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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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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簾煙雨30148518083
聖人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公交車開進長江,野生動物園下車被虎吃,某單位出了問題由臨時工背鍋,腐敗金額動輒上億,以至於燒壞四臺點鈔機,治理交通秩序就大量擺欄杆,立阻車樁,甚至有的人騎電動車撞上阻車樁嚴重受傷,高鐵霸座,出國旅遊的大媽種種令人側目的行為……。
買六張硬座票湊成臥鋪的行為看似無話可說,實際也是內心奸詐的外在表現。
種種跡象充分證明鄧小平的論斷:改革開放,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一起抓,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一位學者描述當前的狀況是:錢包鼓鼓六神無主,身強體壯東張西望。
雖然我們已經是第二大經濟體,精神文明再不抓的話,我們的道德水平誰來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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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羅召均律師
這和霸座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不可混為一談!
哈爾濱的一列火車上,一位大姐因沒有買到臥鋪票,就一個人買了六張票,為的是讓兩個孩子能夠好好休息,卻引來了其他乘客的質疑。最終,在乘務人員的見證下,大姐拿出了六張真實的車票!
有網友質疑:利用家人身份證買的票,最終家人沒有上車,是否意味著對於這些座位使用權的放棄?應該把這些沒人坐的座位再度出讓才行……
這個事情,其實從法律上解讀很簡單:乘客購買車票的行為,其實是和鐵路總公司簽訂鐵路運輸服務合同的行為,乘客付出對價購買車票,那麼鐵路運輸部門就有義務將乘客送至指定的地方。按照規定每個人是隻能購買一張車票,但卻並沒有禁止其他人購買了車票之後轉讓給實際乘車人。
這位大姐因為自己的需要,而用家人的身份證購買了六張真實的車票,付出了服務的對價,那麼就享有對應的權利。雖然最終乘客只有她母子三人的,可以視為其他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她們,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就好像:李嘉誠有很多錢,但是實際上他根本花不了這麼多錢,難道他就應該把他的錢無償的贈予社會嗎?
那這件事情是霸座嗎?我認為不是!
霸座是指將本不是自己的作為據為己有的行為,比如前段時間網上沸沸揚揚的孫博士等,他們為了自身的便利或者舒適,佔據了本來屬於別人的座位,且在別人提出這個座位不屬於他的之後還仍然不改正、不接受。
但是這次事件的性質完全不同:這六個座位本來就是這位大姐花錢購買的,她對這幾個作為享有完全的使用權,她完全可以憑自己的需要去處置這幾個位置,不受任何的影響,其他人也無權對其提出任何的質疑!
畢竟,她給你坐,是情分;但是不給你坐,是有理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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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豪俊律師
陳律師觀點:女子是合法使用其購票的權利,並不屬於“霸座”,其他無座票的乘客無權對其提出異議,應當尊重其購票的合法權利。事件還原
7月25日,有網友爆料稱,哈爾濱一列車上,一名女子帶倆娃躺在硬座上睡覺,遭到旅客質疑“霸座”。隨後女子掏出6張火車票,表示自己是因為沒有臥鋪,所以才買了6張硬座車票讓孩子休息。
在網友曝光的影片中,這名被質疑“霸座”的女子一邊掏出火車票,一邊用略顯生氣的口吻迴應質疑她的乘客。
據在場其他旅客介紹稱:“大姐人挺好,之前有給其他旅客讓座,後面孩子休息,無座乘客就不樂意開始質疑,才把大姐逼急了。”
網友熱議:理所當然還是浪費資源?影片曝光後,有網友表示,看到女子掏出6張火車票,有種甩王炸的感覺。但這種行為也引發了網友熱議。一部分網友認為:既然買了票,座位理所當然是購買者的。也有網友質疑:女子為何能買到6張火車票?這樣的行為是否是在浪費公共資源?對此有網友迴應稱,如果使用親屬的身份證來購票,沒毛病!律師分析乘坐火車時一人一票和按票入座是兩個最為人熟知的規則,大家也都遵守此規則。因此,當有人沒有買到連在一起的座位時,也只能去跟人和顏悅色的商量換座,如果遭到拒絕也無可奈何,畢竟根據火車票,座位是他的,他有權利換或不換。我在乘坐火車時曾遇到過他人用一等座來換我的二等座,我不是貪便宜啊,真的是為了他人方便,我立刻換了。
那麼在換座後,雖然違反了按票入座的規則,但由於這是兩名有權利的乘客之間互相協調同意的,列車員在查驗車票時並不會較這個真,也就是說在沒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這種調換都是允許的。
受到該規則的啟發,有些乘客因為討厭和他人挨著坐,或者由於買不到臥鋪,而採取了透過用親戚的身份證購買多張火車票來實現其對於特定座位的“壟斷”,這究竟是一種合法的權利,還是在鑽規則的空子,應予以譴責呢?換言之,乘客的購票權利的合法邊界在哪裡?
