者,均以原官,並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於藩國。明代, 土司與朝廷的關係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歷代封建王朝,給溪州彭氏土司集團及所屬州、洞,分別給予刺史、宣慰使、宣撫 使、土知州、土巡檢等大小不同的土官官職。各司還有同知、副使、斂事、經歷等人 員。歷代王朝對土司的職位,準其世代承襲,父死子襲,無子弟襲,侄赤可襲,其承襲 有長幼之分,不得擅越。明政府規定土司的承襲、升降、裁革和機構的置廢,都必須聽 命於朝廷。各級大小土司以中央王朝為靠山,接受封號諧命,使自己的統治合法化,便於在各自的管轄地區實行有效的統治,也樂於接受這種形式。
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向中央王朝納貢, 唐代有貢"溪布"、"水銀"的記載。宋、元、明以後日益擴大,計有虎皮、府臍、犀 角、竹雞、錦雞、土綢、溪布、水銀、黃蠟、丹砂、珍貴藥材、名馬、大捕竹等。每次納貢均得到皇帝相應的一些"回賜"。 土司必須服從封建王朝的徵調。土司所領之兵,原來只有守土之責,"無事則荷末 而耕,有事則修矛以戰,軍無遠戍之勞,官無養兵之費"。隨著土司制度的完備及與申 央王朝關係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戰,土兵幾乎 無役不從。
土司在其轄區內具有無上權威,為名符其實的"土皇帝",自設總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軍等。自宋代開始,所轄最小行政單位為洞。洞與洞之間有固定地段,一 般以山坡河流為界,頗與今日的區、社相似。洞下為旗,旗是土司政權兵民合一的組織,有事則調集為軍,以備戰鬥,無事則散處為民,以習耕鑿。永順司所屏的三州六長 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 土司統治等級森嚴,用等級確定權力和地位,主僕之分十分嚴格。土地按等級分配,土司佔有肥田沃土,舍巳頭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開一塊"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紡柱雕樑,磚瓦鱗砌",舍已頭人"許豎樑柱,周以板壁",土民則"叉木架屋,編竹為牆",皆不準蓋瓦,如有蓋瓦者,即"治以潛越"之罪,俗雲:"只准 家政騎馬,不許百姓蓋瓦。"討土司出巡時,儀衛頗盛,土民見之皆夾道拜伏,否則以 譴責誅殺勿論也。》土司自稱化日本爵",土民稱其為"爵爺"、"都爺",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稱為化金攣寶殿",其宿舍稱"婪宮",其妻要有《三宮六院",其墓葬地稱 "紫金山",其花園稱"御花園",其宗柯稱"太廟"。
各級土司過著奢侈豪華的糜爛生活。每逢歲時會節及舍已下鄉,"具令民間婦女擺 項歌舞佰筋。"土司修有熱洞,涼洞,為保暖避暑之所。其中設有林泉、花園、釣魚臺等,專供遊玩。
殘酷的刑法,是土司對土民實行野蠻殘酷統治的重要手段。土司操有殺伐之權,其刑法有斷首、宮刑、斷指、割耳?挖眼、杖責等。土人有罪,小則知州長官治之,大則 土司自理。
土司的殘酷統治,給土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土民生活的困苦,連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