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司機煩的人

    應定強姦!刑法、刑訟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系強姦罪。法律中沒有說明夫妻之間強行發生性關係不定強姦罪。

  • 2 # 心境XJ

    請問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強姦性的,這個女會上告法院嗎?不知有沒這種案例。假如真有這種女人上告到法院,而丈夫被判強姦罪入獄,請問這還是婚姻關係嗎?這女人為什麼還要結婚?這應該是一對仇人結婚,報復陷害仇人老公。所以說,在婚姻存續期內,一般情況下,女人是不會告丈夫強姦,哪怕還存在那麼一點點感情,也不會告的。如果真有告丈夫強姦的,這女人肯定是仇深似海,和丈夫有血海深仇,必須把丈夫送進監獄。

  • 3 # 抖音時光公會

    不算....目前沒有婚內判決的案例。

    那是共同義務,除非你能證明婚姻已經實際破裂。名存實亡的婚姻算強姦。

  • 4 # 專修豪華車

    樓主問這個問題,其心可見啊,告訴大夥現在為了戶口,房子,車牌,假結婚的人非常多,假結婚就是辦結婚證不結婚,法律上是夫妻其實沒什麼關係,樓主想霸王硬上弓了。我勸你還是別想了,法律規定強迫婦女做不願意做的事情即可判定,套路越來越多,做法越來越奇怪

  • 5 # 輕風拂彩雲

    結婚後跟老婆強行同床違法?算強姦?既然結婚了,就形成了夫妻事實,既然是夫妻又何來強姦一說,最多也就算是家庭暴力。因為辦事要有證據,國家給你發的結婚證,就是證明了夫妻行事的合法性。一個女人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就是跟不再愛的丈夫趕緊離婚,離婚後他敢再硬來,那就真正的強姦了。

  • 6 # 雲自飄1

    據我所知我國法律幾乎不承認婚內強姦,我個人也認為不應當承認婚內強姦。只有二種例外,一是兩人已經判決離婚,但判決效力待定的情況下可能出現婚內強姦的特殊情況。從司法實踐來看,有這樣的判例。二是丈夫協助他人強姦妻子,丈夫作為該強姦案的共犯。

  • 7 # 雨軒品茗2

    總有人對這個問題很好奇。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換個思路來分析。什麼叫婚姻?婚姻關係的本質是性生活。什麼叫結婚證?結婚證就是政府頒發的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證明。你手裡拿著自願發生性關係的法律證明,卻指控別人違揹你的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是不是有點無恥?這是一般情形。特殊情形除外。比如,女方因感情破裂已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後,法院尚未判決,即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尚在存續,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的,可認定為強姦。因為此時女方已經明確的透過法律程式表達了拒絕繼續性關係的意願,男方不能再認為女方對性關係有承諾。

  • 8 # 太極起式--涅槃

    屬於強姦。關鍵是取證,你強烈反抗了嗎?如果你反抗了可以驗傷取證。所謂半推半就女方完全就拿不出證據。就不屬於強姦。再說夫妻關係,結了婚,就要履行夫妻義務包括性需求。女方不願意,男方同樣可以取證提出結束夫妻關係(法律會保護男方),而不能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這樣法律只會保護女方)!

  • 9 # 冷酷的保溫杯

    我只能呵呵了!照這個說法,這輩子我也是呆在獄中了!倆人吵架了,生氣不給,又沒有別的辦法緩合兩人的關係,現在有錢了,可以買項鍊戒指衣服,或者吃頓大餐,就可以讓她高興,過去不行啊,沒錢,吃飯穿衣都是計劃著來,所以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硬上,且立竿見影,百試百靈

  • 10 # 雪煮清茶

    從理論上來說,對照強姦罪的定義,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法條並未註明是否是夫妻關係這個前提。所以,婚內違背女性意志理論上也是強姦。

  • 11 # 嘉才律師

    這個問題不能籠統作答,只能分情況作答。在正常的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直接採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或其他與之相當的手段使之不能或不敢的方式與之發生性關係不能構成直接正犯,說白了,就是持證上崗,合法但不合理,會影響夫妻家庭關係。但造成妻子受傷或長期採取此手段,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虐待等其他罪名。

    如果採取幫助或教唆等方式使他人強姦妻子,則可能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當一審法院判決離婚但在效力待定期間且男方未上訴,此時雖然從法律意義上依然是夫妻關係,但很明顯雙方的婚姻關係處於一種極端不正常的狀態,此時丈夫採取上述方式強姦妻子的,可以認定為強姦罪。

    對於假結婚的或婚姻無效但有結婚證的,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規定 ,本人認為應當視同為正常持有結婚證的情形,因為刑法的最重要原則就是罪刑法定。

    對於上述問題的理解應當從法律體系的角度上去理解,還要熟知法律理論。這裡涉及到夫妻的性福權行使,無過當防衛的法律衝突及其他法律之間統一等問題。如果光看看條文就能認為你懂法,那人人都是法官或律師了。

  • 12 # 恩菲思茶話會

    婚內強姦在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如果使用暴力造成婦女傷害多以傷害罪或虐待罪提起起訴.婚姻關係是一種基於雙方合意的民事契約關係,婚姻關係的建立對夫妻而言都意味著一種承諾,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生活無疑應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許多夫妻在長期分居下或等待訴訟離婚期間,妻子不再願意與丈夫有性行為屬人之常情,但是法律更尊重契約,所以在婚姻契約存在的情況下很難規定婚內強姦.所以法律界爭議很大.

