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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自己工作所在超市的一斤豬油,忘記付款,而被要求賠付兩萬元,大家怎麼看!超市真的是殺一儆百,還是有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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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imidustie

    雙方都違法!“忘記付款”只是盜竊失敗的藉口,盜竊是犯法的行為,需要由執法機構處理,超市不是執法機構,沒有執法權力,所謂“罰”兩萬元,其實是公然搶劫的藉口。

    雙方都應該移送法辦。

  • 2 # 歸心所願

    事情是這樣的跟據瞭解這位女子是這個超市的一位導購,但是不是賣豬油這一塊的。那天她家裡的的香油吃完了,他就想直接在她自己的超市裡面買豬肉自己回家榨油吃,碰巧的是那一天超市裡面有促銷活動,買一斤只要十元比平時便宜多了。因為他考慮到促銷活動肯定賣的快,如果下班了再買就沒有了這個時候呢她負責的區域又不是很忙,就去那裡買了一斤豬油。但是她卻忘記了付款,直接放進了自己工作的櫃子裡面了。恰巧的是被保安發現了,要看她的櫃子並認為是她偷超市的東西被她們的經理直接的罰款2萬元,說是要殺一儆百。

    據這位女士說他們超市也有要求她們在從超市買東西,並且認為兩萬塊錢太多了。你們想一想一個超市的導購才多少錢呢?兩萬塊錢相當於她的好幾個月甚至大半年的工資。

    那麼這位員工到底算不算是偷竊呢?超市這樣做對不對呢。說真的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只感覺到這個超市太狠心了,你這一下子罰款兩萬真的有點多了,就算是偷一罰十也沒有這麼多的錢吧!我感覺好像是超市在故意這樣做呢。想讓這位員工自己走人。

    事後想想這位經理有沒有這麼大的權利呢?張口就要兩萬,你有沒有考慮過別人的感受,人家是有家庭的人要生活的這樣有點太不人道了。也許是人家想下班在結帳呢!經過這件事也奉勸大家在工作的時候別去做別的事,老老實實的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但我們也要保護我們的權益不能受到侵害,要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 3 # 河口觀世界

    小偷小摸自有法律教她怎麼做人,但是超市此舉無異於打著罰款的名義明搶!

    事件回顧:據瞭解,這位女子是超市導購,按自己的說法是買了斤豬油忘記付款,超市發現不幹了,經理直接罰款兩萬元,殺一儆百,揚言我們這塊水很深。

    事情經過倒是不麻煩,女子的行為也很好認定,就是偷竊,這點毋庸置疑,說的好聽,忘記付款,這點要說能成為理由,甚至免除責任,這個世界上的健忘人群立馬飆升幾倍,並且無藥可治,大家信不?

    所以這位大姐也不也不用覺得冤枉,便捷無用,事實清楚,該承擔的就得承擔,報案自首去吧,爭取個寬大處理,省的和超市在這磨牙收齊自取其辱。

    再說超市,真是獅子大開口不怕閃著腰啊,且不說超市張貼偷盜罰款十倍的合理性,就說這點內部規定簡直是兒戲,試問你超市招聘的時候有這條罰款兩萬的規矩嗎?

    如果有且求職者認可,拋開合理性,也算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如果沒有規定,那就是明目張膽的搶劫敲詐,如果強制罰款,和勒索無異。

    女員工犯錯在先,超市佔理卻落得無理取鬧的下場,還是交給法律來處理吧!

    同時也告誡: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但當權力遭到侵犯時。一定要用法律手段來解決!

