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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崑山震川路, 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騎車人發生糾紛,車上一花臂男仗著人多,把別人打了一頓不解氣,還從車上拿刀砍人,結果刀掉了地上被別人一頓反殺,證實花臂紋身男已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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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一直向前的老方

    這點毋庸置疑。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我理解很多人的想法,認為這人是黑社會,受害人是正當防衛。

    但有明確的影片,不妨分析一下,正當防衛是當時進行的被迫進行防衛的侵害行為,關鍵詞是被迫。

    當這名老實人拿起刀回砍小黑第一刀時,我完全支援他是正當防衛的,但是他後面的衝動性舉動,很明顯不是被迫防衛,而是主動性攻擊,而且後面小黑已經毫無抵抗能力,所以故意傷害,毋庸置疑。

    但是,這個說實話,誰都在那個局面下都很難控制自己,這個可以說是激情殺人或是衝動殺人,是可以減輕刑罰的。

    最後,老實人不能惹,小黑,發個圖祝福你,在下面老實點,別動不動拿刀了

  • 2 # 福布斯擂瘋

    就該案公開的已知情節:

    一、寶馬男駕車先碾壓實線,逼使頂撞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電車男。致發生糾紛。

    二、寶馬男(死者)下車先推打電車男,還不解氣;不收手。再回車內提刀出來砍殺電車男。可見其兇狠霸道。

    三、在寶馬男持續砍殺電車男過程中,寶馬男不慎刀掉落地上,電車男乘勢搶先(其實這裡更多是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下的一種條件反射性動作)將刀拿到手中。寶馬男摔倒,電車男砍殺、追砍致寶馬男死亡。

    本案中電車男行為屬正當防衛嗎?

    根據《刑法》[1]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個人認為電車男行為屬正當防衛。理由如下:

    一、寶馬男無理、兇狠、霸道對電車男進行持續砍殺。使電車男人身生命健康權,受到正在進行中的嚴重不法侵害、威脅。

    二、電車男在生死攸關的危急情況下,終於有機會,不得已撿刀砍殺寶馬男。完全屬於為保護自身生命健康權,而作出的正常、正當、正義行為。

    這裡重點是:當時那種電光火石的危急情況下,電車男能冷靜嗎?有時間冷靜嗎?容得下他冷靜嗎?他若猶豫不砍殺寶馬男,則很有可能被寶馬男,更加暴怒、兇殘地砍殺死。他應該砍殺,也只能砍殺寶馬男,致其傷殘(死亡則是無法掌控的了)才能制止寶馬男正在進行的嚴重不法侵害;才能解除對自己生命健康權的嚴重威脅。

    當然我知道於法而言,電車男追逐並連續砍殺寶馬男的行為。可能涉嫌防衛過當了。

    於情感、人性、正義而言,我希望電車男無任何罪!無任何罰!

    但如某律師所講,電車男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就讓人憤憤不平了。

    這裡不想反駁這位麻木律師了,篇幅會太長。

    公道在人心!自有法公斷!

  • 3 # 古瓷片

    我認為是寶馬男犯故意持刀殺人罪,殺人未遂被電動男奪刀反殺,原因有一下幾點:

    第一:兩人無冤無仇,寶馬男違章蠻橫犯錯在先,為一點雞毛蒜皮小事就出來動手劈頭蓋臉的打人!而電動男第一回合完全退讓沒有還手。

    第二:寶馬男在打完第一回合沾光的情況下,又跑到車上拿出了砍刀,不是恐嚇,而是直接砍殺電動男!要知道,砍刀是如此鋒利,如果砍到要害部位,會一刀斃命的!多虧電動男是個練家,不然早就倒下了!

    第三:電動男雖然搶到了砍刀,但是寶馬男還是沒有被制服,又往車的方向跑,電動車男怕他會像上次一樣,再去拿別的兇器殺害自己,或者開車碾壓自己,或者再找別的同夥圍毆自己,畢竟寶馬男不是一人在現場,若不速戰速決,最後死的必定是自己!

