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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綠芽與榴蓮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證據,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決糾紛更為便利,降低爭議解決成本和社會耗損費用。故此,簽定一份完備、公平合理的勞動合同對於你和公司來說都很重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定時勞動合同地位平等,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

    為了提高簽約效率和節省簽約勞動量,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用人單位事先擬好勞動合同,由勞動者作出是否簽約的決定而不允許改變合同內容,也就是簽定格式合同;雖然格式合同中單方面限制勞動者主要權利和免除用人單位主要義務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歸於無效,但勞動者簽約時仍然應當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對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異議。

    2.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 勞動報酬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3.競業限制

    當前我國人才流動比較頻繁,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用人單位一般與高階職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直接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這是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避止條款。因為競業避止肯定會限制勞動者的職業自由,直接影響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職業發展和經濟收入,所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在競業避止的年限內,補償額一般不低於避止人員原工資的50%,而且競業避止的年限應當適當,一般不超過兩年。勞動者在簽定競業避止條款應特別注意工資補償、避止年限、避止範圍等,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

    4.還應當注意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內的,最長不得超過6月;工作內容可以規定勞動者從事某一項或者幾項具體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類或者幾類工作,但都要求明確而具體。用人單位不得將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列為約定解除條件,藉以逃避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承擔的經濟補償義務。如果勞動者家庭駐地離工作單位特別遠,在合同中還應有食宿的解決方案。由於國務院目前尚未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對於企業高階職員來說,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據法律參加社會保險,這並不是合同所能約定和雙方所能協商解決的,但雙方可以就醫療、養老和人生意外傷害等補充商業保險訂立相應的條款。

  • 2 # 不二旅人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與法治建設的推進,人們在經濟往來中也愈加重視合同的簽訂,基於合同在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總結了簽訂合同過程中一些常見問題,以供讀者參閱!

  • 3 # 清風普法

    很多職場新人入職後就會面臨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但是有些新人對於勞動合同簽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做一些分析:

    一、合同是否是規範化標準合同以及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勞動合同大多都是規範化的標準勞動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但是不管是規範化的或者是自行擬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範疇,超出了法律範疇,即使是簽了合同,合同也是無效的,公司是要相應承擔責任的,因為是公司本身擬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導致合同無效,所以責任在於公司不在員工。所以員工對於該方面問題不必太過於擔心。無論是規範化合同還是自行擬定合同,員工均可以簽署而不必去擔心責任的問題。

    二、合同中的崗位定位問題:很多公司投機取巧會在合同裡面改變崗位稱呼,比如說:該人員是管理類人員,但是公司卻在合同裡寫明是操作類人員。雖然待遇不變,但是這種做法對於員工來說是有風險的。對於公司卻是百利而無一害。所以員工簽署合同是務必看清崗位名稱,如果有異議務必當場提出改正後方可簽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問題: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會把市最低工資作為底薪,但是對於底薪(面試時的約定最低底薪)高於最低工資人員來說,這種情況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資來簽訂合同了。必須及時改正後再籤。因為底薪會涉及到你以後工作中很多問題,尤其是你的收入會有很大影響。

    四、在合同中對於病假工資進行約定。很多公司按照常規做法不會在合同中對病假工資做規定,這樣一來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於市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病假工資。這個對於員工來說是不利的。所以員工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協商好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然後寫入到合同中。對於員工就比較有利了。

    五、合同中關於崗位調動的規定問題:很多公司會在合同裡明確公司員工需要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該項規定可能會涉及到以後工作中的崗位調整問題。員工需要看清楚崗位調動的條件,不能夠因為崗位調整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六、合同簽訂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新入職員工前段時間合同,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則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該要求最好是在離職時提出來,因為在職時提出來可能會影響你的工作)。

  • 4 # Sir聊HR

    一、注意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要寫錯字,如果字錯了,不要塗抹更改,最好重新簽訂合同。

    二、主要是注意合同裡面的九條法定必備條款是否完善。

    主要包括工作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有沒有明確的要求,工資是什麼時候發放,社會保險有沒有明確,以及約定的一些內容,比如年終獎的規定,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內容等。

    三、注意籤合同時企業基本資訊是否完備準確。這一點主要是要求員工在籤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企業方面的基本資訊是否完善、準確。如果合同內容裡面顯示企業的基本資訊不完善不準確,就應該注意提醒企業寫完整。

    四、注意合同裡面有沒有約定勞動者必須要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

    五、注意合同整體有沒有違法的條款。

    六、合同簽訂後,企業蓋章之後,至少要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如果企業簽訂合同之後,不給你發放合同,就必須要要求企業給你一份,自己保留。

