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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西安市民陳女士一次性支付166萬餘元透過內部認購的方式購買了紫杉莊園房屋一套。兩年後,在房價飛漲的背景下,開發商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聞天公司)以當時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業主分別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該案已在長安區法院開庭審理,法院6月8日下達一審判決書,判決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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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孔方財經

    這是對社會誠信的巨大破壞。

    關於這個事件,孔方兄在之前的問答當中也詳細說過,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些業主的購房合同很有可能被判無效。如今法院這麼判,並不意外。

    開發商這麼做,實則是赤裸裸的、惡意毀約的行為。開發商最開始要無證銷售,必然是做出了相關承諾的,比如什麼時候拿預售證,拿到預售證後如何過戶等等。

    開發商和購房者掌握的資訊必然是不對等的,比如預售證是否能夠取得,沒有預售證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開發商肯定掌握資訊優勢,不排除開發商在最開始賣房的時候就算計好了要利用這一法律漏洞。

    從商業道德來說,一旦達成合同,那麼開發商就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下去,除非什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執行。但這家開發商卻主動利用法律漏洞,完全忘掉當年購房者的購房款對自己的“救命大恩”,故意讓合同無法執行,這顯然是違背商業道德的,類似的案例此前聞所未聞。

    當然,對購房者來說,眼下的判決非常不利,但後續也不是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畢竟開發商導致購房者損失上百萬元,購房者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如果這樣的商家都沒有任何懲罰,甚至讓它大獲其利,那也太難讓人信服了。

  • 2 # 張小帥說理財

    自訴自己沒有許可證,那購房合同是否簽訂,簽訂的合同是否是正規備案合同,如果是,如何進行的備案,如果不是,是誰默許他對外出具的非網籤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非標準格式,就對外構成了合同欺詐,而不是沒我預售許可證的問題,合同欺詐如果用於買賣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假一賠三。買家也可以起訴開發商合同欺詐維護自己權利。

    而且合同欺詐屬於詐騙罪,是刑事犯罪,法院可以認可銷售無效,但所銷售房屋屬於違法物件,款項也是違法所得,也不應該直接歸還銷售。而且應該追溯明知沒有銷售資質。

    法律是公平的體現,不偏向強者也不同情弱者,但是一定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法律意義,讓法制更堅強。而要求公民守法懂法,讓法律發揮自己的作用,而不是牟取暴利的工具。才能更信服對嗎?

  • 3 # 俺是大斌子

    開發商如此作為讓人不遲,我覺得透過這件事,該公司的形象會一落千丈。他們的言而無信,會讓人深深的記在心裡。人民群眾可能以後無法信任該開發商了。

    無奸不商,這句話還是有一定道理的,他們真的是唯利是圖,利益至上。曾經7000元買房的時候,雙方都是同意的,而且還是166萬全款支付,現在價格漲到了2.5萬,開發商竟然說購房無效。

    言而無信的人終究是不被人喜愛的,你可以出爾反爾一次,第二次還會有人再相信你嘛?雖然多了幾百萬,但是你們失去的卻是無價之寶。

    所以,大家以後買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手續,合同,所有的流程都走一遍,有效杜絕該類事件再次發生!

    做人要厚道,好自為之吧!

  • 4 # 藝空聯盟

    不請再來,不得不說這開放商真的是“機智”,機智的無下限。

    隨著西安市的房價熱潮筆直上升,導致很多開發商之前賣房覺得自己賣的早了,市場上也出現各種無底線,無責任心的行為!

    在他們眼裡,可能只有錢了吧,自己告自己無證售房?

    荒唐,賊喊追賊式的邏輯,

    犀利,7000房子直接秒賺350%,還贏了!!!炒股票都沒這麼6的

    離奇,法院竟然宣佈合同無效,那請問有沒有什麼懲罰措施?

    如果沒有,那更厲害了,都無證開始賣,再過10年,西安房價突破500萬一平大關!

    我們還用上班嗎???自己把自己無證買房事情告了,一輩子無憂無慮。

    那麼,我們的社會生產力呢?

    剩下來的也只是大家的涼意

    一棟房子直接世界首富不是夢!判決沒問題,但又明顯喪失公平正義。

  • 5 # 源湘視覺

    這個事情已經被某些媒體標題黨帶偏了!

