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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田蘭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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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筱贇律師
我先說我的結論:
我認為騎車男屬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事人不是上帝視角,紋身男第一次回車竟然拿出長刀,那麼第二次逃向寶馬車,誰知道拿出什麼殺傷性武器呢?騎車男對其追砍,完全是正當防衛。據說江湖規矩是拿刀背砍人,故意讓刀脫手,意思是讓你認慫快跑,大哥也不會追你。這樣人沒事,大哥也沒丟面子。可是,正常人哪知道還有這樣的江湖規矩?
下面詳細論述:
有人認為,騎車男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防衛不適時(事後防衛),理由是在騎車男奪取長刀後,紋身男對於騎車男已不構成威脅,在紋身男逃跑時,騎車男繼續追砍,屬於事後報復行為,而非防衛行為,更不是正當防衛。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忽略了案件的整體性和連貫性。
先看本案的客觀環境。
在防衛起因上,紋身男駕車壓實線、佔用非機動車道、剮蹭電動車,而騎車男無任何過錯。在被車上下來的三個男人圍住,推搡踢打後,騎車男也一直沒有還手。
紋身男行兇在先,第一次回車中取出長刀攻擊,儘管刀被騎車男撿拾,其實完全是偶然因素:紋身男的刀脫手了。當紋身男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騎車男焉知紋身男是逃跑,而不是回車(後備箱)取兇器,甚至開車撞人呢?因此,在紋身男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不法侵害並未結束。在被多人圍住,紋身男回車的情形下,騎車男的人身安全仍然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中。
再看騎車男的主觀心態。
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後,行為人也認識到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依然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打擊,這屬於事後防衛,是一種故意犯罪,但在本案中卻並非如此。
在案發當時,當事人不是上帝,能像監控攝像頭一樣看到整個場景。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不可能要求他在幾秒鐘內作出上帝視角的判斷。在當時的場景下,正常人面對一個手持管制刀具、配戴大粗鏈子的紋身男,第一次回車竟然拿出長刀,那麼面對第二次跑向寶馬車時,當然會認為不法侵害仍在實施過程中。
如果證實車內並不存在其他兇器,這屬於“假想防衛”,但根據上述當時的實際情況,騎車男根本不可能認識到實際上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根據正當防衛的法理,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紋身男已經死亡,他的主觀心態已經無法還原。此時,騎車男的供述就非常重要。如果騎車男說“我以為他回車再去拿刀,所以我才去追砍他”,和說“我非常生氣,我就撿起刀,砍他幾刀解解氣”,主觀心態是完全不同的。後者存在故意傷害的主觀意圖。所以,在騎車男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做的第一次筆錄,對於本案的定性就有著重大影響。
紋身男使用刀背不影響本案定性
在網上流傳的影片中,影片解說稱紋身男均使用刀背砍向騎車男。網上有人說這是黑社會大哥的一種嚇唬人的方式。
有人認為,如果屬實,紋身男對騎車男並未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不符合刑法的規定,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不能實行無限防衛。
我不認同這種看法。這種看法是用現在的結果來反推過去,但是在當時情境下,當事人不是上帝,如果前面幾刀確實用的刀背,怎麼知道下面一刀不是用刀刃呢?我就不知道黑社會大哥還有這樣的規矩。
根據崑山警方通報,衝突中雙方受傷,於某某(即騎車男)沒有生命危險。我們現在並不能用紋身男死亡而騎車男沒有生命危險,就認為騎車男的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根據前引《刑法》的規定,只有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實行無限防衛。但是,這並不是說,只有已經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嚴重後果才能實行無限防衛,而是指這種不法侵害的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後果。
不法侵害都具有緊迫性,防衛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可能有充足的時間去準確認識不法侵害的強度、方式和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也不可能有時間去準確的選擇防衛行為的手段、強度,只要大致相當即可。
因此,騎車男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無限防衛的條件,雖致寶馬男死亡,但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
結論:對正當防衛認定不應過於苛刻
1997年《刑法》修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即允許公民面對一部分嚴重暴力侵害實行無限防衛。但是,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將正當防衛作為防衛過當來認定,將防衛過當、無限防衛作為刑事犯罪來認定。司法潛規則就是,只要被侵害人死亡,就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侵害人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很難辨認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難掌握防衛行為的強度,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這樣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
在目前對無限防衛認定如此苛刻程度下,我判斷本案最終會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有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考慮到被害人有嚴重過錯,司法機關為了平息輿論,極大的可能性是判處緩刑。
其實,法律規定上對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很明確的,本案就應當是成立無限防衛。而司法機關在試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種寧枉勿縱的有罪推定思維影響。希望透過本案,能改變正當防衛認定的苛刻,不讓正當防衛條款淪為“殭屍條款”,否則是違背了立法本意。
法律人周筱贇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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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挽笙Fairny
判十年有期徒刑吧,畢竟這不是防衛。是故意傷害,受害人本想嚇唬他,他捅了受害人到底,應該停止侵害,但還追砍數刀,只怪受害人欺負人,拿刀嚇唬人。真的砍的話,倒地的是騎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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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雄碼
我不是律師,但是有幾點邏輯正常人都能分析出來!第一,事件起因這位黑社會人士違規搶先非機動車道,幾乎造成被害人危險!
