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財神刀
-
2 # 西天蝸牛
不知道題主的問題是否是指創業企業中的合夥人(創始合夥人、聯合創始人或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如果是的話,我就叨叨兩句。
創業者在創業之初可能會拉上幾個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創業,這裡就有創始合夥人(最核心的那個創業者)、聯合創始人(或者叫合夥人),如果這些合夥人都出資了話,其實他就是股東,兩者的意義是一致的,在法律上統一稱為股東。
但是也有一種情況,雖然是合夥人/聯合創始人的身份,但其實是沒出資的,也許是技術入股、也許是資源入股,在公司的股東結構上是不能體現出來的,也許他們的股份是在創始合夥人名下,也許是有約定分期兌現,在兌現後才能出現在股東名錄上,在此之前,合夥人和股東的身份是不一致的。
還有一個說法,就是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出資人,股東是有限公司的出資人,兩者在法律上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
比如國內的規定是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國內尚無無限責任公司),合夥人則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和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
-
3 # 股權一號
聊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前,要先看你對合夥人是否有正確理解。
實踐中,不少創業者沒搞清啥叫合夥人,很多人把股東誤稱為合夥人,這就不用再談區別了,哈哈。
我相信你是正確理解了合夥人的前提下,簡單聊下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
第一,合夥人,通常是指合夥企業中出資人。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也分為普通合夥人也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在持股平臺的設計中,基本都是有限合夥企業,由大股東或控制權設計中的核心人員擔任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二,股東,是公司法意義的叫法。
出資設立公司或透過購買股權、繼承股權等方式,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存在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說。需提醒的是,不少創業者總把公司債務和股東個人債務混淆,做出錯誤的決定。希望大家記住這一點,以免承擔不不應當承擔的損失。
-
4 # 郭老師之股權集中營
什麼是合夥人,法律層面指的合夥企業裡的合夥人,我們經常口中講的合夥人,是指合夥做事業,一起開公司的人,這類人可以統稱合夥人。一般情況下,大家一起做事的合夥人也是股東,才叫合夥人,只是這類合夥人股東有的出錢有的出力。
而我們講的股東,一般指佔有公司股份的人。也有可能是隻出錢的,也有隻出力的,也有出錢又出力的。
創業初期,找合夥很重要,怎麼分股份也很重要,要注意股權風險。
-
5 # 每日十點半
合夥人:所謂合夥人是當初企業創辦的時候,幾個人一起合夥做企業叫合夥人!
股東:所謂股東是指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有內部人員符合企業的需求同時企業也和公司員工價值觀等想同等,可以花錢購買股份,成為股東!同時也可以從外部引入股東:一般股東的型別分為四種:1.資金型 2.資源型 3.技術型 4.顧問型
-
6 # 水木律師
第一,法律基礎不同。合夥人是合夥企業中的出資人,適用《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股東是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二,承擔責任不同。合夥人有兩種: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經營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比較大;而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僅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責任,風險比較小。股東在公司經營管理管理過程中,是否參與,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約定來確定。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第三,進入與退出機制不同。合夥人的進入與退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履行,相對簡單一些。而股東的加入和退出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執行,相對複雜,而且公司章程有登記章程和實際章程兩種,就更復雜的多了。
第四,承擔稅負不同。作為合夥人個人,獲得合夥企業投資收益後,一般承擔的是個人所得稅,而股東獲得公司股份收益時,是實際承擔兩次稅負的,一次是公司承擔的企業所得稅,一次是是個人所得稅,從這方面來講,股東在稅負方面是比如合夥人的,當然具體情況還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
以上為簡要介紹二者的區別,當然還要其他一些不同,實踐中投資人應當根據投資目的、投資行業、風險承擔能力、相關法律政策等等方面選擇投資方式。
-
7 # 大樹說法一.合夥人的涵義
1.合夥人定義:
簽署合夥協議,創立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的兩個以上的投資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是合夥人。
2.合夥人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股東的定義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人。
三.合夥人與股東的相似點:有限合夥人與股東都是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與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四.合夥人與股東的不同點:1.身份不同
(1)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2)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2.出資不同
(1)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2)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
