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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司學勇

    立法的標準就是社會正義的體現,在極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就代表了現行的社會正義標準。兩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相互包容促進的,但也會出現極端情況,社會規範的某些領域可能在社會道德規範之內,未進入法律規範的內容,所謂正義就是其行為符合社會傳統道德規範標準,但卻沒有相關法律條款明文規定之外的行為,從當代社會發展來看,依法治國是發展根本,全社會成員都要按法律法規辦事,絕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上的行為發生,為此,理性地行使其權利,要用法律意識保護自己,不要以所謂的“正義”社會標準來造成自己不可挽回的局面。

  • 2 # 何律說法

    這個問題其實不太好回答。

    簡單來說,惡法非法是一個目前來說普遍接受的法理學觀點,也就是說一部違反人類基本正義感的法律就不是法律,這個時候法律與正義相沖突,法律失去其應有的定義正義的功能,自然應讓道於正義。比如說納粹的法律規定可以屠殺猶太人,這樣的法律與人類基本的價值觀念相悖。

    相反,只要不是違反了最低限度的正義原則,當法律已經生效的情況下,不應以法律規定與自身的正義觀念相左就去違反,否則社會將失去基本的規範準繩,此時所謂的“正義”當讓道於法律。當然,為防止法律滑入違反最低限度正義的深淵,就需要民主的立法,良好的司法,規範的執法與保障,適當推動法律修訂使之更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正義。

  • 3 # ALways2

    法律為大,人是以群居為主。所以法律也就意味著規則。人人要守法,這樣才能人人公平。

    正義表現為道德,這是在人與人生活中自然提現出來的,正義提現在於一個情上,所以也比較貼合生活。這也是好多人所以嚴格要求的,畢竟在大自然和危難中,不是自己一個人能解決的。

    好多人總以為正義與法律同等,不分彼此,雖然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但是法律比正義有更高的權威,也是大家在一起共同生存的規則。就像一些事情(失手把罪犯殺了),雖然你的做好很有正義感,為民除害,但是法律規定人人都有生命的權利,所以你觸犯了法律(法律賦予人的生命延續性☞正義的要求),需要承受相對應的法律規定。

    理性思維對待這個問題就知道兩者的區別。

  • 4 # 莫忘初心242650426

    二者本質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現實社會生活中,如果出現不一致性就是法律與正義的悲哀。

    不是執法者人為因素造成的人情案,關係案,或者有意無意的形成寃假錯案,二者怎麼可以對立起來呢?

    假如是寃假錯案導致的與正義的對立,當然要支援和維護正義,還需要說那個重要嗎?

    正義是不可戰勝的。即使偶爾出現了由於寃假錯案與正義的對立,從法律結果的現象上看,似乎正義是不正確的或者不完全正確,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絕大多數時候,證據支撐的事實真相會大白於天下。

    雖然已經時過境遷,有可能物是人非了,可是事實就是事實。證據及其千年文約會說話。總有一天一些個案的法律與正義對立現象,會還原為一致和高度統一的。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是個時間問題。

  • 5 # 牽魂568

    法律起源與官方,正義來源於民間,法律主要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政權,正義主要是維護自然的人權,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維準,當然國家沒有法律將生靈塗炭,人民沒有正義也將生靈塗炭。論法律與正義對立時如何是好,法律在民間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很多時候法律為了維護法律本身的權利是解決不了民間是非的,當然法律肯定也是維護正義的,有個退休教師,七十多歲,因為眼睛被公交車門夾壞了,想討說法,但是處理過程中侵犯了全車人的利益,最後自己是受害方正義的一方卻被全車人辱罵,甚至毆打,這個時候只要法律能夠維護她的利益,但是能不能達到她想要的處理辦法就另當別論了,這個時候也可能只有槍桿子能夠維護自己正義了,當然你在維拿槍桿子護自己正義的同時也可能觸犯了法律,那麼就對立起來了,那麼對立起來後怎麼辦,這個問題估計從古至今都是個問題。

  • 6 # 真葡萄樹

    所謂正義,就是人的信念信仰價值觀!