首先,購買手段是否合法?用親戚的身份證購買多張火車票可以嗎?這個我相信應沒有爭議,當然可以,只要親戚同意,就不存在冒用身份的問題。
其次,親戚本人並未上火車,火車票是否作廢?關於這點,顯然大家是存在異議的,有人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持票人沒有上車,就意味著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有專屬性的,其它人是無權代為享有的,不然鐵路部門一人一票的規定就失去了意義。所以說女乘客這樣做就使公共資源被浪費,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被濫用。”這種解釋是否合理呢?
其實,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是賦予了購票乘客的解除或變更合同的權利,逾期不行使的後果是無法退款也無法根據客票要求承運人再次承擔運輸義務。所以並不能根據該條款得出持票人只要沒有上車,即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理由很簡單,購票乘客雖然不乘車,但可以選擇既不退票也不改簽,而把該座位的使用權交給其他指定的乘客。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宣傳處相關負責人也專門迴應此了這個問題:“不管是用幾張身份證進購買,即使同行的人並未前往,手持車票的人也是可以佔用座位的。”他解釋說,鐵路集團在售賣車票時,相當於已經和乘客簽訂了相關合同,“只要乘客沒有進行退票、改簽等操作,那麼這張票就是屬於乘客本人的,乘客有權授權其他乘客使用該座位。雖然這種情況,有些人表示不太理解,但是公司必須保證每個旅客的權益。”
不理解的人主要還是糾結於一個問題:“乘客沒有上車難道不能視為棄權嗎?”在正常的操作中,任何乘客趕不上火車時都會進行兩個操作,退票或者改簽,透過這個操作,其購買的座位在火車票出售系統中就會被釋放出來重新啟用,而對應的其又獲得了退票款或者乘坐其他車次的權利。而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乘客放棄退票或改簽的權利,那麼承運人就不能主動將該座位釋放出來,因為在法律上,該座位仍然是該乘客的,所以,只要乘客沒有做出主動放棄的意思表示,乘客沒有上車不能視為棄權。
基於此,在他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身份證購買的多張火車票,即便在其沒有上車的情況下,只要沒有改簽或者退票,火車票仍然是有效的,火車票實名購買者可以合法的授權其他合法乘客使用。
結語購買了無座票的乘客上了火車後如果想要座位只有兩個方法:一是聯絡乘務員補買臥鋪或者重新釋放的座位(一般很難,但有可能),二是跟其他有座的乘客套近乎,在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借坐一會。沒有其他任何理由可以去坐“看起來是空座”的座位,這類座位要麼是因為乘客沒有趕上火車票改簽或退票情況下重新釋放出來再次被出售出去,要麼就是有人買了。不要去質疑別人為什麼多買,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個不叫作“霸座”,這叫合法的行使權利!這個社會沒有絕對的平等,按照這個邏輯多買房多買車多買地的是“濫用權利”,吃大鍋飯的時代才叫做人人平等?另外,購買無座票的乘客很清楚自己購買該票的後果,請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否則請購買下一趟的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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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0後的農村人
人家買六張票不讓座是人家的權利,不要在一人一張票上扯皮。火車上買無座票也不要想著座票。既然你買無座票,人家讓給你坐是情分,不讓是本分。人家用家人身份證買票也是花錢的,不是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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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臻園記逸
比車票更重要的是誠信購票 一人購買同一時間六張車票,這本身就是對購車票系統最大的諷刺,背後是誰賦予這樣的特權和霸權,顯然這是特權在“逍遙”,踐踏的不僅僅是公平,還有誠信。 誠信,是我們社會執行的基石,更是公平的基礎。在網際網路系統的技術驅動下,購票系統在公平和快速購票上發揮了作用,但技術始終是受人影響,依然有人避開技術讓部分特權人有機可乘,這風氣不好,要剎住,更要杜絕。因為在當前,高鐵票務資源還是稀缺資源,非法佔有意味著別人的利益被佔有,這是最大的不誠信,更是公平的攔路虎! 高鐵部門有自己的監督體系,期望能給民眾一個清明公正的購票環境,讓誠信在高鐵行進中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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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廣吉律師
7月25日,哈爾濱列車上,一名女子因為沒有臥鋪,就買了6張硬座車票讓孩子休息,女子帶倆娃躺在硬座上睡覺,遭到旅客質疑“霸座”。
其他旅客稱“大姐人挺好,之前有給其他旅客讓座,後面孩子休息,無座乘客就不樂意開始質疑,才把大姐逼急了。”
這是霸座嗎?
