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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孫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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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友律師團
如果案情發生在中國,陳世峰有沒有被判處死刑的可能?
答:首先江歌案可能的罪名有故意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就本案日本檢方列舉的情況看,首先陳世峰前期的準備很充分,其次殺人的動機強烈,現場殺人手段及其殘忍,江歌身上的刀傷甚至有穿透傷而且深度很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在中國是很有可能定罪為故意殺人,而故意殺人的最高刑罰為死刑立即執行,因陳世峰其主觀惡性強、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所以說在中國判死刑機率性很大。
劉鑫有沒有刑事責任?
答:如果本案並沒有界定劉鑫與陳世峰是同謀,劉鑫很難會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江母不能接受判決結果還能怎麼做?
答:如果在中國,被害人家屬不滿意法院關於刑事方面的判決,可以在判決下發之日起5日內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然而被害人家屬只有申請權,是否抗訴,檢方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如果進行抗訴,案件進入二審,抗訴之後不受上訴不加刑影響,如果檢方不抗訴,那麼案件在刑事部分的審理就已經終結了,江母唯一可以主張只能是再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日本法院對陳世峰的處罰較輕,在中國還有沒有啟動刑事判決的可能性?
肯定不可能,司法獨立是每個國家的慣例,犯罪有屬地性,犯罪行為地法律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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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蔣豐看日本
12月20日,舉國矚目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殺害江歌的兇手、中國留學生陳世鋒被判有期徒刑20年。應該說,這是一個不盡人意的判決,是一個不能讓江歌媽媽滿意的判決,是一個不能讓關注此案的大多數中國民眾滿意的判決。但還應該說,這在日本大多數殺人案件的判決中已經屬於“重判”了。簡單地說,按照日本《刑法》第199條的規定,殺人案判決是從5年起步的。
東京地方法院就江歌血案的6天公開審理期間,檢方、辯方各有“出色”表現,也各有“漏洞”呈現,以至於各種在法庭速錄的、偷錄的刪節本、精選本、貌似完整本的訊息在網路上時而刷屏、時而霸屏,讓人們感到“亂花漸欲迷人眼”,一時真偽難辨。這在“人人都是記者,人人都是法官”的網路時代,也真的是了得。
現在,當江歌血案一審判決結束的時候,關注此案的華人應該一起用溫暖的手攙扶著江歌媽媽從這起個案中漸漸走出來,然後重新回望這起案件的司法過程,梳理出導致陳世鋒“重判”的因素,這不僅可以加深中國民眾對日本社會的認識,也對華人走向海外社會具有參照意義,甚至對江歌血案可能升格的法庭鬥爭都是有利的。
第一,江歌血案的核心證據,導致陳世鋒遭到重判。從江歌血案審理伊始,檢方與辯方就在涉案罪名、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等等方面產生了不同意見,提出了不同的主張,出示了不同的證言。這些訊息傳出後,一方面讓人們感覺到案件的複雜性、人品的多樣性、網媒的暴力性,另一方面也讓感性的、理性的人們不知應該聽憑、採信哪一說。檢方堅持是“蓄意殺人”,辨方堅持是“第一刀致死”,屬於“殺人未遂”,而法醫提供的“屍檢報告”則指出無法認定是哪一刀致江歌而死,進而指出在同一處竟有6刀連續捅入。
專家指出,日本法院在有關殺人案件的判決中,檢方和辨方的意見固然十分重要,但核心證據是來自法醫的“屍檢報告”。法院業界流行的一句話是:“屍體是可以講述故事的”。當一起殺人事件發生以後,警方一定是帶著專業的“檢視官”前往現場的,確認死者的姓名、年齡、住所、死亡時的位置、姿勢、攜帶用品、死亡推定年月日、時間、場所以及現場是否有兇器等。當確認這是一起重大事件以後,警方會要求進行“司法解剖”。這種解剖事先要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在獲得法院的《鑑定處分許可狀》才可以進行的。進行解剖的時候,曾經前往現場的警方“檢視官”和司法警察員等必須在場。此後形成的“屍檢報告”,將成為案件的核心證據。
陳世鋒的日本辯護律師在開庭前應該是看過這份“屍檢報告”的,但仍然提出“第一刀致死說”,或者是為辯護強詞奪理而為之,或者是本身對法律核心證據的認定還有認識上的不足乃至於僥倖心理,或者是想另闢蹊徑打一個野路子。結果表明,東京地方法院沒有采用的其“殺人未遂”的說法。如果以“殺人未遂”量刑,陳世鋒的刑期應在7年以下。
第二,陪審員致力於情的追究,導致陳世鋒遭到重判。在日本的傷害殺人案件中,法庭上有專業出身的法官,還有來自民間人士的陪審員。如果說法官更多的是從“法”的角度進行審判,那麼相對法律知識不夠高精尖的陪審員就會從“情”的角度進行陪審。據瞭解,這次陪審員對陳世鋒殺人過後的表現極為憤慨。首先,陳世鋒殺人後。雖然被嚇得尿了褲子,但並沒有把受害者立即送往醫院,採取一切可能挽救的措施。其次,陳世鋒殺人後沒有自首投案情節,反而是採取了一系列銷燬證據的行為。這些殘酷、無情、持續的犯罪行為,激怒了陪審員,導致其受到重刑判決。
第三,陳世鋒法庭激怒日本辯護律師,導致遭到重判。陳世鋒家族透過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輾轉請到一位日本律師。據瞭解,這位日本律師在傷害殺人等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中,並不算是頭籌的。以至於每天庭審結束後,中國方面的律師都要進行復盤,經常是搞得深夜2點或者清晨5點才能睡覺。儘管如此,陳世鋒的日本辯護律師還是從職業的角度出發,儘量為其做著減刑的努力。為此,他曾有另類打法,自己在法庭上“帶哭”道歉,促使陳世鋒“跟哭”道歉。但是,陳世鋒的道歉不要說不能夠令江歌媽媽滿意,不能夠令旁聽的華人滿意,就是日本辯護律師也不能滿意,以至於憤怒地當庭指責陳世鋒:“到你生命終止的時候,這一幕,就是你給別人造成的傷害,你都不可以忘記,你現在可以理解嗎?”有專家評論,這是日本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向陳世鋒“飛刀”。日本辯護律師對陳世鋒冷漠及無情的忍無可忍,勢必會影響法庭的判決。
第四,陳世鋒法庭玩弄檢方,導致遭到重判。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一切以法律為準繩。這是任何法制國家都信奉的司法準則。在日本,對於傷害殺人案的認定,十分重視完整“證據鏈”的形成。也就是說,不僅要有殺人嫌犯的口供,還要有相應的證言、證物,特別是對殺人兇器的認定,有的時候還要帶著嫌犯到殺人現場“覆盤”。對此,陳世鋒與其辯護律師當然懂得,他們在法庭一方面敘述了殺人過程,另一方面還敘述了四次銷燬殺人兇器、服裝等的事實,擺出一副“我都告訴你們,你們卻找不出來”,就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的無賴姿態,分明是在戲弄握有公權的檢方。此舉顯然激怒檢方,以至檢方從七個方面提出量刑依據,導致陳世鋒遭到重判。