    所謂法律,都是立法者的信念信仰價值觀在機制流程體制制度方面的呈現表現表象,法律必須出自立法原則,是立法原則的表現表象;立法原則,就是與法律相關的人員的共同信念信仰價值觀,也就是相關人員共同信奉的正義。

    也可以說,法律出自相關人員信奉的正義!或法律是相關人員踐行正義、修煉正義的機制流程成果或表現表象之一。

    所以,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發生法律與正義衝突的問題!

    因為本來法律就是人們踐行修煉正義的機制流程成果或表現表象之一,也是公平正義本身,其功能作用就是幫助人們在面對法律規定的事物中去不忘正義還至正義、檢驗自己考量自己是否背離了公平正義!

    如果出現法律與正義的衝突,一定是相關人員的目的目標不是為了認識正義、踐行正義,而是在利用公平正義去實現別的目的目標,其嘴上說的公平正義只是個幌子或忽悠人的標語口號,其真正想要的既不是公平正義也不是律法法律,而是法律與正義之外的東西!

    所以,凡是出現法律與正義的衝突,一定是其法律不是出自相關人員的共同信念信仰價值觀,或相關人員一定沒有建立起公平正義的信念信仰價值觀或一定是拿別人的法律來實現自己的諸如“做強做大”“民族崛起”“小康社會”……等目的目標的,或者是拿自己的法律去約束別人的思想行為來實現自己想要的結果的。

    法律本來就不應該是拿來約束別人的,法律是自己踐行公平正義的關鍵交付成果或表現表象,法律是幫助人們認識公平正義的關鍵機緣機遇!

    如果人們不是為了認識正義、踐行正義、傳播正義去制定或遵守法律,都是在裝逼作秀扯犢子,最終都是沒有意義的!

    一個人信奉的正義就是一個人看到的真相弄明白的道理,也就是一個人的道,一個人不是為了看到真相、不是為了弄明白道理、認識道、修煉道、傳播道去制定一個機制流程、律法制度或寫一部書,也就是不是為了傳道授業解惑才去制定或踐行法律,而是為了約束自己或別人去實現其他目的目標都是裝逼作秀扯犢子,都不能脫離輪迴或封建週期律,所以靠制度管人、依法治國……都是偽命題!

    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去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建立踐行修煉共同信念信仰價值觀,並把此彰顯在機制流程律法制度、學習成長、產品服務、市場客戶以及財務等成果之中,才是人間正道!

  • 7 # 風嚎777

    正常情況下,法律和正義不會形成對立。

    就全球而言,無外乎國家體制不一樣,有共和制,聯幫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有民主,有獨裁,有富裕的,有貧窮的,有法制的,也有德治的,還有人治的,不管什麼樣的國家,對正義基本都是認知,即便明知自己的行為不正義,也要找個理由把這種行為粉飾成正義。

    比如美國明明是薩達姆把油田收歸國有,損害了美國的利益,美國是小虧都不吃的,一定要設法報復,正好國內暴發了911事件,911事件激怒了全世界人民,於是,美國主導的反恐順理成章的成為正義行為,這一下可好,美國看誰不順眼,就說誰是恐怖份子,誰就會被恐怖籠罩著。

    伊拉克首當其衝,全世界最恐怖的情報機構美國中情局,裝模作樣,信誓旦旦說伊拉克有大量殺傷性武器,於是美國集結大兄小弟,對伊拉克進行毀滅性打擊,伊拉克亡國了,伊甸園成了煉獄,可是,挖地三尺也沒找到殺傷性武器,如果美國是個守規矩的囯家,聯合國有法可依,他們自己也叫喊著打擊伊拉克有法可依,這就是正義與美國法律的衝突,面對強權,誰來主持正義?

