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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於1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封面新聞記者從當事人勸阻吸菸者楊先生的代理律師處瞭解到,據(2017)豫01民終14848號判決書,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中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的判決結果也被糾正,一審二審共計1.4萬餘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你怎麼看待這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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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葉律師

    一審判決:

    馮清在電梯內抽菸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馮清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馮清確實是在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林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

    二審判決:

    據(2017)豫01民終14848號判決書,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

    個人評價:二審判決起到良好的社會導向作用

    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但根據公平原則,酌定楊林向馮清家屬補償1.5萬元。這個是基於解決問題的思路。

    根據《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吸菸。楊君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公民的權力,是在做一個好事,對於老人突發心臟疾病致死不知道也不可能預見得到。制止在電梯吸菸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是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好的判決書具有社會導向作用,具有社會價值觀普及作用,判決可能影響著他們每一個人今後對法律的評價和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

    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維護社會實質的公平和公正,了創制符合最大多數人利益和願望。社會公眾均在在勸煙者一方,這個就是社會普遍價值觀的表現。

  • 2 # 法海一粟

    本案二審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既糾正的一審錯誤的判決,關鍵是弘揚了勸煙者的公益精神。

    1、一審判決是以所謂公平責任原則為依據的。但是,一審法院在適用本條時,卻忽視了一個基本前提,這就是,一是雙方須均無過錯。二是受害人的損害與被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本案基本事實而言,死者存在過錯的事實是明顯的,而受害人的死亡卻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本案適用所謂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條件不存在。一審雖然對於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沒有因果關係的事實予以認定,但是,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據本事實作出公正判決,而是囿於案外原因酌定判決被告補償1.5萬元,沒有守住最後的防線。

    2、雖然還未看到二審判決書的內容,但是,其改判的理由不會超出上述分析的範圍。法院是明辨是非的地方,法院的判決所起的價值導向作用十分明顯。因為,法院的生效判決,是人們預測自己行為後果的重要依據。如果人們認為自己的行為與判決結果相悖,那麼,其行為時就不會作出相反的選擇。

    3、對於原告的起訴,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因為,那是他們的權利。但是,本案能夠起訴到法院,一定是基於一個錯誤的判斷。他們也許認為,受害人的死亡與被告存在一定的關係,法院會酌情判決被告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事實上,因果關係的在法律上有兩種,一是事實上因果關係,二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 3 # 李欽宇律師

    司法裁判雖然需要衡平各方利益,考慮社會影響和道德問題,但是絕對不能超越法律的範疇,我認為之前的一審判決補償1.5萬就是與法律規定相悖的,公平原則也不應當濫用,這次的二審改判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這個案件其實並不複雜,法律關係和事實都比較簡單,在法律上,本案的生命權糾紛屬於侵權範疇,對於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一般是要從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過錯,損害結果,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中,只有在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的情況下,行為人才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在這個案子裡,對於段某單純的勸煙甚至言語爭執都是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的,而且在本案中,段某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吸菸者的身體狀況的,也完全沒想到單純的言語衝突會導致吸菸者喪命,所以他主觀上也是沒有過錯的,因此這件事只能說是一個意外,誰也不想的意外。

    勸煙者可以基於人道主義補償死者家屬,但是這個補償不應當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作出,因為司法裁判是權威的,它對引導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向,人們的道德準則都是有影響的,因此法官作出裁判者應當慎之又慎,不要矯枉過正,否則就像評論所說的“以後都不敢勸煙了”。

  • 4 # 法律知道

    二審法院判決勸阻者無責合情合理,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該判決有利於糾正社會的不良風氣。

    楊某勸阻老人吸菸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老人的死亡結果不應當強加在一個無辜的守法者身上。本案當中老人在公共場所(電梯)中吸菸汙染了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鄭州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第11條該行為可以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我們再繼續忍氣吞聲漠視該行為,還會造就更多的老人理直氣壯、倚老賣老公然違法。

    其次,正當、合法地勸阻行為不應當因為違法者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

    從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楊某勸阻老人吸菸的行為並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沒有呵斥、動手等肢體衝突)。楊某勸阻老人吸菸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同時楊某主觀上也不存在故意和過失,一審法院基於和諧穩定的考量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公平分擔損失,這種和稀泥的做法只會讓當事人提出更多無理的訴求。二審法院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及時改判楊某不承擔責任是值得點讚的!