第五,江歌媽媽態度的轉變,導致陳世鋒遭到重判。江歌媽媽痛失愛女,事後她所採取的一切行動都能夠獲得世人的理解和同情。將心比心,每一個人都會問:“假如我遇到了這種事情……”但是,在略顯冰冷的法律面前,有些行動會對法律的判決產生負面影響的。江歌媽媽始終要求東京地方法院判處陳世鋒死刑,也為此搞了大規模的簽名運動,臨陣前還更換了律師。但是,她在12月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我相信日本的檢察官、還有法官,他們的智慧是不可能讓陳世鋒顛倒黑白的。”此後在開庭前的記者會上也有類似的表述。在此之前,曾有日本民眾表示,“可以理解江歌媽媽的心情,但不能夠接受江歌媽媽的做法。”而江歌媽媽開庭前這種對日本檢察官、法官的“信任轉變”,應該是構成陳世鋒遭到重判的因素之一。
第六,中日關係的回暖,導致陳世鋒遭到重判。通常說來,一起傷害殺人事件,是不會與外交關係連線在一起的。但是,江歌血案發生在中日關係回暖改善時期。這起看起來證據鏈還不完整的案件,如果判決過輕,勢必會在中國引起強烈反響,給兩國關係以及民間情感帶來新的衝擊。任何司法獨立都是在相應國情、體制下的“獨立”。因此保持中日關係的回暖趨勢,相向而行,也是導致陳世鋒遭到重判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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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延美律師
作為一名資深刑辯律師,如果我現在回答這個問題,所有讀者一定會說我馬後炮。但事實上,胡美美律師在判決之前早就零誤差的預測到了這個結論,並在一天前就給出了家屬意見。詳見下圖:
若說判20年更殘忍,還是判死刑更殘忍,胡美美律師的答案是:當然是死刑更殘忍。
因為如果今天判處陳世峰死刑,雖然實質上更公平,更符合我們普通民眾的責任觀。但是,公平和合民意與是否更殘忍沒有任何關聯,殘忍只跟殺生有關,只跟多殺一個人少殺一個人有關。今天判處陳世峰死刑,並不能讓江歌起死回生,不能讓江歌媽媽重新收穫女兒和親情。但是它會讓陳世峰的媽媽失去兒子和親情。即便是以合法判決的形式殺死一個母親的兒子,難道就不殘忍了?我們救江歌母親的女兒,能否不殺死陳世峰母親的兒子,這是否也是我們在公平之外應當考慮的仁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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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哈密瓜的家鄉
不合理。判輕了,至少應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但日本的法律雖有死刑,卻很少有判死刑的,所以二十年也符合日本一直以來的慣例。
12月20日,隨著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法槌一聲落下,萬眾矚目的中國留日學生江歌遇害案終於畫上句號。被告人陳世峰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這個判決結果,並沒有出乎之前學界和實務界的預料。
法官認為,刀是陳世峰準備的,他帶有非常強烈的殺意。江歌無辜被殺害,被刺了11-12次,致命的6號傷口非常深,達8釐米左右。被告行兇後應該對江歌進行救助,其為己辯解“為了減輕父母負擔才殺人”是不合常理的。
法官表示,對於殺人罪行,被告完全否認,無悔罪之意,並把事件經過轉嫁給劉鑫和江歌,沒有反省之意,這些都是法院量刑的因素,最終判處二十年符合他的罪行。或許,此時此刻,對於遠在大洋彼岸的熱心網友,與憤怒的江歌母親感同身受,最大的不滿,就是對東京地方法庭的判決量刑。為什麼一個兇殘殺人的罪犯,竟然只是判處了20年有期徒刑?如果與國內類似刑事案件審判結果進行比對的話,顯然在量刑上明顯“偏輕”了。
日本雖然是個保留死刑國家,卻並非一個倡導死刑的國家。如果不是窮兇極惡的殺人惡行,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是手段極其兇殘,是不會判處極刑的。即便是判處死刑,在簽署的時候,也並非閉著眼睛簽字落筆,以前有一個日本死刑犯都已經被關了二十多年了,還沒有被執行,所以日本死刑的實際執行率是很低的。這個案子中,兇手陳世峰的家庭情況至今不明,這是一個令人頗為弔詭的地方,神通廣大的網民們至今沒有人肉出他的一點兒資訊,有點不可思議。現在知道的只有:陳世峰今年25歲,山西人,畢業於廈門華僑大學,2015年到日本福岡語言學校,2016年就讀日本東京大東文化大學大學院漢語研究科。之前,記者採訪到陳世峰大學的同學,其同學稱,陳世峰家世一般,曾在大學期間領貧困補助,還因買菸抽而被同學舉報,在班幹部會議上陳世峰對此事作出解釋,曾提到自己從小不與父母同住,父母也並非是官員。
在江歌遇害案中,另一個頗為弔詭的現象就是,人們的目光更多投向了劉鑫,而不是陳世峰。從身份來看,劉鑫只是一個現場的“見證者”,也是法律上的證人。但是,在很多人的眼中,劉鑫已經被定義為了陳世峰的“同夥”。尤其是當第一天庭審中,陳世峰及其律師的陳述,更加深了人們對劉鑫的“罪過”印象。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兩者並不能混淆。在那個深夜裡,兇殺現場究竟發生了什麼,劉鑫起到了什麼作用,有沒有鎖門、遞刀,只能讓庭審說話,讓法律說話。高漲的道德審判熱情,在某種程度上,很容易淪為辯護策略或其他別有用心的工具。
法治究竟是什麼?它不是寫在法律中的口號,不是篆刻在大理石上的符號,而是銘刻在人們內心深處的公平正義,是包括任何機關、組織、人員在內一致遵循的自覺行動,也浸漬了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江歌遇害案,一面映照現實的鏡子,看得有多清,走得有多遠。有了自省與跋涉的力量,我們站立的這片土壤上,才能真正生長出法治的根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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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nszbd加油
其實是活在遙遠的異國監獄應該比死了更難受,他每天都會面壁思過,悔恨交加。這樣的話,劉鑫一輩子也不得安寧,她時刻準備著二十年之後自己會遭遇什麼不測,江歌的命她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償還。陳出來第一個是要對她下手,期待惡人終將備受煎熬,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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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泰初之士
1.檢察官求刑20年,法院判決20年,在日本的刑罰體系中已經算是較重的刑罰。事實證明,陳世峰及其律師的百般狡辯甚至道歉悔罪不足以打動法官,也未讓法官心慈手軟,總的來說法官也認為其罪大惡極,不值得同情和憐憫,不需要對檢察官求刑的20年打任何折扣。
