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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隻雲雀天外來

    盜墓 是為了自己,為了發財,考古是為了研究歷史,這是官方回答,能盜墓的都是沒有正經工作,膽子又大,來錢快。考古的,確實本意是為了研究歷史,而且有價值的,能帶動地方旅遊經濟,比如兵馬俑。但也有內鬼能偷著拿出考古的東西賣。 這問題就是一個為公,一個為私。

  • 2 # 檳榔laoyao5044

    一般不明真相群眾對考古常見的幾個誤解有:

    1、盜墓是私盜,考古是官盜。

    2、考古掘人墳墓,擾亂祖先亡靈

    這兩種情緒分別是對極權主義和科學主義的逆反。

    一、關於官和私的問題

    盜掘可以是私人發起的,也可以是官方發起的、完全公開的。後一種情況在中國古代史上屢見不鮮,在科學的考古學傳入中國後也依然存在。典型的如1927~1928年軍閥黨玉琨在寶雞鬥雞臺(戴家溝)盜掘西周墓地,開始在鬥雞臺周圍幾十裡的鄉村強行派遣勞力,後來擴大到鳳翔、岐山、眉縣,總計約千餘人上下,這些人,密密麻麻地分佈在戴家溝東西兩側的坡地上,輪流挖掘。挖寶期間,鬥雞臺熱鬧非凡,據當地老人講,光大戲就唱了三個月,請西安、岐山、眉縣等地的戲班子陸續演出,會場上賣吃食的、擺散貨攤的好不熱鬧。足見盜寶之猖狂和規模之宏大。(高次若、劉明科:《黨玉琨寶雞鬥雞臺盜寶始末》,《中國文物報》1990年8月連載;高次若:《民國軍閥黨玉琨盜寶調查》,《石獅日報》2009年1~2月連載。)類似地,還有1928年孫殿英盜掘清東陵,1938年李品仙盜掘安徽壽縣李三孤堆楚王墓,這些盜掘都不因“官方”參與而改變其惡劣性質。

    科學的考古發掘也可以是官方主持、批准的,也可以是由私人發起的。後一種情況在考古學史上相當常見,很多大名鼎鼎的人物,如謝里曼、皮特-裡弗斯、皮特里、伊文思等等,他們的考古事業大多是出於個人愛好和一腔熱情,憑藉私人財力進行,但是這種私人行為不是盜掘,如果說考古學一定要有官、私之分的話,他們的功績不會因為這種“私學”傳統而有絲毫褪色。即使在現在,西方很多考古專家也是為私人公司服務或者組成獨立生存的專業機構,來參與基建工程涉及的文化資源管理的,擁有獨立執行發掘的資格和能力。(顧伊、陳淳:《美國“文化資源管理”的鏡鑑》,《文物世界》2001年第1期。)

    可見,考古與盜掘的區別並不是公私之別。世界上所有國家,不管土地所有制、政治制度、法律條文、意識形態怎樣千差萬別,但是在支援考古學和限制盜掘這一點上並無二致,盜掘在任何時候都沒有正當性。

    那麼為什麼在中國考古發掘貌似是被“公家”壟斷呢?這當然和社會管制強度有關,不過,至少應該搞清楚,國內的考古發掘單位是屬於“事業單位”(如XX文物考古研究所)而非政府機關(如XX文物局)。在經濟體制改革前,它確實是政府創設的、所需的事業經費由國家預算撥款,也就是屬於財政供養單位。但是它的本質是非營利的公共服務機構,如同大多數教科文衛一樣,在新一輪的事業單位改革中,考古單位是被分入“公益類”的,將來的發展方向是純粹的、類似西方的非政府組織。可以簡單理解為,現有的事業單位是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過渡中的一箇中國特色的怪胎。

    有人會抱怨說,我怎麼感覺不到有考古單位在為我服務?一方面是事業單位共性的問題,比如長期以來只對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不對下負責的歷史慣性,另一方面,考古學內部可能也過於低調,輕視自我宣傳以及為公眾提供知識大餐。事實上,考古學從來都和公眾關係密切,“初生的經典階段的考古學曾經是人類知識價值革命的重要源泉。在19世紀的西方,考古學與進化論以及其他科學大發現一起,完成了對神創論世界體系的最致命的痛擊,將人類的命運從上帝的巨手中解救出來。在20世紀的中國,考古學基本上解決了信古或疑古的問題,一個民族、一種文化的來龍去脈由此獲得了物質性的堅實著落。”(曹兵武:《考古學與公眾》,《中華讀書報》2003年9月3日。)我想特別指出的是,除了參觀博物館直觀體驗到文物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之外,幾乎每個人都心安理得地從社會發展中間接享受到了考古工作的成果——在中國這樣地下文物埋藏豐富的國家開展經濟建設,根本不可能脫離考古工作來進行,從三峽大壩的建設,到南水北調、西氣東輸這樣縱貫千里的大工程,到無處不在的破土、蓋房、修路,都是以地下文物資源不可逆轉的消失為代價的,好在我們有了考古學,可以用考古手段儲存下來豐富的歷史資訊,對歷史的負罪感才能稍稍減輕!