    七、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一定要向企業HR諮詢清楚。

    八、簽名的時候一定要字跡清晰,不要看不懂的用藝術簽名。

  • 5 # 飛鴿傳書63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

    一,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要明確、準確、簡明扼要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要公平、公正、協商,雙方真實意願答訂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必備條款。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2,勞動者名字,住址,身份證,聯絡電話。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址。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條件、危害。9 ,合法補充。因此,這些很重要的。關係到雙方權利和義務,一直影響到勞動者的收入。

    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保密事項。第24條競業限制。第25條違約金。這些關係到勞動者離職時“緊箍咒”,勞動者再就業時的危害,以及勞動者維權的利益損失。

    六,用人單位是強勢方、管理方,掌握一切原材料,因此,提防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款,以防自己受害,而無法維權。

    七,簽訂勞動合同講究的是文字遊戲,用詞造句。勞動者一定要清楚,熟知,準確地判斷。對有疑問的,要標明或補充說明。

    八,簽訂合同上時,不得塗改,新增,空留位置。假如有類似現象,勞動者必須不簽名蓋手印,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起稿。

    九,合同要一式兩份,每份都有公司私章或簽字,防止用人單位新增或更改。

    十,簽訂日期必須當天,不得提前或退後。

    十一,注意補充《協議》的合法性,真實性。

    十二《員工守則》,《規章制度》,《培訓表》……等等,不能隨便籤名。因為這些有很大陷阱。

    十三,鑑別真假合同。有很多用人單位有一份假《勞動合同書》,防止勞動局……等政府部門檢查;一份真合同,是雙方真正的實施合同,一般是不公平的或藏著“地雷”。

  • 6 # 冬路微語

    勞動合同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留意一下幾個方面的資訊:

    1、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原則書面、例外口頭。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換而言之,勞動合同一般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只有一種例外,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僅訂立口頭協議。

    2、勞動合同訂立時間:最遲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勞動合同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簽訂,也可以在用工之時,但是最遲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許多用人單位所宣稱的類似:“試用期三個月,期滿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說法是違法的。

    3、用人單位的資格

    勞動法所規定用人單位的範圍相對比較寬泛,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基本上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都具備用人單位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籤可以透過企業資訊查詢系統查詢用人單位的資訊,一方面可以查詢用單位的資質情況,也可以瞭解用人單位經營狀況。

    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通常來說,很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會採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制式合同,上面的條款一般都比較齊全,簽訂時特別需要留意勞動合同附頁上的特殊約定。

    此外,勞動合同應到交由勞動者持有保管一份。

  • 7 # 學天真

    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責任和義務,如不簽訂勞動合同會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為以後留下隱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依法簽訂,那些違反勞動法規,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條款,法律不予認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非常重要,絕不能不籤,或模凌兩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

    一, 公司住所地址,法人代表名稱,主要負責人名稱,

    二,勞動者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支付時間。

    五,工作地址,工作崗位。

    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條件,勞動保護。

    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這一項非常重要,一定要寫清楚,禁止用那些模胡不清,難以界定的工資數額,如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政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等等,再有加班基數一定要約定明確,以免發生爭議,再有員工的工作崗位要約定清楚,不能用什麼技工,普工等含糊的文字,

    對於員工來說,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勞動報酬等重要依據,鑑訂時一定要看仔細,特別是格式合同更應慎重,對於空白合同,或沒有法人簽字蓋章的合同,最好是拒籤,籤合同時最好是影印一份,或手機拍照,以防止用人單位不把勞動合同交付給員工,萬一有了勞動爭議,手中無據,陷入被動的局面。

  • 8 # 搬磚的HR

    理論上講,如果在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

    在實際上來說:

    1、一般的地方都有標準格式的勞動合同樣板,那麼建議使標準格式的

    2、由於企業的不同或者勞資雙方的某些約定,可以籤一些補充條款做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這些都是有效的

  • 9 # 薪人薪事百萬HR聯盟

    雖然是HR,這裡我從職場人的角度來說一下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大家可能會忽略,但又很重要的問題吧。

    首先,正規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沒有這些就不算完整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其次,這幾點在簽署勞動合同時,也是需要重視的。

    注意用人單位是誰

    這一點很重要。本來你是想和A簽訂合同,結果卻與B簽了合同,最後出現勞資糾紛,無處喊冤。所以,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防止出現勞務派遣,防止對方是個空殼公司。