    綜上所述,我認為電動男不犯有故意殺人罪,

    我認為自始至終電動車男沒有一點錯,試想一下,假如電動車男不是練家,遇到這種情況,你只是和犯錯的一方稍微理論一下,就遭對方如此毒打,豈不會白白喪命,如果不死,也會落下個殘疾,下半輩子還怎麼活?為什麼我們天天喊著懲惡揚善,還會有這麼多的人橫行霸道?難道像寶馬男這樣的惡霸不該懲治嗎?難道窮人就該該被欺負嗎?難道電動車男不該還手嗎?保護自己的生命不被侵犯有錯嗎?換做你遇到這種情況會怎麼做?歡迎朋友們發表自己的意見…

  • 4 # 巴基斯坦肉火燒

    這個影片我看了,詭辯高手啊,既然這樣,我也來個雞蛋挑骨頭,正當防衛是反擊正在實施的侵害,那如果我拿刀砍人,砍一下,立馬原地不動了,你要是打我,那就是防衛過當了,因為你打我的時候我壓根沒進行侵害啊,侵害是剛才的事了。

    所以是不是正當防衛要看過程,不反擊自己會不會受侵害,被刀砍殺,刀掉了,但依然在拳打腳踢一個已經被砍傷的人,繼續實施侵害,嚴重威脅到他人生命,撿起刀反擊沒問題,寶馬男此時處於劣勢,逃往車那邊,是想拿另一把刀或是槍,或是直接上車衝撞電動車男,當時在場周邊有很多無辜市民,一旦開槍或是用車衝撞,到時候死傷的人更多,這時候電動車男為了把傷亡損失降到最低,果斷正確的拿下首殺,我們應該為電動車男處事不驚,臨危不亂,把人民群眾利益放第一位的行為點贊

    這個級別的律師說,開始撿起刀還擊沒問題,問題是出在電動車男刀掉了,撿起來又去追砍,試問不追砍自己的存活率立馬降低,一個動不動就拿刀砍人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尤其自己車上還有兩個女人的情況下丟了面子,他會怎麼做,換成我都能想到立馬上車,一腳油門過去

    更可笑的是說,立刻報警,呵呵,估計電話剛接通,手就找不到了

    我的總結就是:防衛過當還是不過當,交給法官吧,如果我是電動車男,我也會那麼做,我堅信,你死好過我死

  • 5 # 閒看秋風999

    人民陪審員制度可以大力推廣,人人都學習學習法律,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據當地警方調查,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如果以現在披露出來的影片看,當對方已經停止攻擊,騎車男子仍然窮追不捨,最後置人於死地 ,他的行為明顯是防衛過當。

    影片中騎車男子撿起砍刀時,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影片中看不出是否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已經不是正當防衛了。

    很簡單,因為糾紛而遭到砍殺,當然要防衛;而且從騎車男拾起砍刀,制止了寶馬男行兇為止,都是正當防衛。

    不過,從對方逃竄,放棄抵抗以後,騎車男的一切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了。想一想,如果有人因為一件雞毛蒜皮的事向你揮舞砍刀,你該怎麼辦?

    如果不是防衛過當,充其量就是“過失殺人”,怎麼也不可能是“故意傷害”或者“蓄意殺人”。如果是“故意”或者是“蓄意”,那就褻瀆了法律了。

  • 6 # 魏新峰律師

    題主的問題有些另令人詫異,律師由於職業習慣,往往側重於從無罪罪輕的角度論證,怎會有律師認為電車男涉嫌故意殺人案,如真如此絕對是腦子進水了,建議不要從事這個行業。從影片上看,電車男正當防衛的特徵表現極為明顯,只是需要綜合分析他趕到車跟前對紋身男砍的過程,可以肯定的是他肯定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好在影片已經將案件經過暴露無疑,全民都在審判,是非曲直大家心裡都有公斷,法律也會給電車男應有的交代。

  • 7 # 同一個天空Mo

    我認為這樣的律師是怎麼拿到侓師證的?律師的錯有以下幾點:

    1.他簡單地去分析案件的經過,沒有抓住細節。

    (1)寶馬車違章先,車想超越電單車,差一點碰到但單車,騎車男表示不滿。可車裡人下來就罵,本該鬥幾句嘴,可紋身男後來下車,跑過去就打騎車男。

    (2)騎車男被打沒還手,紋身男還不解氣,回車裡拿刀去砍騎車男。紋身男有幾個幫手,雖然沒動手,可沒人敢打包票他們會不會動手。此時的騎車男已經受傷了,但騎車男還是沒有還手。

    (3)當紋身男刀不小心掉在地上,騎車男快速撿起刀自衛,紋身男很快往車方向跑,他會不會還有刀或者槍?騎車男沒有猶豫快速追過去,砍正要開車門的紋身男。

    ……

    2.律師沒有深思熟慮,就發自己的看法。這樣作為律師是不應該的。律師該以法為法,讓

    群眾相信法律的公正!

    我認為騎車男是有效防衛,持續防衛。不應該是故意傷害及殺人。

  • 8 # 雨燕風塵

    我不認為有些網友說這些律師是“扯蛋”的觀點,倒是感覺他們的邏輯思維抽象的“短路”了!

    因為這些律師對整個事件過程,就好比腦電波掃描似的都定格在電動車車主奪刀後舉刀追砍寶馬車主的畫面上,確忽略了突發事件中,個人心裡恐惶會出現的下意識的極端感覺、極端行為和他所直線判斷害怕要發生事情所要採取的被迫方法。

    如果我們這樣去想:

    一,電動車主如放過寶馬車主,他會不會取出第二把刀來?或者會不會再拿出把槍來?

    二,電動車主如放過寶馬車主,他會不會開車再追撞?

    三,電動車主如放過寶馬車主,他會不會叫來其它成員,再來追殺他或及他一家子性命?

    這三點的確是對此事件疑問中的假設,成立嗎?肯定成立!因為,每一個正常的人誰也不想無端惹上禍事,惹上了誰也不想把事態禍及到自己性命或禍及到家人。

    那從這樣的正常心裡去看待這起事件背後的,人在面臨突發事情之下的心裡動機:是不是認定,如按寶馬車主一開始的行為,他只要逃過當時之劫,後來死的人必是電動車主,甚至禍及他的一家子。而此行兇手段,毋庸置疑的也必然應證在三點中的某一點上?!

    而認為“電動車主涉嫌故意殺人”的律師正是忽略這起事件後期存在的,這些條件下可能的“前因後果”,斷章取義的定格了“截圖”而妄下結論,另一方面又好似遺忘性的忘記了法律上也要有依據“前因後果”來推理,指導對案件的量刑定性。

    因此,我只好說,也許是某些律師見識之淺溥,認識上出現了模糊,侷限性的沒有展開必須要依據“前因後果”看待問題的方法,只是主觀一想,信口一來才弄了這麼個“隨便定性”的結論!

    好在,我剛看過一篇網友之文,扒了寶馬車主之前的種種劣跡,他正是個無惡不作的黑惡人員。由此,我堅信法律一定會以此為依據考慮到此事件的前後之嚴重後果。

    這樣一來,對電動車主來說量刑定性無疑是個極好的“禮包”,對全國關心他的眾友們,當然也是份值得激動人心的好訊息!

  • 9 # 心中無苦就是樂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騎車男奪過了紋身男失手掉在地上的砍刀之後,紋身男是否說了欲置騎車男於死地的狠話,從而刺激了騎車男。為了制止紋身男釆取更暴力的方式——如網民所說,拿槍或開車撞等過激行為,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紋身男跑向車,並不是逃跑,而是欲實施更大的犯罪行為),騎車男有權力,採取防衛措施制止犯罪行為。因此,用刀砍向了紋身男。制止了其犯罪行為的發生,有效保護了自己的生命。此行為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猶如警察為了制止挾持人質的罪犯持刀傷害被挾持人,開槍把挾持人質的罪犯擊斃一樣,是無罪行為。