    判決合同無效不等同於房子必須退還,也不等同於購房者沒有了起訴賠償的權利,僅僅是合同無效,該賠的還是得賠,這絕對不是最終結果。

    一審判決簡單概括就是合同無效,至於要不要賠錢,要賠多少錢你們另外打官司。涉及賠償事宜不在本判決範圍內。並非排除了購房者要求賠償的權利。

    一審判決依法但缺乏公平正義。

    該本訴是確認之訴,一審法庭的依據和流程是沒有問題的,這麼大反響的事件沒幾個法官敢違規違法裁判。法庭不接受給付之訴的請求,也因此無法反訴。

    不過,有被告已在法院上訴。

  • 6 # 文軒閣

    “購房者被戲弄了”,法院也跟大眾的期盼”開了個大玩笑”,無恥至極的房地產公司,糊塗蛋的判決!

    判決可能有冠冕堂皇的法律依據,但這種判決是助紂為虐,是對已經沉淪的誠信的又一次落井下石,是對契約精神的再一次打擊。

    2、如此無良房地產公司,在案件起訴之初就不應當受理,在案件訴訟過程中應該始終秉持“保護弱者”的原則。但是,居然都絲毫沒有考慮。

    反過來想一下,倘若當時7000元買的房子,現在只能賣2000元,購房者是否能因為沒有預售許可證而退房呢?

    3、現在一審結果已經出來,很明顯,判決結果對購房者不利。現在唯一的希望是二審時能改變判決,希望網路的力量能扭轉被動局面。

    “不能讓無良變得無恥”,”不能讓弱者變得絕望“,這應該是社會的底線。強烈要求二審改判。你覺得呢?

  • 7 # 李本進律師

    這個案子如何處理,法院這判錯不錯?

    這個案子的核心是,如果買賣合同無效,則買房人的經濟損失如何賠?

    根據現有房屋買賣案件處理的精神,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定位買房人的損失,也就是說,法院可以判決買賣無效,但是房屋這麼多年的增值應屬於買房人的經濟損失,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維護法律正義。

    在二手房買賣案件中,可以按房屋增值部分主張損失,很多法院都這麼判,希望本案可以這麼處理。

    補充:締約過失只是法律概念,範圍本身就有不同觀點。我國法律並沒有直接的法律定義。法律實務中,不是簡單的套用概念。對於房屋增值部分作為損失,已有很多案例,很多省份已有省級的審理指導意見,而且是針對房產價格增值過快導致很多人惡意違約的情形做出的。

    無論合同無效還是合同解除,針對責任方應該承擔房屋增值部分損失。這也是提現法律的正義性。

    如果這些買房人的損失不能彌補,不是法律出問題,而是使用法律的人出了問題。

  • 8 # 華欣貝貝

    首先,不要隨意的報道這種新聞,新聞的真實性有待考證。據司法內部人士訊息,在網上根本沒有這個案例的判決書(所有的判決書都在網上可查),其次,就算真有這樣的判決,那麼買房者完全可以反訴,要求賠償並且支付當時買房和現在房價的一個價格差。所以無論怎樣不會想大家想的那樣,買房者在經濟上不會有損失,至於其他的損失完全可以要求賠償,只要是有理有據,法院一定會支援的。我們國家現在的司法環境,不太可能有這樣的判例。。最後大家散了吧。這事不用圍觀。。假新聞的可能性大,就算是真新聞最後的損失也是開放商那。

  • 9 # 財經者思

    這是對社會誠信體系的公然踐踏,是違背基本的商業準則的!

    法院判決是沒問題的

    開發商售房需要“五證齊全”,且房屋買賣合同需要經過備案(俗稱網籤)才能正式生效。兩年前,開發商缺乏流動資金,急於賣房自救,在簽訂售房合同時,肯定是有口頭承諾的,約定在多久能完善相關手續。在明知道開發商未獲得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購房者貿然與開發商以內部認購形式簽訂的合同,自然是無效的!

    即使開發商贏得了法律,但卻喪失了基本的商業準則

    誠信,是最基本的商業準則。沒有誠信,如何進行商品交易,如果不是出於對淘寶平臺的信任,你會在未見到商品,就提前支付貨款麼;沒有誠信,貨到付款、先打款後發貨的市場交易模式都不會存在,社會還能進步麼?

    開發商這是對社會誠信體系的公然踐踏,是違背基本的商業準則的!購房者簽了合同,付了款,就應該按合同約定執行。理論上來說,房子已經是購房者的了,開發商現在卻以這種“低階的藉口”去“強行奪回”房產,著實可惡之極!