    工作地址為具體的地點

    工作地址不能太籠統,否則可能會被安排到其他地方去工作。所以,這個合同上的地址,需要是一個具體的地址,並且在距離上你能接受的地址。

    合同必須保證自己留一份

    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有效憑證。出現工傷,或者要維權的時候,必須要勞動合同作為證明。

    合同、單位必須加蓋騎縫章

    加蓋騎縫章,在簽署一般的經濟經濟合同中很常見,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一旦產生糾紛,一方偷樑換柱,將合同裡的某一頁換掉,重新裝訂。

  • 10 # 劉輝律師

    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清楚單位的實際情況

    看看公司是不是合法企業,做的業務是否合法,可以上網查詢工商登記資訊來獲取。

    要在合同中標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實務當中,有不少勞動者在公司入職時在一個城市,而入職後卻被要求去另外一個城市,或者剛入職不久,企業就搬遷到另外一個城市,由於沒有在合同中標明工作地點,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還要看看工作內容也一定要註明,前一段時間,某知名電視招聘電視節目有位求職者,在入職時,與當時招聘時企業承諾的工作內容,性質,薪酬等均有差異,求職者拒絕入職引發爭議。

    工資要約定清楚

    如標準工資是多少、績效獎金、提成、年終獎、都應該在合同中有具體說明。

    看試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

    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要明確,看是給現金,還是銀行轉賬等,支付時間也應一併註明,如幾月幾日發工資等。

    此外有些單位還以“不辦社會保險可以多領工資為藉口”招攬用工人員,社會保險涉及養老,醫療等諸多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有社會保險就有了保障。

    最後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儲存好工資條、工牌、入職通知書、工作證件、社保證明等材料,一旦發生爭議,可憑藉相關證據勞動仲裁。

  • 11 # 職場三原色

    一直以來我都在大公司,相對規範很多,而且勞動合同都是標準文字,沒什麼好討價還價的,所以我以及大多數同事基本就是閉眼籤的,文字內容看都不看的。

    但後來我發現其實有很多小公司會在勞動合同中或者隨著勞動合同一起,和員工簽訂不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

    請看下面這個例子,大概是上個月看到某家小私企和員工補籤的保密協議:

    每發現一次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金50萬!這是把員工綁死了賺錢啊!要麼你老老實實別離職,只要離職這個協議整死你!

    這種嚴重不平等的保密協議員工一定不要籤!員工特別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給自己找理由說“大家都籤,我不好搞特殊化”,就是沒有一個人敢於爭取自己的權利!

    另外說一句題外話,就是每個人在職場都應該培養自己成為任何時候都敢提出辭職的人。無論是建立人脈,還是修煉自己的技能,這樣才能挺直腰桿,成為職場自由人。

  • 12 # 勞動權益幫

    問題有點大,答細緻的話夠寫一本書了。簡要回答如下:

    1.從勞動者角度還是從用人單位角度,要注意的關鍵事項不完全一樣。

    2.從勞動者角度來說,關鍵事項主要是:工資及構成、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職責,等等。單位角度就不說了,哪個單位付費給哪個單位說,哈哈哈!

  • 13 # 東友律師團

    勞動者在入職時,通常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平等的勞動合同能夠充分保護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的權益。但是現實中往往存在企業利用勞動者對於勞動法律不熟悉、不瞭解,並且求職心切的心理,與勞動者訂立不平等的勞動合約。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這些點,防止權益被侵害:

    一、工資條款要明確

    工資條款應當儘量明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種補貼、福利等,可以明確金額的,一定要明確。

    二、工作地點要固定

    勞動合同中會約定勞動地點,對於勞動地點也應當明確,在明確地點的情況下,如果企業擅自變更你的區域,比如從北京轉移上海,從東城轉移到豐臺,均屬於侵犯你權益的行為。

    三、規章制度條款要儘量細化

    規章制度是什麼,是隻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還是也包括公司已經現存的和新建立的管理制度,需要明確。規章制度違反到什麼程度,企業可以對勞動者進行懲罰措施甚至是解除勞動關係,也需要明確。明確此條款意在防止公司亂用勞動制度排擠勞動者。

    四、競業限制條款要慎重

    競業限制合約是企業為保護自己權益而對某些特定員工在離職之後進行就業限制的一種合約。很多企業會利用勞動者急於入職的心理,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並約定高額違約金。這樣的後果是,即便勞動者和企業出現矛盾,仍不敢離職,因為離職不能從事自己擅長的工作,一旦從事了就要面臨高額違約金。建議勞動者如果在求職時發現類似的單位,慎重考慮是否入職。