    二、關於科學的問題

    從非實用性的角度來說,考古學是瞭解過去人類文化和歷史的一門科學;從實用性的角度來說,考古工作又是一種保護文化遺產的方式。兩者相輔相成——如果沒有保護,遺存都被破壞,考古學就沒有可研究的物件;如果從遺存中提取的關於過去的資訊不夠多,那也稱不上合格的保護,甚至是變相的流失。

    這兩方面的目的都和盜掘或者其他一切挖掘活動是截然不同的。盜掘的本質,不是可移動文物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遺存中蘊含的科學價值和歷史價值的毀滅。以古墓葬為例,破壞墓葬結構、遺物的位置和共存關係等重要歷史資訊和科學資訊。“盜”這個字容易給人誤解是單純偷竊(墓)主人的東西,其實更恰當的詞也許是loot而非steal(PS:盜墓賊也不單是thief,最起碼是burglar),因為盜竊必然伴隨著破壞。這種破壞並不以盜墓賊的主觀意識為轉移,比方說盜洞挖穿了墓葬的墓頂或墓門,這就是對墓葬結構的破壞,一座沒有隨葬品的空墓本身就是法律明確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並不是說盜墓賊碰碎某個隨葬品才叫“破壞”。根據文物保護法,盜掘古墓葬罪屬於行為犯,並不以是否盜得文物為構成要件,只要被告人有盜掘古墓葬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盜掘行為,就可以認定盜掘古墓葬罪既遂。有人不理解,墓葬結構能有多大價值?這很簡單,遺蹟本身是個完整的三維空間,整體的價值永遠大於各部分之和,你要是硬把它割裂開來它當然不值錢。比方說明長城是世界遺產,世人都知道它的偉大之處,但是你敢把它拆成一堆磚塊兒試試?即使你一塊兒也不偷走,不還是使遺蹟貶值了麼?對古墓葬來說,盜掘還極易改變埋藏環境,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得本可以儲存下來的有機物灰飛煙滅。以最易引發爭議的人類遺骸為例,即使盜墓賊並不是有意偷屍體,但是他的行為客觀上導致墓主人的遺骸不能完整地留存至今,這種現象極為常見。更何況,有時候盜墓賊無所不用其極,宋代有盜墓賊,因恨墓主薄葬,“以刀斧磨碎其骨而出”,後來銷贓的時候被發現而伏法(見《東軒筆錄》卷七,轉引自螺旋真理)。

    很多人都曾把考古學家的工作比作偵探,考古學的目的就是為了瞭解過去事件的真相。要我說,考古學基本上就是刑偵學的過去時態,這個比喻不怎麼恰當,但可以澄清考古是挖寶之類的誤解,說明了考古有什麼用。中日在近現代歷史問題上有很多爭議,對抗戰遺蹟的調查和研究就能在這方面發揮很大作用,包括哈爾濱市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舊址(1936-1945)和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死難同胞叢葬地(1937),這兩個都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前者還經過科學的考古工作,發現大量用於人體細菌實驗的罪證物品。還有前段時間一度成為新聞焦點的濟南琵琶山萬人坑(1940-1945),戰後有一次為審判而進行的發掘(非考古發掘),挖出較完整的屍骨746具,零亂無法認定的難以計數,證實了日本侵略軍在山東的暴行,可惜後來既未建立類似南京大屠殺紀念館的機構,也未列入地方文物保護名錄。

    有人會問這不是歷史學家該操心的事兒嗎?問題在於,日本戰敗投降前夕往往核心機密設施和檔案進行蓄意銷燬和破壞,而匆忙的東京審判和依據文獻與口述進行的學術研究,都遠不足以揭示日軍的罪行。而實物證據在法理上的地位就由此凸顯——罪犯可以殺人滅口,但是地下的人骨遺骸還能儲存下來,罪犯會說死人不會說話,可是考古學可以發現遺蹟的相對年代、遺骸埋藏時是否有捆綁痕跡,體質人類學研究能讓人體創傷和死因無可遁形。這時考古學家真正起到了偵探的作用(體質人類學家起到了法醫的作用),把這些遺蹟儲存下來,也許我們今天研究不明白的東西,子孫後代總會有一天搞清楚,這一份歷史見證永遠不會泯滅。而盜墓賊的行動就是專門干擾偵探查案:抹去痕跡,偷走證據,擾亂資訊和埋藏環境,還有比這更令人憤慨的事嗎!?同理,器物出自哪裡,隨葬品擺在哪裡,以何種形式組合起來,棺槨的結構怎樣,人骨的葬式如何,人骨附近的土中蘊含著哪些特殊動植物遺存,這些資訊看起來如此微不足道,盜墓賊永遠不會覺得拿走幾件東西就是破壞——然而事實就是如此,一旦被盜,經過警方的努力文物縱然可以追回,一段鮮活的歷史真相卻離我們遠去,永不復返。也許這個人是無名小卒,他的個人生命史與現實社會沒多大聯絡,但是當每年數以萬計的盜墓賊瘋狂地盜掘祖先留下的遺產的時候,誰敢打包票這麼多流失的資訊沒有一點用?地下埋藏了什麼取決於我們的祖先,而如何認識和利用這筆遺產則取決於我們,若因為愚蠢的盜墓賊的破壞,本來根據實物可以定讞的歷史鐵案,居然不再板上釘釘,這損失得有多大?