    這個事件的核心是“利益”,購房者永遠會是弱勢群體

    我們換個角度,如果房產不是由7000元上漲至25000元,而是下跌至1000元,你說到時候是誰會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購房合同無效呢!估計真到那個時候,開發商早就“攜款”私逃了,最終受傷的還是購房者!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人的道德會不會淪喪、尊嚴會不會被踐踏,這個案例就是很好的驗證!

  • 10 # 史晨昱

    此前曾答題預測過,這12戶買家,勢單力孤,也不是什麼關係戶,開發商在巨大利益面前,絕對不會講什麼仁義道德,絕對無所顧忌,不顧吃相難看。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開發商沒拿到預售證,就銷售,簽訂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最高院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可惜,時過境遷,竟成為開發商對付買房者的尚方寶劍。

    開發商折騰購房者容易,購房者反訴開發商太難了。即使買家獲得開發商的賠償,最多10萬,20萬,相比房子從7000到25000的增值空間,基本可以忽略不計。

    良心喪於不義,契約止於金錢。這種事,不但西安,很多地方,比如石家莊,都發生過。

    親戚在石家莊買房,也遇到過這類事。石家莊長期以來樓盤五證不全卻大肆銷售,幾年前恰逢上方巡視,查出該問題,責令整改,不整改,不能繼續施工。這事一拖就三年過去了。開發商一方面說沒錢補手續,另一方面看到房價翻倍上漲,想毀約,說自己五證不全,合同無效。好在這盤規模大,有數千戶。結果,這麼多人,當然用中國最傳統的解決辦法,你懂的。開發商才罷休。

    高房價時代,金錢利益當道,房事怪相橫生。房價漲,開發商自己告自己;房價跌,購房者集體退房。這被房地產撕裂的人性!

    …………………………………………………………………

  • 11 #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這可真是個奇葩的企業,為了利益連自己的臉面都不要了,看似鑽了法律的空子,豈不知也等於被所有消費者拋棄了!

    法律分析:

    一、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簽定的購房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顯而易見,開發商肯定是還沒有取得預售證,但是,這沒證的房子是怎麼蓋起來的。

    不過,該解釋還規定,如果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預售許可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並賠償損失(利息、房屋差價)。這需要購房者收集證據來證明!

    二、開發商本性就是追逐利潤,可是吃相如此難看的卻不多見,以後還會有人買它的房子嗎!馬克思經濟學早就說過,有100%的利潤,商人就敢殺人放火!利益面前,這些企業那裡還會在乎誠信和企業聲譽。

    三、本來是保護交易的法律卻被不良商家利用,其實,反過來想,如果房價下跌,購房者會不會也如此退房。(不過,我的這種假設不會發生)

    四、法院判決看起來沒有問題,但是,他有違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購房者相對弱勢的地位,開發商做為專業的房企應該更清楚相關法律,明顯有欺詐的嫌疑!

    對於企業來說,要想長久的發展,企業信譽無疑是重中之重,這樣做無異於飲鴆止渴!

  • 12 # 深度軍備

    這個事暴露了個人的弱小,也說明有些開發商確實在鑽法律的空子。雖然法院判決開發商勝訴了,但這並不是光彩的勝訴,而是一種利用訊息不對稱對購房者的欺負。如果是房價跌了,那麼開發商肯定不會這麼做,說白了就是為了利益什麼都不顧了。陳女士一次性支付166萬餘元認購這套房屋當時肯定是得到了某種承諾的,不然誰也不會拿著百萬鉅款去冒險。

    開發商的惟利是圖總是暴露無遺,一房多賣、抵押房再度出售等明目繁多的欺騙購房者的招數很多。就有一對老夫婦因為是全款購買房子,所以不知道房子被開發商抵押,結果錢交了,房子住了兩年了,銀行狀告要將房子收走。每每發生這樣的事情,總是讓人心痛。不可否認夠房者有瑕疵,但是多數普通購房者對住房領域的知識掌握的不是那麼詳細是很正常的。

    房子的暴漲確實讓很多人失去了底線,特別是瘋狂的開發商為了利益根本沒有了任何底線。房子成了很多人的痛,這個確實是不正常的。這位陳女士當初花了166萬買這套房,如果投資在別的房產上可能也會升值不少,如今敗訴後只能被退後當初的購房款,等於說她的這些錢完全貶值了。所以說,房地產裡面套路多,普通人購房還是多小心,畢竟對於不少人來說一輩子積蓄就買一套房。