2.江歌母親在此案中以一己之力奔走呼告,終得輿論關注,現在的結果雖未能達成江歌母親判處陳死刑的心願,但如此重刑可稱得上一個安慰。江歌母親在庭審書面表達心情時稱:“陳世峰極為殘忍,在頸部刺了那麼多次。他在作案後,還隱藏證據。如今證據確鑿,他不知悔改,還在狡辯,還在表演。道歉只有“對不起”三個字。難道三個字,就能放了他,就能原諒他們?而且,道歉信是11月10日才寫的,距離開庭那麼近。我在中國和日本發動了呼籲判處陳世峰的簽名活動,網上網下共徵集了451萬簽名。陳世峰如果不判處死刑,將給社會帶來很壞的影響。華人和全世界各地的華人都希望嚴懲,希望法庭能理解。”代理律師朗讀江母書面陳述時,同聲譯員也一度抽泣,不能繼續。不少旁聽人員也因感動而哭泣。我想,這位母親打動了法官、打動了現場的所有人(也許包括陳世峰),也打動了關注此案的諸多陌生人,能夠理解這位母親的堅強與偉大並賦予其同情和祝福的人不只檢察官、代理律師、同聲翻譯員、旁聽人員,還有關注此案的其他諸多陌生人。
3.江歌母親盡力了,檢察官盡力了,法官也盡力了。儘管陳世峰及其律師也不可謂不盡力,但在我看來,這次直接較量中,20年刑期的結果體現了法律的正義,洶湧的輿論和民意也證明——正義根植人心。
4.江歌案糅合了母愛、親情、友情、愛情、恩情,它折射出人性的善良與醜惡,人之為人的基本規則各色的價值觀念,法律之外,江歌案對世人的影響遠未停歇。哲學家柏林曾經說過:“人之所以可能理解其當代人或任何時代的人,人類相互間之所以可能彼此溝通,卻有賴於某種共同的價值存在,而不僅止於依靠大家共有的一個‘實際世界’的存在。後者只是使人類能夠互相溝通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人類若要彼此溝通,便需要有一個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基礎,亦即是一些互相關連的概念與範疇,這對人類的溝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內在要素。……唯有依賴這一點共同的基礎,我們才能認清其他的人之所以為人,其他的文明之所以為文明的原因。”
祝福江歌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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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打虎拍蠅
但是華人再著急也沒有用,畢竟日本也是法治國家,因是犯罪發生地,擁有屬地管轄權,從日本的司法實踐來看,普通刑事案件,如果因行兇致死的只有1人,法院一般不會判處死刑,正常量刑幅度在13年到20年之間。而且即使判處死刑,因為漫長的上訴審理期限,即使終審確認死刑,由於政治或宗教方面的原因,法務大臣也是不會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的。因此,基於法律實踐,無論是檢方還是法院,對於普通刑事案件,這個判決結果都是能夠接受的,所以檢方應該也不會再上訴了。
至於20年殘忍還是死亡殘忍,這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但是我想對陳世峰的仁慈,就是對無辜者江歌的殘忍,畢竟好死不如賴活著,陳世峰20年牢坐完,還可以回到這個花花世界,還可以感受鳥語花香,而江歌永遠都沒有這個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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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英軍眼
陳世峰故意殺人這件事,影響深遠,終於告一段落了。法庭判陳世峰20年,自然有法庭的道理,我們應該對法律尊重和敬畏。是輕是重,以此為準。
可是,理智地想想,家屬和公眾的願望並不能代替法律。我們再強烈的願望,也得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維護和支援。
20年,已經定了,江歌的母親還能上訴。不過,個人認為,事已至此,判決的時間長短已經沒有意義了。法律已經認定陳世峰行為的殘酷和危害了,這就是對江歌的告慰。只希望家屬儘快走出陰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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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東方新報
備受關注的江歌案20日有了結果,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20年是日本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
20日的判決結果並未超乎輿論預料,陳世峰不會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基本上在18日的庭審上已經確定——18日江歌案進行了最後一次庭審,檢方認為陳世峰犯有殺人罪和恐嚇罪,對其求刑20年。這樣的結果無疑是令江歌母親失望的,同時也令一些認為應當判處陳世峰死刑的普通民眾不解。
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說,江歌案是一個“普通”的案件,但是因為輿論的廣泛關注,案件被賦予了很多的意義。作為一個耗費了大量社會資源的事件,如果最後只留下失望、不解,甚至不滿,那麼可以說悲劇之外又衍生了新的悲劇。作為普通民眾,我們必須從江歌案中學到一些東西。
法律可能不是盡善盡美的,但是在當前的階段,法律是保證人類社會有序運轉的根本。或許,我們可以以江歌案為契機,瞭解法律的原理,學會尊重法律,樹立法律觀。案件結束,輿論或許會很快冷卻,但是案件涉及的三個家庭,尤其是江歌母親,他們需要心理疏導,今後的生活可能也需要幫助。
圍繞這些問題,本報記者在18日最終庭審結束後採訪了法學博士、中國燕山大學副教授、法學系主任陳海平。作為日本一橋大學客員研究員,陳海平目前正在日本訪問交流,研究日本死刑制度,在江歌案庭審期間,每次庭審他都去參加抽選,而且四次被抽中進入庭審旁聽席。希望法學專家的見解,能夠帶給我們一些啟發。
我是受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資助,到日本訪問交流,我的研究任務就是日本的死刑制度,最近又接到司法部的一個研究課題,對中日兩國的死刑制度做比較研究,所以對於潛在的“死刑案件”我都比較關注,本案又涉及在日中國留學生,這種身份上的同質性,讓我對本案更為關注。
有關江歌案的訊息鋪天蓋地,對劉鑫的道德審判引爆輿論,再加上江歌母親對陳世峰死刑的期待和努力,公審前華人幾乎一邊倒的死刑訴求,以及帶入感極強的“失獨”、“閨蜜”等因素的多重交織,讓江歌案這個本來並不特殊的案件在中國幾乎家喻戶曉。
單純從案情來講,感情糾紛引發命案,不管在中國還是日本,都算比較普通的刑事案件,假定這個案件發生在中國,可能並不會受到如此廣泛的社會關注。非要說本案的特殊之處的話,那就是華人“殺人償命”的樸素死刑觀念與日本特別慎重適用死刑的制度之間發生了激烈碰撞。
我想這個可以從兩方面解釋,一是這個案件本身對日本媒體並無太多的新聞性;二是日本特別強調司法獨立和個人隱私保護,媒體對未決案件的報道往往比較剋制,避免對司法形成輿論壓力,在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情況下,還要避免因為洩露隱私可能招致的民事責任。如果這個案件的涉案三方都是日本人,日本媒體的反映可能與其在江歌案中表現差不多,基本上就是在案發以及嫌犯到案、送檢、公審、公判等環節發個事件新聞。
■ 您四次旁聽江歌案庭審,對案件的審理有什麼評價?在您看來,事實是否很清楚,檢方的求刑是否合適?為什麼沒有像江歌母親和很多普通中國民眾希望的那樣,判處陳世峰死刑?關鍵因素在什麼地方?