    我們把範圍縮小,以一個國家為例,因為題意是正義與法律,只有國家才有立法權力。

    文明發展到今天,世界上任何一個角落,雖然仍然有食不果腹,衣不蔽體的人群,但文明已經波及到他們,沒有哪一方國土上的人連正義與邪惡尚且分不清楚者,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的立法是不會與正義衝突的。

    如果象美國一樣顛倒正義的概念,比如美國在全球肆意妄為,想制裁誰就制裁誰,每每還是與美國法律為依據,並揚言是正義之舉,殊不知他們的制裁讓多少人無端走向貧窮,多少國家從先進變成倒退。

    誰來主持正義,推翻他,打倒他,正義才能得以伸張。

    回到正題,在我們國內,很難遇到法律與正義衝突的時候,如果有,肯定要支援法律,因為法律是強制性的,正義則是感性判斷,盲目決策是要付出代價的。

  • 8 # 辛佑之

    法律和正義不相背,是相輔相成的。

    ☆法律維護正義、伸張正義、彰顯正義。法律是正義得以維護的保障,如沒有法律,就是正義也可能得不到伸張,也不可能得到彰顯。

    前不久“崑山龍哥事件”,如法律不正,何來正義彰顯。大家知道,過去冤假錯案,不就是法律不健全,使正義處處被強權被惡霸所欺凌嗎?這隻會造成社會的弱肉強食、惡行橫行,社會混亂、土匪猖獗!

    ☆正義促進法律、完善法律、健全法律。法律不健全,跟不上時代發展需要,需要社會實踐和正義來促進修改完善。這種例項很多,立法逐年健全完善了。

    ☆法律未允許前,應尊崇遵守法律行事。哪怕你再正義,只能是情有可原,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我不是藥神》中程勇後期用自己的錢倒貼錢走私進口藥,救了許多白血病人的命。但走私賣假藥(此處是指無正規手續的真藥,而非真的假藥)就是犯法,一樣判刑5年。

    “法無授權不可為”,大家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行事,自由是美好的!

  • 9 # 難得糊塗86868

    法律是由立法機構制定,由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而正義則是表示本質上的公正,是有利於人間正道的行為思想。法律會出現偏差,而正義卻註定長存!

    一個真正民主集中制的政權,在立法的過程中,首先要保證其公平、公正,弘揚正義,讓國家機器在公平公正的正義中執行,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保證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國家繁榮昌盛,執政通暢穩固。法律應該包涵正義,二者應是完美的統一,不可以對立。

    如果法律和正義發生對立時,就有必要對法律的正確性可行性加以審視和修正。當對立不可調和就意味著國家機器出了問題,當然正義更重要。我們應該敬畏法律,弘揚正義!

  • 10 # 翟永立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通常見於以暴制暴,或以暴力手段解決長期被人欺壓的情形。法律一般不主張以暴制暴的行為,但是遇到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權力的時候,即使使用了暴力,法律的天平也會傾向於正義。還有一種情況,比如本人曾經遇到這樣一個案子 (涉及人物均為化名 ) :王某與李某是鄰居,王某仗著身強力壯,有點錢,長期勾引霸佔李某的妻子,並多次性侵李某的未成年的女兒。李某忍無可忍,在某一天晚上,趁王某不備,用刀捅死了王某。事後,李某自首,在左鄰右舍看來,王某該死,李某的行為是正義的。但是李某的行為不是發生在王某實施犯罪的時候,即犯了故意殺人罪,因此,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司法機關在考量正義與法律相沖突的時候,一定要判斷維護正義的人所採取的手段,造成的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慮,儘可能的維護社會的正義 !

  • 11 # 狼煙一九三一

    法律和正義對立的時候,哪個更重要?

    首先的弄清什麼是正義?正義者是在道德框架內的涵意。

    法律是在道德制度基礎上制定的規則。

    在政治清明,道德正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制度先進,各項事業蓬勃發展,這種情況不會出現。

    相反,政治昏暗,道德惰落,人民流離失所,社會制度落後於時代發展,各項事業不但不前進反而後退就會出現各種與法律相違背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正義就顯的尤為重要,因為制定法律的依據是社會制度,社會制度決定了法律的正當性,因此只有對社會制度進行徹底革命,建設新的制度才能從根夲上解決社會的一切問題!如在封建社會的正義是維護地主階級利益的,只有推翻封建社會制度才能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才能彰顯公平正義!

  • 12 # 飄揚過海一艘船

    首先對您讚美,您能提出這麼高素質的問題來,看得出您很有文采,真棒

  • 13 # 古法針灸遷安張秦

    法律和正義對立的時候,哪個更重要?

    什麼是正義?