    (關於日本銷燬戰爭罪證的詳情,參見: 臧運祜:《現代中日關係史研究上永遠的缺憾:關於日本投降前後燒燬文書的情況及其他》,《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5期。)

    考古遺存的價值,有些是直觀的,比如何家村遺寶中的金碗,因為“金銀天然是貨幣”,即使對考古一竅不通者也知道這種東西必定值錢。但更多是非直觀的,難以單純憑藉生活中的常識或者經驗去理解,而是需要靠基礎性和探索性的科學研究才有可能揭示出來。比方說考古遺存中最常見的碎陶片,放在任何一個墓葬中都是盜墓賊不屑一顧的東西,因為這個根本不可能賣出好價錢;但是考古工作者卻視其為珍寶,把它們當作理解古人生活的一個鑰匙。盜墓賊只會發展他們所需之貨的識別“技術”,考古學家並不是處理和研究孤立的器物,而是放在一定的綜合背景(context)下來考慮。不起眼陶片的價值一旦被揭露,就有可能成為無價之寶。舉一個例項來說,新聞上說考古工作者在仙人洞遺址發現了世界上最早的陶器,這是怎麼確定的呢,是不是讓盜墓賊去挖他們也能“發現”?當然不是,因為這至少涉及到遺址的地層學、埋藏學和考古年代學三個方面的研究,傳統意義上的田野考古工作者負責遺址地層先後順序的控制、發掘的記錄和遺物採集,埋藏學(或地質考古學)研究者透過遺址堆積宏觀觀察和土壤微形態分析確保同一地層中的遺物是原地堆積而不是被後期擾動的,測年工作者負責地層中C14樣品的提取、製備、測量和校正。這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對層位關係的記錄,所有遺物都失去了科學意義;如果沒有埋藏學研究,就不能保證(哪怕出自同一地層單位的)陶片和木炭、骨骼等測年樣品的共時性;如果沒有絕對年代測定,就沒有統一的尺度來比較不同遺址誰早誰晚。

    所以可以得出結論:

    1.一個看似簡單的新聞標題,是研究團隊多少年的努力工作、多少科研基金的支援才能得出的(當然仙人洞遺址的意義不止這些,此處從略),這樣高的人力物力門檻註定是盜墓賊無法企及的——考古學家能讓陶片變成國家一級文物,能讓遺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能讓考古遺存的價值為世人所知,能把挖過的遺址在很大程度上覆原過來,盜墓賊卻不行。還是那句老話——"考古和盜墓的區別就是研究礦產地質和偷挖亂採的區別; 就是動物學和偷獵虐殺的區別;就是醫學和販賣人體器官的區別,很簡單啦,有些人裝著不願意懂,你就很難讓他懂"。

    2.對考古學家來說,文物保護不是說把各種物品加固處理,從墓裡完好無損地取出來,清洗,修復,除有害鏽,放到恆溫、恆溼、避光且安全的環境裡就算完了,這頂多只能算是戰術層面的保護。戰略層面的首要任務是保證遺物不脫離它所處的背景(context),然後我們才有可能給子孫後代儲存下來一點有價值的東西,已經脫離背景的遺物如盜掘品或者傳世品,其價值不能說沒有,至少也是很低很低的。一些古物收藏家自詡為民間的文物保護者,可以拿這個標準對照自己的行為,到底是保護了文物還是進一步刺激和縱容了破壞文物的盜掘?

    3.從前兩項引申出了對考古學家更高的要求,不止要在科學前沿探索,同時也要讓決策機構、讓公眾瞭解自己的成果,否則,(從長遠來說)研究的資金從哪兒來?遺址能否免於盜掘和基建的威脅?這些都成為考古學可持續發展的致命障礙。

    三、和考古發掘相關的倫理問題

    1、考古不等於挖墓,除了墓葬還有各種各樣的遺蹟,比如城市、村落、廣場、道路、房子、工廠、市場、寺廟、溝渠、橋樑、沉船……幾乎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東西廢棄後都會變成考古遺存。墓葬只是全部人類遺存中並不特殊、在數量上也比較小的一類遺存。考古發掘大多是非主動性的,是為了配合建設工程或者遺存已遭破壞時才採取的一種搶救性手段,不是為多挖而挖。在大規模的機械化建設中,自古以來適合人類生存並有希望留下他們生存遺物的地方很少沒有受到掘地三尺的擾動,城市中高樓的基礎往往要打到十幾米深的地下,下水管道和經常開腸破肚的馬路,讓古代的堆積早已不復存在。如果有人只是反對發掘,但在支援遺址原地保護這一點上與考古人站在同一戰線,建議你們多瞭解一下究竟是誰想打擾古人、導致遺址不能就地保護的關鍵在什麼地方、為何有些工程建設中發現了重要文物也保護不下來,以免親者痛仇者快。