在案件共計5天的庭審中,我現場旁聽3天半,開頭陳述、證據調查、最終辯論等主要訴訟環節都在現場。總體來看,法官對庭審節奏的把控非常到位,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的攻防非常激烈,法官、辯護人、檢察官都表現出了極高的職業水準,充分體現了日本司法的精密化特徵。
控辯雙方出示的證據,大多數都顯示在只有控辯審三方看得到的電腦螢幕上,旁聽席無法掌握大多數證據的具體情況,對於檢察官指控的事實、辯護方辯解的事實的證明程度,旁聽人員都是無從判斷的。
根據日本刑法199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罪,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或有期徒刑5年以上。檢察官的求刑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犯罪動機、犯罪後果、犯罪手段等因素,並參考既往類似判例。本案中,檢察官做出了20年有期徒刑的求刑,已是有期徒刑的上限,雖然與江歌母親、部分中國網民的預期相去甚遠,但放眼日本司法實踐,應該是檢察官經過慎重斟酌的結果。
雖然日本還沒有廢除死刑,但日本對於死刑的適用特別慎重,死刑是不得已的刑罰,往往是“求其生而不得”才無奈適用。具體個案能否判處死刑,一般得參照1983年最高裁判所確立的死刑適用標準“永山基準”。
永山則夫是日本最著名的死刑犯,是偶像化了的死刑犯,是死刑犯的傳奇,也是知名的作家之一,同時也是惡魔少年。1968年,年僅19歲的永山則夫一個月內槍殺4人,在等待審判和執行的27年中,自學識字並撰寫多部文學作品,獲得第19屆“新日本文學獎”。198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在永山則夫案件中確立了死刑的適用標準,被稱為“永山基準”,其規定的死刑適用要素有9項:犯罪的性質、動機和計劃性、樣態(殺害手段的執拗性、殘酷性)、結果的重大性(殺害人數)、被害方遺屬的情感、社會的影響、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是否未成年)、前科、犯罪後的表現。對比江歌案的實際情況,對陳世峰的死刑訴求,並不符合“永山基準”,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是犯罪的性質,犯罪本身有輕重之分,也就是說可以分為一般、嚴重、特別嚴重等等,殺人罪就屬於特別嚴重的犯罪;
第二是犯罪的動機,學理上一般把犯罪動機分為財欲、性慾、攻擊欲三大類,犯罪動機的卑鄙、惡劣程度,直接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案屬於攻擊欲極強的殺人行為,可以說犯罪動機極端自私;
第三是犯罪的方法,特別是殺害方法的連續性與殘虐性,本案中向要害部位連續捅刺10餘刀,犯罪手段的殘忍程度僅次於虐殺,而且,對犯罪結果的發生特別執拗;
第四是犯罪結果嚴重性,特別是被害人數,殺人案件的被害人數是犯罪結果的主要表徵,但觀察日本的死刑實踐可知,被害人為1人的情況下極少判處死刑,一般而言,被害人達3人以上時才會考慮死刑;
第五是被害方遺屬的情感,本案中,江歌的被害給其遺屬帶來了巨大的傷痛,江歌母親積極行動,努力追求對陳世峰判處死刑,值得同情;
第六是案件的社會影響,本案的發生,在中日兩中國產生了廣泛的負面影響,對留學生心理和人際交往產生不利衝擊,讓很多父母在道德教育方面陷入迷茫;
第七是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主要指未成年的情況,本案不涉及;
第八是犯罪嫌疑人有無前科,本案不涉及;
第九是犯罪後的表現,即犯罪後是積極施救還是逃離現場,本案發生後,犯罪嫌疑人並未採取任何施救行為,而是匆忙逃離現場。
日本堅守司法獨立原則,民意、輿論很難對法庭的裁判產生實質影響,江歌母親發起的徵集簽名活動,是被害方訴求的表達方式之一,可能會對裁判有一定的影響,但這種影響不是根本性的(比如改變刑種、大幅度加重刑期等)。
本案中,影響案件的關鍵事實應該是兇器,作為案件直接證據的兇器,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意義重大。司法實踐中找不到兇器也屬常態,如果其他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缺失兇器這一直接證據,雖然也能定案,但對案件的定罪量刑還是有一定負面影響的,本案中,兇器能夠直接證明殺意的形成時間和程度。
檢察官綜合其掌握的證據、再結合陳世峰的悔罪情況進行了上述評價,我們並不瞭解檢察官掌握的全部證據情況,無法評判檢察官的判斷是否準確。
至於劉鑫的證言,大家關注最多的有兩點:是否遞刀?是否鎖門?關於是否遞刀,在證據調查階段,並未看到辯護方出示相關證據,在劉鑫作證時,辯護方也未涉及這個問題。關於是否鎖門,我們只看到了報警錄音和劉鑫證言,而且劉鑫對報警錄音做了新的解釋,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是否鎖門只能交由法庭自由心證,如果法庭認為當時那種情況下鎖門更為合乎常理,而劉鑫一再否認鎖門,可能會影響其證言的可信度。但是,是否鎖門這個事實,對陳世鋒的刑事責任影響不大。
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宣判後,檢察官和被告人有上訴權,可以啟動二審甚至三審。日本立法上要求檢察官必須本著客觀的立場,認為原裁判有錯誤時,即應依法上訴。宣判後,檢察官會評估法院認定的事實和定罪量刑,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違法既往判例。被告的上訴權,立法上只准許其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上訴。而作為被害方的遺屬,江歌的母親無權上訴,如果對裁判結果不服,只能向檢察官表達上訴的訴求和理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上訴。
■ 從輿論來看,很多中國民眾和江歌母親一樣,要求判處陳世峰死刑。殺人償命,在人們看來這是理所當然的,況且陳世峰的手段可以說很殘忍,但是陳世峰沒有被判死刑。您認為應當怎樣看待普通民眾的期待與判決結果之間的差異?
對於本案中民眾的死刑訴求,得理性看待。首先,有很多中國民眾表態支援對陳世峰的死刑訴求,但並不能說這就是普遍的民意,畢竟徵集簽名的主題已經限定了死刑訴求,還有很多人並未表態或者說並不支援。其次,民眾對案件事實瞭解並不全面,往往立足於不確定的事實(劉鑫遞刀?)或次要事實(劉鑫鎖門?),基於樸素的是非觀、正義感,把法律問題道德化,匆忙得出“喊殺”的結論,這種民眾訴求既不理性、也不穩定。再次,放眼國際,民意對死刑適用的影響往往是不確定的,當法官認為該判死刑時,民意就成為死刑適用的正當理由,當法官認為不該判死刑時,民意就又變得無足輕重。
司法獨立是國際通行的法治準則,是司法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裁判員制度的匯入就是司法民主化、司法吸納民意的有效機制,除此之外,民意無從影響司法。也就是說,在死刑問題上,民眾的(是否普遍?嚴重存疑)期待與裁判結果存在差異是常態,也是法治社會的必然。
1764年,義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里亞出版經典犯罪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倡議死刑無法伸張正義,因為國家處死人民,就是為了懲戒一個犯罪的人而去犯罪。二戰後,隨著人權意識的日益高漲,很多政府開始意識到死刑並非維護正義的方法。
截止目前,世界上已有141個國家廢除死刑或事實上廢除死刑,其中104個國家廢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7個國家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0個國家事實上廢除死刑,還有57個國家保留了死刑。在美國,在保留死刑的31個州當中,越來越多的州近年來不再執行死刑。可以說,廢除死刑已成國際潮流,保留死刑的國家,嚴控死刑適用也成普遍共識。近百年來,肇始於西方的功利主義刑罰觀日漸勃興,刑罰的教育、改造、恢復功能被高度推崇,報應似乎已成為野蠻和落後的代名詞。
在這種時代背景下,被害人遺屬強烈的死刑訴求會越來越難以影響死刑的適用。但是我們也必須要看到,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是潛在的被害人,嚴控死刑適用,不能無視公眾尤其是被害人遺屬的訴求,對遭受犯罪侵害訴求死刑無門的被害方,國家必須給予適當的精神撫慰和物質補償,這是文明社會責無旁貸的義務。唯此,才能緩解江歌母親們的報應訴求,才能消解社會公眾對死刑的高依賴。
日本刑事法堅持無罪推定、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即法院判決生效前,要把被告人按照無罪的人對待,既賦予被告人沉默權,也允許被告人當庭陳述和辯解。與中國不同的是,日本刑事訴訟制度中,把被告人的法庭調查安排在其他所有證據出示完畢之後,採取交叉詢問的方式,這種制度安排給了被告人陳述或辯解的機會,更符合被告人的意願,被告人可以根據庭審變化而改變自己的對抗策略。當然,法庭並不會輕信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會綜合全案證據慎重評估。但有一點,不論被告人當庭陳述的真實性如何,都不會對其定罪量刑產生不利的影響,亦即如果真實性高會獲得輕判,真實性低並不會因此加重定罪量刑。
從法治的角度來說,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得到普遍而有效地尊重和保護,實施了殺人行為被審判的犯罪嫌疑人也一樣。律師辯護並不是被人誤解的“為壞人說話”,而是基於法律規定協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刑事審判的後果,涉及剝奪個人財產、自由、甚至生命。檢控方代表國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動用國家資源收集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個人極為渺小,這種情況下,作為專業人員的律師協助極為關鍵,被告人既有被冤枉的可能,也有從輕處罰的可能,即便是罪大惡極、十惡不赦的犯罪人,他作為社會一員,其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也應得到保護。可以說,刑事辯護的保障程度是一華人權保障的晴雨表。正因如此,法治國家普遍確立了重罪被告人的強制辯護制度,如果被告人無力聘請律師,國家有義務免費提供有效的律師辯護。
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辯護,是律師的職責所在,為了發現案件事實真相,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在這一點上,辯護律師的工作與偵查方並無本質區別。不論律師的辯護理由是否成立,殫精竭慮為被告人合法權益而努力的辯護律師,都值得尊重。
在日本,並沒有類似於中國的減刑制度,要想提前出獄,只有申請假釋一個途徑。根據日本法律規定,假釋的形式要件是:有期徒刑經過刑期的1/3、無期徒刑經過10年;假釋的實質要件是:有悔悟、改善更生的意願,沒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適合在社會上實行保護觀察,對其假釋能夠被社會情感所接受。
假釋的決定權,由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行使,對於罪犯復歸社會是否適當,以及確認是否有適當的接納者,家族的情況,犯罪的社會影響,罪犯的服刑表現,假釋後的生活計劃等,都是影響假釋的重要因素。
觀察日本的行刑實踐可知:刑期經過1/3時申請假釋,很少被批准,刑期經過1/2時,批准率也只有1/3左右。
綜合本案,再結合陳世峰的外華人身份,在日本舉目無親等實際情況,其獲得假釋的機率要比日本籍罪犯更低。刑滿釋放後,會被遣送回國,並且終生不能獲得日本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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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勤奮的茂子
1、陳世峰保了命,但苦日子開始了。
此前,普法君已經做過解釋,在日本,要判陳世峰死刑很難。因為日子的死刑判決有一個相當漫長、艱難、嚴苛的過程。
日本一致對死刑採取慎用的原則,據統計,日本2010年共2例執行死刑、2011年共0例執行、2012年共7例執行、2013年8例執行、2014年3例執行、2016年1例執行、2017年目前2例執行。因此,被殺害人數系量刑標準的主要因素之一,這個國家的刑法就是這麼奇葩!