  • 13 # 譚浩俊

    雖不能說是現代版《葫蘆神判糊塗案》,按照法院的判決,都有法律依據。但是,死板地套用法律條文,是不是一定符合法律,起到揚善除惡的效果,就很難說了。

    還願此起開發商舉報自己的案件,從發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錯誤的軌道上執行的,是由開發商一手導演的。先是為了借人家的雞生自家的蛋,透過無證銷售吸納資金,然後面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檢查,我行我素,繼續大肆宣傳和無證銷售。兩年後,當職能部門再度檢查時,仍然無證銷售,但由於房價由7000多元/平方米漲到期 2。5萬元/平方米了,就開始耍賴,以舉報自己無證銷售的方式要求取消此前的售房合同。

    問題的關鍵是,面對開發商這種無賴行為,法院竟然以合同無效方式判開發商勝訴,而根本不考慮開發商錯誤在前這個前提,且不考慮政府職能部門已經早在兩年前就已經責令其停止銷售,可開發商仍然銷售這個事實,強行判決開發商勝訴,讓開發商獲取不該獲得的利益。,

    要是法院能夠尊重事實,就應當認定開發商從起步起就是違法的,就應當按照非法銷售來處理。要麼認定銷售有效,要麼依法沒收全部所得。如果將這批違法銷售的房產收歸國家,購房者可以接受,讓開發商得利,則購房者不能容忍。法官不能如此斷案,不然,公信力全失。更重要的,今後企業都可以按照此案,選擇先違法,再起訴。這也難怪,購房者利益受到傷害了,司法機關可以置之不理,開發商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了,司法機關就“依法”執行了。法律這把劍,到底該怎麼刺呢?

    在這裡,筆者有個建議,既然法院認定開發商的銷售合同是無效的。那麼,開發商收取了這麼多人的錢,是否可以認定為是非法集資呢?不然,開發商有什麼權力將這麼多人的資金聚集到一起。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改判,那利益受損的群眾就狀告開發商非法集資,並同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非法集資,看法院做出如何判決。總不能一屁股坐在開發商一邊,都判開發商勝訴吧?

  • 14 # 財經作家邱恆明

    開發商夠無恥的,自己賺了那麼多錢,看到有法律空子就鑽。作為一個機構來說,它當然更有利用法律的能力。

    在前一篇相關問題中,我就預測說,法院很可能會判購房合同無效,因為內部方式認購本就不再法律保護範圍。

    但為什麼要從道義上討伐開發商這種行為?因為法律不可能涵蓋一切、保護一切,社會的運轉更依賴於相互信任,依賴於共識,依賴於私下達成的協議大家都會去遵守。

    就像現在數字資產,數字貨幣一樣,目前國內並還沒有完善的法律來監管,也沒辦法進行獎懲,但國內依舊很多人活躍在這一領域,這全靠大家自覺,大家都信任背書了。

    當然節操碎滿地的也非常多,誰能在幾千萬利益面前經受住誘惑呀,幾千萬不夠,那麼幾個億呢,幾十個億呢,不少知名人士紛紛在利益面前投降,割韭菜之後逃之夭夭。

    這則西安開發商主動訴購房者案例,也是看到了幾百萬的實際利益,利益面前一切鬼臉都顯現出來了。

    需要指出的是,這則判例可能會激發更多地“無良”開發商效仿,那麼房價下跌時,勢必也會出現購房者利用這樣的法律空子,你來我往,把誠信和節操都扔在地上踩了。

    給我們啟發有二:

    1、儘量在法律框架範圍內行事;

    2、即便開放商打贏了官司,呼籲其他相關部門要重罰它,明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卻主動違法出售,這本就是開發商的不對。罰的金額比它獲利還重,給予重的懲戒,就不會帶出這麼不好的榜樣了。

    裡外都賺足錢,無良開發商真是夠不要臉了。

  • 15 # 城市與地產

    其一、這個事件反映出我們社會的契約精神非常不足!簽約時不考慮法律要約,毀約時死鑽法律空子!

    其二、開發商的確做事沒有底線,可能是銷售回款壓力,急於出售。罔顧行政法規,私下籤約。違法簽約在前,強狠毀約在後,導致極大的社會民憤!企業的品牌和信譽極大受損!社會輿論從重批評都不為過!

    其三、業主們私心太重,同樣罔顧行政法規。五證不全的情況下,如果說前幾年不知道五證不全不得出售,現在這一要求早已路人兼知!明明知道開發商五證不全,還擅自私下籤約,不是貪心是什麼?佔便宜的時候,忘記國家法律是保護你的利器,毫不憐惜地扔掉了利器!。風險來臨,到處哭訴又有何用?我們常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本案中,如果你不貪,豈會上當受騙?