當然不是霸座,自己購買了火車票,自己讓孩子坐,怎麼叫霸座!
沒有坐票的人,去搶有坐票的人的坐,才叫霸座。
也不要隨意就說什麼浪費公共資源。因為憑票入座是規矩,票是人家購買的,只要不違法,怎麼使用是人家自己的事。
火車是福利事業嗎?反正我沒有聽說過。
這麼多的票是如何買到的?現在實行實名制,一個人的身份證恐怕不能同時購買同次列車的多張車票,但用不同人的身份證是可以買到的。
一個婦女帶兩個孩子長途旅行,她想盡辦法照顧好這兩個孩子,我們應該讚揚這個婦女的行為,如果人們都像她這樣認真負責的帶孩子,那麼孩子遭受侵害的事件就會少很多!
指責這個婦女的人,不能隨便往外甩道德的大帽子。
因為你購買車票的時候,就知道自己的車票是否是有座的車票,既然購買的是無座的車票,到車上沒有座坐,就是正常的。
有座反而是不正常的,所以說,你指責別人也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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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陳群律師
一、女子是霸座嗎?
霸座並不是一個規範的術語,更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只是人們對不文明乘車行為的形象指稱。
主要是指無票乘車、一個人一張票坐多個座位、坐別人的座位堅持不讓等情形。
據網路訊息,這個母親是因為買臥鋪票不成,又擔心孩子需要睡覺,就買了六張硬座票。
所以,嚴格地說,這個女子的行為不能算是霸座。
二、她是怎麼買票的
1、火車票需實名購買並接受查驗。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資訊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2、一人一證一票,三人六票是怎麼買到的?
是三人三證買六票,還是拿了別人的證買的票?或者無證買票?
這就涉及女子本人不守規則,鐵路票證銷售部門不守規則兩個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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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列小火車
合理合法不用爭。
除非鐵路局規定,一人一票一座位,人數沒有那麼多等於廢票,顯然沒有這條。
通常我們說霸座,說的是那些買的站票,非要去搶別人的座位,這才叫霸座。
這個不算霸座,她花了六個座位的錢,不存在霸座一說。
如果非要說浪費資源應該譴責,那麼也應該譴責鐵路局規定和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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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海一粟
2、該女子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1)乘客透過購買行為獲得有座位的高鐵車票,其與高鐵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係。根據該合同,購票人在規定的運輸區間獲得所購座位的使用權。該項權利,他人不得干涉。
(2)高鐵公司將相應的座位出售給特定的乘客之後,該座位就不能兩次出售,否則就是“一座二賣”。乘客購買了特定的座位後,即便沒有實際乘車,在特定的運輸區間,該座位也不能再次出售給他人,否則,則構成違約。
(3)就本案而言,該女子以自己親友名義購買多張有座位的車票,然後由自己獨自佔用該座位,在該女子和其親友之間可以成立使用權轉讓關係。該轉讓行為,法律並未禁止性規定,因此,這種轉讓行為屬於合法行為。依此,該女子佔有6個座位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合法行為。
3、該女子行為所引起的是非問題,實際上是基於不同的價值觀念。
(1)認同的觀念。該觀點認為,該女子的行為是合法的,至少是不違反法律規定。既然這樣,該女子就有權獨自佔有6個座位的使用權。
(2)責難的觀點。該觀點認為,該女子的行為是有錢人的任性行為。該女子雖然花的是自己的錢,但是,其佔用的實際上是公共資源。設想一下,如果有人購買該趟高鐵的全部座位,然後,就其一人乘坐,這種行為是否值得肯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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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唐映紅
這事得分幾個不同的層面才能剖析清楚。
先說常識。
一位母親,帶兩名兒童,沒有能夠買到臥鋪,但為了讓孩子能休息,買了6張相連的坐席車票,讓孩子能休息。這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任何問題。購買車票就意味著她擁有在特定區間座位的使用權。