審判前,有日本法律界人士認為陳世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可能性都較小,最多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2、陳世峰入獄後依然有假釋和減刑機會。
如今,在刑罰輕緩化、行刑社會化的趨勢下,假釋制度不斷髮展與成熟,其在調控刑罰執行、罪犯改造和罪犯順利迴歸社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假釋、減刑的價值已經取得了國際社會的公認。
當然,假釋、減刑也要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世界各國都有自己的減刑、假釋標準,入獄後,監獄方基本都會根據服刑人員的個體情況,制定減刑、假釋期限,以體現寬嚴相濟的政策精神。日本的假釋率近年來一直保持在5 0%以上。
但,有一點毋庸置疑,那就是“重罪重罰、嚴謹假釋’’的刑事政策精神,包括中國,對於一些強姦、投毒、嚴重暴力犯罪等行為,以及累犯和再犯社會危害性大罪犯,規定了嚴格的假釋、減刑條件。
至於陳世峰,普法君覺得,以這小子的智商,他入獄後肯定會裝出一副受害者、唯唯諾諾的樣子,以期許獲得早日減刑機會。
3、至於判20年殘忍還是死刑殘忍,這得看對誰來說。
對於江歌媽媽來說,判20年對她打擊太大,她是一心想讓陳世峰死刑的,但預計很難實現了。
對於陳世峰家長來說,判20年是萬幸啊,好歹兒子的命保住了。
但對於陳世峰本人來講,在日本服刑20年,比殺了他還殘忍!
為啥?
全世界監獄的男罪犯多有一個通病:對於那些強姦犯、流氓犯、欺負老弱婦孺的人都瞧不起,一般這種罪犯進了監獄是要被收拾的夠夠的……
你想啊,日本是一個好勇鬥狠的民族,進監獄的能有什麼好人、好東西?尤其是陳世峰這種罪行嚴重的傢伙,關在一起的多是嚴重暴力犯罪分子,說不定上下鋪都是山口組殺手呢。
大家可以想象那副畫面,戴著眼鏡、臉面白淨、看起斯斯文文的陳世峰,被一把推進猥瑣無比、陰險狡詐的日本人面前……
人在做、天在看。
只要鐵門一關,你這個殺死女人的下三濫男人,就有的好受了,一群身高一米六、體重一百八的日本男人嘴裡嗚哇叫著“吆西”“八格牙路”圍著你打轉轉……
試想一下,在這種環境下生活20年,那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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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LiquidPro
日本這次判死刑了才是搞笑了,民意還特麼不是本國民意,怎麼可能讓你影響判決結果,把關注度炒的這麼高,真的判了死刑即等於是像民意低頭了,日本國內輿論絕對譁然,日本不少變態殺人案例的,死刑也沒有幾例,憑什麼給你判死刑啊?日本判了,中國輿論爽了,之後國際輿論又特麼開始說死刑不人道啊之類的譴責,等於是我低頭了,你爽了,我被罵了,我特麼有病吧才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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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Momself
看到江歌媽媽的一段採訪,說:「我沒有辦法不痛,可是我寧願痛著。我感覺我痛著的時候,是小歌子在想我了。」她說的時候,全身都在發抖。
對江歌媽媽來說,走出來開始新的生活,意味著遺忘甚至背棄,而痛苦反倒成了她和死者的聯結。
如果你真的愛一個人,在失去她之後,別說你根本走不出來,就算有機會走出來,你都不可能允許自己抓住機會。自媒體一開始是如何製造對劉鑫的仇恨的?就說她事情過去沒多久,又做頭髮,又發自拍,又是跟人聚會,「走出來」走得太快了,還有起碼的人性嗎?——但是,如果一個人遲遲走不出來,甚至越陷越深,我們又感覺心裡滿不是滋味。
其實,也能理解旁觀者的心情。眼睜睜看當事人那樣痛苦,自己也跟著痛,是想幫他們做點什麼的。嘴上不這麼說,心裡總忍不住想:「什麼時候能放下」,「時間是最好的良藥」。我們不忍心看著他們為了一個已經無可挽回的事實,而永遠折磨自己,無法自拔。但人們之所以這麼想,還是因為不理解,對於那些人來說,是寧願握緊痛苦,都不願意鬆開手,讓手中空無一物的。
我們覺得痛苦就很糟了。而對於失去一切的人,痛苦是他們僅存的告慰。
痛苦是他們跟那個人最後的聯絡。
陳世峰的庭審結束了,最終獲刑是20年。
這個結果,跟江歌媽媽想要的死刑,有很大的距離。失望是肯定的。從司法的角度,我不知道怎麼看。聽業內人士說,這也不是什麼意料之外的結果。畢竟在法庭看來,只是一樁普通的刑事案件,除了受害者親屬情緒特別激動,引發了國內特別多的關注之外,本來就沒有什麼特事特辦的必要。
但從心理的角度,這個判決有一個小小的好處。就是它留下了一個不甘的,可供詛咒的靶子。無論它在司法上是不是公正,只要江歌媽媽心裡覺得那是一個不公正的結果,她的後半生,就永遠還會覺得這件事「未完成」。
我認為這或許算是一個好處,是相比於她「完成」了這件事而言的。完成就等同於失去。失去這個案子之後,她該去哪裡呢?對江媽媽來說,這個案子是她失去女兒之後,後半生僅餘的期待了。在庭審過程中,她還能在某種意義上保留跟女兒的連線,她在為女兒做最後的努力。還有許多人陪她一起,見證她的悲憤絕望。但當這一切結束,人群散去,她要獨自面對之後的生活。
旁人翹首等待的,總歸是一個結果,是否得到一個大家想象中的公義。像是在替江媽媽打抱不平:「您想出一口氣,我們幫您出這口氣。」但我們很少去想,旁觀的人出這口氣,就足夠了;江媽媽出這口氣,就足夠了嗎?
假如兇手伏誅,殺人償命,這件事就該到此為止,畫句號了。不然的話還要怎麼樣?圍觀的人漸漸散去。剩江媽媽一個人站在原地,兩手空空。
這件事到此為止了,接下來就該是:「請你走出來吧。」
「請你走出來」,這話很容易說。
走出來,走到哪裡?去到沒有女兒的世界嗎?