    最後,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楊某作為醫生在電梯中及時勸阻老人吸菸,避免更多的患者、小孩遭受煙霧侵害,屬於依法行使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權利,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當地政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 5 # 碧翰烽

    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宣判:勸煙者無責,不用賠錢,你怎麼看?

    1:吸菸有害健康,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應成社會共識。這些年,關於禁菸的意識明顯提高,尤其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措施也多了起來,有的地方甚至頒佈地方法規、規章等。

    有些人自己吸菸成癮也就罷了,然而在公共場所也不管不顧,發生在餐館、茶館、電梯內的吸菸時有發生,而且還對勸阻吸菸的人進行打罵。據報道,2016年,上海某餐廳經理當眾吸菸遭投訴,卻辱罵身懷六甲的客人;河北廊坊一名帶著孩子的母親,在電梯內勸阻男子吸菸,反遭暴打近半分鐘。

    大約在半年前,楊君因在小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不要抽菸,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君告上法庭,要求40餘萬元的賠償。從而引發全國輿論關注。

    2:公共場所禁菸是一種法律信仰與權利。對於規則、法律的信仰,應是每個人的追求,不能認為吸菸是個人的事,事實上已經及危害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所以法律、法規才有明確的規定,到處張貼的禁止吸菸標識,就是在提醒大家。而且大家的提醒、勸阻,也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與職責。

    所以,當有人勸阻你吸菸時,實際上是他的職責與權利,你不要認為他多管閒事,畢竟這威脅到他的健康,尤其是小孩、孕婦、老人等等。

    3:法律就應該明明白白,不能和稀泥。這個判決正是貫徹了這一原則,一審時還提出楊君要補償1.5萬元,就是不對的,就是在和稀泥,想要玩兩邊平衡,結果誰都不會買帳,死者家屬覺得錢補少了,與他們的40萬要求遠遠不夠,而楊君也不服氣,沒有錯憑什麼要賠,尤其是社會輿論更不會買帳,覺得這賠得完全沒有道理,豈不是顛覆人們對於正義、法律、規則的敬畏。

    正如當事人楊君自己所說,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於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我認為這件事情我沒有過錯!”

    的確,按照法律規定,是錯的就是錯,是對的就是對的,法律就是明辨是非,不能似對似錯,這樣只會助長一些惡意索賠或鬧事事件的發生。

    就本案的情節來說,一是楊君的勸阻行為沒有錯;二是老人的去世,應是與其自身的疾病有關,並非楊君所致,也非楊君可預料的。

  • 6 # 包撈86128146

    一死百了,未死又如何?勸你勿吸菸是公德,如果你未死,那麼你就有繼續危害他人,好在死了,也能減輕社會危害性。所以勸你勿吸菸是維護社會公德,何罪之有?可以說你吸菸吸得多,己造成對身體危害,害己害人,死不足昔,拿人墊背,實屬下三爛。

  • 7 # 出庭律師說

    檢索以往和老人爭吵,致使老人心臟病突發去世的案件,案件數量還是不少的。普遍的判決結果都是判決: 老人未能選擇合理的方式解決與他人之間的糾紛,未能充分履行義務,是導致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吵架的加害人未能妥善解決與老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在老人患有心臟疾病、情緒比較激動的情況下與之爭吵,主觀上存有過錯,該過錯與老人死亡的損害後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綜合雙方過錯、受害人自身身體狀況等實際情況,加害人承擔10%-15% 的民事賠償責任,和這個案件一審的判決是一致的。

    而本案中,是醫生在小區電梯裡勸老人不要抽菸,引發了這次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本案中,法院在確定責任範圍時考慮了老人是否具有過錯,老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楊君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也就是說,法院綜合考慮了醫生是否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和損害結果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老人的身體狀況和楊君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法院衡量的因素。

    老年去世,是包括楊君在內的所有人不願意看到的,兒女的心情更能理解。老年人身體健康方面更應該讓全國人民警惕,平時多關愛一下自己身體的老人,寬容對待,避免由於情緒等問題造成老年人心臟病問題,而危害到他們他們的生命健康。

  • 8 # 微風細雨49297663

    影片看過,吸菸老頭,第一無賴,第二無德,第三不尊守公共秩序,第四為老不尊,在這麼轄小的空間吸菸,本身就是對別人的不尊重,當別人勸告的時候,一副無賴的咀臉,一副作死的節奏,真是應了那句話,不作不死。

  • 9 # 潤淶

    同意二審判決。法律不能站在誰吃虧就照顧誰的層面,而是要站在公平公正法治的角度上給予評判。法律一定是要保護和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的,否則只能助長一些不講法律不懂規矩的事情更多出現。