以上是常識。
問題是這事僅憑常識無法解決。由於火車運營方(鐵路部門)的貪婪,出售的無座票與座席票是同價的,如下圖,從東方紅到雞西,硬座票與無座票都是¥30.5。對於乘客來說,付出同樣的價格應該享受同樣的服務,這樣的要求具有正當性。所以,當無座乘客看到有空座位,要求入座並不過分。
好了,一邊是買了六張票的座席使用人有權使用,也有權拒絕無座人的入座;一邊是花了與座席票同等價格的無座乘客,看到空座位有權要求入座。矛盾因此產生,購買並擁有空座席使用權的乘客與無座票乘客之間各自訴求的權利都具有正當性,既不能指責空座席使用者不讓座,也不能批評無座票乘客要求使用空座席,群眾不應該鬥群眾。
矛頭該指向誰呢?火車營運方鐵路部門。作為壟斷經營的鐵路部門,既然鐵路規劃不能滿足市場需要,需要出售無座票,那麼無座票因為得到的服務減少,票價就應當相比座席票要低,合理的應該是低一半以上。像前述例舉的東方紅到雞西,無座票的合理價格應該為硬座票的一半,¥15.5。
至於鐵路部門規定,一趟車一個身份證只能買一張票,如果她借用了他人身份證購票,那麼她無權阻止無座乘客使用空座位,因為她只擁有她自己身份證名下的座位使用權,借用身份證購買的座席使用權不歸她,而是沒有乘車的身份證本人,視為沒趕上或放棄乘車。鐵路部門規定的座席使用權是:票、證、人一致。
如果她是透過隨行兒童票(無須身份證)的方式購得座席使用權,例如以隨行五名兒童的名義獲得六個座席的使用權,但是隨行乘車只有兩名兒童,那麼空出的三個座位她沒有使用權,應該視為沒有趕上車或放棄乘車,由無座票乘客先佔先得。
所以,歸根到底這名買了六張座席票的乘客,如果不能票、證、人一致,就不應該佔有多餘的三個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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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祖傳的就是這麼叼
說的太複雜幹嘛?就是一個簡單的一加一問題說的高深莫測!按票入座就是對的,無座票就站著,有座票就對號入座,既沒有違反法律,也沒違反規則。空出來座位看著也不是你的,既然你能買到站票就意味著這些空著的座位有主人了,不要說浪費資源,李嘉誠那麼有錢用不完你還指望他分給你一點共同富裕嗎?記住一點,別貪小便宜,別人的就是別人的,你有錢也可以多買,別人依法依規買的票不坐你也不能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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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Heaven33154461
為了孩子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三個人買六個座不合規吧,這是公共資源,火車票是實名制的一人一趟列車一票一座,如果這種行為允許,那麼火車就該是一人一趟列車不限票數按座躺著!再說了現在的社會誰缺那點錢?而且座票和無座的價格還是一樣的!你霸佔的公共資源導致了別人給了相同的錢,卻無座!你坐個公交車刷兩次錢不代表著你就能躺兩張椅子上!最後其實是在於,出行請提前規劃!如果臨時出行就按照規矩來,即便是遇見了這類的,站著也就站著了,誰叫自己沒有規劃好!管好自己才是最好的,畢竟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按照自己道德來做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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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渡橋泰水
我買了票,沒趕上車,可以吧,然後我打個電話,我錢已經花了,讓同行的同事一個人坐倆座,我把我已購買的座位使用權暫時移交給同事,我在車上時起來上個廁所也是有權把我的座位暫時移交給我指定的人,而且整個過程中我沒有利用座位去盈利,哪裡有問題呢。
換個場景,我把整個列車都包了,我整個公司的人都買了這個車的座位去旅遊,但是突發事件所有人都需要加班工作,只有公司老總自己坐著一整列車去旅遊了,你能怎麼樣呢,我沒有向轉讓人收錢,沒有商業行為,就是合規的。
另外補充一下,有很多人不知道,原來的鐵道部已經一拆為二了,行政歸交通部,營運變成了企業,就是鐵總,這是一家公司,是商業盈利的,別扯什麼公共資源,你查查公共資源的定義是什麼,你說春運是民生,我可以理解,你說鐵路客運是公共資源的請出門左轉。
還有一點強調的是,大家都知道實名制,你不想想實名制的初衷是什麼?還有就是實名制是限制成年人的,鐵路有明確規定,兒童是不實行實名制的,自己可以去查一下。意味著兒童本身就是隨便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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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笑風雲過
