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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工傷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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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松風五月寒

    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在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主要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三大項:

    1、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關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賠償標準,以及其他待遇規定,由於各省市規定不盡相同,歸納如下:

    1、北京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的通知》中規定:在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發生工傷,在國家尚未出臺新的政策之前,其工傷認定暫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二○○五年一月十九日),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2、天津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舊傷復發的,用於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經稽核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996年10月1日後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並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

    3、上海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合計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負傷前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係終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4、河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合計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五級66個月、六級54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8個月、九級20個月、十級12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係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或者限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5、山西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6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5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為39個月;八級為33個月;九級為27個月;十級為21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可以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6、內蒙古自治區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的為4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42個月;七級傷殘的為30個月;八級傷殘的為24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12個月。

    2004年1月1日執行新辦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及待遇標準按原有規定執行。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關規定處理,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待遇。

    7、遼寧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五級為16個月,六級為14個月,七級為12個月,八級為10個月,九級為8個月,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準,五級為28個月,六級為24個月,七級為20個月,八級為16個月,九級為12個月,十級為8個月。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8、吉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本人工資標準支付:五級為30個月,六級為26個月,七級為22個月,八級為18個月,九級為14個月,十級為10個月。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的,《條例》和本規定實施後,用人單位因關閉、破產、撤銷等情況不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雖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但願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標準為:1996年該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條例》規定的不同傷殘等級人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減去已領取的傷殘補助金總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已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不再重新計發。未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標準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乘以《條例》規定的不同傷殘等級人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

    9、黑龍江

    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工傷職工離崗前46、39、32、25、18、11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均按全額的10%支付。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於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二)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事故責任人歸案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事故責任人追償。

    10、浙江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支付60個月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支付50個月,七級支付20個月,八級支付14個月,九級支付8個月,十級支付4個月。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週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

    11、福建省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其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佈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低於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方負擔;承包給個人的,個人及其僱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發包方負擔。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12、山東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五級5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48個月,7級41個月,8級34個月,9級27個月,10級20個月。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因工傷亡,其定期待遇如低於《條例》所定標準且現在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從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以前低於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補,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破產、關閉、解散和登出企業被鑑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按原標準繼續發放。所需資金,原企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的,預留至當地平均期望壽命(其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週歲的,預留至年滿18週歲),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被鑑定為5—10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

    對已破產、關閉、解散和登出企業的1—4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各地可參照本條前款的規定籌集資金,由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參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保障其工傷待遇。資金籌集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13、江蘇省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等級 年齡

    20週歲

    以下

    20—30

    週歲

    30—40

    週歲

    40—50

    週歲

    50—55

    週歲

    55—60

    週歲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注:20—30週歲含20週歲,不含30週歲,依此類推。

    (三)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淨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併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三)七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工傷職工不轉入承繼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從原用人單位有效資產變現收入中安排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4、河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為:五級72個月,六級60個月,七級48個月,八級36個月,九級24個月,十級12個月。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恢復工作後由於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15、湖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2個月,六級傷殘為44個月,七級34個月,八級傷殘為28個月,九級傷殘為22個月,十級傷殘為16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業破產倒閉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一次性劃撥到帳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企業破產倒閉時,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支付撫卹金,或由用人單位將應支付的撫卹金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發放。

    由於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或者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時所發生的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索取傷害賠償。獲得的傷害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由經辦機構或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16、湖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60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48個月;七級傷殘為30個月,八級傷殘為20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12個月。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將生產經營權、勞務工程等施工權轉移或者承包給無證經營者經營或者承包的,工傷保險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17、廣東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60個月,六級48個月,七級31個月,八級19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發包方追償。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解散和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產核資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在破產清算時按工資同等順序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18、廣西壯族自治區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準合計為:五級傷殘3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30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2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4個月。

    用人單位的法定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在法定住所地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地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在生產經營地辦理。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承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發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發生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登出的,工傷保險費及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的費用,按上年度實際支出標準的1.3倍計算;一次性撥付10年的費用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按照統籌地區規定應當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併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由原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按上年度實際支出標準的1.2倍計算,預留費用至統籌地區居民平均預期壽命(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週歲的,預留至年滿18週歲),由原用人單位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

    19、重慶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後支付的年限不得少於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被登出營業執照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人員以及已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移交其長期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四川省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患職業病需長期治療的其他工傷人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七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標準為七級傷殘36個月,八級傷殘26個月,九級傷殘16個月,十級傷殘10個月。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21、雲南省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合計標準為:五級42個月、六級36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7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20%;不足一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雲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22、甘肅省

    用人單位應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兩金”合計標準:五級傷殘為32個月,六級傷殘為28個月,七級傷殘為24個月,八級傷殘為20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12個月。

