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陳嵐的女拳
-
2 # 李欽宇律師
看了影片,孩子身上的傷讓人觸目驚心,不敢相信孩子遭受了怎樣的虐待,綁架+致人重傷,這個喪盡天良的犯罪分子完全可以被判處死刑!
事件回顧1、2018年8月14日下午,湘西永順縣一個只有4歲的男孩走丟,隨後家長報警併發布尋人啟事,警察在調取監控影片的過程中發現該男孩被一個男子帶走
2、2018年8月17日凌晨3時,公安局民警在一賓館失蹤男孩,發現男孩的時候他的身上傷痕累累、遍體鱗傷,眼兩邊都是血 肛門被燙傷。
3、警方隨後將帶走該男孩的男子伍某及另一嫌疑人抓獲,據瞭解,犯罪嫌疑人還曾向那男孩家屬勒索20萬元。
4、目前,兩個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拘留,孩子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傷情穩定。
綁架+重傷,兩名嫌疑人離死刑不遠了!每當我們看到傷害孩子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是虐待孩子的、還是拐賣孩子的,我們都恨不得殺之而後快,但是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自然不能代替國家行刑,所以民眾的心聲都會轉變為在社交媒體上的呼籲:那就是對於此類犯罪分子,一定要判處死刑!但是很可惜,現實中往往很多人販子或者虐待兒童的都不能被判處死刑,因為刑法中對犯罪的量刑作出了規定,一般不會輕易判處死刑,這讓大家感覺到痛心卻又無可奈何。
但是,這次,這兩個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刑的機率是存在的!
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對於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在本案中,這兩名犯罪嫌疑人將孩子帶走,並向家長勒索20萬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綁架罪,在綁架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還存在故意毆打、虐待孩子的行為,導致孩子全身傷痕累累、遍體鱗傷,這個傷勢如果經過醫療機構鑑定,是構成重傷的話那就符合了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了綁架罪、故意上海他人致人重傷,符合無期徒刑、死刑的量刑標準!
而且本案特殊的額一個點在於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如果查明犯罪嫌人在此前有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然後被放出來之後五年之內又觸犯了這次的犯罪,那就屬於累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是要從重處罰的!再加上本案受到傷害的是4歲的孩子,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綜合上述因素要判處兩個犯罪嫌疑人死刑,還是存在很大可能性的!
現在只願孩子能儘快康復,犯罪份子能得到應有的嚴厲的刑罰!
-
3 # 打虎拍蠅
看了影片,心情很不好受,這兩個人真的是禽獸不如,對一個四歲的孩子竟然做出這麼殘忍的事情,所以我跟廣大網友的心情是一樣的,真應該判處其死刑!
事情發生湖南永順縣。楊小武(化名),4歲,塔臥鎮茶林村六組人,8月13日下午1時許,其獨自從家裡出來,去找趕場未歸的媽媽,沒想到卻被鄰村35歲的無業遊民伍某盯上了,將其強行抱上摩托車帶至某一賓館,途中被摔傷了,在賓館又經受了慘無人道的虐待……
令人痛心的是,家長直到晚上才發現孩子失蹤,這也真是太大意了,家中難道沒有人?不過慶幸的是,17號凌晨3時,楊小武被成功找到,同時伍某也被抓獲。還有一名嫌疑人因為不知道小武已被解救,還傻傻地向其父索要20萬元贖金,也被順藤摸瓜一同抓獲刑拘。
經過檢查,小武只是皮外傷,內部臟器沒有受到傷害,這是不幸中的萬幸。這件事也給我們家長朋友敲響了警鐘,孩子安全不容忽視,稍微出了一點紕漏,就是萬劫不復的終身遺憾!
從心情來講,對於這種綁架兒童索要錢財的犯罪,我非常同意判處其死刑,但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就目前的情形來看,最多也就是無期徒刑,真的不是很滿意!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一件好事,因為判處死刑的要求是被綁架人受到殺害或受到重傷,這也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事情。所以,就讓這種社會的渣滓牢底坐穿,永不減刑吧!