我總擔心那是一個更殘忍的結果——她並無處可去。
陳世峰還活著,沒得到他「該有」的報應。這讓人憤怒。但我寧願江媽媽有這麼一個活著的靶子,可以日夜詛咒,把無邊的痛苦寄託在對這個人,這樁暴行的痛恨上,讓自己相信:「這事還沒了結,女兒的仇還沒有報。」
人活在世界上,是需要意義感的。如果說,女兒曾經是江媽媽的唯一意義,「女兒的離開」則是徹頭徹尾無意義的。她是為什麼而死的呢?為了某種理想麼?為了重要的人麼?為了崇高的使命麼?都不是。似乎只是因為一對無關男女分手撕逼,相互揮刀動手,狗血得不能再狗血的劇情,他們兩個人沒事,作為無辜者的她卻死了。她的死沒有產生任何結果,只換回來一地雞毛。
你讓一個視女兒為全部生命的人,怎麼接受這樣的交換?
這可能是江媽媽最大的痛苦:這件事,沒有任何意義。
陳世峰不死,這件事沒有意義。陳世峰徹底死了,這件事也沒有任何意義。唯有在詛咒他死,起訴他死,四方奔走,聯名請願,以及各種口誅筆伐呼喚公義的過程中,這件事才有了那麼一丁點的意義,意義就是「報仇」。
報仇,是給江歌的死找一個說法。
某種意義上,網友對劉鑫的討伐,也是為了找一個說法。整個事件中,劉鑫扮演了一個被憎恨的角色。她的怯懦,她的頑劣,她的滿嘴謊言以及她的冷漠,構築了一個足夠可恨,但又死不悔改的「壞人」形象。她越是嘴硬,越是閃躲,就越是為一場茫無頭緒的悲劇樹立了醒目的標靶。她的選擇是很愚蠢,但也在用一種不自覺的方式,為江媽媽和億萬網友提供了發洩的渠道。
我說她的選擇很愚蠢,是因為她本來有更好的選擇,就是承認江歌的恩情,承認她能夠活下來,是江歌的贈與。她本可以作為一個知恩圖報的人,替江歌去撫慰母親,去懲治兇手。那樣一來,江歌之死就有了一點意義,江媽媽的悲痛有不一樣的寄託之處,劉鑫也不至於東躲西藏,還揹負一生罵名。
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是出於膽怯還是出於別的什麼,選擇用自己的後半生去陪葬,白白辜負了江歌給的一條命。這是悲劇之外的更大悲劇。
事情到此結束了,沒有結論,沒有贏家。
圍觀的人已經開始散場了。我想象這個畫面,常常覺得心裡發堵。一個鮮活的生命消失了,客人都來弔唁,但也只是坐了坐,終究無話可說。大家都很同情江媽媽,但同情改變不了什麼。我不知道江媽媽要多久才能走出來,也不想對此多加評論。作為外人,我們能做的事不多,就保持起碼的尊重吧。
但我最後還想說幾句話,不是江媽媽,更不是陳世峰或劉鑫。
我想說一說真正的主角,江歌。
回到在公寓門外,遇到陳世峰的那一刻。她可能不確定自己面對的是什麼,但她遇到危險,第一反應是挺身而出,讓朋友先回屋,自己擋在外面。那是相當高貴的舉動。我也盼望有這樣的朋友,但我自己不一定能做到。
不管她那一刻救的是誰,值不值得,都與她在那一刻的選擇無關。
也許大多數人從中得到的教訓,是暗暗替她可惜,可惜她交友不慎,可惜她過於善良,可惜她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以後我們不會再犯這樣的錯誤(但願吧)。但英雄的偉大之處,在於他們做出了比多數人更高貴的選擇。大家惋惜的是他們死得有多不值。而他們關鍵時刻的取捨,有超越結果本身的意義。
我覺得有點遺憾,很少有人強調這一點。
現在,該有的結論差不多都有了。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做更多,我們至少還要記住,這是一個為朋友挺身而出的人,一個關鍵時刻讓別人先走的人。無論事後兇手是否以命相償,朋友是否感恩於心,母親是否會得到慰藉,她的存在本身,在那一刻,是讓世界有所不同的。她的死,並非沒有任何結果。
我希望在塵埃落定的時候,給她更公正的紀念。
純粹的悲劇就是這樣吧,英雄枉死,旁人嘆息,親人幫她討要一個不存在的「說法」。假如江媽媽想到這一點,或許可以稍微有一點安慰。江歌雖然死了,但她那一刻的勇氣和決斷,使她以另一種形式保存於許多人的生命中。這個意義之大,要遠比一個法庭的結論,一個「報應」的印證更大,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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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沈彬說話
陳世峰的抵賴辯護策略,玩火自焚了!
江歌案一審宣判,陳世峰獲刑20年,也就是之前檢方求刑的刑期,法院並沒有按慣例對求刑期“打折”。這也差不多就是日本致一人死亡的殺人案的最高刑期了。
反過來說,如果根本沒有律師辯護,陳世峰一開始就積極認錯,積極賠償,要求悔罪,最壞的結果也不就是20年嗎?甚至可以說,陳世峰如果沒有律師,根本不悔罪,可能會判20年這麼重嗎?
可以說是,陳世峰和他的律師選擇了這條死不認錯,栽贓給死者、劉鑫的激進的辯護策略,害了自己,玩火自焚!
刑事證據的標準,中國和很多西方法治國家是通用的,叫做“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如果證據有疑點,就應該利益歸於被告,應該認定輕罪、無罪。
但是這個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不是“不合理懷疑”。
聽個庭審過程中程式公開,陳提出的“劉鑫遞的刀”,至於為什麼刀柄上沒有劉鑫的指紋,陳世峰的律師還腦洞大開地說:在殺人之後,劉鑫把刀清洗了她的指紋並放在了二樓的,樓梯臺階上。
從證據鏈的角度來看,在刀鞘已經被發現、證實陳借過放刀的研究室的鑰匙,證據鏈相對完整的情況下,陳世峰的律師貿然給出解釋:刀是劉鑫遞的,(且刀柄上也沒有劉的指紋、劉堅決否認),這種辯解是很難說得上是“合理懷疑”,從而達到動搖定罪標準的目的。
在宣判之前,我就寫文章說,日本的法官以及陪審團並不是傻子,陳世峰提出了這麼“無稽”的一個解釋,很難被接受的。後來從報道看,法官對於陳世峰在庭審中毫無悔意的表現,非常憤怒,這也是,法庭沒有對20年的出行打折的原因。
你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當初老老實實認罪,把怎麼殺人的情況講出來,積極悔罪,積極賠償,可能還能少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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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李藤新一new
陳世峰迴憶他行兇的時候害怕得尿了褲子。
“耳朵聽不見聲音,外界的一切進不到我的身體,感覺在飄”,陳在法庭上陳述殺人時的感受。
而之前的辯護中,陳世峰謊稱行兇刀具是由劉鑫遞給江歌,再由陳世峰奪過來殺死被害人的,這樣一來大家就會相信謀殺不是有預謀的,而臨時起意和衝動殺人,刑期大大減輕。
而後,劉鑫直接否認兇器是自己的,推翻了陳的說法
從法醫結果來看,陳在江歌激烈掙扎中仍然狠命下手,兩刀致命,也絕非失手殺人或者衝動殺人這麼簡單。
江歌全身有共11至12處穿刺傷,其中頸部中了6刀;傷口最淺約6.5釐米、最深達8釐米。
法醫表示,在致命傷出現前,江歌身上已有5至6處的防禦性刀傷;一種為垂直的刺傷,另一種為平行的切傷。法醫也指出,江歌頸部傷口呈“一個口刺入,兩個穿透口出”的情況,故判斷兇手陳世峰拔出刀後,再從同一地方刺入,造成多個傷口。
行兇手段,極其惡劣。
因此,陳世峰故意殺人的意圖就非常明顯了:事先準備好兇器。殺人過程殘忍,明顯要致對方於死地。並且陳世峰行兇之後,還找了個土堆,把兇器埋起來了。分多次將衣服扔掉。
為了防止被攝像頭拍到,陳上下樓都故意走樓梯而非電梯,特意走了兩站路之外再搭乘電梯。而且事發前後一直戴著口罩,躲避抓捕意圖十分明顯。
那麼,為什麼不判處陳死刑呢?