    主動發掘所佔的比例雖然極小,但為什麼會有主動發掘呢?簡單來說,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文化遺產的保護,保護的前提是要知道被保護者的位置、範圍和價值,根據價值大小決定其保護級別,在必要的時候只有透過發掘才能揭示出來(比如上面所舉仙人洞的例子)。關於主動發掘和主動性發掘的關係,打個比方,儲存狀況良好的遺址好比一個健康的人、考古工作者好比醫生,醫生有很多看病的手段,但是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開刀動手術(搶救性發掘),主動發掘就好比基礎醫學研究,目的還是為了增進人體的瞭解,促進醫學的進步。公眾比較關心的歷史時期的墓葬,一般僅根據地表遺存調查加上地下勘探即可確定其價值,因此肯定不會主動發掘(詳後)。

    2、考古遺存發現後不一定要發掘。有人看到鋪天蓋地的考古新聞便以為考古學家以多挖為樂事,這只是一種傳媒無意識的誤導,因為更多的遺存是不會被髮掘的,因而也就根本不會被報道出來進入公眾視野——即使它們很有價值。不信的話,可以查查歷次文物普查成果(如中國文物地圖集)以及國家級、省級的文物保護單位名錄,看看其中未發掘的古遺址、古墓葬的比例佔多大。未發掘而僅經過勘探、調查的遺址,也能為研究提供很多資訊,最典型的就是區域系統調查,它的科技含量絕不比發掘小。發掘也只是考古整個工作流程的一小部分,媒體如果報道發掘工作比室內整理研究更多,無非也是因為前者更能吸引眼球罷了。

    3、已發掘的遺址,通常出於各種客觀條件限制,只會發掘整個遺址的很小一部分,也就是一個選擇性抽樣的過程。再有錢或有閒的考古學家,也不大可能奢望全面揭露一個遺址。這一點在新聞中通常就能看出來,比較一下“遺址面積”和實際“發掘面積”兩個資料就知道了。

    4、遺址如無必要不會發掘,不發掘通常就是最好的保護。考古遺址一般情況下優先選擇原地儲存,迫不得已才進行發掘或遷移。這是因為發掘是一個不可逆的過程,即使是非常科學的發掘,也會損失一部分遺址資訊。“全息考古”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你永遠不能預知將來的科學發展需要田野工作中提供哪些新材料。從代際公平的角度考慮,考古遺存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資源,不僅是祖先留給我們這一代人的遺產,也是子孫的遺產,既然可以預見將來的發掘水平、無損探測技術和文物保護技術會高於現在,能比現在提取和保留更多有價值的資訊,文物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為後世子孫留下可供發掘和研究的資料。

    5、“不主動發掘帝王陵寢”是一項文物考古工作的基本方針。比較明確的檔案見於國務院1987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和1997年下發的《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除了上述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外,還有幾個方面的考慮,首先是考古力量有限,而配合基建的任務繁重;其次是科技水平不夠,出土文物第一時間的現場保護問題仍是世界性難題,至今無法妥善解決;還有就是來源於1956年發掘明定陵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同理,國家對主動性考古發掘專案也加以控制,除配合學生實習、結合重大科研課題等開展的考古專案外,嚴格控制主動性考古發掘專案的審批。

    6、關於古代人體遺骸在博物館中公開展出是否妥當的問題,這個應該是由博物館決定,但是考古工作者為此揹負了極多的罵名。我對於博物館工作不瞭解,傳統的陳展方式好像主要是博物館展什麼關注就看什麼,現在應該進一步增強互動,瞭解觀眾的心理需求(而不僅僅是在意參觀人數等具體量化指標)。博物館講解員應該有一些必要的培訓,比如怎麼向參觀者解釋考古遺存的由來,而不僅僅是隻介紹遺存的價值,給人造成考古就是挖寶再把東西搬到博物館的假象,因為博物館也負擔有教育的職能。對於一些特殊的遺存,《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規定:“博物館必須確保陳列與展覽中呈現的資訊是有充分根據的、準確的,且恰當考慮這些資訊涉及的人群或信仰。”(4.2)“人類遺骸和宗教聖物的展陳,必須符合專業標準,同時要考慮其原屬社群、族群或宗教團體的利益與信仰。其展陳必須鄭重得體,並尊重公認的情感和尊嚴。”(4.3)希望將來制定考古工作的職業道德準則時也能有相對應的條款,比如人類遺骸和宗教聖物的發掘過程中和發掘後保管、研究的問題。我也希望,那些反對者不只是在網上罵罵了事,而是正兒八經地把這個當回事兒,意識到自己有權利向博物館這種公益性機構伸張意見,去跟相關博物館交涉。就我個人來說,我覺得不僅是展出墓葬出土的古人類遺骸造成了惡劣影響,一些考古節目或紀錄片中涉及墓葬發掘、模擬發掘或研究人骨的部分同樣是很不嚴肅、不科學的,對誤導公眾應當負很大的責任。