-
4 # 夜雨如書
應該尊重民意,判處這種喪盡天良的惡魔死刑。
事件簡介:
8月13號下午,湖南永順縣一4歲男童在出門找媽媽途中被一陌生男子帶走。
8月17日凌晨3時,警方在一賓館內發現遍體鱗傷的男童。孩子被發現時全身多處淤血和燙傷,眼兩邊都是血,肛門被燙傷,已陷入昏迷。據警方調查,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事發後嫌疑人曾向家屬索要20萬贖金。
對孩子犯罪,是哪個民族或國家都不能容忍的。僅目前透露的資訊來看,這名犯罪嫌疑人已經犯了拐賣兒童罪、綁架勒索罪、非法拘禁、虐待兒童罪,如果這其中還有性侵等惡劣情節,則涉及到其他罪行。而且該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還有犯罪前科,可以說是十惡不赦,不知悔改。
讓這種人活著是浪費納稅人的稅金,也不足以震懾類似的犯罪分子。個人和其他網友一樣,支援判處該嫌疑人死刑,最好能立即執行。
有些人擔心如果對這類犯罪分子直接判死刑會刺激他們,讓他們更加喪心病狂,從而威脅到其他孩子的生命安全。
個人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那些喪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根本就不會因為減輕對他們的處罰而手下留情,對待他們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思維來判斷。像這種犯罪分子,發現一個消滅一個,才能真正的保護到更多無辜的孩子。
最後,除惡務盡,懲惡才能揚善,支援判處嫌疑人死刑!
-
5 # 羅召均律師
世上竟有如此惡毒險惡之人,竟然能對一個4歲的孩童下此毒手!
8月13日下午一點鐘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順縣塔臥鎮茶林村六組的楊小武(化名)獨自一人離開家,沿著公路去找出門趕場的媽媽,未曾想卻被被犯罪嫌疑人伍某全盯上並帶走。
當天晚上,楊小武的家人發現楊小武失蹤後,即報警併發布尋人啟事。
警察在接警之後隨即展開了調查,於8月17日凌晨在一家賓館找到了楊小武,並將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及另一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楊小武被找到時全身多處有燙傷,疑似受到嚴重虐待!
據警方介紹,犯罪嫌疑人伍某全有吸毒其他犯罪前科。
本案並非簡單的拐賣兒童,因為據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介紹,他們是打算拐走孩子之後向家屬要錢,即他們的行為涉嫌綁架罪,根據法律規定他們將最高面臨無期徒刑的刑罰。
而伍某全在綁架了孩子之後,還嚴重的虐待孩子,導致楊小武全身受傷,如果最終經法醫鑑定構成重傷以上的,則伍某全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且其還有吸毒等犯罪前科,依照法律規定,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世上怎麼會有這麼惡毒的人呢,為了錢財綁架孩子也就算了,你們的目的只是為了拿到錢而已,但是孩子是無辜的,他不應該承擔這種慘絕人寰的虐待
同時,筆者在此想要再次呼籲的是:不要讓孩子一個人在家,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
從新聞中也可以看到,楊小武之所以會獨立出門,其目的是去找媽媽,這才給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機。一個4歲的孩童,怎麼能讓他獨自在家呢?他什麼都不懂,獨自在家極容易感到害怕,而一旦害怕,誰也不知道會作出什麼事情來。一旦發生了嚴重的後果,誰也承擔不起這個責任。比如本案,楊小武最終被拐走而導致全身多處受傷,不知道孩子的父母見到孩子是否會感到後悔呢?
要知道的是,在美國如果單獨將孩子留在家中,則構成危害孩子安全罪,父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啊。
望家長們在撫育孩子的過程之中一定要小心注意,不要讓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否則將後悔莫及!
-
6 # 律師獨角獸
看了影片和事情經過,覺得我們國家的法律真是太仁慈了。對於這些人渣,就應該直接死刑。要是不講法律,就應該亂石砸死。
第一是關於這個案子法律上的認定。看了案情,這個案子其實不是拐賣人口,因為嫌疑人並沒有把孩子帶去外地,也沒有找買家。嫌疑人控制了孩子之後,聯絡孩子的家人索要贖金,這是明顯的綁架行為。至於在賓館傷害孩子,這屬於故意傷害。所以嫌疑人被抓獲,最終應該會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兩罪並罰。但是,根據現行刑法,嫌疑人肯定不會被判處死刑,甚至連無期徒刑都不會。最多判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第三案件中說四歲的孩子自己出門,然後被拐。家長也應該反思一下,不要輕易放任孩子自己出門。壞人那麼多,自己更要長點心。希望這種悲劇不要再發生。
-
7 # 郭廣吉律師
8月13日下午,湖南永順縣一4歲男童出門找媽媽途中被一男子帶走。17日凌晨3時,警方在一賓館內發現遍體鱗傷的男童。事發後該男子曾向家屬索要20萬贖金,孩子被發現時全身多處淤血和燙傷,已陷入昏迷。
這是典型的綁架行為,不是拐賣兒童行為,這個罪犯涉嫌綁架罪。
網友紛紛要求判除犯罪嫌疑人死刑,有沒有可行性?
