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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以前,瑞士並不是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只是一個由自治州組成的鬆散聯盟。現在瑞士的政治體系以直接民主和聯邦制為基礎。
國會
聯邦議會實行兩院制:即代表人民的國民院及代表各州政府的聯邦院。國民院由200名議員組成,議員比例按各州人口多少決定;聯邦院由46名議員組成,每州選派兩名代表,每個半州選派一名代表。
聯邦院與國民院具有同等權力。議會兩院的任務包括透過聯邦法律及監督協助政府管理工作。國民院議員的選舉採用比例代表制,而聯邦議員的產生採取多數票表決制。
國民院議員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佔大多數席位的議員多來自組成聯邦委員會的4大黨派。不過,在某些事務上,各位議員往往按自己的個人主張,而非遵循本黨路線來進行投票。請參閱國會(英、德、法、意)官方介紹。
立法程式
當一名聯邦部長提出一項新立法,他首先必須說服聯邦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之後會諮詢相關院外遊說團的意見,擬訂一份草案,並將草案提交給議院之一。
政府提案被議會(或全體公民-見下文)否決是瑞士民主廣為接受的一部分,並不會導致政府危機、部長辭職或就政府信度投票等問題。
直接民主
瑞士賦予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決策的權利。儘管直接民主不是瑞士獨有的,但卻可能比其它任何國家更要成熟。瑞士公民有權提出自己的新法案,或否決議會已透過的法案。
任何瑞士公民都可透過動議提出新法案。但在通常情況下,動議一般由利益集團提出,而並非個人。如果能夠收集到十萬個支援提案的簽名,就可對該提案將進行全民投票。
瑞士的“全民公決”是全民投票透過或否訣國會已經透過的提案。任何反對新法律的個人或組織如能在官方發表後的100天內收集到5萬個簽名,該法規將有機會進行全民投票。如果新的立法是涉及到改變憲法,或是簽署任何不可廢除的國際條約,則必須透過全民投票才能透過(“強制全民公決”)。
在創制及強制複決的情況下,提案必須透過“雙重多數”(即多數公民及多數州同時贊成)才能生效。
參與投票的人數一般佔總人口的40%。這個比例不算高,目前電子投票等新手段正在試驗階段,目的是使投票人數增加。
瑞士26個州中的兩個-內阿彭策爾州(Appenzell Inner Rhodes)和格拉魯斯州(Glarus)-仍每年舉行露天的州民集會,公民可以親自就提案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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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為委員制國家,最高國家元首為聯邦主席,亦稱主席,但只為形式上領導人。真正的權力源自七席聯邦委員會,由國家七個機關的部長(包括現任聯邦主席)組織構成。聯邦委員會全體成員集體作為國家元首。聯邦主席由聯邦委員會七名委員輪任,對外代表瑞士,任期一年。
憲法
1848年,瑞士制定了新憲法,憲法規定瑞士聯邦政府是最高的行政機關,下轄州政府、市政府等。各州有自己的憲法與立法機關,每州有一名代表參加聯邦議會,只有聯邦議會才有權宣戰或與外國結盟。
1874年以後曾多次修改。瑞士實行“公民表決”和“公民倡議”形式的直接民主。凡修改憲法條款、簽訂期限為15年以上的國際條約或加入重要國際組織,必須經過公民表決並由各州透過方能生效。1999年瑞士公民表決透過新憲法,明確規定瑞士是聯邦制國家,各州有自己的憲法。聯邦政府管轄外交、財政、金融、聯邦稅收、貨幣、國防、海關、鐵路、郵電、能源、電視、廣播和社會保障等,其它事務由各州管轄。各州必須遵守聯邦的全國性法規並接受聯邦的監督。新憲法還確定了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的原則。
議會
瑞士聯邦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由具有同等許可權的國民院和聯邦院組成。只有兩院一致批准,法律或決議方能生效。國民院有200名議員,由公民普選產生,任期4年;聯邦院有46名議員,由各州選派,任期因州而異,最長4年。兩院議長任期均為1年。2013年度國民院議長瑪雅·格拉芙(綠黨),聯邦院議長菲利普·倫巴第 (基民黨)。
政府