第二,車上先後下來四人圍堵被害人!死者開始動手打人並言語怒罵!白衣受害人只是防禦動作並躲閃!這時可看成死者滋事和故意傷害!第三,死者返回車內取砍刀衝上前對白衣被害人揮砍及怒罵,而白衣被害人只是防禦及躲避砍刀,這是死者已經是犯罪,對他人生命構成直接威脅!第四,死者在行兇過程中,砍刀脫手,白衣被害人奪刀,反擊死者,死者往駕駛車方向跑去,白衣被害人追擊!在這一點我不認為白衣被害人防衛過當,死者為黑社會人士,回到車裡車裡有可能繼續拿武器或駕車還擊!而且我們也需要看到,死者一行四人,死者沒有停止繼續行兇的表明,為了自己的安全繼續還擊是屬於正當防衛的,你無法判定死者返回車的位置就是會停止繼續傷害了!而且作為老百姓沒有受過使用武器培訓的,在白衣受害者角度,對於仍然處於行動的死者,無法專業判斷擊殺和反擊到什麼程度!
如果這位反抗者被判刑,只能說我們的法律我們的一些規則確實是給惡霸流氓給了極大的空間,是不是也說明法律是不提倡我們正當防衛的?註定老實人要被欺負,要麼你就要以犯法為前提去維護自己利益,那麼法律到底是打擊犯罪還是提倡犯罪!如果這位受害者被判刑,不僅僅威懾了遵紀守法的老百姓,你要麼甘心被欺壓,要麼當你反抗時有大大部分會違法?如果這個受害者被判刑,是不是激勵了那些惡霸流氓們繼續欺凌霸座,因為有法律的保護!!!如果這名黑社會不死,事後多半會帶著社團搞得這白衣受害者家破人亡,也許從攤上這件事時起,現在才是最好的結局!
想起美國前段時間殘疾人在停車場擊斃試圖傷害他的人,警方判其無罪!引用的是“就地防衛”法,“就地防衛”法,英文是 “Stand your ground” 直接翻譯成中文就是“堅守不退讓”,美國這方面的法律指的是當一個人在有合法權利停留的地方遭遇緊急狀況、生命受到他人威脅時,無須先行“退讓義務” (duty to retreat) ,可以當場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對方於死地的手段保護自己,因此從法律意義上來講,翻譯成“就地防衛”或許更貼切。
我們可以看出當發生衝突時,是無法控制和預判衝突最後升級到什麼程度,一切以終止犯罪人行動為目的是正確的!假設白衣受害人沒有繼續追擊,該死者恢復後繼續犯罪,傷害受害人如何?所以白衣受害者反擊是合理的!我們應該保護守法保護自己利益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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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太湖仙翁66
現在評論的焦點,是電車男是否防衛過當。如果是正當防衛,電車男無責,如果是防衛過當,電車男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判斷電車男是否防衛過當,要看他奪刀反砍的過程中,花臂男有沒有放棄對電車男攻擊和廝打。在花臂男跑向汽車之前,很顯然花臂男沒有放棄攻擊和廝打,那麼,花臂男在跑向汽車的過程中,是不是放棄攻擊和廝打呢?按我們的常識,放棄攻擊和廝打的表現,通常是,抱頭蹲地,躺地不動,逃離現場,等,可花臂男偏偏是跑向汽車。我們看待這個事件,應該依連貫性去看,花臂男剛才還從車裡面拿出管制刀具,有誰能確定這次他不是去拿另外的刀或者槍繼續傷害電車男?或者花臂男不是去駕車撞電車男?如果這兩點確定了,那麼可以說明花臂男逃跑是放棄攻擊和廝打,可以確定電車男是防衛過當。但事情恰恰相反,因為花臂男有過從車裡拿出管制刀具的行為,而他這次不是跑向其他方向,恰恰是跑向汽車,按正常思維,我們會判斷他是再次去拿刀或者槍等武器來傷害電車男,基於此,我們可以確定,電車男放下刀本想事情到此結束,看到花臂男跑向汽車,判斷他是去拿其他武器繼續來傷害自己,所以又拿起刀上去砍了2刀。在電車男看來,在他停止砍殺之前,他沒有看到花臂男停止攻擊和廝打的表現,所以他的砍殺行為,可以判定為正當防衛,不需要為花臂男的死負責。以上是個人觀點,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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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3501411048
要是那天,那個周律師在路上遇上同樣的情景,我想他不會反抗,就讓別人砍死他,他反正也沒用了,死了算了,也許還會獲得國家和私人的安家費,你個周律師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啊!,你收了死者多少黑心錢啊!要是這種,社會還會和歇嗎?請問你作為一個律師的本職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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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餘愛伴餘生642
深夜聊聊寶馬男被反殺話題,如果天朝公民像美國一樣公民合法持槍,一槍把紋身男撂倒 正當防衛沒毛病,婆婆媽媽,正當防衛有分進行時 過去式。寶馬男掏出砍刀那刻和逃跑跑向寶馬車裡企圖伺機報復。律師能判斷當時白衣男的危險係數值?和寶馬男繼續對白衣男的傷害加持?弱勢群體永遠處於低人一等地位,永遠不可能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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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戒菸賭酒