  • 14 # 公囍

    籤合同該注意的問題太多非一二句話能說清楚,現實情況單位很強勢,大都數是事先列印好的格式文字,員工覺得有些條文不合理,不合規如向單位提出,單位會以你難搞,讓你走人。所以說注意什麼是句空話,廢話,注意了又能怎麼樣?有些單位簽完合同後都不給員工一份,藉口很多,導致最後仲裁取證都難,連道籤合同還要請律師嗎?付點律師費嗎?有些東西大家心知肚明罷了。

  • 15 # 鞍山二姐

    字面上的?和現實很難合成一體!

    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加班費,高溫等?有幾個單位(公司)給了?國營企業現在都讓私企承包了,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得不到,國家也收不到勞動者的納稅錢!合同還有什麼用!

  • 16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用人單位具體名稱是否你應聘時的單位;合同期限是多長時間;試用期的規定是多久;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時制和休息、休假的時間規定;勞動報酬的約定

  • 17 # 莫妮卡貝魯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任何部門或者單位只要是僱傭了勞動者為其工作,就必須與其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在這裡就簡單說一下籤訂勞動合同所注意的事項:

    1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有關勞動合同訂立的方式有兩種:書面式和口頭式,且口頭式只限於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勞動合同。在這裡需要注意一下,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類,其中必備條款又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期限(固定,無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和地點;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包括:試用期;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以上就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留意的一些相關事項,為了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仔細又仔細,哪怕多看幾遍也要細心一些,往往勞動合同糾紛沒有成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就是不法單位鑽了合同法的空子,所以希望這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 18 # 願我車滿庫

    經常有朋友拿來各式各樣的合同來看,但題主問題過於籠統、簡單,搞得真不好回答,因為要區分是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等,每一種合同基本都有相關司法解釋,每一種合同都可以寫本書了,所以我針對合同糾紛常見問題,發表下個人看法。

    首先是主體問題,很多人籤合同都會忽視這個問題,就是要找準合同的相對方。民法上,常見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就是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就要區分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合同的效力,等等都是主體問題。

    再者要看合同履行。合同糾紛中最常見履行方面的問題,籤合同時要結合合同目的,抓住雙方怎麼履行,怎麼付款,怎麼解決各項爭議幾個關鍵問題。比如買賣合同,目的就是買賣,那就要約定買什麼,買多少,怎麼交貨怎麼驗貨怎麼付款,租賃合同就是怎麼給租金怎麼租賃問題,借款合同就是借多少怎麼還,不同的合同目的,履行方式必然不同,但萬變不離其宗。

    最後是違約責任問題,先小人後君子,大家要合理預估履行合同的風險,為了雙方利益,都要約定違約責任,但某些合同甲方強勢的,乙方也沒辦法,但最起碼乙方此時就要注意不要違約。

    我只是將合同主線上大的問題闡述下,我個人認為合同糾紛最核心的還是雙方如何履行問題,從而預估未來可能的風險,再牛B的律師也無法起草出完美無缺的合同,所以關鍵還是看對方是什麼人。希望回答能有幫助!

  • 19 # 此墓非良墓

    1.合同約定的任職單位(判定是否為三方,勞務派遣等)

    2.約定的崗位與工作地點

    3.約定的工作時間(或彈性工時)以及加班費用計算

    4.約定的薪資待遇,福利待遇(一、幾險幾金,是否有補充保險二、法定節假日的假期與福利三、公司的個別福利約定如:寒暑溫補, 交補,房補,餐補,話補等等)

    5.合同簽訂時限,試用期時間以及試用期間的薪資福利待遇

    除了這些高危等一些特殊行業還會有附屬協議和員工安全保險等等。

  • 20 # 大樹說法

    1.用人單位的相關經營資格、資質

    用人單位是否是正規單位,具有相關經營資格資質。

    2.注意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情況。

    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勞動合同中社會保險約定。

    5.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約定。

    6.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約定。

    7.關於勞動合同中技術培訓的約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8.勞動者要求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拒絕簽訂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達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關於勞動合同中“服務期”的約定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10.禁止約定超過法定合同終止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11.勞動者被從原單位安排到新單位的相關情況的處理

    (1)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2.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留有一份勞動合同或者單位沒有蓋章的,蓋章後勞動者要持有一份。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有人喜歡你但又不願付出時間、金錢、感情、卻又一直放不下你,這是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