瑞士聯邦委員會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由7名委員組成,分任7個部的部長,實行集體領導,任期四年。設主席和副主席,由聯邦委員輪任,任期1年,不得連任。2013年度聯邦委員會組成如下:
瑞士聯邦主席兼國防、民防和體育部長於利·毛雷爾(人民黨),聯邦副主席兼外交部長迪迪埃·布林克哈爾特(自民黨),財政部長埃維利娜·維德默—施魯姆普夫 (女,公民民主黨),環境、交通、能源和電信部長多麗絲·洛伊特哈德(女,基民黨),經濟部長約翰·施耐德—阿曼,司法警察部長西蒙奈塔·索瑪魯嘎(女,社民黨),內政部長阿萊恩·貝爾塞(社民黨)。
民主制度
瑞士實行民主制度,公民的民主權力很大。公民對重大國事與地方事宜擁有表決、創制與複決權,可以成立請願,也可以以投票抵制政府的一些政策。十萬名瑞士國籍者可以修改憲法,也可以修改國家外交政策。
瑞士人自己說:“瑞士之所以成為瑞士,是因為有些德意志人不願做德華人;有些法蘭西人不願做法華人;有些義大利人不願做義大利人。於是這些人一起成了瑞士人。”
這也就形成了瑞士的國家政治制度——聯邦制。但是由於種族、宗教、語言以及經濟發展的不同,組成聯邦的各州之間的關係一直十分微妙。由於歷史上存在的不平等的創痕,各州之間彼此心存芥蒂,互相防範。而且原本一州的地區,也鬧出不少分裂事件。
聯邦政府統一管理全國性的事業,如外交、國防、海關、貨幣發行、郵電、鐵路、度量衡等等,聯邦警察主要處理外華人事務。
司法
聯邦法院是瑞最高司法機構。法院內設民事、刑事、公法和社會法法庭,現有聯邦法官38名,均由議會選舉產生,正、副院長每兩年改選一次。現任聯邦法院院長洛倫茨·邁爾,副院長吉爾伯特·考利。
此外,瑞士還設有聯邦行政法院和聯邦刑事法院,負責審理行政申訴或上訴案件、瀆職案件及恐怖襲擊、洩密、叛國、洗錢等特殊刑事案件。
政黨
瑞士大小政黨共有30多個,主要政黨有:
(1)人民黨(SVP),法語區稱中間民主聯盟,1971年由農民黨和民主黨合併組成。黨員約9萬人。現任主席託尼·布龍訥。
(2)自由民主黨(FDP),法語區稱激進民主黨,1894年成立。黨員約12萬人。主席菲利普·穆勒。
(3)社會民主黨(SP),法語區稱社會黨,1888年成立。黨員約3.5萬人。主席克里斯蒂安·勒夫拉特。
(4)基督教民主人民黨(CVP),法語區稱基督教民主黨,建於1912年。前身是“人民保守黨”,1970年改為現名。黨員約10萬人。主席克里斯托弗·達伯雷。
(5)公民民主黨(BDP),2008年成立,自人民黨中分離出來。黨員約6500人。主席馬丁·蘭多爾特(Martin Landolt)。
(6)綠黨(GPS),建於1983年。黨員約7500人。聯邦主席為蕾古拉·呂茨和阿黛拉·多昂·古梅。
政要
瑞士聯邦主席迪迪爾·布林克哈爾德,於1960年4月17日出生於瑞士納沙泰爾。曾出任瑞士聯邦副主席、外交部長等職。2014年出任瑞士聯邦主席,任期1年。
回覆列表
瑞士聯邦以委員會製為政權組織形式,以聯邦制為國家結構形成,實行多黨制。長期實行委員會制和在立法上允許公民享有某些直接民主權利,是瑞士聯邦政治制度的主要特點。
沿革
瑞士聯邦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維茨、烏里、翁特瓦爾登3州結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為獨立國家的基礎。14~16世紀又有一些州先後加入同盟,形成了結構鬆散的聯邦,各州仍長期處於封建割據狀態。1815年,維也納會議確認瑞士為永久中立國。此後又有一些州加入聯邦,使瑞士成為由23個州(其中3個州又各分為2個半州)組成的統一的聯邦制國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聯邦憲法》,加強了中央的權力。1874年,為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對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確立了現行的政治制度。
政權組織形成
聯邦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聯邦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分別行使聯邦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但聯邦委員會與聯邦議會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議行合一的關係。
聯邦議會