撥開迷霧,還原真相,有勞警察辛苦;
辨別是非,主持公義,自有法官裁決。
吃瓜群眾,公知大微,哪有客觀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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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亞太地區微商總監方總
老實說?沒有白衣哥就沒有這件命案[捂臉],細想下,肯定是白衣哥看不慣龍哥,故意下車找茬,趁龍哥喝醉就暗示龍哥砍他。如果龍哥砍人了肯定會坐牢,這樣就會把龍哥擺平,但沒想到龍哥被反殺,這樣一來,白衣哥的心願就了確了,白衣哥才是最終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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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京杭大運河河長
說小點,人和人,說大點,國家和國家,假如說,一個國家無故侵略另一個國家,那麼,被侵略的國家要不要反抗???中國的抗日戰爭有錯嗎?蘇聯反攻柏林有錯嗎?美國在廣島扔原子彈有錯嗎?假如都沒錯,那白衣兄弟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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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悻悻的獅子王
我來捋一捋,這個矮個子前科如麻,是個十足的社會混混,混到現在開上寶馬了,也算大哥級了吧?今年還獲得了見義勇為,內容是舉報他人,估計舉報的一定是他的競爭物件,一箭雙鵰,說他是過河拆橋的小人準沒錯!再說說這個騎車的大個子,老實人沒案底,遵紀守法,文章裡說他一開始被打併沒有明顯反抗,後來那逼拿出刀砍他,一般人哪見過這場面啊,嚇傻了吧都?人受到驚嚇會失去理智的吧?結果是老天有眼,那矮矬子刀砍掉了,被大個子撿了來防衛,這個時候一定是屬於正當防衛,因為生命已經受到絕對的威脅了,最後把矮矬子砍倒以致砍死,都可以說是在進行防衛,因為矮矬子車裡隨便都能摸出一把管制刀具,誰知道他還有沒有更厲害的武器,指不定還有槍呢!總結:首先矮矬子起了殺心,大個子就屬於正當防衛!另外作為局外人我為大個子點贊,為地方除了一害!同時又為大個子感到惋惜,好好一個人,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被一個人渣毀了,希望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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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騎著螞蟻流浪675
寶馬男,長期的生活習慣,讓自己感覺多了不起,在外誰都欠他的,只要心不爽,就收拾別人,這種人該收拾。電車男,自己受到威脅,人人有知,是誰也受不了,殺人是那一瞬間的氣,心中並無想殺,該死的死,該坐牢的坐牢,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還世界一片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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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東南飛187142499
美國佬有幾個銅臭就惡霸,不顧國際法,動不動就出動尖端武器(大刀)!專欺負一些落後國家,不知人家窮,但有一定的防衛能力,絕地反擊致他於死地!侵犯別人領空是不必賠償的,來一架隱性打一架,來二架打一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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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快樂來的嘎嘣脆
崑山案例分析,首先寶馬男違法變道,佔用非機動車道(馬路是他家橫行霸道),至實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的騎車人躲閃不過,與對方發生口角,寶馬男本身的問題都沒有乾淨。他的死是自己作的,腳踏車男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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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迷死特兒黃
不可能。政府不希望流血事件發生,因此政府最想要的的結果依次是:1、寶馬男不主動挑釁滋事;2、白衣男在打鬥之前逃離;3、途中終止打鬥;4、不死不休傷亡事故。為防止產生示範效應,白衣男會受到懲罰,雖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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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樓上張三