    正義是道德框架內的東西,是民心民意的代表。

    法律在制定之初也是在道德制度基礎上制定的,同樣也應該是民心民意的體現。

    法律和正義本質上應該是一致的!都是民心民意的體現!

    法律和正義發生衝突,只有兩個辦法:

    一、修改法律,順應民心民意,支援正義!

    使法律重新回到代表民心民意的原點和本質!

    二、在現有法律範圍內,最大限度順應民意民意,支援正義!

    一句話,民心民意永遠都是對的!正義永遠都是對的!

    需要修改的只能是法律!

  • 14 # 立志八戒

    說一個法律上的著名“命題”給大家想一想。

    《炸~彈命題》有一個恐怖分子,在公共場所安裝了一個定時炸~彈,威力巨大,一旦爆~炸,會死傷慘重。

    警方已經抓獲了甲,乙,丙,丁四個犯罪嫌疑人,並且確認犯罪分子肯定在他們之中,炸~彈的具體安裝地點只有犯罪分子一個人知道!!

    問題來了!

    現在,一部分人的意見,為了保證更多人的安全和權力,提出刑訊逼供甲,乙,丙,丁四個犯罪嫌疑人!!

    另外一部分人不同意,為了捍衛司法正義和程式公平,保護另外三個人安全和權力!!

    大家覺得呢!!?

  • 15 # 文刀沐子

    這好像是個偽命,法律和正義本來是一體的,正義的凝聚即法律,法律的精氣就是正氣。把法律和正義對立起來,就好比使人身首異處,問:身子和腦袋哪個更重要?但,實則不然,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有意義的。

    正義是客觀存在的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倫理反映,具體說來就是民心、民益、民志。但,法律卻是很主觀的統治階級的暴力意志。正義是恆真的浩然之氣,法律卻有良法和惡法之分。當法律掌握在良人手中時,他們操控出的法律就是正義之劍,正義和法律二者完全一致;然當惡人操控法律的時候,它們鼓搗出的法律全是維護自己權欲的工具即:惡法!

    在此情況下,法律和正義就會產生根本性對立。

    從哲學上說,法律和正義對立時,當然正義更重要。但現實中,當惡法和正義對立時,只有英雄豪傑敢秉浩然正氣,與惡法鬥爭到底!

    我說這個問題有意義,是因為人們長期以來受了一些西崽的騙,他們毫無原則地鼓吹法律至上,法律萬能,法律神聖,法律就是正義的化身等觀點,卻沒有告訴人們,法,有良法和惡法之分,惡法不但不神聖不正義,反而是對人權的踐踏和對正義的褻瀆。例如:美國關於人人可持槍的憲法第二修正案,每年導致近兩萬無辜者受槍而亡,幾十萬人受傷而喪失生活自主能力。

    弔詭的是,全世界的人都把關注的目光投到戰亂地區,例如:敘利亞,阿富汗….殊不知,美國大多數年頭,因槍死傷的人數遠遠超過全世界戰亂死傷人口的總和!

    這就是說:惡法不僅背義作惡,還能麻痺民眾,掩飾罪惡。

  • 16 # 大河灣精靈

    公道之法,是為多數人民服務之法,即為良法,即是正義的體現和警衛。偏袒之法,是為少數統治階級和利益集團服務,即為惡法,即是邪惡的體現和保鏢。

    正義即正確和公義。人傑發現或歸納真理,公眾普遍認可即是特定時代的正義。

    良法與正義的精神統一,是對正義的底線守衛。正義的範疇大於法律。正義營造普遍秩序,法律約束特殊秩序。雖然二者節制範圍不同,但是同為正向力量,同為建設良好普惠環境。

    惡法與正義對立,是少數竊取國器之賊與大多數勞動人民的對立,利益衝突,矛盾尖銳。人民若不能推動統治階內部革命以更接近人民大眾,就得直接聯合動手推翻黑暗統治,這已被歷史反覆證明。惡法背後有惡人。正義只有在能改變和消滅惡人後,才能建立代表人民意志的政權,作為上層建築組成部分的法律才能體現大眾意志利益,才能是正義的利器。

    良法也可能因為人為因素被執行成惡法。所以加強全方位的監督處罰,保證執法人員純潔公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只有全民參與、公開透明、全程監督,才能將“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大蓋帽”減至最少。