  • 4 # 陳群律師

    這個問題,不能單純憑情緒,要理性,要根據法律和證據。

    我看有些人,一個勁的噴,這是不對的。

    我們要依法、根據證據,來進行分析。

    首先,這個女子是超市的工作人員,那麼,她應該是瞭解超市的規定的,應該比普通人,更自覺更嚴格地遵守超市的規定。

    因為在超市盜竊的,也就是民間所說順走貨物的,大有人在,超市不得不對順貨的人,進行嚴肅的處罰。

    第二,這個女子又是個普通女人,她如果忘記做某件事,這其實很正常,因為從圖片來看,她並不是一個年輕人,而是一箇中年人,那麼工作忙或者是事情多,或者是其他情況,總之,對一件事忘記了,這個是可以理解的。

    那麼,如果是忘記,跟故意的盜竊、故意的順貨,那就性質不一樣。

    那麼,到底是盜竊還是順貨,還是忘記,那就要看證據。

    買一斤豬油,要稱的,哪怕沒有付款,應該有稱重的小票,說明她還是準備買的,或者說她在稱重的時候說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總之要有證據證明她的原意是買,而不是順,如果證據證明她的原意是買不是順,只是因為忘記,那麼,我們就可以善意的理解,她不是順而是買;

    第三,如果確認她不是順而是買,那麼,罰兩萬元,就是值得推敲,值得商榷的。

    反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她是買,那麼,就應該罰;

    至於該罰多少,就要看超市有沒有預先的明文規定,這名工作人員是不是知道這個規定,這都是要靠證據來說話的。

    第四,既要理解超市的管理有難度,超市對順貨的人必須嚴肅處罰;

    又要理解中年女子的不易。

    從情理上來說,一斤豬油,不值得順,她如果要順他要順多點或者順點值錢的東西,超市裡比一斤豬油值錢的、體積小的、好帶的一定比豬油要多得多;

    還有一個,要從歷史上看,假設這個中年女子在超市工作了很多年,從來沒有前科劣跡,那麼,我們就可以推測她是一個正直的、善良的、品德無瑕疵的人;

    換句話說,就可以推測她這次是買,不是順;

    不能因為超市常常抓到順貨的人,就把一切人都認為是順貨的人。

    草木皆兵,不是一個正確的認識方法和處事方法。

    這位中年女子,也要以此為鑑,以後,儘量注意。

    第五,我們大家都最好平心靜氣地去觀察和分析,不要隨意的去批評超市”搶人“、“太強勢”、“太過分”,也不要隨意的就說女子值得同情,或者女子該罰,這都不對;

    我們要冷靜的理性的去根據證據來進行分析。

    沒有誰希望這樣

  • 5 # 深度思考方能悟道

    主觀上不好判定你到底是故意的行為,還是真的忘記了;但是客觀上你是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將商品放進自己的私人櫃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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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也說明了,超市保安會不定期的檢查工作人員物品的行為,畢竟拿上癮了以後,次數只會越來越多,金額也會越來越大,人數也會逐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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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女子的行為……不去爭論判斷是否主觀故意,但是做出處罰是必須的,也是應當的;但是在金額上這麼大的處罰,明顯是違法的。當然,超市的最大動機應該是殺一儆百,以儆效尤。

  • 6 # 遼寧老丁

    女子:主觀上存在忘記付款的可能性,但做為內部員工,故意忘記的可能性嫌疑更大!

    超市:內部員工偷盜行為必須嚴肅處理,但也要合理合法,不能私設公堂,敲詐勒索!超市內部員工在本超市買東西忘記付款,這種情況可能存在,但是做為一名工作人員,很難不讓人產生懷疑!作為一個消費者,我們都會經常去逛超市,而且超市出入口都會有紅外線掃描防盜系統,如果有拿東西未付款,就會發出警報!如果仔細瞭解事件經過,你會發現女子的行為不是防盜系統發現的,而是保安在其將要把豬油放到自己私人儲物櫃時被發現。我想問為什麼超市的防盜系統對於此物品的查驗是失靈的?如果保安提早沒有發現,是不是這種損耗超市就要自己承擔了!到這裡我隱約感覺到超市方說的水很深的含義!相信你懂得!其實從管理層面角度而言,十分理解超市方得的憤怒與無奈!超市工作人員本應該協同超市一同來維護正常的執行秩序,減少超市偷盜行為的發生,保證損耗的降低。但員工都在監守自盜,這樣的生意怎麼會不賠錢?換位思考,如果你是超市經營者是不是對這種自己員工偷拿東西的行為恨之入骨!看到這裡應該不難體會,超市經理訴說的超市裡面水很深,殺一儆百的含義了!對於超市的做法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是這種罰款過激行為是不合法的!在我看來這是由偷盜罰款變成了敲詐勒索,這是違法犯罪行為!