  • 3 # 荔木村長

    本質的區別,個人認為是目的和動機。考古的目的是探索歷史;盜墓的目的,則是為了金錢。

    個人如果喜歡考古,可以參加相關單位組織的夏令營活動。

  • 4 # 農地圈

    考古和盜墓的區別如下:

    考古——考古學是透過發掘和調查古代人類的遺蹟遺物和文獻來研究古代社會的一門人文科學。

    盜墓——盜墓是指個人或團體以非法的方式進入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陵墓,取出其中的物品以為己用的行為。它的發生通常伴隨著對古墓不可恢復的破壞。 從定義來看可以發現考古跟盜墓的

    最根本的區別:

    考古→社會利益盜墓→個人利益、私慾 此外,考古跟盜墓的方式也不一樣:

    盜墓→破壞性的盜墓者在乎的不是如何去保護和修復、研究文物,而是為了變現,為了金錢利益,所以在盜墓的時候往往會對文物造成極大的破壞性。

    而考古則不一樣,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研究,為了對文化進行保護和修復,考古工作的過程也就謹慎很多。  

    最後,考古跟盜墓對文物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

    考古→修復、保護、研究

    盜墓→出售

  • 5 # 陳安冉car

    要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聊一聊什麼是考古。

    如果對考古學下一個定義,那應當是這樣:透過科學的發掘手段獲取古代的研究資料的一門學科。這樣的話,我們就能從中提取一些關鍵詞:科學發掘,獲取研究資料,學科。而這就是考古與盜墓的區別。

    1.考古有極為嚴謹的學科體系、工作流程與研究方法與目的,而盜墓則是盲目地偷挖亂盜。

    2.考古是一種正當的國家行為(限定為中國),而盜墓則是一種私人化的非法行為。中國自1927年後逐步建立了完善的考古機制,對於考古屬於官方批准並予以主持的。而盜墓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具有正當性。

    3.考古是為了古代遺存,而盜墓為了利益。考古的目標不是黃金白銀等"值錢"的精美器物,而是珍貴的歷史資訊。換言之,古人所留下的東西,不論器物墓葬,本質屬於人類活動產生的"垃圾",而考古則是透過這些實物資料重建古代人類生活方式與生活場景。而盜墓恰恰是為了這些人類活動的"垃圾"在當下社會的價值而破壞這些歷史資訊。

    4.從本質上講,考古是站在國家與人類文明的立場上為了更加明確過去人類生活方式與社會發展程序的非營利性公共服務機構,而盜墓則是為自己牟取利益的手段,而這種手段毀壞了遺存裡蘊含的科學價值與歷史價值。

    總結:考古是科學正當的保護,而盜墓則是無知野蠻的破壞。

  • 6 # 搖滾的螞蟻

    這只是片面的想法,這種想法是真對於文物的發掘途徑和方式。首先最大的區別在於目的,一個是個人的利益,一個是國家的利益。二呢,盜墓者首重於販賣價值,考古側重於文物的歷史價值。大多考古學家更熱衷古墓裡的文獻記載,它能體現出當時社會的最真實結果,而不是後人的猜測。三,考古發掘出的文物國家會妥善儲存,而盜墓者大多會有意無意的對墓中葬品破壞,並販賣至國外。最簡單的例子,莫高窟的大多竹簡和文字記載流落國外,導致很多學者佐證歷史要去國外博物館申請參考。這是民族的悲哀。四,最大的區別在於,考古發掘文物會安然無恙的存在於各大博物館,供人們參考品鑑,屬於純粹的肥水不流外人田,而盜墓者為了利益,大多好的東西最終流落國外。

  • 7 # 取個暱稱各種重複

    考古挖的不一定是墓,盜墓為的一定是文物。

    考古能令無名英雄劉芳百世,盜墓會讓死者挫骨揚灰。

    考古為了尋求歷史真相,盜墓完全是利益驅使。

    現在國家對古墓以保護為主,能不挖就不挖。除非那個工地無意間挖到墓,更直接的已經被盜墓賊光顧了不得已而為之才挖。

    想我悠悠中國上下5000年好多歷史全是空白,朝代更替今朝黑前朝,要知道歷史是勝利者書寫的,今人唯有考古才能糾正其錯誤,而這些歷史空白錯誤只能透過考古去探究發掘。

    近期央視《國家寶藏》熱播,故宮博物院三件國寶是歷史傳承下來的不做討論,湖北省三件國寶全是考古發掘所得,它們的發現歷史意義可想而知是世界震驚。如若被盜墓者挖去也就那麼幾個能接觸到的人說著“嗯~這把劍好啊”,好在哪裡也沒能說出之所以然,買去後藏起來沒了下文…

