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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法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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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老學姐
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那麼他代價可重了:
拿出你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證據。這個證據必須是法定承認的,客觀的,並且是你簽字確認的。可不是老闆的一句話說了算的。
證實你的不能勝任之後,還要安排你培訓跟調崗。即使他千方百計證明了你不能勝任,他自己招回來的員工還是不能說辭退就辭退,必須得負責到底。要安排你培訓,看是否能適合公司其他的崗位。
補償性解除。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給予相對應的補償,比如工作了5年,就要補償5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同樣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假如要你馬上走,還要多給一個代通知金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給你。
這麼看來老闆要辭退一個員工,這個代價也是蠻大的吧,力度一點都不比員工走的時候要提前一個月提來的小。
勞動法還是對企業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規範設定,並沒有說特別偏袒哪一方。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這個設定並不是全無道理的,作為企業的員工,你在職的時候負責了企業一部分的工作,你突然的辭職,手頭上的工作肯定需要進行交接,而企業也不會一直養著閒人一直待定,來接替走的人,所以需要一定時間招人。
作為一個負責人,有綜合素質的職場人,我們都習慣不因自己的原因給他人添麻煩,假如真的非常緊急需要走,要麼提前規劃好,要麼就跟企業商量好對策,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先請假或者週末再過來交接。
而你問題中所提到的,老闆只需要一次談話就辭退一個員工,顯然是違法性的辭職操作,要麼老闆欺負員工不懂勞動法,要麼員工自己也有想辭職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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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勞動法律師
是嗎?那看來這位老闆一定是土豪!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面前真的平等嗎?答案是否定的。
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是提前三天),但請注意,雖然法律規定了提前通知的義務,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是絕對的,也就是說勞動者無需滿足任何條件甚至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再進一步說,即使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說走就走了,會有什麼後果?基本上沒什麼不利後果,因為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想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是非常困難的。(公司管理層或者身負重任的核心人物,請慎重!)
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呢?必須依法定的事由、經法定的程式。總的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者以與勞動者協商後達成一致為前提,後者以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為前提。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為三大類:1、以勞動者過失為由將其辭退——《勞動合同法》第39條;2、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40條——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3、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41條——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再有,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但是終止勞動合同一般就不能說是“辭退”了。
簡而言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而且又不符合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那麼老闆就是再討厭一名員工,也是沒有辦法合法地將用人單位與這名員工的勞動關係歸於消滅的,當然,強行違法地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是不可以,但仍然有可能被判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即使判令勞動關係歸於消滅,那也免不了賠一筆賠償金!
看到這裡,你還會認為老闆炒員工的魷魚是那麼簡單的了嗎?
當然,法律之所以對勞動者進行傾斜性的保護,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立法者認為,只有偏向於勞動者一方,才能使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法律面前處於實質的平等地位。但是否真如立法者認為的那樣,那就是值得再深入探討的課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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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知春上秋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由選擇勞動的權利,同樣,用人單位的利益也要得到相應保護,因此,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以防造成不必須要的損失。
1.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通知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勞資雙方約定的服務期滿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勞動其間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接受由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業培訓費用而簽訂的服務協議,根據《勞動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延伸至服務期滿,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條例,倘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追討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辭職應當注意。
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執行。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而實行經濟性栽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工會審報理由,同樣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勞動者經再次培訓,調崗,仍未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樣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有此可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是你所講的一次談話)外,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倘若非勞動者個人原因,是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而並非只是一次簡單的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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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東友律師團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是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給公司帶來的損失需要員工承擔(緊急招聘員工的費用、因離職造成的損失等)。