我國刑法規定的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該犯罪嫌疑人拐走小男孩兒後,向男孩兒的家長索要20萬的贖金,顯然,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贖金,這樣的行為符合綁架罪的特徵。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綁架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規定,綁架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才會被判處死刑,小男孩兒的傷情如何?
如果小孩兒的傷害沒有達到重傷的程度,這個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沒有了。
我們既希望小孩兒沒有受到過為嚴重的傷害,又希望這個犯罪嫌疑人得到最重的處罰,但小孩兒的傷情與犯罪嫌疑人面臨的刑罰又有必然的聯絡,這真是一個矛盾!
雖然小孩兒受到的傷害也不僅僅是我們看到的這些,其心理受到的打擊可能比外傷更嚴重,而且也更難消除!
但這就是法律的問題,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方式解決。
雖然可能最終不能判處其死刑,但可以在判處其刑罰時限制其減刑。這樣的人還是讓他把牢底坐穿,不要讓他重返社會,以免其他人再受其禍害!
也奉勸家長多關心孩子,因為你關心多了,他受到傷害的可能也就小了。
-
8 # 老王偵查記
這個傢伙已經不能用道德底線來判斷了,完全喪失了人的基本素質。該怎麼著就怎麼著,必須要嚴懲。
8月13,湖南一個4歲小孩從家裡外出找媽媽,結果途中鄰村的武某看到孩子一人,就心生歹意,把孩子劫走了。本來以為就是簡單的搶孩子換錢,沒想到這個武某竟然對4歲的孩子下手,不但狠狠地打了孩子,竟然還用菸頭燙孩子的嘴巴和屁股,最可恨的是燙肛門。
最後武某聯絡到孩子的家人,索要贖金20萬,但在同時,警方已經將孩子解救出來了,最後把武某也抓獲了。
如果說你是單純的綁架孩子,索要贖金,這一點或許量刑還會輕一點。你為了錢,竟然還要傷害孩子,也就是忍無可忍了。如果孩子檢查出來任何問題,你一定把自己的命賠上。
據悉這個武某是有吸毒的前科,可見真的是應了那句話,狗改不了自己的毛病。
在這裡告誡哪些家裡有孩子的家長,你們要是出門最好帶著孩子,如果不能帶著孩子找個人看著孩子,如果不能看著孩子,把孩子關在家裡也行,千萬別人孩子一個人出現在人多的地方,這樣要是丟了恐怕你們一輩子都無法原諒自己了。
最後支援判處這個武某死刑!
-
9 # 元芳有看法
這個問題還需要如何看?我感覺網友的三觀很正啊,對這樣毫無人性的畜牲當然要用最高的判罰來處置他,必須死刑。
雖然四歲男童僥倖被救出,還沒有造成最壞的結果,但這並不能成為嫌犯免死的理由,不一定非要把孩子慘害致死才符合死刑。從這個人渣的所作所為來看,他本身就充滿了高度危險性,撿回條命是孩子的造化和福份。
我們看看這個人渣,不但綁架虐待兒童,而且還是一個吸毒者,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如果晚幾天抓到呢,興許孩子就沒有那麼幸運了,以這個人渣的德性來看,最後極有可能撕票。