    無知不可怕,可怕的是愚昧。一個愚昧無知的盜墓賊只知道金銀玉器值錢,殊不知繆繆幾字的爛竹片更具價值,因為他的盜墓進而造成一段歷史再者無法被考證。是悲哀的

    話說考古得高學歷、盜墓無學歷要求

  • 8 # 龍飛鳳舞九天遨遊

    考古和盜墓有什麼區別?區別就是你是有組織的還是無組織的。這個有組織,不是指你組織幾個人就算組織。

    必須是公有組織,也就是國家考古研究所去挖掘,考古,研究。最後進入博物館,供人們欣賞。

    盜墓就是個人組織的,或是幾個人組織的,不是以考古研究為目地,是以金錢為目地。

    為了滿足自己對金錢的需求,去挖掘別人的墳墓。會破壞很多文物,也可能會死在墳墓裡,被抓到還早判刑。

    年輕一代如何傳承?是考古?是盜墓?考古你可以努力學習進入考古研究所。

    盜墓你要傳承好了,有祖傳技術,相信也可以進考古研究所。

  • 9 # 張博力

    要弄清楚兩個不同東西的區別,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找到他們倆的不同的目的,我們為什麼盜墓?我們又為什麼考古?

    你現在能回答我,我們為什麼考古嗎?當我問出這一句的時候,你心裡面肯定沒有一個準確的答案,這也是人們之所以把考古和盜墓混為一談的原因。

    盜墓是為了什麼,大家都懂。挖出了古董之後拿去換錢,一夜暴富。那麼考古呢,因為都是和古代物質打交道,所以考古也不避免的,被大家認為是官方的盜墓。而事實當然不是這個樣子的。

    我們古代燦爛悠久的物質文化,不僅僅是記錄在歷史書上面的,它需要真正的物質來證明它。我們知道,世界上幾大文明古國,有記錄歷史習慣的唯一隻有中國。像印度,它用詩歌來記錄發生的重大事情,他的記錄是不準確的。所以像西方文明,一直以發現真正的古代物質來證明自己的歷史。而這些古代物質如何發現呢?就是用考古的手段,

    所以我們說考古是發現真正的古代物質,並且記錄古代文化的一種手段。你盜墓出來的文物,缺失了文物出土的地點地層等很多資訊,文物脫離了其埋藏的環境,它本身所攜帶的大部分資訊也就蕩然無存了。

    文物之所以貴重在於其本身蘊含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而最最重要的便是其歷史價值。時間是最重要的寶物,而弄清楚我們的過去,正是考古學的責任。

  • 10 # 張不叄讀秦史

    重要的事先強調一萬遍:盜墓是犯罪,盜墓是犯罪,盜墓是犯罪。任何拿“考古就是國家許可的盜墓”洗地的人,先糊你一臉大便。

    這種驚人的愚蠢足夠證明科普工作的任重道遠,這裡簡單比對下盜墓和考古的區別:

    首先是目的,考古的目的是對墓葬遺址進行研究,以此來複原古代社會,盜墓根本就是為了得到墓穴中的財寶。

    其次是物件,考古的研究物件的豐富程度遠遠超過盜墓:除了墓葬,宮殿、城邑、村莊、道路甚至垃圾坑,各種器皿、兵器、衣物甚至食物殘渣、人畜糞便,都在研究範圍內;盜墓賊只對古代墓葬,準確的說是墓葬中的財寶感興趣。

    還有手段,考古學家對文物的發掘都是非常謹慎的,因為考古現場每個細節都可能蘊含著關於那個時代的資訊,對待文物也有加固處理、拍照、繪圖、編號、登記、逐層逐件提取等各種程式;盜墓的手段卻極為粗暴,或打洞或用炸藥炸,偷走值錢的東西,不值錢的打碎,完全就是一群強盜,甚至會故意剷掉牆上的壁畫,因為他們知道自己在幹虧心事,擔心牆上古人看到自己、遭到報應。最囂張的還有持槍搶劫,西南某地就有一次,考古人員發掘出文物後,一群盜墓賊就聞風而來,駕著吉普車,手持衝鋒槍,把文物直接劫走。

    最後,考古工作者是以保護為主,發掘為次,不會主動發掘古墓,經常是當地鄉民發現後,考古工作者才會來探查,比如秦始皇陵至今也不開啟,就是為避免在現有技術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破壞整個墓葬。

  • 11 # 扣毛

    盜墓賊眼裡最重要的是錢!!!!

    考古工作者眼裡最重要的是文物反應的資訊!不管他值不值錢!

    舉個例子

    知道這是什麼嗎?