    我們是法制國家,一切行為準則都是有法可依,不要意氣用事搞獨斷專橫,這樣是行不通的!依法辦事,合規處理,才是正確的方式!私設公堂不可取,如果都按此邏輯,國家還有秩序而言嗎?因此員工偷盜可以罰款,也可以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信口開河就罰款不可取!

  • 7 # 國有土地是人民的

    我就想問一句:這個超市是不是法院?個人認為不管這位女子是心態沒交豬油錢,這家超市首先是赤裸裸的敲詐勒索!要知道我們有警察、有法院…不管這位女子是不是超市的職工,這個超市的主管都沒有任何理由對此事件進行以管代法的處理!同時這位女子也權利用法律為自己找回損失…

  • 8 # 零售Super範兒

    內容導讀:內盜是超市損耗的一種,在商超管控中屬於高壓線,江蘇超市工作的這位女士觸碰到了高壓線

    眾所周知,在超市裡,人員混雜,有些人就抱著僥倖心理幹起了不法之事。給商超經營者造成了不少損失,而超市損耗的大頭來自於內耗,內盜就是其中一個情形。

    事件回顧:江蘇一女士,超市專櫃員工,上班期間趁超市促銷活動購買了價值10元豬油,未結賬放置到儲物櫃,被超市管理人員發現,以內盜辭退並罰款2萬。

    作為一個從業十年的老商超談談個人觀點:

    1.該女士涉及個人行為錯誤的有

    上班期間購物,未結算私自藏匿,被發現後認錯態度不好

    2.超市內盜是高壓線,超市相關人員都瞭解其中的利害,各種入職培訓,行為要求都會涉及到,女士也應該清楚,這屬於明知故犯,不能以忘記買單作為搪塞或者逃避處理的理由。

    3.超市處罰2萬,做法欠妥,超市無處罰權利,沒有法律依據,應該由相關執法機關處置。

    4.超市對該女士予以辭退,無可厚非,理由和做法應該得到支援。該女子也應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總之,作為從業者應該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潔身自好,很多企業管理者也更喜歡職業素養好的員工。這種情況在商超行業不是什麼新聞,希望不要過度解讀,雙方要在執法部門的協調下妥善處理,避免事件擴大化。

  • 9 # 鄒立軍

    一斤豬油的炒作

    好多地方打著罰款的旗號肥己,令人不齒,作為超市的員工,理應記得付款結賬,這事打死不能忘,請問你怎麼沒有忘記拿豬油呢?要處罰,可以通報批評,扣工資,開除,報警,要根據平時的表現和事後的態度決定。依我看,也就是一場炒作而已。

  • 10 # 如花似玉米

    觀點:女子將豬油放在蛋糕臺上,貨品沒有帶離超市,退一萬步就算女子偷一斤豬油,超市無權利罰款2萬。

    事件:

    該女子是超市內部員工,負責蛋糕,趁著超市有活動舀一斤豬油放在蛋糕臺上,自己也沒有下班,所以沒有付款,貨品金額10塊錢,因為超市有監控,被防損部的員工搜出豬油 ,事後女子被老闆辭退,並罰款2萬。

    分析:

    為何兩萬,只有行政機關、司法部門才有行使因財物偷盜而處罰的權利,何況涉事金額10塊錢而已。

    對於內部員工,因為對購物流程比較清楚,也存在偷拿現象,超市雖然有監控,但不可能萬無一失,所以超市方想要殺一儆百,讓其他員工知道偷拿是很嚴重的問題,關鍵是該女子將豬油放在蛋糕臺上,沒有私藏在個人櫃子裡面,也沒有帶離超市,為何單方面咬定就是偷。