    知法,守法,契約,不貪!這幾個字說說容易,身體力行又何其難!!!

  • 16 # 青衫褭褭

    這個分兩個層面來說:

    第二,但事實上,開發商在房價暴漲後,自爆沒有預售許可證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具有故意製造違約的主觀惡意,而購房者作為善意取得者,也不具備查驗其相關資質憑證的義務和能力,所以購房合同成立。法院不僅不應支援開發商的訴訟請求,還應該行文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要求按照法律法規對開發商進行查處。

    所以,就算一個完全不懂法的人,憑藉最樸素的是非觀和價值判斷,也知道該怎麼判,不知道這位判案的法官大人,怎麼做出的判決,佩服!!?

  • 17 # 奇葩財經說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的心裡就更堵了,作為購房者來說,還有比我們更弱勢的群體嗎?先從碧桂園、恆大等千億房企高週轉回籠資金說起,質量差的沒法住人,消費者花了天價買了一套危房不說,還沒地方維權,何其悲哀!

    我以為這已經是購房者最痛苦的事情了,但是我真的天真了!殊不知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無良的地產商繼續幫助我們“矯正”三觀。自己把自己以無證預售為由告了,最恐怖的是竟然還勝訴了?7000元一平的房子說回收就回收,轉手25000元一平再賣出去,做的一手好買賣,真真的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如果以後還有購房者買你們家開發的房子,那他真的是嫌錢多花不完、嫌事少不鬧心吶!法院判房地產商的行為違法我可以理解,但是懲罰措施呢?你罰他個傾家蕩產不過分吧?要不這種被人戳脊梁骨的事情將會屢禁不止!

  • 18 # 無奈且向上

    如此惡意的毀約行為,明顯違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法院依法判決有法可依,公正合理,無懈可擊。那麼最為關鍵的公平公正原則呢?法院在依法判決的時候,在考證合同不成立的同時,應該考證合同的主體甲方,在簽約時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約時,本身就已經存在著某種不對等,開發商自己掌握了有關商品房進度,預售證獲取時間等資訊,而購房者卻是一無所知。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以內部購房價為誘餌,與購房者簽定了購房合同,騙取了他們的購房款。

    現在又以沒有取得預售證為由,將購房者訴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這是明顯的合同欺詐,涉嫌詐騙。如果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更證明開發商有詐騙嫌疑。

    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從自己的不當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中獲利,這有悖立法初衷,更有失公平公正原則。

  • 19 # 風雨同心

    如果僅僅以無良開發商的勝訴而告終,這就是赤裸裸的侮辱法律尊嚴,挑釁國家政府權威,挑戰國家和人民道德底線。

    建議當地政府部門積極履職,保護人民利益和合法權益。第一追究當地住建部門稽核不實違法批建責任。第二追究當地國土部門違規批覆責任,限期收回土地使用權。第三取消該開發商行業准入資格,終生不得取用。對所有違建樓盤收銷售收入予以沒收,經檢驗合格由當地政府組織拍賣和銷售。並劃入當地財政收入。第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原己簽訂的購房合同予以作廢,同時按原價簽訂新的購房合同並辦理各項稅費手續級產權證件。

  • 20 # 智慧生活那些事兒

    這個案件,沒有看到判決書原文,真不好判斷到底怎麼回事。

    首先,開發商沒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房屋,法院判定合同無效,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

    其次,判決書中法院是要求開發商將房款退回了事,還是另需補償消費者房產增值費用?以及對開發商還有什麼額外懲罰?開發商在法院判決中的總支出是否超過房產增值收益?

    這些都是受眾未知的。

    明確一點,消費者購買五證不全的房屋,導致財產損失,消費者也是要承擔責任的,畢竟相關法律擺在那兒,你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是,這起案件的主要責任方在開發商。

    正常情況下,法院應判開發商返還消費者購房款,並按責任比例賠償消費者房產增值費用,另外還需對開發商的無證銷售行為進行懲罰性罰款,賠償加罰款總額理應超過開發商違約收益,也就是房產增值收益。應為開發商雖是原告,但其行為第一,擾亂了市場,第二,破壞了社會誠信,第三,對消費者造成了實質損害。

    如果法院是這麼判的,那這起案子一點問題沒有。

    如果法院只判開發商退還房產,既沒有增值賠償,也沒有對開發商無證銷售行為懲罰,或者兩者想加低於房產增值和懲罰支出,那這個法官恐怕就是被開發商收買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大叔在外面做人仗義大方,給女人花錢以後又算計回去是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