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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信託者

    這個問題很好,尤其是在資管新規和信託新規頒佈之後,主動管理類信託再次也業內引起了熱議。

    除了主動管理類信託,還有TOT、資金池專案,很多人都分不清楚,甚至混為一談。

    在官方檔案——《信託業務監管分類說明(試行)》中,給主動管理類信託給出 一個定義。主動管理型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託財產運用裁量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信託。市面上常見的資金信託,如基建類信託(政信信託)、地產信託、工商企業類信託都算主動管理性信託,但是此類信託都有明確投資標的,資金去向明確清晰,絕非資金池業務!!

    2010年銀監會發布一文《關於加強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它對主動管理類信託 有了進一步明確的定性。

    這裡對主動管理信託 有了新解讀:本通知所指主動管理類信託, 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 在信託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 在盡職調查、 產品設計、 專案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將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給其他機構, 但不致影響受託人主導地位的信託專案也可視為主動管理類信託。

    而TOT

    TOT信託,信託中的信託,類似於FOF(基金中的基金,),TOT是一種產品結構——以信託專案為投資標的,透過一個信託計劃認購另一個甚至多個信託計劃。

    目前國內TOT的普遍操作模式為由信託公司要約募資成立母信託產品,由母信託產品選擇已成立的信託計劃進行投資配置,形成一個母信託產品投資多個子信託的信託組合產品。

    早期的TOT更接近於FOF,分散投向不同的Sunny私募類產品發展至今日,TOT更像是資金池業務——分散投向若干個信託專案。

    而現在不論是主動管理類信託還是TOT,都淪為了非標資金池專案——用於承接不良,借新還舊,導致風險不斷轉移、累積!!

    故而資管新規和信託新規都不少條文都旨在限制非標資金池:

    資管新規第15條,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信託新規對於非標資金池業務更是有了細化的規範——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應當做到每隻資金信託單獨設立、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單獨清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將本公司管理的不同資金信託產品的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很明顯,一旦資管新規生效,信託新規落地,非標資金池業務就要退出舞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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