    ①是不是偷要看超市方對於員工進出超市的通道,是否存在檢查,如果下班打烊可以直接拿出去,不需要經過防盜系統的檢查,可能存在偷拿的嫌疑,如果需要檢查一遍,那可能是等下班再付款,反正也帶不出去。

    ②超市迴應:我們這塊水很深,意思就是故意偷拿的員工比較多。萬一真是員工多次偷拿,這一次剛好被逮到,那超市有權利辭退該員工,相關罰款也就扣工資,罰款2萬那毫無道理。要罰款還得根據合同條款,如存在偷拿行為,罰款依據是什麼,罰多少倍,如果雙方存在分歧,交給相關部門處理。

    總結

    涉事員工已經被辭退,超市方單方面判斷該員工偷拿,豬油放在蛋糕臺,沒有帶離超市,超市方沒有實錘偷拿證據,罰的毫無道理,真要罰,那得看最後員工離開超市時,沒有付款,才是偷,現在只是有偷拿嫌疑,罰款2萬沒有根據。

    當然,部分員工藉著自己熟悉內部流程或是超市的盲點,故意偷拿,超市方真抓到證據,為了挽回損失和樹立威信,可以報警處理,但私自罰款2萬,那豈不是敲詐。

  • 11 # 光明觀天下

    罰錢太多,不近人情,事實不清,做法寒心,這件事筆者真的不清楚了。超市有什麼權利罰二萬,就算是偷的,按十倍罰也就1百元,就算是員工,頂多開除。

    筆者認為這件事真的無法說清楚,工作人員買了一斤肉忘了付錢,說實話筆者有點迷糊,大家都知道打完肉是直接打碼的,如果肉沒打碼,直接被你拿出去了,那我覺的就是偷,如果打碼是怎麼樣拿出去的。你不是消費者,而是工作人員,監守自盜嫌疑很大。

    如果肉還在超市裡,那他們罰錢就是沒道理的,因為不是沒付錢,而是沒有來的及付錢,你們這樣子做不是寒人心嗎?筆者支援你維權。

    像這樣的事,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下班以後在去買,要避嫌,上班去買東西,本來就不付合規矩,希望大家注意自己的習慣,工作時間就是工作。

    創建於2018.3.13

    編輯

  • 12 # 老爸的修行

    題目看完是不是很暈?買豬油,罰兩萬?這是怎麼回事?

    情況是這樣的:

    主人公是超市導購大姐。也不負責賣豬肉的工作。遇到超市搞活動,就跑去買了一斤豬油。

    完事,把豬油放在蛋糕的櫃檯了,沒有結賬付款。

    無巧不成書,這事被保安看到了,檢查他的櫃子,認為這是偷竊!

    經理瞭解完情況,直接要罰款2萬!問題來了?

    經理依據什麼來確定的罰款2萬元呢?

    雖然沒有結賬,可也沒有帶出超市,偷竊的說法是非穩妥?

    即使罰款,一個導購工資多少?2萬,與10元,2000倍!是不是想趕人家走?

  • 13 # 酬兔說事

    艾女士就算是有盜竊行為,超市經理也無權罰款艾女士2萬元,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利罰款,雙方都有違反的行為。

    事件發生經過

    1、據瞭解艾女士在超市裡工作,但不是負責豬肉的販賣,她是一名導購。

    2、因為家裡的豬油快吃完了,商場今天豬油在做促銷,今天買豬油只要十塊錢一斤,比平時便宜。

    3、因為促銷的原因,買豬肉的人很多,等到下班再去買可能早就賣光了,艾女士在超市負責管理的區域比較閒,所以就立馬裝了一斤豬油,直接放在櫃子裡,忘記了買單。

    4、超市裡有監控,剛好艾女士放豬油到櫃子裡動作被保安看到,相關工作人員對艾女士進行櫃子搜查,

    5、艾女士覺得很不公平,憑什麼私自搜我的櫃子,艾女士和保安發生爭執,但因為有監控,超市認為艾女士是偷盜行為。

    6、要求艾女士到辦公室面談,到了辦公室室,經理直接說要賠償2萬元殺一儆百,拿艾女士開刀,聽到這個艾女士直接傻眼了,這是自己半年的工資啊。

    7、超市認為艾女士是偷盜,並要求賠償2萬元,並且已經把艾女士辭退,但是罰款還在進行中。

    艾女士行為分析

    第一、可能就像艾女士說的,家裡油吃完了,看到自己工作的超市有促銷活動,就自己裝了一斤豬油,因為太高興了就忘了買單,那麼是這樣超市就應該人性化一點,適當的口頭教育,而不是私設罰款。