但是老闆辭退員工卻並不是“只需要一次談話”,並且老闆想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的條件更加苛刻。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存在這些情況的話老闆想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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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鳥慢慢飛
老闆怕你突然走的時候,不能及時找到接手你的工作的人,然後要求員工辭職要提前告訴他。當老闆要辭退你的時候,已經找到了接手你的工作的人,所以一次談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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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祝你前程無憂
1.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際中員工提交書面辭職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離職的時間,但總歸不能超過30天,一旦30天到,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解約。
2.老闆炒人只用一句話,其實需要付出代價,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況,公司才能在合約內與其解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使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也規定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這些情況,而老闆在沒有提前30天的情況下一句話直接辭退,是需要付出賠償金的。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請硬氣的要求賠償,不要輕易被公司牽著鼻子走,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不肯,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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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奮鬥的小強2018
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這個和企業老闆文化有關係。
員工正常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申請,這個是符合《勞動法》相應規定,拋去法律法規,在企業裡提前一個月打離職申請,也為了能在這個時間內招到相應崗位都替補員工,因此,一般企業對正常離職員工都會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對於非正常離職員工,都是違反公司政策、不符合公司文化、被老闆否定的員工,通常這些員工都是恨不得立刻要被趕走的人,因為在老闆眼裡他們創造不了價值,如繼續留下只會提高人力成本。於是,老闆會親自與相關被辭退人員談談,一方面想透過自己領導人的威望震懾該人員,另一方面作為老闆再談判過程中有一次性否決權或一次性決定權,這樣反而能立刻對該員工作出處理決定,包括經濟補償。因此,如果被辭退員工在這種直接由老闆談判的背景下,相比人力資源談判來說很容易妥協。
如果在職場上遇到這樣的老闆,說明這樣老闆很直爽,行就合作,不行就分開。而作為被辭退員工也不要太糾結此事,該怎麼談就怎麼談,同時也為自己留個好名聲。正所謂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離開不認同,亦可收穫更大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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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鈺鈴20180710
看你這樣說就知道你是法盲了。這些都是有法律明規定的,要求員工提前三十天辭職合法。單位開除員工是要給補償金的,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也是要補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提前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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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流水凡塵
老闆找你談話,是想挽留你。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利用,也可以說是惜才,或者惋惜
如果決意離開,有格局的老闆還是會友好拜別。
沒格局的老闆,太多了。自己想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首先你要有正式勞動關係,其次提前一個月是要給企業時間尋找能代替你崗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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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職場路人
職來職往,辭職辭退屢見不鮮;你來我往,想法萬千。經常有人疑惑,為啥我離職就要提前一個月申請,為什麼不能想來就來,想走就走?為什麼老闆辭退我的時候,跟我聊聊就可以定下來,手續辦的賊快?職場中的我,見解如下:
職來職往,靠勝任力!在職場當中,能確保你留下來的,是崗位的勝任能力(老闆的意志力也可以決定,但往往也是因為他覺得你不能勝任)。老闆辭退員工,說明他在崗位的能力不符合老闆的要求和期望,早點辭退是快速止損的一種方法。老闆辭退你,說明他透過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可以協調出頂替你的人,能接手你的業務。
一個蘿蔔一個坑,儲備人力要時間而當我們提出離職時,公司在勞動合同當中會有明確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這是因為你的離職有別於公司辭退,前者是公司被動沒有準備人力接替,後者是充分準備隨時可以替換。每個公司都有人力成本預算,一個蘿蔔一個坑,招人需要有一個緩衝期,這一個月時間恰好就是人力儲備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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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職場三原色
員工辭職不一定需要提前一個月,還有可能是三個月;老闆辭退員工不一定只需要一次談話,還可能是無數次。
員工辭職也需要把活交接完再走,勞動合同法也遵循了這個原則,給了企業一個月的時間安排交接工作,規定員工正式提出離職後一個月必須放人。
但是,日常生活中哪有那麼多人動不動尋求法律幫助的,仲裁啊訴訟啊,普通人一般情況下不會做的。所以企業就有點有恃無恐了,直接不同意你離職。或者好不容易同意了,要求教會新人再走。這一拖就不止一個月了。
而老闆辭退員工有時候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被辭退,老闆又是要培訓,又是要調崗,調崗不勝任繼續培訓,實在不行辭退,可以不給錢,過程極其繁瑣,證明又麻煩。
就算老闆願意給錢,讓員工立馬就走,那也得談啊,法律用詞是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要和員工協商啊。有不同意補償金標準的,就是不簽字,那隻能反覆談,不然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說勞資雙方誰都別說誰弱勢,大家都是一樣的,大家都多學點勞動合同法,都站在對方立場想想,就都明白了。大家都互相理解,好聚好散,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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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馮起升
員工主動辭職為什麼需要提前一個月呢?