    在法律與正義對立時,法律已走向邪惡,當然是正義重要。只有高舉正義大旗,英勇鬥爭,才能重建良法善治。

  • 17 # 上海律師張鶴生

    各司其職,就是正義——柏拉圖

    例如,在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律師應履行盡力維護原告利益的職責,被告律師應履行盡力維護被告利益的職責,法官履行居間裁判的職責。透過這個角力過程做出的判決,基本是公平正義的(有時會有或大或小的偏差)。如果律師認為自己當事人的要求雖然符合法律,但不道德、不正義,從而不盡力維護他的利益,或者三方坐下來討論是非,而不是透過提交證據等法定程式來證明,反而不利於正義的實現。或雖糾正了偏差,實現了個案正義,但不利於社會長久正義的實現。

    再比如,在審判二戰戰犯、審判“四人幫”等這些結局大體已定的“正義”的審判當中,戰犯和四人幫是必須有辯護律師的,以此彰顯審判的公平正義,讓世人信服。

    柏拉圖的這個觀點與亞當·斯密的思想是一致的。如何實現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亞當·斯密說:“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師或麵包師的恩惠,而是出於他們自利的打算。”——每個人合法追求自己的利益(或者說履行自己的職責),社會的利益(或者說“正義)最終會實現。

    因此,這個問題的直接的答案是:當法律和正義處於對立的時候,履行自己的職責是最重要的。

  • 18 # 來風102781141

    前言

    這個問題實質上是法律的價值(以下簡稱法的價值)構成要素之間發生衝突時,那個要素更為重要。法的價值主要有如下幾個種類:秩序、正義、自由、人權及效率。由於人的需求的多樣性,在實踐中,不同型別的法的價值就有可能發生一定的矛盾和衝突,比如秩序與正義衝突,或者自由與正義衝突,等等。本問更具體的指向是當正義自由等價值要素衝突時,那個更重要?

    很多人定會認為,正義最重要!

    很好!恭喜你——

    你答錯了!

    你之所以錯了,是因為你違反了價值衝突解決原則中的“價值位階原則”!

    那麼,當正義與效率衝突時,那個重要?

    這得依據價值衝突解決原則中的比例原則和個案平衡原則來作出正確的判斷。

    要比較全面具體的解答本問,需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鋪墊。下面就法律概念的主要內容、法律的價值等方面的內容發表淺見

    (正文

    一、法摡唸的主要內容

    之所以標題為主要內容,是因為本文僅就與本問有關的內容進行介韶。一個完整的法概念,起碼要由法概念的爭議、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本質的看法、國法——法概念的交集(國家現行有效的法律)、法的作用及法的侷限性等內容,而本文僅就前三部分的有關內容進行闡述。

    (一)法概念的爭議。這是人們關於“法律到底是什麼”的不同看法。一般認為,法律就是立法機關制訂頒佈實施的規則(命令)。但法理學(法哲學)的一個基本任務就是要對人們習以為常的觀念進行哲學層次的反思,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人們便會對立法者所頒佈的規則(命令) 的看法產生質疑。

    以是否承認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概念的(非內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聯絡為標準,可以將人們關於法律概念的爭議分為實證主義和非實證主義兩大陣營:前者,不認為法律和道德不存在概念的必然聯絡,而後者則相反。

    1.法律實證主義。其定義要素是:權威性制定和社會實效。分為分析法學、法社會學和法律現實主義兩個派別。

    2.非實證主義。分為古典自然法學和第三條道路兩個派別。

    (二)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

    1.法實證主義者側重於研究實際存在的法律(實然法),認為法律的存在與法律在道德上的好壞是兩個不能混同的議題。因此,其核心觀點可以被概括為惡法亦法,即道德上邪惡的法律也是法律。

    2.非實證主義者側重於研究法律在道德上應當是什麼的問題(應然法),認為法律的要求不能同道德的要術相牴觸,法律的效力依附於道德。因此,其核心觀點可以被概括為惡法非法,即道德上邪惡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

    (三)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本質的看法

    1.法的本質最初表現為法的正式性。體現在如下方面:

    (1)法總是公共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制定或認可的;