    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或撤銷的,要按照規定預留工傷保險費,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專案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發放。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3、青海省

    兩項合併計算,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本人工資的30個月至15個月。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7個月,七級24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5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工傷職工距規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遞減一年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金額的20%遞減,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月工資的,可按照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月工資的,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24、寧夏回族自治區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併計算,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分別為: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30個月,七級傷殘24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2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傷殘職工患職業病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其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跨統籌地區或者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自願一次性結清工傷待遇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雙方協商同意並簽定協議,用人單位除按照《條例》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分別為:一級60個月、二級54個月、三級48個月、四級42個月。

    傷殘職工經鑑定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護理等級標準發給60個月的生活護理費;經鑑定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6個月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注: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的實習生不適用本辦法。

    2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其中五級工傷職工“兩金”合計按38個月計發,六級按34個月計發,七級按30個月計發,八級按26個月計發,九級按22個月計發,十級按18個月計發。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其中五級工傷職工“兩金”合計按38個月計發,六級按34個月計發,七級按30個月計發,八級按26個月計發,九級按22個月計發,十級按18個月計發。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7、江西省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其年齡(週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或者等於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五級至十級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有無法治癒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後,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準,計算到75週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後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

    28、安徽省

    “兩金”合計,五級傷殘為5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45個月,七級傷殘為30個月,八級傷殘為23個月,九級傷殘為16個月,十級傷殘為9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職工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於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29、陝西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48個月,六級42個月,七級30個月,八級24個月,九級18個月,十級12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並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專案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30、貴州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餘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七級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不得超過18個月,九級不得超過8個月,十級不得超過4個月。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當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工傷職工受傷前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工作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按本人繳費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最少不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足6個月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

    31、海南省

    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18個月和16個月的數額;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本級月傷殘津貼36個月和34個月的數額;

    2、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4、12、10、8個月的數額。

    七級和八級傷殘人員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五級月傷殘津貼32、30個月的數額,九級和十級傷殘人員的分別為六級月傷殘津貼28、26個月的數額。

    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因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撤銷等原因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比前條規定同類同級傷殘人員待遇高出10%的標準,向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中規定:被僱(聘)用退休人員和進行勤工助學及實習的學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向其支付工傷費用。

    備註一:

    1、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專案還包括工傷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以上賠償標準中關於5級至6級傷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如果勞動者暫時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勞動者可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2 # njhlj

    之前工傷賠償專案回答過,這裡就不再重複,現回答下查詢到的2017年調整的部分。

    《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與生活費用發生變化,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水平,既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的職責所在,是各級黨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體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現就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科學合理確定待遇調整水平,提高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服務與管理水平,推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工傷保險制度,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與幸福感。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兼顧不同地區待遇差別,按照基金省級統籌要求,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二、主要內容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緻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傷殘津貼調整可以採取定額調整和適當傾斜的辦法,對傷殘程度高、傷殘津貼低於平均水平的工傷職工予以適當傾斜。(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1)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

    供養親屬撫卹金是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卹金為基數,綜合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兼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綜合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2)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進行計發,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

    省(區、市)可參考當地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結構,科學確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五)其他待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計發標準計發。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工傷康復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交通、食宿費用等待遇,

    考慮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傷病類別、年齡等因素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省(區、市)綜合制定標準,注重引導和促進工傷職工穩定就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部署。

    建立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關係廣大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提高認識,紮實推進,從2018年開始,要按照指導意見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做好待遇調整和確定工作,與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有機結合、緊密配合、同步推進,防止出現銜接問題和政策衝突。

    (二)統籌兼顧,加強管理。

    要統籌考慮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涉及的多種因素,詳細論證,周密測算,選好引數和係數,確定科學、合理的調整額,建立科學、有效的調整機制。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本指導意見制定調整方案,報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要加強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統籌做好工傷保險其他待遇的調整、確定和計發,進一步加強待遇支付管理,依規發放和支付,防止跑冒滴漏、惡意騙保,維護基金安全。

    (三)正確引導,確保穩定。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涉及民生,關乎公平與效率。要加強工傷保險政策宣傳,正確引導輿論,爭取社會對待遇調整工作的理解與支援,為調整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做好調整方案的風險評估工作,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待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高效。待遇調整情況請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附件:1.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公式。 2.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公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7年7月28日

    附件1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調整公式 Z1=S×(G×a+X×b)±C

    a+b=1,a>b,C≥0。

    其中:Z1——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人均調整額。S——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G——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X——上年度省(區、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a——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權重係數。b——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重係數。C——省(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調節額。

    當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G=0;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負時,X=0。