這種情況,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九十五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這裡我們要明確的是,鐵路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實名制,所以這位女士持有六張車票,只能用六個人的身份購買,也就意味著形成了六份鐵路運輸合同,但是在進站上車時,只有三人經過檢票程式上車,其所攜帶的兩名兒童是否持有車票,或者屬於免票目前未見媒體報道,如持有車票,則意味著有三人未檢票上車,按照合同法規定,屬於逾期未辦理退改簽手續,承運人不再承擔運輸義務,這三份運輸合同已經終止,如果兩名兒童屬於免票範疇,則意味著有五份運輸合同終止,這裡要注意,免票的兒童不享有座位,購買兒童票的兒童則依法享有座位。
那麼未上車的旅客是否可以授權其他乘客代為履行運輸合同呢?
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中明確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要將自己的乘車資格授予他人使用,須經過承運人同意,並且繼承這一合同的人,也許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檢票、登記等義務,不過我還沒發現有鐵路部門同意此類請求的先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看到,這一行為同時也符合第五十二條中的第二、三款之規定,購票人惡意串通致使本來可以購買到有座車票的乘客失去自己的座位,侵害了第三人利益,並且是以合法手段,實現其多吃多佔的非法目的,其實我們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這樣的事情只會發生在那些運力非常緊張的車次上,也就是說,很多乘客為了旅行,不得不放棄了自己本來應該享有的座位(鐵路客運的車票預設均為有座,席別為硬座,軟座,所以才會出現在車票上標示“無座”的情況),但是無座本身不是鐵路運輸部門故意製造的,而是受到了運力的客觀限制,據我瞭解,現在部分線路的高鐵已經實現了一般時期不再出售無座客票,但是如果是在春運等特殊時段,為了滿足群眾出行需求,無座票還是會存在。
鐵路運輸屬於公共交通,其根本在於服務公共利益,滿足群眾普遍的出行需要,包車的情況當然是存在的,但是需要專門進行審批,也有相關的限制條件,我們單位前一段時間在押解嫌疑人時,因有近百人需同時乘車,就協調了鐵路部門,調配座位,但是車票的數量仍然是嚴格按照一人一票執行的,只是鐵路部門儘量將我們專案組的人員安排在了一起,我個人多次執行押解嫌疑人的任務,如果能夠採取這位女士的方法多佔幾個座位,其實不管從安全形度還是對於執行任務的警察來說,當然都更加方便舒適,讓孩子多躺一會兒和讓嫌疑人離群眾遠一些,那個更有說服力呢?但是絕不可以為了滿足自身需求,侵佔公眾資源,侵害他人利益,這應當成為社會公眾的普遍共識。
成功的騙過了鐵路部門,這不叫聰明,總有人因自己能夠鑽制度空子謀求個人私利而沾沾自喜,但是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能夠看到他們的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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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師王振
一、該女子的行為不是“霸座”,從情感上應予以理解
在此事件中,該女子作為一個母親,為了孩子的休息的舒服,一次性購買六張坐票,我們從情感上可以給予理解,畢竟“為母則剛”,也不是所謂的“霸座”;近期湧現一系列的“霸座事件”可以總結出“霸座”的定義應為:霸佔別人座位即不擁有合法使用權而強行佔有、使用被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座位,顯然本事件中該女子的行為顯然不符合“霸座”的定義。鐵路部門與執票乘客之間系運輸服務關係,執票人在上車後到達終點前對票上座位享有使用權、佔有權,鐵路部門有義務保證乘客得到自己所選擇的座位。
二、座位系公共資源,該行為欠妥
當然,該女子的行為並不妥當,首先有硬座的火車也就是俗稱的“綠皮火車”是長途旅行中最經濟的方式,且一般情況下,硬座的價格與站票基本相當,也就說硬座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品,而是兼具公共資源的性質;其次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旅客必須持本人身份證購票,否則鐵道部門有權利拒絕售票,當然座位的使用權也歸購票者,顯然該女子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再次長途旅行確實勞累,其他站立旅客心情可想而知。該女子的行為也確有浪費公共資源之嫌,也不利於孩子的教育,容易讓孩子形成自私自利的觀念!