3.責任形式不同
(1)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4.競業的限制不同
(1)對於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絕對禁止,合夥人協議也不得排除。
(2)對於股東,公司章程可以載明,股東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股東是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股東的競業限制是相對禁止。
5.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同
(1)合夥人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幾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股東,是透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參加股東會(大會),選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立監事會或監事,來實現公司的決策、執行、監督的透明化、科學化。
-
8 # 盛世金商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有限或者無限責任,並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者法人單位。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公司。在法律中是一種比較官方的叫法。
合夥人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者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法律中是一個普通的概念。
從法律上講,兩者並沒有什麼不同,就是說法不同而已。
但在實際生活中,有股份的一定是股東,但不一定稱為合夥人。有的合夥人只是一個叫法,但並沒有佔公司股份。
常見的幾個合夥人機制為:商業合夥,事業合夥,價值合夥。
商業合夥:側重於專案,股權,業務決策上都比較集中,可以沒有實物投資,目前絕大多數初創公司就是商業合夥,合夥人即使股東。這種機制的優點是商業適應性強,規則清晰,適合早期創業,但不足是有時候合夥人過於看重短期利益,造成公司散場。
事業合夥:側重於行業,股權相對分散,業務決策民主集中化,我們能看到很多公司使用這種合夥機制,比如新東方,萬科等,優點是可以最大程度提高執行力,更適應商業環境,不足就是對個人視野和格局要求比較高,很多大佬並不會放權。
價值合夥:這種機制更側重於產業,股權相對來說比較權衡,更加科學,業務決策方面更加理性,也是目前很多公司,包括創業公司的選擇,有名的比如阿里巴巴,小米公司,這種機制的優點是生命力強,戰略預見性和戰略調整比較強,但這種機制需要領導者對產業認知,戰略,運營和文化管理有著更高的要求。
-
9 # 孫建波
一般而言,合夥人和股東是兩個企業主體中的權利義務人,合夥人一般是指合夥企業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股東一般是指股份公司中持有股票並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在這裡補充一點,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股份公司是法人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一般分為兩種,一是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是有限合夥人,以自有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股份公司中的股東地位平等,在章程未作特殊約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東權利的大小往往根據其手持股份多少來決定。
從以上不難得出,合夥人與股東是存在於兩個企業主體中的權利義務人,普通合夥企業中所有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中既有普通合夥人又有有限合夥人,同時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與此相對應的是普通合夥人沒有相關限制,即可以以勞務出資。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以貨幣出資,當然同時也可以以房屋、車輛、裝置等實物作價出資,與合夥不同之處在於其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
10 # 三益寶合夥人
合夥人是指幾個人協商好一同做事,每個人有擅長的領域,比如有懂運營的,有懂技術的,有懂財務的,組合在一起,並且等額或按預定比例出資共同創業。
也就是說,合夥人是都參與到創業中。
股東股東是為公司出具資金支援,並不一定非要參與公司日常運營,即便參與也並非起到與合夥人共同的作用。
-
11 # 山西山竹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與股東主要有以下區別:
1、身份獲得依據不同。合夥人因向合夥企業出資或與他人合夥而獲得合夥人身份;股東因向公司出資而獲得股東身份。
2、出資方式不同。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股東則不得以勞務出資。
3、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
12 # 公司法江湖
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甚多,無論是法律層面、公司治理、命名限制、資本金限制、繳納稅費、投資人的權利義務,事務執行都存在明顯的區別,細細說來如下:
1、設立基礎不同:公司設立的過程必然牽扯到發起人協議,所有發起人需要按照規定認繳或者募集資金,而合夥企業只是根據合夥人協議來確定各自分工以及出資金額;
2、法律層面來看:公司永遠都是以公司所有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一般都是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除有限合夥人除外。
3、認繳資本方面:公司股東需要確定公司註冊資本金額並確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各股東的認繳期限,而合夥企業不存在此類問題。而且公司不允許存在勞務出資的情況,但是合夥企業只要全體合夥人一致確認並認可就可以用勞務出資。
4、稅費名目不同:合夥企業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而公司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兩者適用的稅法不同。