  • 13 # oye月黑

    這個不能單純的看是否構成強姦罪的各種條件,現實生活中一般情況下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強行和自己的配偶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按強姦罪論處。所以夠不夠成強姦罪主要看婚姻狀況。

  • 14 # 快活林K

    肯定是構成強姦!法律有明文規定,只要是違背女人意願而強行發生的性行為,即違法!

    試想,如果不構成強姦,那女人地位還“男女平等“嗎?女人不成了男人的工具了嗎?

    當然如果是女人[呲牙]在婚內強行與男方發生**,法律上沒有條款屬犯罪

  • 15 # 攀談生活

    一般來說。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是不構成強姦罪的。

    那麼,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違法呢?人們常理來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講是男女雙方之間一種相互義務。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內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不具有違法性。當然,這個強行發生性關係行為傷害到一方身體健康時,它也具有違法性的。

    那麼,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一定不構成強姦罪呢?答案是否定的。

    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正準備離婚時,無論是協商離婚、調解離婚期間,還是法院訴訟離婚判決還未生效時,如果丈夫還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就具有了違法性。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發生性關係是違背婦女意願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的意志的,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因此,當夫妻關係發生破裂或離婚時,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可能會觸犯刑法,構成強姦罪。

    妻雙方應該互敬互愛,相敬如賓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應該發生婚內強行強行發生性關係行為,否則,也是對對方的一種傷害。友友們,你們覺得呢。

  • 16 # 下定決心去爭取勝利

    無論是婚內婚外,只要是違背婦女意願的性生活,都構成強姦罪,只是在我們的正常生活中,婚內的性生活都被人們忽略了,都認為是應該的,無論婦女願不願意?人們都說是對的,其實這個認識是錯誤的,婚姻法不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規定只要是強排婦女的意願進行性交,這就是強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婚內的強行性交不按強姦罪論處

  • 17 # 想念農村的日子2

    婚內,就是己結婚在內,既然是夫妻洞房正常的,若如不想與這男一起睡,那乾脆不結婚,到底這女嫁這男圖個什麼呢,只有她才知,結婚了不想與他睡,估計為錢吧,按古代風族講女人嫁了男人後就是男人的人了,要三從四德,相夫教子這個鐵的定律,不知你們又何看法

  • 18 # 寫作情緣

    那麼,怎麼才算婚內強姦?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揹他人意志,強行甚至採取暴力手段與之發生關係的行為,是對他人性權利的侵犯,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婚內強姦是屬於家庭性暴力行為。

    這是法律對婚內強姦明定典型,以正視聽,來告誡大家,不要以身試法。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算婚內強姦造成的性暴力案件呢?

    這就是指,婚內夫妻感情不合,夫妻分居的情況下,男方違背女人的意願,強制發生性關係的。

    在這裡,不免有些人不免會問,要是夫妻間起了一點小磨擦,妻子分床獨睡了幾天,甚至一月,男人在妻子半推半就中強行發生了性關係,算不算婚內強姦或性暴力?

    這種情形,當然不算,這只不過是婚姻其間“天上下雨地上滑,兩口子吵架不記仇”的浪漫小插曲。

    想想,婚內的感情升溫,就是由熱到冷,冷到熱的不斷營造,才會有“床頭打架床尾合”的溫馨。當夫妻間有了隔閡,磨擦,老公用親熱,曖昧的粗暴中去擁有妻子,而妻子也是半推半就中奉迎了男人,那是解決情感危機的調解濟,更是感情升溫的助力器,不但讓夫妻間沒了隔閡,還有了一種“洞房花燭夜”“小別勝新婚”的浪漫,甜蜜,溫馨。

    這種夫妻粗暴加溫柔,那是愛情的根源,夫婦何求?

    而婚內的強姦,性暴力,那是指夫妻感情破裂,達到分居,並且到了離婚的地步,而發生的強制性性行為。

    象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中,男主不顧女主的意願,更是違背女主對他的排斥,反而用家暴的方式,打得妻子屈服。而後,在廚房,陽臺,不斷強暴妻子。

    最後,男主為此負出了承重代價,被判婚內家暴,強姦,性暴力數罪併罰,真的是為女人伸張了正義,大快人心。

    至此,步入婚姻的夫妻,一定要彼此珍惜,互惠互敬的營造夫妻情感,千萬別在做傷害感情,傷害彼此的事,一旦踏錯,那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悔恨一生,對嗎?