1.因為公司需要花時間找好接班人,
留足一個月的時間,公司可以和員工做好離職工作交接,
不能因為一個人的離開而導致某個專案處理問題,
畢竟現在的公司都是分工協作的方式。
2.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情境下離職不需要通知公司呢?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句話?
通常老闆辭退員工也是深思熟慮了的,
覺得你實在不能再呆在這個崗位上,
甚至覺得你呆在這個崗位一天就會為公司帶來多一天的損失,
而且他能出具證明,表明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這樣他才可以一句話辭退你,不然就要支付賠償金!
而且一般辭退你的時候,公司早已經找好了你的接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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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農娃行走鄉村
一個公司的規章制度就是這樣,它可以當天讓你辦辭職手續當天讓你走,這得看你跟領導的關係,也可以根據公司程式讓你提前一個月辦,說白啦,不為什麼,規矩就是這樣,制定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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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耕然夫
有些員工辭職,要不就是今天提交辭職信,明天就想離開,要不就是擔心提交辭職信後公司會不會讓立即離開。而作為公司,在不同的情形下,會做出不同的決定,有些挽留,有些要求找到替補者後再離職,有些會讓馬上就離開。
題主提的問題,本來是不符合法規和邏輯的。一個月指的是時間,一次談話指的是事件,沒有什麼可對比性。但無論是員工提出離職,還是公司辭退員工,都要提前一個月,而不是公司一次談話就可讓員工離開。談完就讓員工離開,公司就應該按照法律法規對員工做出補償。
分析一下題主提這個問題的背後含義,應該是指員工提出離職不容易,還要提前一個月;而公司想辭退員工卻很容易,一次談話就能辭退。含義的前半部分好理解,但後半部分,題主有些牽強。如果一次談話就能辭退員工,那些老闆就不會因為辭退員工而頭痛了。辭退員工,可能導致的損失是公司不願意承擔的。很多老闆在辭退員工上是不願意做付出的。在他們的心裡,拿出錢就要產生價值,而補償給他們的錢卻帶不來任何收益。所以,題主提出的“一次談話就能辭退員工”沒有那麼簡單。無論大家對國家的勞動法規有多少偏見,但現在只要員工投訴,公司是一定會遇到麻煩的。況且現在的投入很簡單,一個電話,網上留言,都可以作為投訴的渠道。
有一點是員工比較麻煩的,就是員工由於自己的劣勢常常拿不到應有的證據。
而老闆如果真的想一次談話就辭退員工,或許真的已經想到了各種可能性,已經知道如何應對各種補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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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愛好不聲不響
老闆辭退員工不能靠一次談話。這種情況發生大機率是員工聽了老闆的話,為了不讓自己以後處於被動的位置,自願離職。但是實際上法律上老闆不能隨便叫你走人。只有在你犯了重大錯誤才能直接叫你走人,開除你。不然的話隨便加你走人這要付賠償金的。如果老闆叫你走人,你可以要賠償金。或者到勞動局申訴。遇到不良的老闆,可以強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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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譚浩俊
其實,無論是員工辭職還是老闆辭退,按照勞動法規定,都是一個月。亦即員工要想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報告,老闆辭退員工,只要沒有特殊原因,也必須提前一個月打招呼。
為什麼都要提前一個月呢,道理很簡單,企業需要尋找接手的人,避免工作斷檔。而員工需要找新的工作,需要給其一個聯絡新工作的緩衝期。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肯定是已經找到了下家,否則,不會輕易放棄手中的工作。所以,必須給企業一定時間。而老闆辭退員工,也一定是有原因的,只要不是員工本人的原因,不僅要給時間,還要給補償。
至於為什麼會出現老闆只要一句話的現象,主要是因為老闆強勢、員工弱勢,要去監管部門申訴,也不那麼容易贏。且時間耗不起,只能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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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你猜我猜1
我在工廠做了二十多年,一個月能辭就算是最有良心的老闆了,現在很多工廠根本不會辭給你,讓你自離工資一分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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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職場的小世界
不是因為他是老闆,就可以用一次談話讓我們離職,只是我們沒有《勞動合同法》的意識,而老闆有人事同事用合同法保障公司的權益。
說白了,「員工需要提前30天提交辭職申請」,是站在公司的立場,儘量減少損失,那老闆辭退員工,怎麼減少員工的損失呢?