5、退出機制不同:公司股東退出一般就是股權轉讓或者股權回購,但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想要退出合夥經營相較於公司要複雜許多,既有除名退夥,也有法定退夥還有自願退夥。
6、退夥後責任不同:合夥企業當中合夥人退貨後的需要對退夥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公司股東股權一旦轉移那麼一般就對公司之前的債務不負任何責任。
7、決議方式不同:《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公司重大事項需要三分之二表決權透過即可,一般事項在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大多都是過半即可;而合夥企業經營過程當中涉及合夥企業的名稱、地址、擔保等特殊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透過,除非合夥人協議另有約定。
-
13 # 合一股權設計
傳統意義上的合夥人,指的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而現代意義,給合夥人賦予了更多的含義。
比如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阿里巴巴實際上是透過合夥人控制董事會,進一步實現對公司的控制的,馬雲與蔡崇信是僅有的兩個永久合夥人。而阿里巴巴合夥人選擇的標準是:人品不能有重大缺陷;在阿里巴巴工作滿五年;持有一定的阿里股票;對阿里發展有積極貢獻;高度認可公司的使命、願景、價值觀。從阿里的合夥人制度來看,合夥人是屬於股東的,但只是其中條件之一。
合夥人與股東到底有什麼區別,其實沒必要糾結。只要有助於公司的發展,稱呼是什麼,無所謂的。
-
14 # 木易論
股東跟合夥人的區別?官方語言沒什麼值得說的,我就說點通俗易懂的吧。
合夥人一般分為兩種,有限合夥人以及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可以理解為風險共擔、合夥經營,承擔無限債務
……
有限合夥人可以理解為按一定比例出資,但不承擔無限債務
股東是享有公司股權的,具有其普通股東的投票權。
問題來了,扯了半天區別在哪裡?
一句話總結區別,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具體建設,對更換董事或者公司決策時享有投票權,但是合夥人就沒有,換句話講,合夥人持有的股權就是所謂的乾股,只能參與分紅而不能參與公司具體決策。
所以你看馬雲在阿里巴巴的股權並不是最多的,但是馬雲卻是絕對的主事人,就是這個道理了。
-
15 # 財會小童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合夥人和股東兩個詞可謂時刻縈繞於耳畔。那麼合夥人和股東有哪些區別,商業上所稱的權益合夥人和事業合夥人都是不是一回事,以下來說一說。
1. 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與股東:
(1)依據的法律是不同的:
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依據的是《合夥企業法》。
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依據的是《公司法》。
(2)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兩種,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所謂無限,就是在投入的錢不夠償債的時候,要以自己的所有財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所謂連帶,就是不管你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的,所有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有限合夥人則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對於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 參與經營管理是不同的:
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一般可以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直接參與其中或者間接參與)。
(4) 其他不同:
如出資方式,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則不行;
又如體現法律效力的方式,合夥企業是合夥協議,而公司是用公司章程;
再如退出的形式,股東可以進行股權轉讓,而合夥人則是退夥,等等。
2. 商業模式中的合夥人與股東:
在我們平時所聽到的名詞中,還有很多別的合夥人,比如事業合夥人、權益合夥人等等,這些是為了在商業模式中進行管理和激勵而創造出來的,與法律所規定的合夥人是有區別的。
在公司中,如果僅僅是透過協議約定的合夥人,而不是章程上所列明的股東,那麼僅僅是對協議簽署人有法律效力的。登記在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則具有公司法所約定的法律效力。
-
16 # 吳家茶舍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在哪裡?合夥人和股東有兩個不同的法律含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從法律方面來分析它的含義。合夥人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履行權利和義務關係,適用於民法通則。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履行權利和業務關係,適用於公司法。
2、合夥人和股東可參與經營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股東或者其他經理人進行管理。
3、合夥人和股東承擔債務的責任有所不同,合夥人以自然人或家庭承擔債務責任。股東以投資入股的比例承擔債務責任。
-
17 # 讀書以二鼓盡為節
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個是以出資額為限來承擔責任。從企業的運作上來說兩者也是有著區別的。