我一直堅持對人販子進行死刑的判罰建議,很多人老是擔心死刑會讓人販子窮兇惡極,在解救孩子時做出傷害孩子的事兒,我認為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對人販子來講,最重要的還是保命,有了嚴苛的法律來做保障,我想很多人販子都會忘而生畏的,他在拐賣孩子的時候就要想一想,這是拿命來乾的事兒,到底值不值。
另外,我認為還必須堅持買賣同責,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把源頭堵住人販子就沒有念想了。
-
10 # 唐映紅
如果作為孩子父母,無法想象如此令人髮指、人神共憤的綁架虐待幼童發生在自己身上會怎樣,對嫌疑犯千刀萬剮不足以慰藉。
從法律角度,綁架虐童案的兩名嫌疑人會依法得到嚴懲,雖然法律的嚴懲對這兩名喪心病狂的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可能都嫌不足,但相比於犯罪嫌疑人得到怎樣的嚴懲,更值得關注的是受害的幼童和父母接下來該得到怎樣都幫助。
從8月13日男童離家出去找媽媽被綁架,到8月17日警方找到策劃綁架到幼童,歷時4天近百小時。幼童在此期間遭受綁匪的殘酷虐待。除了身體的傷痕累累,4歲幼童必然受到嚴重的心理傷害。身體的傷透過醫學救治不難癒合,但心理的傷害卻沒有那麼容易消弭。
4歲幼童遭遇如此嚴重的虐待,如果不能得到及時和充分的心理救助,那麼有極高的機率會留下持續終身的心理精神障礙,損害他未來成長以及成人後的社會適應和發展。其中,不僅可能使他一生都生活在精神折磨之中,而且還有一定機率使他發展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甚至變態殺手。
從發展心理學角度,4歲幼兒正好處於行為模仿學習的敏感期,持續4天的殘酷虐待足以摧毀他對世界的逐漸建立起的信任和安全感,嚴重的創傷性情緒刺激和壓力幾乎必然會使其陷入創傷後應激障礙,嚴重的甚至出現分離症狀,選擇性地對創傷經歷失去記憶,或者人格扭曲,表現出嚴重的退縮、疏離、情感淡漠。
鑑於受害幼童家在湖南永順縣塔臥鎮茶林村六組,如果沒有外界的救助和關注,僅僅憑藉他的家庭很難能意識到以及找到能提供靠譜心理干預和輔導的資源。
其實,不僅受害的幼童需要心理干預和救助,幼童的父母也有必要接受心理輔導,他們如果不能從可能的自責、埋怨、遷怒中紓解出來,很可能對受傷的幼童帶來新的壓力和創傷。
-
11 # 保道筆記
拐賣兒童與殺人無異,虐待兒童更是喪失人性,對於這樣滅絕人性的“殺人犯”,唯有死刑才可抵罪。
拐賣兒童與殺人無異,應處以極刑作為一個父親,能深刻理解由於寶寶被拐後,那種失心裂肺的痛!多少家庭因此而破滅,多少兒童因此失去了美好的童年,這些人罪惡滔天,不能僅以關幾年了事。
在法律上,失蹤兩年即可宣告死亡,也就是說拐賣兒童超過兩年的人就相當於是殺人犯!必需要以殺人犯的重罪,處以極刑,以儆效尤!否則,既不足以安慰受害者的心靈,也不能讓再犯者害怕!所以,我支援將拐賣兒童者,以極刑處置!
虐童更是滅絕人性,罪加一等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有“敬老之責和愛童之心”!當一個人,可以對毫無還手之力的兒童下手那一刻起,他已經不再是人,而是一個畜生!一個毫無人性的畜生!
對於這樣的畜生,必須在“殺人犯”的基礎上罪加一等,處“死刑立即執行”而不能判處“緩刑”!
也許作為普通人,我的觀點偏激了一些;但是作為一個父親,我堅決支援以死刑犯對待拐賣兒童者!
唯一慶幸的是本案中的寶寶迴歸了家庭,可是我們不能忽略千千萬萬被拐的寶寶!
-
12 # 通城丹妹
將一個年僅四歲的幼童折磨得遍體鱗傷,犯罪分子的兇殘令人髮指,如果法律判處這樣的惡人死刑我將舉雙手贊成!