    第二、可能艾女士看到今天的豬油比往常要好的多,剛好家裡豬油吃完了,起了貪小便宜的想法,就自己私自裝了一斤豬油放到櫃子,打算下班以後拿回家,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偷盜行為,超市可能開除員工並且報警,由警方處理,卻沒有權利私設罰款。

    超市經理是否犯法

    經理在知道艾女士的拿豬油的行為後,而不是選擇跟艾女士溝通,而是直接就要賠償2萬元,一斤豬油才十塊錢,經理直接讓一斤的豬油翻2000倍,這是比土匪還土匪,反過來想就算艾女士有偷盜行為,那也要交給司法機關進行處理,而不是自己私設罰款,這是犯法行為,可以被行政拘留的,艾女士可以選擇報警。

    事件該怎麼處理

    第一、艾女士啞巴吃黃連自認倒黴,甘願被超市罰款2萬元,承認自己是偷盜行為,不在追究。

    第二、艾女士可以選擇報警,由警方出面解決問題,因為超市有明顯的違反行為,並要求超市返還扣除的工資。

    結束語

    這家超市明顯就是霸王條款,一次罰款2萬元,心怎麼這麼狠心,艾女士一個月工資可能就3千元,這是要讓艾女士沒活路啊,把別人往絕路上逼。

    就算艾女士有過錯,也要交給司法機關處理,這家超市有點黑,就不能得饒人處且饒人嗎?

  • 14 # 泊圖泊途

    一斤豬油,價值"萬金“。堪稱史上最貴豬油。

    事件

    艾女士是杭州一個超市工作的員工,售賣烘焙糕點,一天她看到好了一塊特價豬油,趁著空閒,就去買了一塊。但她沒有結賬,把豬油放進了烘焙糕點的透明玻璃食物臺中。後來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聯絡到艾女士所在的烘焙公司,要求賠償兩萬。因此烘焙公司就要罰艾女士兩萬。在艾女士看來,她沒有把東西帶走,而且把豬油放在明顯處(透明玻璃食物臺內部是可以看見糕點和豬油的)。而且她個人說,超市讓員工每天買三單產品,她的意思可能是這麼做也算響應來號召。圖片來自題主配圖,僅為描述和評論該事件

    分析

    就算沒出超市,買完東西及時結賬似乎也是必要的,不知道她是忘記了,還是認為沒必要,還是真的如超市所說。

    我想艾女士最大的困惑就在於第一,自己根本沒出超市,第二,豬油放在比較顯眼的地方,沒有刻意的隱藏起來。艾女士和店家就罰款問題沒能達成共識,艾女士也被商店開除。

    一塊價值不太高的豬油,罰款2萬元,這裡合適不合適,是不是有點罰的太多了。雖然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但對於艾女士個人來講,好像不能接受。

    艾女士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但是一家之言總容易引起爭議,網友們對此也是各有看法,認為責任的歸屬很有爭議,不知道您有什麼高見。

  • 15 # 理得心安

    根據現有資訊看,超市罰款缺乏的是公開的依據,但這位導購的行為更出格。

    超市促銷的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透過優惠來提高對超市、品牌的信任,從而達到增強消費者忠誠度、促進消費的目的。

    超市員工內部買的越多,外部真正消費者可買的就越少,超市促銷的目的實現的越少。

    很多國營系統內部員工各種便利通道導致的市場公平問題和後果由很多事例,看看阿里怎麼處理利用職務便利搶內部月餅的案例就清楚內部搶購行為的定性了,這裡就不展開說了。

    所以,這個導購的行為是非常自私的,從方向上就已經跑偏了。

    而細節上,利用職務便利搶購後“忘記”付款(透露資訊也說過她當時工作不忙才有時間去搶購),放在自己工作的區域(而不是放在購物區外的公共儲物櫃裡),說明她就從來沒想過需要自證清白。如果不是被“恰巧”被保安發現,她自己有什麼能證明她是想付款而不是內部侵吞的呢?