先說風險,現代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會有很多的風險,如果發生虧損,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合夥人企業的合夥人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彌補虧損。但股東不同,股東只會以自己出資額為限來承擔虧損,不會涉及到個人財產上面。那是不是說合夥企業就風險大呢?不一定的,這個和合夥企業運作有關了,合夥企業還分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以及有限合夥。普通合夥與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企業的運營是有管理許可權的,也就是可以對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擔保之類商業行為進行投票,同意或不同意的。每個人都知道企業的情況。當然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有沒有這權利,但好處在於也是以自己出資限為限承擔責任,但也可以知道企業的情況。而且合夥企業主要還是以互相認識的人來一起奮鬥創業,在收入上合夥企業不收企業所得稅,只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退出上,內部轉讓份額只需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向外部轉讓是需要其他合夥有的同意。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持有股權的人。可以對公司的運營方針,重大投資或擔保進行審議投票,但是,正如我們所知會有大小股東之分,如果投票被大股東把持,小股東的利益如何保證,這個有太多案例了。收益部份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
18 # 布藝王的王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
1.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2.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
3.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4.競業的限制不同對於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絕對禁止,合夥人協議也不得排除。對於股東,公司章程可以載明,股東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股東是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股東的競業限制是相對禁止。
5.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同合夥人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幾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股東,是透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參加股東會(大會),選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立監事會。
未上市公司股東想撤股一般有三種方法:
1公司內部協商轉讓股份;
2經董事會50%的人同意,將股份轉讓給外部;
3公司達到一定條件,起訴公司,要求收購。
上市公司股東撤股只需報備董事會,有成熟的流程撤股的。
-
19 # 黃先生黃燜雞米飯
假如你現在經營一家餐廳,有三個人一起出資,你們三個人就是互為合夥人,如果經營規模擴大了,有新的人加入,加入的方式可能是資金也可能是技術,那這就是新的合夥人。如果哪一天你的公司上市了,你以前的合夥人就變成了大股東,買你股票的廣大散戶就是你公司的小股東。如果你是有限責任公司,那麼你的合夥人就是你的股東。
-
20 # 李夢陽律師
看從那個維度來講了。
從法律概念上講,合夥人和股東,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是有限責任;有限責任指的是股東僅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無限責任,指的是合夥人以自己的全部身家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全部連帶責任。
從日常生活概念角度講,合夥人包含股東的概念,比如兩人之間合夥開公司,兩人是公司的股東,兩人對外也聲稱彼此之間是合夥人,合夥做生意;又比如兩人之間合夥做生意,但註冊的不是公司,而是合夥企業,兩人同樣可能會對外宣稱,兩人是合夥人。
回覆列表
從法律層面講,合夥人是按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東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
合夥企業分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通俗的講:人不死帳不爛,死扛到底。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按照其認繳出資額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法企業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2--50人,少於2人交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多餘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200人,不能超過200人;超過200人,屬實上市公司,必須經證監會審批成立,才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兩者的區別合夥企業可以用勞務出資,定價有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就可。
而公司法裡面成立的公司,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勞務不能出資。
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激勵中,會出現合夥人的概念,其為企業內部的契約行為,不辦理工商登記,就不受公司法的保護。而且,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出現稅法上的逃稅行為。例如:不管是合夥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直白說就是必須是企業的稅後利潤才可以在股東、合夥人之間分配,並且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運用了合夥人的概念,其分紅如果是在稅前分配,進入成本、費用,就必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其稅率為3%-----45%;分紅少,稅率低,起不到激勵作用;分紅多,稅率高,企業、個人的稅負負擔重,合算不合算;
如果在稅後列支,除了代持外,其獲得股權轉讓屬於合夥人的收入,需要補稅的;很多企業用低價或者免費贈與的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涉及國有資本流失問題,屬於重罪;民營企業,涉及偷桃稅款,稅局有權利認定價格,讓轉讓人補交個人所得稅款;
股權激勵屬於專業的稅務問題,必須請專業的,具備財稅知識的專家進行納稅風險的規劃與納稅稅率的籌劃,否則後患無窮。
專業就是專業,不能掉以輕心,好心辦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