  • 10 # 相逢在微信

    這起案件現在不單單是一起案件這麼簡單,而是影響以後整個社會對行兇與防衛或防衛過當的定義。判的好我相信會對那些喜歡尋釁滋事的混混起一個震懾作用;判不好也會引起整個社會對法律的質疑。孰是孰非律師們、法官們應該慎重,不要在那咬文嚼字按那條條匡匡來定罪,應該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對於行兇者受害人不管用什麼方法防衛應該都不為過,直至行兇者消失在受害人的視線裡或行兇者現場生命的終結,受害人的生命危險才算解除。這樣才能章顯法律的正義,才能章顯法律罰惡揚善的作用。信服於百姓!

  • 11 # 建築中國風

    看了影片了,很多人明顯因為這個標籤就貼上了這個人該死。這個寶馬男跑到車那裡,被砍了。跑到角落那裡,那個男的還吹過去連續砍了三四刀吧。最後這三四刀已經是故意傷害罪的了。當時寶馬男已經滿身都是血,倒下還砍了幾刀。很明顯的防衛過當的了好吧。

  • 12 # 宋教授

    騎電車男子就是個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面對三個有紋身的壯漢圍毆,而且還有人跑去車上拿了一把大刀下來砍人,如果不防衛的話,那天可能就死在那裡了,紋身男要用多大的力氣去砍,才能導致刀脫手,如果沒有脫手,砍中電車男的話,電車男還活的成嗎,紋身男主觀惡意傷人,所以電車男有無限防衛權,至於紋身男後面跑回寶馬車的動機,誰知道他是又想從車上拿下來什麼兇器,按照一般人的認知,誰會隨時在車上隨時備一把大砍刀啊,而且紋身,說不定車上還有其他更厲害的武器,如果不加以阻止,紋身男拿出更厲害的武器,極有可能把電車男殺了,電車男在面對人數,防衛能力都強於自己的情況下,行使無限防衛權,應當無罪或從輕。應當充分調查取證,公開審計,接受全社會的監督,給社會一個滿意,合理的結果,這種事情隨時有可能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如果大家都感覺應對危險時自己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會對自己進行無限防衛準備,到時候所有人都隨車帶一把大砍刀上路,反而更加不安全。

  • 13 # 大眼睛的豬豬

    律師太把自己當回事,請問律師有權利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嗎?是否有犯罪嫌疑,是否需要判刑是由公檢法部門決定的,律師只能做辯護,不能定罪。連自己的職責是啥都搞不清楚的律師,確定是律師?

  • 14 # IOIOI0I0IOIO

    我感覺:第一,人民幣玩家太自負。自帶泣血之刃,還有紋身面板物理攻擊+10也沒什麼卵用,關鍵看操作!再有錢,操作不行也得送人頭。整天自己在家自娛自樂,缺乏實戰經驗,以為自己是MVP,最後卻遇到了國服第一,還沒回到水晶掛了。第二,隊友太坑了。人不齊就想開團,隊友來了自己卻遊走了,這是典型的讓隊友送人頭的表現,這才是最可恨的。綜上所述,活該。

  • 15 # 唯祖國與信仰不可辜負

    作為旁觀者,非專業法律人士,我們來看一下。

    不管寶馬司機是不是參與非法黑社會性質組織,我們把能看到的理解一下:

    第一,寶馬司機在訊號燈路口越過白色實線,闖入非機動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這裡的專用車道指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

    第二,寶馬司機明知自己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還拿刀追砍他人,違反了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犯罪預備。寶馬司機持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第四,寶馬司機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的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機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刑法第四章,寶馬司機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之規定。

    第六,尋釁滋事罪。寶馬司機毆打、持刀恐嚇、砍傷電動車司機,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第二款之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本人透過司法解釋大全看了一點點,如有不合理不全之處請各位看官諒解