  • 10 # 君140683654

    首先為鄭州中院法官點贊!社會需要正能量,需要公序良俗,需要正義,需要公平,需要公正!在電梯內吸菸本身就違反了鄭州市禁菸條例,也有損電梯內其他人的身體健康,勸阻吸菸是正當的行為,同心髒病瘁死有何相干?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二審糾正,說明我們的法律:是公平的,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已。

  • 11 # 深刻的肥兔

    本次判決糾正了司法機關一直以後一個錯誤認識,即“人死為大,弱者有理”這樣一個息事寧人的司法觀念。以往只要死了人,不管死者家屬如何的無理,法院都要判決相對人一定的賠償,置國家法律於無物,置法律威嚴於不顧。司法人員變成死者家屬之走狗,為無賴作昌!該判決有膽識,有擔當,應為司法人員學習之榜樣!

  • 12 # 墮落美

    如果只是勸,並未罵不該擔責。如果是責罵可能會有部分責任。沒見影片不輕下判斷。由法院看吧。只要法院堅持正義就行。不能輕易被任何人左右。勸阻人如果無錯也不必承擔責任。失去親人都很悲痛。如果想明白還是看看勸阻的影片,從心裡想想,如果自己是那個勸阻人會怎麼樣。

  • 13 # 成老師3

    我認為這種判決是正確的。電梯裡吸菸好嗆人,這又是公共場地,於情於理勸一勸本就不錯。老人缺乏個人修養非要無理爭個有理來,年輕人退身都退不了,老人也因此誘發急病而去世,年輕人怎能去擔責呢。

  • 14 # 被光照亮的清影

    這下可算是長出了一口氣!如果讓勸解者承擔法律責任,哪怕是一點點,以後誰還敢出手維護社會道德準則?現在社會本來就已經有很多"扶與不扶"的問題了,再懲罰了正義的維護者,那以後大家更是事不關己 高高掛起了!

  • 15 # 宏字號

    這就對了,這才符合法制精神,同時是對維護法制行為的肯定,否則幹嗎要制定<<禁菸法規>>,法院終於沒有想要瀆職。當然,我們對死者家人表示理解,並對死者至以哀悼,同時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對死者家人,採用法律手段來排出困惑也應當表示理解和讚許,因為,相信法制的公道。

  • 16 # 菩提根

    1沒有過份得激烈爭吵,2沒對當事人動手動腳,3勸誡戒菸本事好事(✪▽✪)4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爭吵導致死亡。5,不排除有其它病因的可能。法院為什麼要判有責任?判了也不服眾。保持中華傳統美德,人道主義捐獻倒是可以。

  • 17 # 徐飛141019777

    我不是對死者不敬,我就納悶了,做過心臟搭橋手術還敢抽菸?我父親以前一天三包煙,突發心梗以後做的支架,出院就把煙戒了,讓他抽死活都不抽!吸菸對心臟的危害特別大......全文

  • 18 # 自在閒人不得閒

    這種宣判才提現了法律的公正,現在國民的法律意識是提高了不少,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了!可是自己違反法律法規在前還要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真是為了一點錢臉面都可以棄之不要,真好意思去告,幸虧法律是公平的

  • 19 # 一個做夢的小孩

    法理一直來就是永遠避不開的問題,對於此類事件,只是一個特殊的個例,我們不用去放大某一些原因,也不用去掩飾問題,其實也說明我們現在的人民更關注法治的社會現象,也是人民對於社會現象的一種重視,有情理,有法度。更會做到不犯法,不試法。

  • 20 # 大乙真仙

    法律上的無責,不代表行為或者語言上的無責!雖然多數人對判決結果拍手稱快。但是,真的當事人就沒有任何責任嗎?老人的猝死無疑是情緒的激動引發的,只不過,他情緒的激動,是他堅持了一個“錯誤”的想法,那就是,別人勸他不要在公眾場合吸菸,他不服勸說,所以就造成了公眾情緒的一邊倒。勸人不要在公眾場合吸菸,是為本人、大眾的健康好,那麼結果是當事人死了,這個勸阻適得其反。不過如果我這樣說,別人一定會說,那以後有事就別勸了唄,怕攤事兒,都當老好人唄!其實我不是那個意思,我的意思是能勸則勸,對方情緒過激,那麼就不要跟他較真了。我僅從起因後果發表看法,如言詞引起大夥反感,請諸位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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