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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丹心傳藥醫

    答,講女人相約去泡泡溫泉,一個人先到,放水,結果被溢位的水燙傷,糾其責任問題,我的看法是,溫泉管理部門負責,也就是溫泉的經營者負責,除非是野外無人經營管理的野溫泉。如若是野溫泉,也是相約兩女人共同擔責。

  • 2 # Minerba81851

    溫泉擁有者如果沒履行告知提示責任,溫泉擁有者要負相應的責任。再,浴者已是成年人,智力無缺陷,盲目亂為,自己能把自己燙傷,浴者自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五五開,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

  • 3 # 魏祥玖

    從問題上分析,這個應該不是在大眾浴池發生的,估計貴賓房之類,燙傷應該也不嚴重吧,溫泉水溫能有多高?關於責任首先我想說應該二個成年女人吧,有分辨物事是非的能力吧,水溢位來都不知道嗎?結果還燙傷啦,我要是商家免去澡票,其它的概不承擔!

  • 4 # 青山不掩

    泡溫泉的女人被燙傷,與另外一個同伴沒有任何關係,雖然事前約好的,但約定的內容是泡溫泉,而不是來承受熱水燙。

    實際上,各地的溫泉溫度高低不同,即使同一個溫泉,不同的泉眼流淌出來的水也不一定相同。

    作為一個成年人,泡溫泉的起因,就是水有相當的溫度,如果不高於37度,試一試都覺得涼,除非是冬泳者,感覺太熱了。

    中國溫泉溫度的20-75度,跨度很大。不高於20度的,有愧於溫泉的稱號,根本談不上專程去泡。一般都是35-45度,高於45度一般就不適合了。所以,泡溫泉,必須瞭解什麼地方,哪個泉眼,多少溫度,判斷自己是否適合。如果沒有這些資料,或者沒有看到,至少會伸出手試試水溫,手長年在外,適應的溫度範圍很廣。如果手掌感覺不明確,可以繼續向下伸出小臂,小臂不經常露出,對溫度比較敏感,它適合的溫度,整個身體也基本可以接受。

    如果溫泉池子沒有水,需要臨時開啟閥門,淌出來一點,即可測試,不適合自然不會繼續。

    除非是坐在空池子裡,抵著出水口,閥門一開,滾燙的熱水直衝身體,甚至頭部。或是一池子滾燙的水,根本不試,裸體跳水入池。這兩種情況才會燙傷,慘叫連連。這是生活經驗欠缺造成的,怪誰?有的溫泉可以煮雞蛋,國外有的溫泉,水溫接近一百度,是否也跳下水,去泡泡?

  • 5 # 成成95685808

    放個溫泉水能把自己燙傷,而且提出賠償責任!造成這個傷有點兒二,提出這個問題有點兒傻。都是能自理的成年人,怎麼會發生這個情況?這個溫泉水如果是商家二次加熱且無提示告知的話可以追責,反之自己處理吧!

  • 6 # 小宇宙看天下

    回答問題之前需要搞清楚兩點:

    1、受害者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溫泉經營者是否盡到足夠安全保障義務?

    問題1:如果受害者是精神病患者,那同行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很顯然,如果相約泡溫泉的朋友都是年滿18週歲、神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他們相約的行為是自己自願的意思表示,一方不需要為另一方的危險及受害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被燙傷的受害者是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在同行人將受害者帶去泡溫泉的時候,受害者的監護人就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同行人,同行人就負有監護好受害者的義務。那麼,同行人在明知受害者是精神病的前提下,還放任受害者先去放水導致被燙傷,同行人是需要為此承擔責任的。

    問題2:如果溫泉經營者盡到足夠安全保障義務,那最終要由誰來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溫泉屬於上述規定的公共場所,其管理人需要對所服務人群的安全負責。

    不論燙傷是因為溫泉水溫度突然升高,還是因為受害者的自身原因,但直接原因是溫泉水的溫度高於受害者所能承受的溫度。所以,只要受害者能夠證明是被溫泉水燙傷的,溫泉經營者或多或少都要承擔責任。溫泉經營者是否盡到足夠安全保障措施,會影響責任的大小。盡的義務足夠多,就少賠償點;盡的義務少,就要多賠償點。

    結語

    題目所述的情形其實很有可能發生,房間內的溫泉水都是酒店將高達80多度的溫泉源頭水加工處理成40度左右的泡池,如果酒店的加工溫泉設施出現了問題,那放出來的水就很可能把人燙傷。

    所以,溫泉經營者是逃脫不了賠償責任的。至於同行者是否需要賠償就是看上文分析的行為能力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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