  • 19 # 雨點帶清風

    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嗎,是否違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婚內在女方不願意的情況下,採用暴力強行發生性關係,是構成強姦罪的,如果女方起訴,男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種婚內強姦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傷害的大小,進一步合理,公正的判決。

    對於這種問題,很多丈夫不理解,也不明白,為什麼合法夫妻婚內強行和妻子發生性生活,還會違法,甚至成為強姦犯。

    國家多年前,為了保護婦女的相關合法權益,制訂出臺了這部法律法規,目的是保護作為弱者女人的一方,出發點是好的,從另一方面講,畢竟夫妻之間,女人也是弱者,這是我們普遍所公認的,所以,這就不難理解婚內強姦這個詞了。

    一般來說,社會上這種案件很少,如果有,都是那些夫妻感情不好,婚姻破裂,正在協商,或透過訴訟離婚過程中,丈夫在沒有徵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採用脅迫,暴力,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生活關係時,妻子報案,才被認定為強姦罪。

    實際上,在夫妻性生活的選擇權上,男人卻成了弱勢的一方,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如果男人不願意過性生活,女人強行與丈夫發生性關係,並不會構成強姦罪。

    所以,有時候男人的確很無奈,按理說,夫妻婚姻存續期間,都有義務配合另一方的性生活要求,使之婚姻美滿,增加夫妻感情的粘度,對這段婚姻大有好處。

    如果一個女人,因對這方面不感興趣,就不滿足丈夫的性要求,那男人花那麼大的資本,娶老婆有什麼用,還不如自己自行解決,或者控制一下情慾,這樣的話,既不用花高彩禮娶老婆,又不會因控制不住剎車時,犯下強姦罪。

    夫妻之間,應該在感情不破裂,女人身體無不適的前提下,積極配合夫妻性生活,雖然女人是弱者,受到法律保護,但作為妻子,也要多理解丈夫,不能因為老公不本事,掙錢少,日常生活中的不如意,就發怒於丈夫,拒絕性生活,這是不符合客觀的。

    現實中,那一對夫妻恩愛,性生活協調,他們的感情就非常牢固,生活過得有滋有味,有些女人,拿著雞毛當令牌,把男人的愛好當成弱點,去控制丈夫的軟肋,這種看似聰明的做法,這是迫老公出軌,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前奏,現在很多人離婚,都與夫妻性生活得不到滿足有很大關係,一個聰明的女人,不需要自己有多大本事,只要做好丈夫的貼心寶貝,就可以征服這個男人。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在沒有協商,或正在起訴離婚前,因小矛盾,婚內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不具有違法性,但是,如果在強行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有意傷害她人身體健康時,它也是屬於違法的。

    那麼,我們怎樣去介定婚記憶體續期間,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違法,要根據當時的情況而定,比如,夫妻感情破裂,以經分居,在協商離婚事宜,或司法正在調解,法院也受理了此案,因訴訟離婚判決還沒有生效,在此期間,丈夫在妻子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暴力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都屬於強姦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都構成強姦罪,同時,當夫妻關係發生破裂,正在透過訴訟離婚時,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也是觸犯刑法,構成強姦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夫妻之間,要好好珍惜,相沬以儒,相愛如賓,雙方感情好,比什麼都重要,所以,每一對夫妻都要體諒對方寂寞的無奈,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成為仇人,丈夫就要自重了,有生理需求的時候,要剋制,不要衝動,如果控制不住,恐怕代價太大,得不償失,既然她己不愛了,也沒有必要再想她,今日暫時還是名義上的夫妻,明天有可能成陌路人,夫妻走到這種地步,也許緣分己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各自安好吧。

  • 20 # 張力作

    婚內強行發生性關係,構不構成強姦罪,要分成幾種情況來理解。一般夫妻雙方在合法婚姻續存期,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很難被認定為強姦罪。合法夫妻,在性生活上有責任的存在,也有義務的存在。

    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現在我們來分析什麼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會被認定為強姦罪。

    一,夫妻分居超過兩年。我們知道夫妻感情破裂,申請離婚的條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超兩年。兩年後,男方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構成強姦罪。因為你們的夫妻關係已達成感情破裂的事實,女方可以追究男方強行發生性行為的強姦罪後果。

    二,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期間發生的強行脅迫性性行為的,也有可能被女方追究強姦罪。

    另外,男方有重婚、家暴、吸毒等行為,被女方提起離婚,調解無效的,也會被法院判定雙方離婚。在這種情況下,男方強行跟女方發生性關係,也有可能被追責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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