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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月芽泉

    謝你約問。從正常角度講,男女戀愛分手,結束交往,不應有要錢現像發生,分己必然,未受人身損害,何談索要青春費一說?“青春”一詞,雙方都是同齡人,難道“青春”一詞是屬女方專利所有?不排除女方與男方戀愛期間,雙方都不理智,有愈越“道德底線”之嫌,女方認為自己遭受“身心傷害”,心有不甘,因此以索要“青春費”為由,用錢來得到補償。婚前、戀愛,“發生關糸”,法律難以界定,並不支援。只能是看男方態度,“良知角度”而言。

  • 2 # 張凌霄律師

    由於社交媒體和娛樂工業的發達等原因,名人甚至普通人的離婚、分手問題,經常成為公共話題。 公眾在一些關鍵問題上卻常常陷入迷思,比如“分手費”。到底可不可以提?應不應該給?誰是誰非,爭論不休。 “分手費”不僅事關個人權益,更涉及社會公序良俗,多年來是個看起來明確,實際模糊的問題

    首先.戀愛期間有貴重物品來往,分手時能否索要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婚戀關係中當事人實施的小額給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時性消費的物品,屬於一般性贈與,可不予返還。但以結婚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須消費且價值較高的物品,應認定為彩禮,按照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其次.戀愛期間長期共同生活,對感情投入巨大,分手時導致精神遭受打擊,青春白白損耗,分手時能否索要賠償?

    目前,“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但是根據司法判例來看普遍不予支援。因為男女雙方戀愛是基於你情我願,如果一旦分手就因為在對方身上浪費了大好青春而要求另一方作出物質上的賠償,無疑是人為的設定了分手條件,阻礙一方的“婚戀自由”,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與社會道德有衝突。

  • 3 # 我顧問

    目前在我們國家還有沒有青春損失費這個說法,但是如果在戀愛期間所花費的超額度的費用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下面結合一下案例和大家講解:

    早在2015年5月,38歲的男子李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30歲的美眉蔡某(化名),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係。這年11月,蔡某稱與他人合夥投資開設餐館,向李某借款10萬元。2016年6月至8月期間,蔡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分次向李某借款共28萬元。2016年10月,蔡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向李某借款10萬元。前前後後,蔡某共向李某借款達到48萬元。

    其後,李某與蔡某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導致分手。分手後,李某多次向蔡某催討所借款項,但蔡某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李某對蔡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後來,李某一紙訴狀將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歸還借款48萬元及相關利息。

    法院開庭時,對48萬元是否為借款,李某和蔡某各執一詞。女方堅稱男方自願給的,男方拿出聊天記錄。

    其次,贈與法律行為的成立取決於贈與人同意,並無需受贈人給付對價的情形下單方面無償交付贈與物,因此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財產的行為本身並不能當然推定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項時並沒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對被告辯稱48萬元屬於贈與的抗辯理由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被告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的48萬元款項到底是屬於民間借貸關係,還是贈與法律關係。中國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某並沒有明確表示出涉案金額為贈與,蔡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根據兩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蔡某使用了“沒錢還”、“打欠條”等字眼,說明其知道涉案金額是需要償還給李某的,所以法院沒有采信蔡某關於涉案金額為贈與的抗辯,而是認定為借貸關係。

    根據中國法律贈與屬於合同法範疇,“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透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如何防範男女戀愛分手後因經濟產生糾紛,小編建議:愛情需要理性,如果戀人之間不是有贈與財產的打算,涉及經濟往來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並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字條等,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以本案為例,李某借款給蔡某沒有任何字據,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判決就是另一種結果了。

  • 4 # 飄渺若塵8

    我覺得付出青春是雙方的,不存在誰虧欠誰,因為大家都是自願的。在一起的時候愛還在,不在一起了,愛消失了,但是互相還是留有尊嚴和餘地的好,不能變成朋友,也不要多個敵人。

  • 5 # 我沒感情的

    分手了可以要求青春損失費嗎,你怎麼認為呢?

    戀愛是自由的,你情我願的,分手也是正常現象。既然相處不到一塊去,分手了就分手了,還要青春損失費?什麼是青春損失費?你的青春值多少錢?

    青春不是用錢來衡量的,花再多錢也買不回來青春。你有青春,別人也有,你要求青春損失費那麼別人也可以要求,是不是應該兩個人坐下來好好算算該給多少呀!還要把所有花費都算一下該給的給該補的補啊?真是搞笑了。

    當初在一起是不是就想好了分手要青春損失費了?害怕自己白白付出青春最後還不能在一起,那就不如不在一起,搞得最後讓別人笑話。對於有這種想法的人,心理應該扭曲不正常了。

    兩個人談戀愛都付出了青春,也沒有說什麼誰賺誰虧的,怕吃虧就不要談戀愛了!還要賠償,那你戀愛之前最好擬一份合同,雙方同意簽了字再談戀愛吧!這樣分手了也好處理,直接結賬不用這麼麻煩了。

    不認同也不提倡!

  • 6 # 使用者抖音之

    青春只不過是每個人在成長過程中的符號,青春這個階段只過是個萌動激情的時段。

    對生活講來只不過是個階段,在青春期間,人體的各個器官得的發育完全,人體的柯爾蒙充分得以釋放,發情期如至,男人之間的體貌特徵發生了微妙的改變,性腺體得到了充分的發揮,有了種對性的渴望,對異性產生了情愫。

    只因在青春期,戀愛與性愛屢屢在嘗試,有的如願以償,有的敗興而歸,於此產生了對對方不滿與忌恨,並試想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其實,這個想法是個無聊的笑話,好像青春期是個終點站,過了就活不了了,沒法在生活下去了。

    其實,真正精彩的生活還在後頭呢,青春期只不過是個起點,只讓你懂得什麼叫性與情愛,只不過是個表面形式。

    青春只是個符號。而不是讓你們作為情趣商品討價還價,標上明碼價格進行買賣,出賣自己的青春,這是對人格的辱侮,對身心的傷害,出賣自己的靈魂,對自己的不尊重,這是墮落的表現,似為嫖娼買淫的性質…

    青春只是青春期的一個階段。異性在青春期嘗試著各種各樣談情說愛,嚐盡了男女之間的性愛之樂趣,你情我願,情犢初開,異性雙方都敞開心扉,向對方表白自己的想法和愛意,許下沉重的誓言,我發誓…

    誰沒年輕過,誰沒青春呢,不要把青春當錢賣!青春只是我們的一個符號一個階段,學會懂得珍惜與尊重!

  • 7 # 六口戀高階相親會

    答:男女戀愛屬於正常交往,作為具有一定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預計到分手也屬於正常情況。雙方戀愛所耗費的時間是相等的。不存在一方有青春損失而另一方無青春損失的情況。所謂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無法律依據,即使一方寫下此類的借條或基於分手而書寫的借條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如果你現在可以單膝蹲在6歲的你面前,你有什麼話想對這個不安的小孩說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