    附件2 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公式

    Z2=F×(G×a+X×b)±C

    a+b=1,a

    其中:Z2——供養親屬撫卹金人均調整額。F——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卹金。G——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X——上年度省(區、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a——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權重係數。b——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重係數。C——省(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和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綜合調節額。

    當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G=0;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負時,X=0。alsjs

    《關於2017年調整省直統籌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79號2017.1.1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山西省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中心,各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省直統籌單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6年12月31日前省直統籌單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在現行基數基礎上,按下列標準增加:一級傷殘每月增加195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85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75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65元,五級傷殘每月增加155元,六級傷殘每月增加14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緻殘,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在現行基數基礎上每月分別增加180元和150元。

    一級至四級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後,月傷殘津貼低於2520元的補到2520元。

    (二)生活護理費: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其生活護理費根據不同護理等級按照下列標準計發: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在現行基數基礎上,按照下列標準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每月增加55元。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後,其配偶撫卹金低於1210元的補到1210元;法定供養的其他親屬撫卹金低於990元的補到99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其他事項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二)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和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按照《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69號)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月基本養老金(含工傷保險補差部分)達不到252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到2520元。需補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單位填寫《退休工傷人員待遇補差申報表》,報省直統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確認。補差金額由省直統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人員,不在本次待遇調整的範圍。

    五、工作要求

    各省直統籌單位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參照省直調整辦法,結合本統籌地區實際,對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進行調整,儘量縮小與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體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各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結束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統計彙總工作,並於10月底前將《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彙總表》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alsjs

    附件: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彙總表.xls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17年8月25日

    《關於2017年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7〕32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保障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6年12月31日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已納入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範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中,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准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後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標準增加。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確定。

    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調整上述三項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職工以及工亡職工親屬的關懷。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及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2017年8月底前完成此項工作,將待遇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2017年9月10日前,各市要將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作總結及《2017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分別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附件:2017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2017年8月4日alsjs

    《關於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範圍

    本次調整的範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項待遇”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調整後的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180元,二級傷殘170元,三級傷殘160元,四級傷殘150元,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對於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於14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於120元,傷殘津貼

    33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四)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為確保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及時調整、足額落實,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進行統一調整,不再另行發文。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護理等級沒有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按年度進行調整;護理等級發生變化的,其護理費標準應自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作出確認結論的次月起調整。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alsjs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17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粵人社規〔2017〕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物件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7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和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5.5%左右確定。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定額加發71元。2.2016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

    (二)傾斜調整。

    1.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加發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傷殘津貼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2.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幹部,經本次調整後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標準計發。3.根據以上普遍調整、傾斜調整的辦法調整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於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於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本次調整加發的傷殘津貼隨同傷殘津貼一併發放,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支付。

    五、其他事項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傷殘津貼在2016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直接增加5.5%,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水平,是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關係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視,確保在2017年9月底將調整的傷殘津貼足額髮放到位,並按照要求填寫《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見附件),於2017年10月30日前報送省廳工傷保險處。

    附件: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7年8月19日alsjs

    《關於北京市2017年調整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7]第15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本次調整範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一)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335元,二級傷殘315元,三級傷殘295元,四級傷殘275元。(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3853元的,調整到385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3082.4元的,調整到3082.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於2311.8元的,調整到2311.8元。(四)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於170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因工緻殘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和因工緻殘五、六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生活護理費調整,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10日alsjs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川人社發〔2017〕37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的規定,結合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精神,現就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卹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物件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190元。

    三、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6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卹金83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緻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2066元。

    七、各地在執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17〕34號)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八、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做好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後,填報《2017年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計表》,於10月30日前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 川 省 財 政 廳 2017年8月29日 alsjs

    《2017年陝西省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工傷保險省級行業統籌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近三年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物件: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

    鑑定,並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增加後,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930元的,增加到2930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增加後,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383元的,增加到2383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卹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為2043元;因工緻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為1836元。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調整增加4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調整增加30元。

    (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6年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alsjs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後,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卹費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天津《關於調整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為保障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及我市有關規定,現就調整2017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2016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23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210元,四級傷殘200元。調整後傷殘津貼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是一級3288元、二級3145元、三級3002元、四級2859元。

    2016年底前鑑定為工傷一至四級的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補貼:一級傷殘60元,二級傷殘50元,三級傷殘40元,四級傷殘30元。調整後工傷人員補貼與養老金之和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是一級3288元、二級3145元、三級3002元、四級2859元

    2016年底前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發放標準14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4元,最低發放標準1049元。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10日alsjs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7〕14號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420元/月。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5850元/月、致殘二級5530元/月、致殘三級5200元/月、致殘四級488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

    調整後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於其2017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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