如果兇案在中國,被判處死刑可能性較大,謀殺意圖明顯,有預謀地毀滅罪證和行蹤,手段極其殘忍,並且社會影響大。
可惜案子發生在日本,日本法院擁有案件的管轄權,也不可能放棄這個權利。而在日本,死刑是非常少見的,二十年已經是非常重的判決了。
儘管江歌母親江秋蓮也做了努力,之前收集了450多萬人簽名,支援把陳世峰判死,然後將簽名轉交日本法庭。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日本法庭判案時會考慮社會反應,但這不是判決的主要根據。
最後,日本法庭判處陳世峰20年監禁,陳當庭磕頭認錯,江母拒不接受。
此前陳一直在狡辯試圖脫離罪行,比如強調刀不是自己的,沒有跟蹤劉鑫等。
事實證據確鑿之後,陳又開始在法庭上流淚,哭泣道歉說江歌一定不想死,十分荒唐。
可憐江歌一縷孤魂,命喪異國他鄉;母親極力奔走,法庭上數次乾嘔,失聲痛哭,一度暈厥,也換不回兇手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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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宋人土土org
我覺得判決結果對於江已經是很不錯了
為什麼這麼多人都在罵陳世峰和劉鑫而沒有人去罵江歌呢?就因為江歌是死者?死者就一定是弱者?死者就一定善良??死者就一定無辜???江歌善良我真不知道咋能得出來,我只能說她仗義,善良真不敢苟同。如果說無辜,用在無辜的路人身上還比較好!用在江歌身上我認為不恰當!起碼不是那麼的無辜!我不知道大家的觀點是什麼人在主導著。江歌和母親事發前的微信裡,江歌母親就勸誡江歌別管人家的事,小心人家打你!然後江歌還說什麼日本治安好,發生什麼事警察很快就會到,大家可以揣摩一下這句話,不用我多說吧,不言而喻吧!江歌確實是個仗義的人!這點我很認同,但是說她無辜,我不敢苟同。陳世峰就算是個渣男,使用卑劣手段,可能人品也不端正,但是他也有追求愛情的權利吧!這件事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陳世峰覺得江歌在中間阻礙了其與劉鑫的交往,或許江歌出言侮辱或許怎樣(這可以想象,江歌的脾氣從其母爆出的微信對話就可以瞭解),陳世峰覺得被侮辱或者覺得什麼所謂的“為了愛情”過激的反應將她殺了,這樣的理由殺人確實不可原諒,但是江歌何嘗不是一個多管閒事、自以為是的人。劉鑫這個人啊,謊話連篇,我這麼說劉鑫你不反對吧?可能在劉鑫和陳世峰沒有分手的時候,劉鑫和陳世峰吵架了,劉鑫和江歌片面的吐槽陳世峰怎樣(本人認為兩個人的事情尤其是感情,別人是不可能真正瞭解的,又如何給出正確的建議呢?),江歌就認為陳世峰是個渣男,說一堆壞話,勸說劉鑫不要和陳世峰交往了,還把這件事攬過來,強出頭啊。這個劉鑫有沒有可能是一個謊話連篇、兩面三刀呢?覺得委屈就和江歌吐槽陳世峰,那邊又和陳世峰甜蜜的說劉鑫如何評價陳世峰,或者吵架的時候就說:“劉鑫都說你是個渣男”之類的???有這種可能吧???其實這事我覺得就這麼回事。另外說一下,檢方控訴陳世峰有預謀殺人,而且陳世峰已經把江歌捅倒了還依然上去補刀,一方面是陳世峰沒有人性殘忍禽獸不如,可另一方面隱喻著陳世峰對江歌惱恨到什麼程度了!別說什麼怕承擔醫療費,可能有這個因素。最後我要說一下,江歌的死我是同情的,卻也覺得有那麼一些咎由自取。陳世峰渣男也不應該殺人,劉鑫我就不說了,但是我覺得劉鑫本性不壞,就算聽見聲音不開門也是出於恐懼自保,確實不道義不仗義,說是個忘恩負義,見死不救的小人也不為過,道德已經把劉鑫判處死刑了,而法律只是保障道德的最低標準,,,我說這些是因為看到有很多人偏激的理解,就是想讓大家客觀的看待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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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洋蔥學院官方
12月20日,江歌一案被告陳世峰,被日本檢方指控蓄意殺人,且手段極其惡劣,完全沒有反省的意思,因此檢方提出有期徒刑20年的量刑意見。
檢方提出量刑20年的原因包括?1. 陳世峰行為惡劣,江歌脖子上有12處傷口,主要傷口從右到左刺透,深度達162.5px-200px;
2. 殺人動機強烈;
3. 陳世峰行為自私;
4. 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影響;
5. 陳世峰是有計劃性的殺人行為;
6. 劉鑫開門的話,檢方推測也會強制開門,殺了劉鑫;
7. 行為具有報復性,沒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在法庭審判中,陳世峰最後向江母謝罪,江歌母親大聲喊道:“我不接受!”,其代理律師則明確要求判處陳世峰死刑。
在之前江歌母親的前代理律師大江洋平接受鳳凰衛視採訪時,認為日本檢方求刑20年是很輕的,實際上法官的判刑比檢方的求刑還要輕。
大江洋平介紹,在日本死刑罪分三種刑期。一是死刑,二是無期徒刑,三是有期徒刑最高20年。此案是恐嚇罪和殺人罪數罪併罰,求刑20年算是比較輕的。因此,陳世峰被判死刑和無期的可能性已非常小。大江洋平還表示,雖然遺屬的感情是一個量刑的因素,但是檢方最後考慮的是一些最重要的動機,所以此次定在20年。
從日本當地媒體來看,報導這次開庭的媒體非常少。在日本最大的搜尋引擎“雅虎日本”的《新聞》這一欄目中,用與“江歌、開庭”這兩個關鍵詞意思相同的日文關鍵詞進行檢索,在12月12日這一時點,僅有兩條相關訊息。但同一時間點,在大陸檢索引擎百度的《新聞》欄目中用“江歌、開庭”進行檢索,卻出現了87,800相關條項。
從報導的內容看,大陸媒體的報導多是幾千字甚至上萬,從檢察院對被告陳世峰的起訴內容、陳世峰的自我辯解,到律師為陳世峰的辯解、法醫當堂的對證等等,都條分縷析,事無鉅細。而日本網頁查到的兩條新聞只有400多字。
歸其原因,日本人認為,從事件本身來看,江歌案是一場被害者江歌捲入劉鑫與陳世峰感情糾紛的事件,是一件在各個國家都可以看到的普通的殺人事件,對整個日本社會衝擊不大。
而在中國,江歌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輿論狂瀾,首先是因為江歌的母親鍥而不捨為女兒討公道,在國內發起簽名活動。12月1日,她向東京地方法院提交450多萬份簽名,引起了國內民眾極大的同情。
但更重要的是在中國掀起了對劉鑫的“道德審判”熱潮。由於案發後劉鑫躲避與江母見面,江母還指其家人對她冷言冷語,輿論認為劉鑫一家漠視受害者並推卸責任,對他們猛烈批評。後來又有指責劉鑫反鎖房門致江歌在門外遇害(但劉鑫堅決否認鎖門)。
而在法庭上事件又峰迴路轉,陳世峰爆料,那把殺害江歌的兇器水果刀,是劉鑫從房間裡拿出來遞給江歌的。以及法庭上公開了劉鑫在案發報警時的電話錄音,在接線警察還未開口說話前,就聽到劉鑫用中文喊了一句:“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但此前她多次聲稱自己沒有鎖門。
正式由於媒體和網民對劉鑫所進行的“道德審判”,激發了網民參加一場與中國傳統的“懲惡揚善”觀念緊緊聯絡在一起的輿論戰的極大熱情。網民對於劉鑫的譴責,甚至遠遠超過了對陳世峰殘虐行為的譴責。
劉鑫的罪與罰又當如何定奪?日本人是這麼看待的——日本人首先認為劉鑫也是被害者。
許多日本律師都認為劉鑫是沒有法律責任的。
一名日本律師說,即使劉鑫真的把門反鎖,也是沒有法律責任的,因為她如果是為了自己的安全鎖上門,那是在極特殊情形下的一種保護自己的行為。另一位日本律師則說,如果她真的反鎖了門,在人情上另當別論,在法律上則是沒有問題。
無論案情判決最終如何,相信好人會有好報,而法網恢恢,壞人終究都逃不過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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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假灑脫啊
江歌無辜死,世峰20年。劉鑫尚苟存,江母心頭怨。老天不長眼,公道在人間。江歌,我寧願你不善良!