    所以,從行為細節上,超市定性為內部盜竊並非完全冤枉。

    這裡,需要公開超市工作紀律中關於內部監督及罰則的對應部分——如果超市紀律中有明確的禁止內容和對內部盜竊罰款數額確定的明文規則,作為超市的員工(哪怕是促銷類臨時僱傭)的應該在簽署勞動協議後知曉並服從這些規定,處罰多少按規則即可。

    如果超市沒有明確的處罰數額的規則,那麼任意處罰也涉嫌濫用職權。被處罰者可以提前行政複議或勞動仲裁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這件事上,被處罰者行為失當且不自知,看似冤枉實則不冤;超市處罰涉嫌魯莽,需要公開更多確定處罰依據的細節才更合理。

  • 16 # 李欽宇律師

    很簡單的事,如果這名女工作人員是忘記付款,那就付款就行了,超市沒有權利罰兩萬,如果她涉嫌盜竊,那就移交法辦!

    拿豬油不付款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屬於什麼性質?

    首先,我們要善意地相信這名女工作人員真的是由於工作太忙,所以才一時忘記付款,畢竟一斤豬油也不值什麼錢,她沒必要冒著違法和被辭退的風險貪這點東西,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她忘記付款的行為就構成不當得利,就是沒有合法的依據取得了超市的財物,她有兩種做法,要麼就是取得超市同意然後付款,要麼就是把豬油退回給超市。

    其次,假如她真的是起了貪念,想趁大家不注意偷豬油,那就構成了盜竊,但是金額太小,所以不能構成盜竊罪,因為盜竊罪是要有金額限制的,一般是要幾千元以上才能構成盜竊罪,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這名女子也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即使女子屬於盜竊,超市也無權罰款

    罰款只能是行政機關的權利,這是屬於一項行政處罰措施,只有公安,稅務這些部門才有權進行,因此超市要罰款兩萬元其實是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的,而且超市的損失也沒有到達兩萬元之多,超市只能向這名女工作人員追回實際的損失,要求退還豬肉或者是要求支付豬油的相應價款,超出的部分再主張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了。

    但是,如果這名員工真的構成盜竊,那就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超市是有權對她進行辭退的,而且無需承擔經濟補償金。

  • 17 # 鄉村源

    這個事情很簡單,總的來說是超市部門的錯誤。說導購偷的話畢竟還沒拿出超市門口,就算導購是偷的話也至於處罰二萬元,事情總得用正確的辦法來決絕(報警處理)比較好。再者說了人家也沒承認是偷的,工作忙還沒有付款而已。

  • 18 # 電影鬼魅

    回顧:據事情的發生經過是這樣的,這被罰女子不是普通顧客而是這家商場的一位導購員。因家中食用油用完,想買點豬油自己回家榨油煮飯做菜。本來自己不是豬油這一塊的導購,因知道商場促銷活動的豬油一斤只要十元比平時便宜不少。這位女士瞭解到促銷活動賣得快,就在自己閒暇之時過去生肉區買了一些豬油。買好後裝完袋子因還沒到下班時間就沒去前臺付錢,而是先把豬油拿去放到自己的工作櫃。

    正是因為沒有先付錢想等到下班付錢順便回家這個想法給害了,超市的監控室保安人員看到她沒有付款就把豬油放到櫃子裡,出於責任馬上通知經理還有安保人員對其櫃子進行搜查(私自搜私人物品是不對的)。隨後找到該女子進行質問其偷竊行為還發生了口角,對此經理叫她去辦公室談話。