    這是塞爾維亞原始部落的糞化石

    簡單的說,就是塞爾維亞地區的先民拉的一泡屎。考古工作者透過對這泡屎的分析,結構,研究,可以得到當時古人的飲食習慣,居住環境,繼而對文明發展程度進行評估。

    這事盜墓賊會幹嗎?你讓盜墓賊黑燈瞎火汗流浹背的去挖一泡屎,他們會殺了你。即便真的在古墓裡發現一泡屎,他們也會踩爛,扔掉,於是一個重要的考古發現也許就徹底沒了

    在考古工作者眼裡。一個文物,不論是金銀珠寶還是書畫磚木,他們的出圖狀態都像史書一樣能夠記錄著他入土時的狀態和資訊,他們都一樣的貴重。

    可盜墓賊就不一樣了,金銀珠寶拿走,書畫磚頭扔掉甚至打爛,被拿走的金銀最後失去了儲存狀態,文物資訊也會大打折扣。

  • 12 # 過於真實引起不適

    那些說考古是盜墓的那你不要養鳥養魚了,明面上抓鳥抓魚那抓。從公共場所貓還是貓為什麼你們這樣撈魚呢?順便說一下,不要去超市了。超市那些小商販的行為與搶劫犯只有一個不同,那就是你給錢對不對?所以呢,不要再罵開鎖的了,人。人家撬鎖怎麼了?不就是那些開鎖專家郵政人家沒證嗎?

  • 13 # 北大爐爐

    哎,又是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大家一定覺得考古和盜墓能聯絡在一起呢?

    首先,用一張比較流行的圖片來表達一下我的內心:

    夏鼐:根據古代人類透過各種活動遺留下來的實物研究人類古代社會歷史的一門學科。

    嚴文明:研究如何尋找和獲取古代人類社會的實物遺存,以及如何依據這些遺存來研究人類歷史的一門學科。

    透過上面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考古學研究的主要物件是œ古代人類活動遺留下的實物資料。這裡所指的實物資料,應是古代人類有意識加工過的人公告製品。如工具、武器、用品等,或是人類修造的房屋、墓葬、城堡等建築文化遺存。就古達人類的文化遺存而言,一般可分為遺物、遺蹟、遺址等。

    這些實物資料不僅僅是墓葬,作為考古工作者發現的遺址如果不是墓葬,難道就不發掘了嗎?不會的,我們依舊會以科學嚴謹的態度對遺址進行發掘,以獲得詳實的實物資料,儘可能地還原歷史。

    關於盜墓:透過私自盜取他人墳墓的錢財,納為己用,屬於違法行為。盜墓者在盜墓時對墓葬造成了極大的損壞,並且對墓葬中的隨葬品的擺放等也有極大的影響,多數盜墓者在墓葬的邊緣用火藥等炸一個洞出來,用鉤子一鉤,鉤出多少算多少,如果墓葬中有瓷器等易碎的物品,這樣會對文物有極大的損壞。

    œ考古學(田野發掘) œ有科學依據和操作規程 目的:發現真相,還原、研究 œ

    盜墓(挖寶) œ以所謂的寶物為重,不計其他得失 œ經濟利益驅使,違法行為

  • 14 # 悅讀會

    一說到考古,大家立馬想到的就是摸金校衛,覺是考古就跟盜墓的是一樣一樣的,都是從古墓裡挖寶貝。所以很多人都指責考古,破壞了古墓裡先人的安寧,不道德。

    那麼考古跟盜墓真的是一樣嗎?他們有什麼區別呢?

    考古與盜墓的本質區別在於,考古的目的是為了發現歷史,發現古時候的文明。而盜墓那就不就多解釋了,都是為了自己的私利,以盜取古墓裡的寶物為目的。

    那正因為目的不同,考古與盜墓在挖掘墳墓的時候,他們的方法也是相差甚遠。盜墓的人他們都是胡亂的找個點打個盜洞,只要能把裡面的寶物偷出就行了,所以常常一個古墓被盜後,通常裡面的一些有歷史價值的文物都可能被毀壞了。

    而考古十分講究挖掘的方法,我國考古界的權威夏鼐老先生說過“考古工作不是看挖出來什麼,而是看怎麼挖,挖的水平高不高”。所以考古的過程中,考古人員他們是盡最大的力量保護好文物不受到損壞,以確保古墓的完整性。

    再就是盜墓通常是主動挖掘。只要是發現是古墓,這些“摸金校尉”們就會找準時機下手。而考古則不同,通常他們是進行一些搶救性的挖掘,如像古墓被盜了,或是建房時無意間被人挖到了。

    最後想說的是,雖然影視作品中,講到的考古也好還是盜墓也罷,好像都十分的驚險與刺激,很有趣的樣子,但事實上,考古的工作是十分枯燥的,他們常年都在野外工作,風吹雨曬的可一點都不好玩,他們的付出是我們常人難以想象的。

  • 15 # 手機使用者60669424220

    二者當然是有區別的……一個是研究……一個是掠奪……

    當然了,二者的相同點比區別要更大……就連今天的工具都是一樣的……洛陽鏟……

    而且,考古學也是發端於盜墓……最初的考古學應該是透過古器物考古……他們研究使用的古器物從哪裡來的?……還是盜墓……

    顯然,盜墓是遠早於考古學的……盜墓的產品,古器物……也是遠遠早於考古學的研究……所謂“鑑古”……

    一個更現實的問題是……從繼承保護與傳播的角度……如何才能最有利於這些歷史文化實證?