追了這麼久的江歌案,結果終於出來了,殺人犯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一條人命20年,我不懂法律,但是我知道人命可貴,不分貴賤。
我不知道江母過去的一年多怎麼度過的,我也無法去想象之後十幾二十年江母會如何度過,我只知道,我,接受不了這個結果。
w我有時候就在想,要不然我把什麼看新聞的軟體都解除安裝掉,看不見這世界上的罪惡,看不見這世界的可憐。我很懺愧,空有一腔熱血,但什麼都改變不了。法律的作用是什麼?保護弱者?“殺雞儆猴”?“欺強凌弱”?從來,我就沒看到過和大眾認知相符的“公平公正”,是我們錯了嗎?我不知道。
江母做過那麼多事,可以說“判陳世峰死刑”就是支撐著她沒有倒下的唯一信念。現在,江母有誰在安慰她呢?江媽媽,請您堅強一點,不要倒下。
我不知道劉鑫到底是怎麼想的,生死關頭,無可厚非,只是江母的下輩子,真的該你負責,逃避,該罵。
對於這個判決,雖然我覺得接受不了,但是已經出來的結果也就不用糾結,只能安慰自己說:現在時代發展這麼快,20年對一個人來說足以“重新來過”。
歸根結底,我們都是局外人,是看客,我希望江母可以好好的生活下去,這應該是江歌最大的遺願。如果你認識江母,請你對她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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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刑事律師翟振軼
我會尊重這份判決,這個判決一下,一審就終結了,當然這還不是最終判決,檢方和陳世峰都有權上訴。這些天已經有許多法律人對量刑進行了分析,日本是個很少有死刑的國家,所以陳世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幾乎沒有。檢察官求刑20年,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恐嚇罪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但報道沒有提到故意殺人罪判多少年?恐嚇罪判多少年?
在國內,被害人家屬是沒有上訴權的,但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檢察院如果認可被害人家屬的申請,會透過上級檢察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所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法院都會慎重考慮的。
一般情況下,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法院的判刑不會超過這個建議,很多時候是低於這個建議的。而現在法院的判刑剛好就是檢察官求刑刑期,這說明陳世峰在庭上的狡辯並沒有給自己帶來實際好處,反而是檢察官和江媽媽的表現說服了法官和陪審團。
江媽媽的簽名有沒有起作用呢?我覺得還有起了點作用,但作用真的沒有在國內大。輿論影響法律,並不是法治社會的作法,它是雙刃劍,能夠起作用的並不是輿論本身,而是看輿論背後的人。
在中國,判兩種罪,叫數罪併罰。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終執行的刑期不超過25年,如果刑期在35年以下的,最終執行的刑期不超過20年。
所以,法律的事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結果。可道德的事,還可以說。
希望一切能歸於平靜,讓江媽媽有一個很好的晚年生活。祝福這位堅強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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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微笑又高冷
東京時間12月20日下午三點,備受關注的在日留學生江歌被殺案在東京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鋒20年有期徒刑20年。
20年的有期徒刑在日本已經算是很嚴重的判決了,對於這個結果很多人不滿意,可是我們不滿意也沒有辦法,雖然對日本的法律瞭解不多,但是好像日本的法律只判過兩個人死刑。雖然這次有很多人都支援江歌媽媽,簽了請願書,但是這不足以撼動法律。心裡有點難受,彷彿“江歌遇害案”印證了中國的一句古話“好人不長命,禍害遺千年”,這個結果真的讓我有點失望。有時候常想,如果我是江歌媽媽,自己的女兒慘遭殺害,女兒沒了,一生的希望也沒了,可能做不到江歌母親那麼理智,透過法律程式來為自己的女兒討回公道,也許一個衝動就同歸於盡了,佩服江歌媽媽。
陳世鋒是那個劊子手,劉鑫就是一切一切的源頭,陳世鋒現在如何宣判是死是活,我已經不在意了,因為他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我更關心的是劉鑫會有怎樣的結局,她也要負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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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指出,這是一審宣判,陳世峰還有上訴的權利,而且根據日本部分刑事大案的先例,不排除他以後找出各種理由,甚至是新證據提出上訴,導致終審判決一直被延宕。但至少從目前的證據鏈來看,此案判決結果很難有大的轉折。
陳世峰判刑20年,江歌母親肯定對這個結果不滿意。同樣不滿意的,還有無數憤怒的華人。無論是按照“一命償一命”的古訓,還是中國現行法律,日本法院的判決都顯得與大多數華人的期望格格不入,但這正是法治精神的核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輿論壓力以及法官的個人意志。
在前幾天的庭審中,日本檢察官向法庭為陳世峰求刑20年,所以法理上,法院宣判陳世峰的刑期不會超過20年。現在,法庭按照檢察官的訴求頂格判陳世峰20年,證明檢察官的工作卓有成效,起訴方不僅蒐集了充分的證據來確定陳世峰故意殺人和恐嚇的罪行,而且在法庭辯論中,有力回擊了陳世峰的自辯和律師的辯護意見。
至於江歌母親在檢察官求刑20年後情緒失控,我認為可以理解,甚至也在意料之中。這可能也是世界不完美的一個例證,江歌母親和無數正義群眾渴望同態復仇,要陳世峰償命嗎,但已經充分法治化的日本司法體系,則堅持法律的尊嚴,尤其是“慎殺少殺”的新思維,給出了迥異於“一命償一命”的處理方案。這肯定不會讓江歌母親滿意,但這就是法治。
回顧庭審,儘管江歌死無對證,陳世峰和劉鑫的證詞又多處牴牾,讓此案無法形成完全閉合的證據鏈,但從案發動機,陳世峰當天反常的行蹤和舉止,兇器刀柄上他的指紋,他所在實驗室曾存有該類水果刀且案發後被搜出刀鞘,以及他本人對於捅死江歌的自供等,日本法庭認為他故意殺人,基本排除了其他合理懷疑,也就是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20年並不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