普及常識,被炒魷魚也要提前30天通知我們看電影或者電視劇,有時會看到一個場景:老闆當眾指責某個員工,直接讓他捲鋪蓋走人,接著該員工就到人事部交接,當天收拾東西走人了。
這是一個錯誤的引導,為什麼這麼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也就是說員工無重大過失造成的被辭退,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因為不是隻有公司需要時間去招新人,員工也需要時間去尋找下一份新工作,減少被辭退造成的經濟損失。
當我們被辭退,要怎麼爭取保障呢?最重要的第一點:不要慌,儘量冷靜下來。
我能明白,當你突然被談話,被辭退,面對老闆的勸退,在心裡或多或少會感覺到難過,被羞辱,容易一氣之下說出:“大不了我不幹了,不是你炒我魷魚,是我炒你魷魚,我今天就辭職不幹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先提出的辭職申請,那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相當於你自己放棄了公司補償你的權益,那公司只要同意你的申請,就是「協商一致」,公司可以選擇不留你30天,讓你直接走人。
所以要冷靜,不要被激將法刺激到,做出意氣之事。
第二點:詢問老闆的辭退理由,然後跟人事部反映。
總得問問緣由,老闆說不說是他的事,我們不能被莫名其妙地被辭退。
然後等候人事部的訊息,當他們確定辭退你的時候,你要問下補償金的事宜,如果是立即辭職,需要補償N+1個月薪資,30天后離職,需要補償N個月薪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後你就儘快地找到下一份新工作,不要拖泥帶水。
有法可依的保障,我們要盡力去爭取,這是我們應得的權益,不要覺得我們勢單力薄,就任由老闆隨意去留,要學會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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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知陽時光鋪子
因為你沒分清什麼叫“主動辭職”?什麼叫“被動離職”。
自己辭職的情況,屬於主動辭職。公司不會給你任何補償,而且必須提前報備,不然你的工資都不會給你結算。
任何公司運作都是需要員工來執行相應事情的,所以如果你辭職了可能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
而為了讓這個損失降到最小,至少公司會讓你待到有頂替你的新同事出現。
但是“被動離職”,又或者叫做“勸退”以及“開除”的情況,卻是公司單方面對你做出的“解約”行為。
這種情況下,公司是需要按照勞動法進行N+1賠償的。
既然要補償你,那麼即便是今天聊完讓你馬上走人也是可以的。
但是很多企業都是利用一些非常規手段,比如排擠、冷落等方式讓員工主動辭職,這樣做的目的其實就是不想補償員工。
如果不清楚補償條款的人,那麼可能就真的會上當了。
所以,主動辭職需要提前至少一個月報備,而被動離職,則不需要。
回覆列表
我是HR,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問題我回答。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是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指出,職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這是保障用工單位的用工人員的需求,避免有些關鍵崗位人才緊缺,而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中心有一定的時間篩選錄用適合的人才。
你是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老闆只是一句話就辭退員工,這樣的行為是非法的,違反了《勞動法》。用工單位不得找任何藉口非法辭退員工,《勞動法》第二十六條關於非過失性辭退員工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用人單位經濟型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前提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剪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應當優先錄用蓓裁減人員。
也就是說,我國《勞動法》明切規定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也規定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