事情發生在今年的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永順縣塔臥鎮茶林村六組的四歲男童外出找媽媽,結果在途中被男子伍某帶走。伍某是永順縣顆砂鄉年豐村人,而豐村人與男童所在的茶林村雖然位於不同的鄉鎮,但是兩村相鄰。
由此,我們可以大致推斷出嫌疑人伍某其實是與男童的家人有一些相識的,這也就解釋了後來為何伍某能夠與男童的家屬取得了聯絡並且索要贖金了。
從目前已知的資訊來看,嫌疑人伍某將男童帶走的行為並非早有預謀而是臨時起意,至於他最初的犯罪動機究竟是為了拐賣孩子還是單純地綁架索目前還不得而知。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他的目的是為了錢。
結合伍某有吸毒史且在開摩托車將男童帶走的中途因為“精神恍惚”突然摔跤的情況來看,我們有理由相信伍某在案發時很有可能剛剛吸食過毒品,帶走孩子的目的多半是為了換取錢財以此來維持自己的吸毒所需。
我們假設伍某一開始只是想將孩子帶走賣掉,但從之後他向男童家人索要贖金的行為來看,他的主觀故意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即由拐賣兒童的故意轉化為了綁架勒索的故意,因此伍某和同夥實際所涉嫌的罪名應當是綁架罪。
(被警方在賓館內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伍某)
所謂的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實際控制他人的行為。
伍某在將孩子帶走之後,殘忍地對孩子進行傷害和虐待,其目的大概一是為了給孩子的家人施加一定的精神壓力,讓對方早點付出贖金,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讓孩子完全喪失反抗的意識。只是一個四歲的孩子在他這樣一個身強力壯的成人面前又有什麼反抗的能力可言呢?用如此的手段對待孩子實在太過於殘忍,太過於泯滅人性。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男童被解救時身上可見明顯的傷痕)
對照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受害男童的傷情達到了重傷程度。
根據此前媒體從永順警方瞭解的資訊顯示,男童雖然主要是皮肉傷,並沒有內傷,但傷情並不容樂觀。我國的《人體損失程度鑑定標準》中規定挫傷面積累計達體表面積30%或者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0cm以上的構成重傷二級。個人認為男童所受之傷極有可能已經構成了重傷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主犯的伍某在法律上被判處死刑的機率還是很大的。
在我看來男童多少還是幸運的,因為曾經有過不少有著與他相似遭遇的孩子最後都不幸殞命了。兇殘的犯罪分子固然值得人們痛恨,但是作為家長也必須從中吸取教訓,因為一次偶然的疏忽大意很有可能就是釀成悲劇的根源!不要等到不幸的事情真正的發生以後再去痛哭流涕,那樣的眼淚根本沒有意義!
-
13 # 北京冠領企業法律顧問
這是一個很讓人心痛悲傷的話題,對於被拐賣的兒童和其家庭我是深深表示同情的,同時對於人販子深惡痛絕。
從經濟角度來說,拐賣孩子有市場,雖然把人當成商品有些太殘忍。
有需求就會有供給,不管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事情,能夠產生利潤而且是高的讓人心動的利潤,就會有人鋌而走險,否則監獄裡也不會關著那麼多人了。傳宗接代的概念深深植入進國人的思想中,但因為各種原因,有的夫妻無法生育,可又想要孩子,怎麼辦?透過正常的領養渠道不能達成夙願,就催生了買一個的想法。
有人買就有人賣,一個小孩動輒幾萬塊錢,比打工掙錢快的多,又輕鬆,所以才有人販子甘冒判刑的風險拐賣兒童。
買賣兒童的作案風險小,不易被揭發。拐賣兒童比較容易得手,即便日後兒童被解救也無檢舉揭發的能力,同時孩子被賣出後買賣雙方往往就斷了聯絡,不僅解救難度大,也增加了破案取證難度,所以在很多節目中看到尋親幾十年的。
基層政法系統人士表示,拐賣兒童犯罪之所以屢打不絕,需求旺盛是一個重要原因。公安系統人士反映,許多被拐賣的嬰兒已經在買入地落了戶口,這給辦案人員解救兒童和對收買者的處罰都造成了困難。
法律法規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沒有觸犯虐待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因此,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吸毒等前科,很有可能判處死刑!
願孩子早日康復,健康成長!罪犯一輩子活在懺悔當中!