    按她的說法超市要求任職期間每個月都要在超市購買物品三次,她覺得這個可以接受。但是,在公司沒有明文規定而且她也沒有把東西拿出超市,只是想等下班再結賬並不是想偷東西。雙方各執一詞也不知道是不是真想下班再結賬,還是想順手牽羊都很難說。但是我個人覺得這名經理這樣做是不是罰得太重了一些,2萬這可是好幾月工資對於一般家庭確實受不了。

    經理還說這塊油水很深,是不是代表殺雞儆猴後這些罰的錢多多少少會落入誰口袋呢?在沒有明文規定下,這名員工的做法是否違法還不知道呢,又沒有拿出超市大門怎麼可以算偷呢?假設偷一罰十也不用這麼多吧,這經理不一般哦。

    經理的做法欠妥,張口閉口要兩萬哪門子規定。大家都生活不容易,考慮下別人的感受,也許真想下班後結賬。經過這次給大家的教訓是,做事要光明磊落,老老實實的做好本分的自己切勿貪小便宜。我們也要保護好自身的權益,超市在沒有當事人在場就私自開啟私人櫃子欠妥。違反員工條例的話可以罰,但是兩萬確實太重了,是不是想開了她找藉口?

  • 19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看了下這個新聞,該女子是企業的導購,據她自己所述,是因為自己所工作的超市有豬肉賣,怕人太多搶不到,就去先拿了一塊,放入自己的儲物櫃,準備在顧客人少時再去付款。但沒想到卻被超市保安查到,超市經理沒有聽她辯解,就作出了罰款兩萬的權利。

    企業對員工有沒有罰款權?

    公司對員工罰款的現象應該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那企業有沒有罰款權呢?

    沒有。

    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只有具備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才享有行政處罰的權利。而罰款是一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超市是一個經濟組織,無權在設定罰款的規律。

    超市並沒有這種權利,而且對於罰款2萬的行為,是一種明顯的無權處罰。

    國務院條例曾規定企業有罰款權

    而1982年國務院釋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但是,這個條例是在1982年公佈,那時候我國是計劃經濟時代,只有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社會經濟處於一種政企不分的狀態,因此,該條例已經在2008年被廢止。

    企業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

    而根據1994年的《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這個條例,員工如果涉嫌盜竊超市的財產:一塊豬肉,要其返還或者賠償經濟損失即可,兩萬塊明顯超出了超市的損失範圍。

    另外,本案是否屬於盜竊還需要進一步查證,員工的辯解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企業是否內部管理、懲戒的自由?

    有。

    現代企業的勞動合同,是工方與資方的一種約定,是契約自由的一種體現。筆者認為,企業對於違反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適當懲戒,但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比如深圳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製度對勞動者實行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複處分。

    該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對職工享有罰款權,但是設定了必要的限度和必要性。

    因此,對於本案,筆者認為,該員工的行為的確容易引起誤解,但超市罰款2萬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不可取。

  • 20 # 舞棟人生

    我看了整個影片,得知大概事件經過,這名艾女士在超市的一個烘焙櫃檯工作,當天參加自己工作的超市裡面一個促銷活動,豬油降價促銷,打過價以後,剛好趕到飯點,就隨手把豬油放到自己烘焙的玻璃櫥窗裡了。

    沒曾想到這一幕,被負責防損的安保人員看到了,等到艾女士吃完飯回來,被告知涉嫌盜竊,還要罰款艾女士兩萬元。

    超市本身有規定,每天每個員工必須有三次購物任務,感覺這個規定有點霸王條款,又來個不由分說的鉅額罰款,簡直是沒有天理。超市有一些讓消費者不是很舒服的地方,比如有些超市購物買單後,在出口處還要在檢查一下小票,本人在南方生活多年,沒有見那個超市會在出口檢查小票,突然接受這樣的檢查讓人不舒服。

    艾女士面臨罰款一事,的確存在不公,工作也沒有了,如果這個超市亂來,還有那個人願意留在這裡上班呢?必要時刻還需要艾女士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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