法律是人類最宏大的社稷,法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發展,滿足人類最基本的情感訴求和正義伸張,法律必須適應人類對善與惡的區分,法應適應人類社會,而不是人類社會適應法。
死的紋身男黑社會天安會主要成員,屢次違法犯罪服刑,劣跡斑斑,此次事件為咎由自取。
騎車白衣人被迫自我防衛,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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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MyWay0305
其實作為一個外人來說,也不懂法律,是不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也搞不清楚。但是,我覺得大部分看過影片的人都覺得紋身男該死,對不對?任何一個正常人都會痛恨這種人,對不對?多行不義必自斃,他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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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混沌信念
這肯定是屬於正當防衛的,只要有稍微有常識、有點良知都知道,這方面我就不去辯駁了。至於賠償方面,這個什麼龍哥的死了就算了,同夥的很應該賠償白衣騎士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因為白衣騎士透過這事,肯定需要長期精神治療![靈光一閃][靈光一閃][靈光一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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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戲如人生40046
行兇殺人=防衛殺人,目的都是取人性命,性質恰相反,只要行兇者有繼續行兇的可能,防衛致死,都屬於正當防衛。法律嚴肅性,容不得半點模稜兩可,更不應該成為某些人賺錢的說詞!法律條文更應該簡單,通俗易懂,定義精確,(白的永不會變成黑的)。單車哥屬於,正當防衛,防衛有時候就是致命的。。。天理昭然,公道自在人心。。。正當防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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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瘛鈊aiq守鍭
面對法律問題個人覺得必須謹慎對待。對於寶馬車紋身男,私自持有國家管制刀具已經觸犯了國家刑法,實線變道非機動道觸犯了國家交通法,事件發生後未在警察到來之前與電瓶車主發生肢體碰撞觸犯國家民事法律,後又持管制刀具對電瓶車主進行恐嚇、故意傷害觸犯國家刑法。寶馬車同車人員在事發時與電瓶車主有過語言交流和輕微的肢體碰撞,並且在紋身男手持管制刀具時未即使制止,因定義輕微性共犯。電瓶車主,停車在非機動車到屬合理合法行為,當事件發生後電瓶車主並未主動與寶馬車眾人發生肢體碰撞無過失,當紋身男手持管制刀具對電瓶車主進行肢體攻擊並對生命產生威脅,紋身男刀具掉落,電瓶車主撿起刀具對紋身男進行肢體傷害是為正當防衛,當紋身男不敵電瓶車主而選擇向寶馬車方向避讓,而電瓶車主未在此時選擇退避自安全地帶,反而追上去對紋身男再次進行人身攻擊,已經超出了自衛的行為,因定義為自衛過當。理因承擔一定的刑事律法。電瓶車主是弱勢群體,值得大家同情,紋身男是社會的毒瘤,但法律面前不講情。很多人把紋身男以前的罪行一一翻了出來,我不明白這是為什麼?是為了讓大家看清誰是好人誰是壞人麼?就算紋身男罪惡滔天,也輪不到任何人去代替法律對其進行懲罰,罪人只能讓法律去進行懲罰。所以我覺得在這裡翻出紋身男的陳年舊事對這個案件並沒什麼大的作用。綜合上述,電瓶車主理因承擔自衛過當,過失性傷害至人死亡的相關律法。
本案發生在8月27日,崑山, 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寶馬車上的一名紋身男下車與騎車男子發生肢體衝突,隨後紋身從車內拿出刀砍人。衝突中,刀掉到地上被騎車男子撿起,紋身男反被追砍致死。
回覆列表
崑山砍人事件中,寶馬男之前的推搡毆打,已經佔盡便宜,可是,他不知適可而止,卻得寸進尺,再拿刀要電動男性命。
電動男出於防衛,將寶馬男砍死,本人認為於心於理無任何過錯!但問題來了,一些法律人士卻認為電動男行為過當,就是說,電動男要負法律責任的。
試問,武松打虎時,在面臨被虎吃掉的危險時刻,是否得考慮一下:如果我給虎點教訓,惡虎是否會放我一條生路?
當然,虎是動物,寶馬男是人,似乎動物與人不能相齊並論。但電動男面臨寶馬男用刀挑釁,如果不採取及時正當防衛,恐怕事件中死亡的人,不是寶馬男而是電動男吧!
如果給電動男定罪,讓老百姓遇見類似事件,不敢正當防衛,反而成了受害人,會助長惡者越來越囂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