-
14 # 情感公寓
我們不是法律,但我們的心聲可以作為法律的參考,我們不是正義的執行者,但我們一定是正義的促成者。
事件回顧:8月13日下午一點左右,永順縣塔臥鎮茶林村4歲的楊小武獨自從家裡出來,沿著公路去尋找趕集的媽媽,結果被犯罪嫌疑人伍某盯上並帶走,當天晚上楊小武家人發現孩子失蹤,隨即報警並透過本地自媒體釋出尋人啟事。
17日凌晨3點左右,民警找到孩子時,孩子全身上下遍體鱗傷,眼睛兩邊都是血,肛門被燙傷,嘴巴兩邊燙了好幾個疤,滿臉是血,已經昏迷。帶走他的伍某有虐待孩子嫌疑。孩子被解救出來的時候,另一個嫌疑人不知情,還在向孩子家長索要錢財,民警得到線索後迅速出擊,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其中犯罪嫌疑人伍某有吸毒史和前科。
詩詞公寓觀點:看過影片的人無不對犯罪嫌疑人伍某恨得咬牙切齒,恨不得馬上殺了這個已經不能稱之為人的惡魔,一個四歲的孩子,手無縛雞之力,只是為了去尋找媽媽,就被伍某帶到賓館遭受令人髮指的虐待,毆打,用火燒,菸頭燙肛門等等,他對這個世界單純而美好的看法被伍某活生生的撕碎。
我們難以想象小小武當時的內心有多麼的無助,多麼的恐懼又多麼的無能為力,只能睜大雙眼眼睜睜的看著變態狂魔折磨著自己,內心的陰影也許會存在他的心裡一輩子。
伍某這樣的惡魔變態狂難道不應該判處死刑嗎?感性的來說,該,絕對該,就算死十次百次也不足以撫慰小小武內心的傷痛。但理性的說,也許伍某不會判處死刑,但他的行為判處個十幾年或者無期徒刑也一點不過分,如果我是小小武的家長,也許我早就把伍某生吞活剝,而寧願受到法律對我的懲罰。
相信法律,相信法律一定會給受害人小武一個交代,也會讓伍某受到他應該得到的懲罰。
-
15 # 廖彩琳律師
綁架加故意傷害,加有前科,並且手段惡劣,綜合起來至少應是無期徒刑以上
確切來說,該男子屬於綁架,面臨的是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根據法律規定,單純的綁架罪,已經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加上故意傷害罪的並罰,個人認為應該至少無期徒刑以上,甚至不排除死刑可能性,因為畢竟還有前科,屬於累犯,並且手段殘忍
目前並不知曉該男子是臨時起意綁架了這個男孩,還是前期踩點。
行兇男子不排除吸毒心理扭曲,對於孩子除了肉體,心理這塊應安排醫生干預透過新聞我們可以得知,男孩被綁架後,在短短數天時間,就遭遇了非人折磨,尤其眼兩邊都是血,就連肛門被燙傷。讓人震驚和心疼
綁架既然要求錢財,其實根本不需要再惡意故意傷害這個孩子。
孩子的傷痕足以證明該男子已經內心扭曲。
雖然警方已經迅速的解救了男童,男童肉體的傷害相信也遲早會痊癒。
但是在囚禁期間所帶來的傷害,很容易就是一輩子的陰影。
無法想象,在那幾天裡,他面對著囚禁,遠離家人,時常毒打,虐待,會有多麼的恐懼。
希望有相關的心理學專家介入,儘可能撫慰男孩,減少後期傷害。
-
16 # 滬漂王大毛
對於網友們的心聲我完全可以理解,如此心狠手辣之人,恐怕確實不適合呆在人間。
該男子具有吸毒史和前科,為了錢就把出門找媽媽的孩子拐走了。拐走之後竟然讓孩子的家人給自己20萬元,這簡直就是喪心病狂。他將孩子拐走之後對孩子的身體進行了慘絕人寰的虐待手段,孩子渾身上下全是傷痕,然而孩子只有四歲啊!這樣的一個人我們可以將其稱為人嗎?恐怕連人渣都不如,我很難想象一個活生生的人怎麼會對一個年僅四歲的孩子做出這麼殘忍的事情。網友們的呼喊聲是正義的的體現,因為我們都看到了這個喪盡良知的犯罪分子。
其實每個人來到這個世界上都有其存在的意義,有些人堂堂正正的過完一生,可是有些人卻像過街老鼠一樣過完了一生,而該男子就是後者。自己明明有手有腳,可是偏偏不走正道,非要幹違法亂紀的事情,這就是他個人的悲哀,甚至整個家庭的悲哀。
一個人,如果想要安心的過完一生就要堂堂正正,任何歪門邪道的想法只會讓自己把自己一步步的逼向萬劫不復的深淵。
幹什麼都不要幹違法亂紀的事情,因為它會使人上癮,使人變得更加的貪婪,最終走向滅亡。
-
17 # 華夏總行金融供應鏈
“拐賣兒童”行為現在中國已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行為,人人都恨不得得而誅之,更何況這種慘無人道滅絕良心的折磨孩子行為。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8月13號下午,湖南永順縣一4歲男童在出門找媽媽途中被一陌生男子帶走。 8月17日凌晨3時,警方在一賓館內發現遍體鱗傷的男童。孩子被發現時全身多處淤血和燙傷,眼兩邊都是血,肛門被燙傷,已陷入昏迷。據警方調查,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事發後嫌疑人曾向家屬索要20萬贖金。