三、可以以其它方式解決該問題
母親為了孩子更舒服,完全可以採用購買臥鋪票、乘坐高鐵、飛機等方法解決,這樣也就不會引起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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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阿桃40
他三個人買了六張票應當不叫做霸座,什麼叫霸座?就是坐在別人已買票的座位上叫霸座。人家坐在的自己已買票的座位上,霸誰的座啦?這就等於他在硬座車廂裡買了硬臥票。假如一個人在飯店裡吃飯,他包下一個雅間難道他也是坐在別人的飯桌上吃飯嗎?真是豈有此理。假如他再有錢一點,他包下了一節車廂他一個人坐在裡面難道不是更佔了別人的座位嗎?這樣說的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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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倉又加錯了
這個旅客一定是看上了人家的座位。再者說了,網友有什麼可質疑的?佔了你的座位?你買的無座票你就有理了?氣人有笑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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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禾田
我們也別急著做道德綁架,如果說現在乘坐火車高鐵等是一個市場消費行為的話,一個人買6張票,然後佔用6個座位,其實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比如霸座這樣的行為,肯定是要在道德譴責之外,還要受到相應的擾亂社會治安懲罰的;而比如說沒有讓座這種情況,更應該回歸到常識範圍,讓不讓是個人選擇,不能做道德綁架。
尤其是在一個人透過自己的購買行為佔據了很多座位的時候,更是應該明確他是在市場交易規則下,購買了座位的使用權的行為,有支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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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仗劍天涯王
帶孩子就可以買幾個座位,火車雖不是福利,但是公共資源,不是說人家站票就可以享受座位,而是你一個人(還有孩子)就買了幾張票,肯定就有幾個人買不上票,難道不該質疑?別忘了火車雖然不是福利性質,但它的公共屬性是跑不掉的,現代社會,除了法律,還有道德,還有公序良俗,還有老百姓的樸素認知,法制社會只有唯一的法律而沒有其他約束,也不是一個和諧有序的社會!
7月25日,有網友爆料稱,哈爾濱一列車上,一名女子帶倆娃躺在硬座上睡覺,遭到旅客質疑“霸座”。據在場其他旅客介紹稱“大姐人挺好,之前有給其他旅客讓座,後面孩子休息。”無座乘客就不樂意開始質疑,才把大姐逼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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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肯定不是,但是霸氣卻是能看出來一些的,不過為了孩子,只要鐵路允許,也無可厚非,畢竟人家是買了票的!
不過鐵路實名制,就是為了避免一人買多張票,特別是票販子囤貨居奇!
而此女同志確切的講應該是聰明,她巧妙的利用了鐵路制度管理的漏洞,讓孩子避免了擁擠並很好的睡覺,作為一個父親我肯定支援她,如果我知道這個方法,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也會做的。
不過從鐵路分臥鋪車廂和普通客車車廂座票角度講,這件事是錯誤的,愛心和對錯是兩碼事,如果每個人都這樣鑽空子,現在條件好的人很多,那每個多買票的人實際上都是一個個小黃牛,而實名制也就失去了他管理的目的了,也不能達到讓更多的人及時買到自己需要的車票。
因此,此事不屬於霸座,於情於理可以理解,但是從鐵路管理和長久發展角度講不可取,以後鐵路管理制度應該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