  • 16 # 正義啦啦隊

    我不是律師,更不瞭解美國律師對案件的理解和處理方式,只從部分報導中認為美國律師比較尊重事實,敬畏法律,敢於仗義執言,那怕你是什麼高官大咖,也敢叫板。而我國的律師似乎差一截。就崑山砍人事件曝光後,許多律師出來說話,有些律師罔顧事實,一味在法條上咬文嚼字,推定電動車人輕則防衛過當,重則故意傷害,甚至是故意殺人。有些律師把一場幾秒鐘內連貫發生的正當防衛切割成兩段,引經據典,什麼前幾刀無罪,後幾刀量刑,表面看冠冕堂皇,在向人們進行法制說教,實際上是對受辱受害的電動車人進行法律綁架,雲山霧罩地胡弄老百姓,甚至為黑惡勢力辯白出氣,起碼可以幫寶馬車主向電動車人在民事方面訛詐賠償金。

    從曝光的視屏可以清楚地看到,事件經過一目瞭然。首先寶馬車主全身紋著恐怖的紋飾,隨車帶著管制刀具,具有明顯的黑惡勢力特徵。其次,寶馬車違反交通法規,進入非機動車道碰撞了電動車,從而引發糾紛,不僅沒有道歉,還有威脅恐嚇的行為,是明顯的尋釁滋事,是黑惡勢力貫用手段。其三在人多勢眾欺凌弱者的前提前,又拿砍刀直接傷害電動車人,是明顯的黑社會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殺人)。電動車人只是在受辱受傷的情況下,意外地搶先一步撿起寶馬車主脫手在地上的長刀,立即進行防衛反擊,砍殺行兇者,行兇者兇器失手,被砍後倉皇奔向寶馬車,並不是停止對電動車人的傷害行為,而是躲避鋒芒並尋找其他兇器,因為黑惡勢力都具有極強的報復心態,決不會吃了大虧就停止不法傷害(這種常識性思維律師不會腦殘吧)。只是電動車人沒有給他再取得兇器和反撲的機會,延續了正當防衛的過程。

    一個有良知,有社會經驗和常識,有正常思維,真正捍衛國家法律尊嚴的律師絕對不會看不出寶馬車主是一個黑惡勢力分子,黑惡分子絕對不會受到傷害後馬上善罷甘休,停止對他人的繼續傷害,更何況他們人多勢眾,只是對電動車人的正當防衛措手不及,使其他人躲過共同犯罪一劫。寶馬車主躲避刀鋒不等於不反撲,所以電動車人的連續反擊都在合理的正當防衛範圍內。億萬觀眾都能看明白的事,卻讓幾個律師顛倒是非,弄了一頭霧水!這也許就是美國律師和中國律師的差別。

    另外,中國律師出發點是為了掙錢,並不是所謂的正義!

  • 17 # 正義俠客12

    紋身男的死是必然的,只是早晚一天的,這次裝b大了,打架拿刀是對自己的不自信,沒有想到沒有唬嚇住騎車人,反而丟了小命,騎車人如果打死他,紋身男好了,會找騎車人的麻煩,所以紋身男必須死

  • 18 # 墨染禪心

    被追殺在前,還是他追殺寶馬男在前,事情要看因果關係的,退一步講,即使電車男跑了,以後可能還被追殺,,,看來律師們看寶馬男一方有錢,想做這單生意,畢竟他們的口活是專業的,思想非純潔的

  • 19 # 手機使用者86922269258

    我希望有人拿著刀去砍那位侓師看看他怎麼辦,是讓別人砍死他,還是奪刀反擊,在哪種情況下不想著怎麼樣反擊,卻想著怎麼樣不要防衛過當,你這個侓師絕對是個精神病,是問一精神病侓師,還能說出什麼樣的人話嗎?

  • 20 # 04081956

    這個律師竟出此話讓人驚愕,經分析:1、可能是他太想出名了;2、可能想引起死人的家屬注意,查接這筆業務;3、可能他沒好好讀書,業務不熟;4、可能他本身的三觀有些偏差。如果一個人的三觀正確,沒學過法律,也能分出是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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