相信每一個看到這張被折磨的沒有正常面板渾身是傷的孩子照片,都會恨不得把那個人渣抽皮撥筋點天燈。如果說讓投票決定是否需要把這個人渣槍斃,相信除了人販子家人和團伙外,全國十多億人民都會投票贊成槍斃的。
這個人渣現在不僅是拐賣兒童罪,更是犯綁架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如果檢查確認孩子重傷,那最後有可能數罪併罰被處以死刑。
相信法律會公正審判這個人渣給人民一個交代,這一天很快就會到來。
同時,在此也提醒所有家長,一定要注意看護好自己的孩子,哪怕一個小的疏忽,孩子都可能被人販子拐走甚至被折磨,即使哪怕最後把人販子槍斃,你也會後悔終生,一生生活在內心煎熬的世界裡。
-
18 # 偶來三徑
被拐4歲男童慘遭虐待的影片,簡直令我們不忍直視……
但我們,還是強忍住難受和激憤看了一下。
這能使我們,對人販子的殘忍和毒辣,對他們的喪心病狂,對他們的傷天害理,都會有著更直觀的、更觸目驚心的感知!這也能更使我們,對這些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判處死刑的要求和信念,會愈發的強烈和堅定!
而這起拐賣兒童案,還有別於其它以往的那些起"僅僅"是"拐"與"賣"的性質,又是格外的殘忍、格外的惡劣、格外的卑鄙、格外的令人髮指——
2018年8月14日下午,湘西永順縣一個只有4歲的男孩被一個男子帶走。
17日凌晨3時,公安民警在一家賓館內搜查發現了這個失蹤的男童。
當男童被警方解救時,身上已傷痕累累、遍體鱗傷;眼睛的兩邊都是淤血,連肛門都被燙傷。
而據目前我們知道的資訊,帶走該男童的男子伍某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不僅有吸毒史和犯罪前科,還曾向男童的家屬勒索過20萬元……
由此可知,這起4歲兒童被拐後又遭到慘無人道虐待的案件,又並不是一起"簡單”的拐賣拐騙案了,還涉嫌到了虐待和綁架、吸毒和敲詐等等這多種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有關條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犯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就這起拐賣兒童案而言,這兩名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了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以及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罪。
那麼,多罪並處,符合死刑的量刑標準。 同時,犯罪嫌疑人還有吸毒史和前科,屬於是累犯,那麼,又是罪加一等! 而最關鍵的還是,拐賣並殘忍傷害兒童,本就罪惡深重,人神共憤。
而且,這又是對一個才4歲的孩子行以的虐待和毒打,就更是群情激憤,民意滔天了。
結語:
多年來,廣大人民群眾,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要求一律判處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就連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也公開表示過:"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
陳士渠建議並期望:今後在處罰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時,應多使用死刑!
我們希望,透過這起令人髮指的案例,能起到加快對"拐賣婦女兒童罪”,尤其是對"拐賣"與"拐騙"兒童的罪犯,能一律以死刑量刑的程序……
-
19 # 佳佳媽媽聊育兒
看完這個影片真是內心很憤怒!
有首歌唱的好“該出手時就出手”!如果透過法律不能讓這種社會敗類得到大於等於被虐男童所遭的罪,那麼我建議家屬和親友就可以親自出手了!保證替他父母替這個社會好好教育教育這孫子!
據影片透漏,這渣男有吸毒史、有前科,而且從小被家長溺愛。誰家的孩子不是家裡的寶貝?他的父母失職,殃及了多少無辜的受害者?有了這一次,就讓他永遠在裡面,沒有出來再害人的機會!不死也要把牢底坐穿!
這種人是死性不改的!
男童身上遍體鱗傷,臀部被燙傷,已經腫的不像樣,肛門也是,嘴巴里面被灌了開水,嚴重燙傷,臉也被打腫了……
這兩個施虐的人渣真是喪心病狂,估計是吸完白粉開始作案,心理極度變態!
據影片透漏,該渣男是打算向孩子父母索要贖金20萬的,難道是準備拿來買白粉嗎?
生而不養,是父母最大的失職!