    在考古與盜墓的對立中……強調科學研究的考古往往忽視自己的起始點……恐怕構建起這個學科的最精彩最關鍵的部分根本就離不開盜墓……以及盜墓以後流傳於世的各種文物……

    盜墓並不絕對的是錯誤的……至少產生了考古學的發端……而且,流傳於世的文物……更是沒有一丁點錯誤……更不應該受到莫名其妙的打壓……那既是不尊重歷史,也是完全缺乏遠見卓識的……

  • 16 # 晴天156569107

    考古與盜墓有本質的區別,考古與盜墓的目的不同,考古是為了尋找歷史證據瞭解先民的活動軌跡驗證歷史資料的真相,盜墓是為了竊取財寶,考古是為了保護古蹟盜墓是破壞古蹟。考古與盜墓手段不同,考古是一項縝密精細的工程,首先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准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然後再組織各類專家學者參與策劃需要各類工種進行挖掘施工,並且隨時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現場解決疑難問題,甚至必須停工查閱歷史資料研究挖掘解決方案。動用最古老的和最現代化的裝置和工具進行挖掘,透過政府的號召力和武警部隊保護現場。現場施工完成後還要經過很長時間整理文物整理挖掘記錄編寫考古報告,向全世界公開發表。盜墓是違法行為,偷偷摸摸見不得人。考古出土的文物作為歷史實物證據進行研究或展覽;盜墓的財寶偷偷摸摸私下交易。

  • 17 # 凌風起

    當然不是一回事。

    首先,二者的目的不一樣。盜墓是略奪金錢,考古是追溯歷史。

    其次,二者結果不一樣,盜墓是破壞,考古是保護。

    其三,二者性質不一樣。考古為大眾,盜墓為私慾。

  • 18 # 清石如玉

    考古,是歷史學中一門專業,即考古挖掘。

    而盜墓,只為掘取利益。

    考古是保護性搶救學術研究,發掘所得物屬國有。而盜墓為偷盜行為,是破壞性的盜挖。

    在野外挖掘中,二者共同點相似之處,僅屬於對墓葬的預判和先期探方的專業手段。

    二者還有一個簡單渴求:殉葬品。缺乏實物是無法復原對歷史的明確認識的。

    盜墓者冒著巨大風險空手而歸也是非常沮喪的。

    我再見找不到他們的區別在哪裡。

  • 19 # 原諒帽香港特派員

    本人從事古玩行業十多年,不管是考古隊還是摸金校尉都有過接觸,咱們先來說說考古隊,

    正規軍有正規軍的好處,他們的責任就是某某工地發現墓葬,某地區墓葬或者遺址被摸金校尉光顧,就該考古隊上場了,保護性搶救遺留文物,根據出土文物或者有文字類記載分析出該墓葬的年代,人物背景等等,大概就是這個流程

    下來咱們再聊一聊神秘的摸金校尉

    時至今日,社會發達,國家興旺,人們從物質追求提升至精神滿足,有錢有勢的都喜歡弄點古董,或者收藏,或者有個在朋友面前吹噓的資本,盜墓行業井噴式發展,只要你能出力,敢下墓,有人介紹你就能加入,三個一幫五個一群就開始了盜墓大業,幻想一夜暴富,但大多數人要麼吃牢飯 ,嚴重的付出生命,極少一部分漏網之魚確實發家致富了,掙錢的都金盆洗手做正經生意,還在做夢的繼續鋌而走險,徘徊在法律邊緣

    我身邊的朋友年紀輕輕,組織盜墓,都被判刑,少則3.5年,多則十幾年,看多了,覺得沒意思了,賺錢的方法很多,沒必要把自己搭進去,屋監獄看他們,哪個不是後悔,暗自流淚,今年文物繼續整治嚴打 ,古玩行業不能幹啦

  • 20 # 直江信綱

    1.目的不同。

    考古是為了透過對古代文化遺址的發掘和清理,恢復其原貌(比如挖墓的時候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把封著墓道的泥土清理乾淨,這是體力活),同時發掘整理其中的可移動文物,在博物館或者實驗室進行進一步的修復儲存?

    而盜墓的目的,是獲取其中的可移動文物,用以銷售牟利。

    2.知識技術不同。

    考古人員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和裝置,而盜墓者一般工具較為簡單,有的盜墓者還會因為墓中大量的有毒氣體和積水(埋了那麼久,肯定什麼有害物質都有了)而送命。

    3.造成的後果不同。

    考古發掘之後,留下的一般是完整的墓地,我們可以從中瞭解到當時的墓葬形式和喪葬習俗(比如黃腸題湊之類,只有透過實物證明才有說服力);同時不論文物是否完整,價值高低,都會妥善儲存修復。

    盜墓者由於不一定能找到墓地的正確入口,經常會亂打洞從而破壞墓葬結構。同時盜墓者一般只會拿取價值較高的文物(比如金銀等等),對於其他文物則不做處理甚至加以破壞,這對我們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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