    (2)法總是依靠正式的權力機制保障實現;

    (3)法總是藉助於正式的表現形式予以公佈。

    2.法的本質其次反映為法的階級性:

    (1)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從表面上講,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2)法所體現的國家意志實際上只是統治階級意志,國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統治階級意志;

    (3)法律必然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但在某些情況下,出於緩和階級矛盾的需要,也可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願望和要求;

    (4)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識志是反映統治階級作為一個整體長遠利益要求的意志,因此,其並非個別統治者的意志,也不是個體統治者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社會性(物質制約性):

    (1)法律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係的反映,經濟關係的中心是生產關係,生產關係是由生產力決定的,生產力的不斷髮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

    (2)按照這種觀點,國家不是創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質存在子國家與社會的對立統一的關係之中;

    (3)法律歸根結底是被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但其具體內容卻可能受到諸如道德、宗教、習慣等其他非經濟因素的影響。

    (四)國法——法概念的交集(國家現行有效旳法律)

    1.國家專門機關(立法機關)制定的法(現行法或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決中創制的規則(判例法);

    3.國家透過一定方式認可的習慣(習慣法);

    4.其他執行國法職能的法。

    二、法律的價值

    (一) 法的價值的含義

    1.法的價值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即法律作為客體對作為主體的人的需求的滿足。

    2.表明了法律對於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不包括負面意義)。

    3.既包括實然法(實際存在的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應當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價值的種類

    1.秩序

    (1)法學上所言秩序,主要指社會秩序。

    (2)法律總是為一定秩序服務的,在秩序問題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務尋秩序的問題。所存在的問題僅在於法律服務於誰的秩序、怎樣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為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因為:

    ——任何社會統治的建立都意味著一定統治秩序的形成;

    ——秩序本身的性質決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

    ——秩序是法的基他價值的基礎。

    2.正義

    在法律上如何實現正義這一價值標咁:

    (1)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法律只有在合乎正文的誰則時,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義是法的評價體系:首先,它是法律必須著力宏揚與實現的價值;其次,它可以成為獨立於法之外的價值評價標準,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惡法”。

    (3)正義也極大地推動著法律進化:

    首先,正義形成了法律精神上進化的觀念源頭,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權等價值觀念深入人心;

    其次,正義促進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國作為正義所必須的制度建構而存在於現代民主政體之中,從而突出了法律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位置;

    再次,正義推動了法律內部結構的完善,它使得權力控制、權利保障等制度應運而生;

    最後,正義也提高了法律實效。

    3.自由

    (1)法的價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著法以確認、保障人的這種行為能力為己任,從而使主體與客體之間能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

    (2)就法的本質來說,它以“自由”為最高的價值目標。

    (3)自由在法的價值中的地位,還表現在它不僅是評價法律進步與否的標準,還體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求。

    4.人權

    人權是指每個人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概念是一個歷史概念,其具體內容與範圍總是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而變化的。一般而言,人權的範圍伴隨著時代發展有不斷擴張的趨勢。

    人權是人憑自己是人而享有的權利,人之所以是人既不依賴於國家更不依賴於法。因此,它在邏輯上是先於國家和法的,在根本上是一種道德權利。這就決定了人權在邏輯上先於法律,可以作為法的評價標準。

    為了更好的保護人權,人權應當儘可能的被法律化。人權可以作為道德性權利和法律權利存在。

    三、法的價值衝突

    法的價值,即法律能夠滿足人的哪`些需求,是一個開放的概念。由於人的需求的多樣性,在實踐當中,不同型別的法的價值有可能產生一定的矛盾和衝突,例如為了實現正義,在某些特定案件的處理中,就有可能會導致效率的犧牲。

    (一)從主體而言,法的價值衝突常常出現三種場合:

    1.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衝突;

    2.共同體之間價值發生衝突;

    3.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發生衝突。

    (二)價值衝突的解決原則:法律的價值衝突背後的實質是人作為主體的需求的矛盾,當不同法的價值之間產生矛盾時,我們就需要在不同的價值當中進入取捨。實踐中,人們通常遵循以下原則來解決價值衝突難題:

    1.價值位階原則:適用不同位階的價值之間,自由最大,正義其次,秩序最低。

    在這應當指出的是:依據我國基本的刑事政策,公共利益要優於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要高於個人利益!依此,當公共秩序、社會安全與犯罪分子生命之間存在價值衝突時,法院對於危害國家安全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對於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作為侵害物件,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該依法重判的堅決重判,該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絕不手軟。這說明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絕對優於犯罪分子的生命。這是秩序優於自由及其他價值的特別事例。

    2.比例原則:即使某種價值的實現必須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對價時,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減速少到最小限度。

    3.個案平衡原則:指在處於同一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衝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權益。

    結語

    簡單歸納全文,關鍵有如下幾點:

    一從主體而言,法的價值衝突常常出現三種場合:

    個體之間法律所承認的價值發生衝突;共同體之間價值發生衝突;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價值發生衝突。

    二是價值衝突的解決原則有價值位階原則等三個原則。其中,價值位階原則在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發生衝突時,會出現公共利益要優於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要高於個人利益!依此,當公共秩序、社會安全與犯罪分子生命之間存在價值衝突時,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絕對優於犯罪分子的生命。這裡,公共秩序優於個體自由及其他價值。

    至此,本人對本問的答案如下:

    當法律與正義發生對立(衝突)的時候,哪個更重要?

    這得根據法律價值衝突是否同位階有不同的處理辦法,進而有不同的答案。

    首先,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衝突。有下列情形:

    一是前述個體或者共同體的正義與公共秩序發生衝突時,公共秩序優於個體自由及其他價值。此時,個體的正義當然沒有公共的秩序重要,也就是說維護公共秩序的法律更重

    二是在個體與個體、共同體與共同體及個體與共同體之間不同位階衝突。一般按價值位階原則處理。具體而言自由與正義衝突時,自由比正義重要;而正義與秩序衝突時,正義的法律比秩序的法律重要。

    其次,同位階衝突那個法律更重要。本案是指個體與個體、共同體與共同體或者個體之間,誰的正義更重要的問題。對這,只能根據具體情況,依據個案平衡原則作出正確判斷。

  • 19 # 木子一一劉旭春

    正義與法律應該是相互一致的,之所以制定法律,也就是為了維護道義即正義,確保社會的方方面面均處在正義的狀態之中。

    然而,一旦當法律與正義處於對立的時侯,那就充分表明這個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了,需要及時予以修改,使之與正義保持一致,才是正確之選擇。

    當然,修改法律並非一件簡單的事,必須經過全面評估,確認需要修改時,才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程式進行。

    因此:對這個問答題我的回答是:當法律與正義出於對立的時侯,當然正義更重要!但是法律又是非常嚴肅的,在沒有提請修改之前,還必須以法辦事,這個也不能有絲毫的含湖!

  • 20 # 懷疑探索者

    法律是正義的基礎和保證。沒有法律,正義就是空中樓閣。法律和正義在絕大多數時間都是協調統一的。

    缺少了法律的庇護,正義就顯得不那麼可靠。因為,正義是一種比較模糊的東西,有些人自以為是正義的,其實只是他個人小圈子的正義,而不是真正代表人民大眾利益的正義。比如,某“脊樑”喜歡打著“正義”的旗號,其實他只是維護了他個人小團體的利益。

    而法律是維護絕大多數的人的正當利益,不是維護所有人的利益。和珅的利益與其他絕大多數國民的利益相互衝突的時候,應該維護誰的利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自然是維護絕大多數的人的正當利益,而不是維護和珅的利益。

    有了法律做準繩,正義的標準就清晰了很多,就可以讓大家知道,哪些是真正的正義,哪些是虛假的正義。不依靠欺騙,一心一意為人民謀利益的,就是真正的正義。而那些個人私心極重,依靠煽動,忽悠,偽裝自己成“脊樑”者,則是虛假的正義。

    如何鑑別正義和偽正義,需要大家有獨立思考的判斷能力。還有一個可以借鑑:

    人以類聚,物以群分。如果這個人總是號稱自己是“正義”,我們不妨去看看他的支持者。如果他的支持者都是民科,都是玄學大師,居然沒有一個真正的科學家認可他,這樣的“正義”多半是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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