聯邦最高權力機關。由國民院和聯邦院組成。國民院有200名議員,按比例代表制普選產生。議席按常住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每個州和半州至少擁有1個議席。每4年改選1次。聯邦院有46名議員,每州選舉2名(半州選 1名),選舉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規定。聯邦議會行使聯邦立法權,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對各州有效。此外,還負責審議和保障各州憲法;審議和批准國際條約,以及各州與外國簽訂的協定;制定預算,透過決算;宣戰、媾和、釋出動員令、宣佈大赦和特赦;選舉聯邦委員會和聯邦法院;等等。聯邦議會對聯邦行政及聯邦司法實行監督。議會兩院權力相等,同時開會並行審議議案。聯邦法律與命令必須經兩院批准方能生效。
聯邦委員會
聯邦最高行政機關。由議會兩院聯合會議選舉產生的7名委員組成。如議員當選,必須辭去原職,議會另行補缺選舉。委員任期與國民院議員任期相同,但連選可連任。委員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 1人,也由議會選舉,任期1年,不得連任,通常是由7名委員輪流擔任。主席主持聯邦委員會的會議,代表委員會行使國家元首的禮儀性職責。委員會還參與立法,負責向議會提出聯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審查各州應提請聯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至少須有4名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議事。委員間權力平等,互不從屬,每個委員各主管一個部。提交議案、決定政策、公佈命令均須以委員會名義。委員會的提案被議會否決,委員會無須辭職,對聯邦議會透過的法律和政策,委員會必須執行,無權退回複議,也無權解散議會。委員會實際上是受議會委託的執行機關。
聯邦法院
聯邦最高司法機關由聯邦委員會提名,經議會兩院聯合會議表決透過的26名法官組成。獨立行使司法權,但無違憲審查權。
聯邦制度
各州均有自己的憲法、議會、政府和州旗。各州經聯邦政府同意有權與外國簽訂條約。1874年憲法實施以後,聯邦權力逐步加強。聯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設有單獨設立的機構,全國行政和司法機構是統一的系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政府擴大了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職能,加強了對州和地方的監督和控制。根據《瑞士聯邦憲法》,聯邦和州的分權原則是:①聯邦享有外交、國防、海關、貨幣等專有權力;②州和市鎮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專有權力;③在社會福利等方面,聯邦具有立法權,州行使執行權;④聯邦和州共有的權力是稅收、教育、衛生等。
直接民主制
《瑞士聯邦憲法》賦予公民一些直接民主權利,作為代議民主制的補充和"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統一的象徵。主要表現為允許公民採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複決權和創制權。複決權,即公民對議會立法認可或否決的權利。凡是修改憲法以及政府或議會透過的與憲法有關的法令,均須經公民表決,由多數公民投票贊成和多數州透過才能生效。創制權,又稱公民倡議,即某項提案在徵集到8萬人簽名後,就可作為“公民倡議”提出,聯邦政府有義務受理,經議會決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時提出對案,交付公民投票表決。這種直接民主制發源於13世紀的露天議會(又稱廣場集會)。當時一些州在廣場上召開集會,由公民舉手直接選舉州長、州政府成員和決定州的法律等重要問題。隨著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的發展,絕大多數州相繼廢除了露天議會,只有幾個地域狹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予保留。
政黨制度
瑞士聯邦實行多黨制,政黨有30多個。1983年大選在國民院中獲得議席的有11個政黨。1959年以來,聯邦委員會一直是由激進民主黨、社會黨、基督教民主黨和中間民主聯盟按 2:2:2:1的比例組成。這種獨特的權力關係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長期穩定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