溺子如殺子!
就讓這個社會好好教教他吧!
被虐兒童的父母也請多用點心思和時間,多給孩子陪伴和關愛,讓孩子少留下一點心理陰影。孩子需要你的時間也就那麼幾年,往後就是你需要孩子了,你怎麼忍心疏忽大意?!
-
20 # 法重情深
這樣的事情太惡劣了,網友要求的非常對。從這裡可以看出,大多數網友是正直的,是公正無私的,是嫉惡如仇的,對於人販子就應當狠狠打擊,該判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
這件事情之所以惡劣,就是犯罪嫌疑人構成多項罪名,具體如下:
一、拐騙兒童罪
人販子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構成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二、綁架罪
人販子拐騙兒童,又向兒童的親屬勒索財物,這實際上人販子拐騙兒童的目的不是為了賣錢,而是為了向被害人的親屬敲詐勒索,並把兒童作為人質。這符合綁架罪的特徵,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綁架罪,最高也可以判出死刑。
三、故意傷害罪
人販子又故意傷害被拐賣兒童的身體,將被害人打得遍體鱗傷,慘不忍睹,所以人販子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當然,有時候該故意傷害罪,也可以被綁架罪所吸收,是屬於犯罪情節惡劣的一種。
綜合以上種種理由,對於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是恰當的。對於這樣的惡人,活在世上一天,對好人就是危害一天,因此應當順應民意,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8月13號下午,湖南永順縣一4歲男童出門找媽媽途中被一男子帶走。17日凌晨3時,警方在一賓館內發現遍體鱗傷的男童。事發後該男子曾向家屬索要20萬贖金,孩子被發現時全身多處淤血和燙傷,已陷入昏迷,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
回覆列表
首先,這個事兒太讓人氣憤了。
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會覺得很驚訝,怎麼會有這樣禽獸不如的東西!對才4歲的孩子下手?
從兒童保護工作者的角度來說,這不是個案。在人群中,隱藏著為數不少的戀童癖。而根據美國的調查資料,大多數戀童癖,在一生中都有至少一次的犯罪。
戀童癖,這個邪惡變態的癖好,也許終身不可逆。所以歐美對於有過涉及兒童性犯罪行為的人員終身監視居住,所居住的房屋必須有醒目的戀童癖標誌,如屋頂必須漆成黃色,不可以靠近兒童場所1.5英里範圍等等。(美國傑西卡法案、梅根法案)
在歐美,預防戀童癖是家長學校的共識。而且這個罪行是公認的最惡劣的罪惡,戀童癖進監獄的罪犯,下場都很慘。
而成年人也會有自己的行為規範常識,絕少有成年人(尤其是男的)無緣無故和某個別人家小孩獨處,或身體姿態親暱。
但國內還是太多的父母沒有這個意識。
甚至有不少父母認為,就算性侵,也是女童比較危險。“我家是兒子,沒事”而實際上,戀童癖對男孩的侵害更高。男孩家長因為防範較少,男孩的遇侵害人數其實比女孩還高。而他們往往也是陰影巨大,卻不敢面對,不敢討回公道。
兒童性教育的第一課,就是教會兒童保護自己,預防性侵害。英國兒童性教育中有“泳衣法則”,英國父母和兒童教育工作者會用穿著泳衣的小玩偶與孩子們互動,告訴他們“游泳衣覆蓋的地方”,任何人也不能碰觸和觀看,如果有人試圖這樣做,要立即告訴爸爸媽媽或老師。美國則是背心褲衩法則,用穿著背心和褲衩的小玩偶和兒童示意,“背心褲衩覆蓋的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摸不能看”,否則馬上告訴爸爸媽媽或老師。
在實際操作中,像這樣的案例,教孩子再多的自我保護也沒用。因為成人和孩子的強弱太分明瞭。
最應該做的事情是,家長加強監護,不要讓孩子脫離自己的視線。
還有就是及時舉報這些戀童癖罪犯。最好終身標記,不能讓他們隱藏在社會里,標記出來,預防兒童被害。
第三,這樣的罪行目前頂多是按拐騙兒童罪、故意傷害罪和猥褻兒童罪入罪,(男孩目前不被作為強姦罪的受害者主體)如果男童的傷只是體表傷害,未能構成重傷,我推測,頂格了,也就是五年刑期……真的太讓人氣憤啊,這個畜類難道不該死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