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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怒撕浙江衛視事件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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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律說法

    關於袁立怒撕浙江衛視這個事件,我個人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點法律問題。

    第一個是關於袁立當初所講事先沒有簽訂勞務合同 以及拖欠勞務費的問題。

    當然這個問題從現在看目前的網路報道來看應當是已經解決了。 因為袁立曬出節目組已經將勞務費打到她的賬戶上 並且在事後已經補簽了相關的合同。 但 還是要提醒廣大網友如果在遇到類似的問題, 一定要先簽訂合同,並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好勞務費的具體數額, 以免事後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無法說清楚自己當時與對方約定的勞務費是多少,給自己造成訴訟障礙和訴訟風險。

    第二個就是關於袁立與節目組簽訂的相關表演 協議。

    根據網路上傳言所講節目組會事先跟每位演員約定一定會晉級或一定不會晉級的合同條款。 假如真有類似方面的合同條款, 我個人認為這種條款應當是屬於無效的。 因為從節目的性質來看,該節目應當是類似於現場比賽型的性質,每位演員應當在現場進行實際表演,並且由現場觀眾以及評委進行投票來決定是否晉級。所以對於演員來說,是否晉級只能根據現場觀眾和評委的投票來決定, 事先是無法進行預知的。 如果事先在合同中就已經約定,某位演員一定能晉級,顯然失去了該節目的公正性以及公平性, 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對廣大觀眾的一種欺詐。所以我個人認為這種條款應當是屬於無效的。

    第三個問題就是關於袁立所講的,節目組胡亂剪輯給其造成的名譽損失的問題。

    關於這一問題,首先需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現場的實際錄影情況是什麼樣的, 而後期製作的剪輯是否改變了原來現場節目中演員真實的表達和真實的意思。如果是因為後期剪輯改變了演員本身所表達的意思,甚至歪曲了基本事實,以及給演員造成了名譽上,聲譽上,形象上的損害,我個人認為作為演員一方來說,是可以要求節目組賠償相關損失以及進行賠禮道歉的。

    所以關於袁立與浙江衛視這一案件,主要還是需要相關證據來還原事實的真相,在我們沒有得到事實真相,以及缺少證據之前,所有的資訊都屬於道聽途說。作為評論者我們一定要把握好我們的尺度,不要惡意的去中傷某人, 也不要去盲目的去支援某人。 當然 如果袁立真的一直在做公益事業, 對於這一點我們大家一定是要鼎力支援的。

  • 2 # 快而妥法務

    人們都說娛樂圈水很深,很難有人能摸清楚事件真正的緣由,永遠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作為一個平凡人兒,妥妥也只能根據自己所瞭解的部分和經驗來提出一些個人觀點,說的不對的地方希望小夥伴們及時指出,下面是受邀回答的此事件所想到涉及的法律問題:

    1.名譽權的侵犯。這是此事件的最關鍵的問題,也是讓袁立老師最糟心的爆發點。浙江衛視作為一個宣傳平臺,在演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惡意剪輯,故意引導觀眾認為袁立精神不正常,從而製造話題,增加曝光度,這種惡意的手段給身為公眾人物的演員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響,浙江衛視應該撤銷該節目,消除影響,公開道歉,恢復袁立老師名譽,並應作出應有的賠償。

    2.隱私權的侵犯。根據袁立老師所言,其在臺上跟張國立老師的玩笑打鬧和各種奇怪的動作,是在燈光調整,評委補妝中場休息時作出的動作和言論,但在沒有得到通知的情況下在後期被剪進了評委評論的環節,在非正常拍攝情況下剪輯成其他片段正常播出,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這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

    3.合同欺詐。浙江衛視導演組工作人員邀請演員參加節目,以“一定會進入第二輪”等承諾誘使演員進行簽約,實際卻對其表演惡意剪輯,為製造話題,提高收視率採取不正當的手段騙取演員進組表演,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此表演合同應為無效,浙江衛視應作出相應賠償。

    4.職務行為的替代責任。與袁立老師進行溝通的小導演的行為是浙江衛視授意的職務行為,而事發後卻以辭退此人而草草了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浙江衛視應出面解決問題並作出賠償。

  • 3 # 依旺情深1

    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百姓心裡都有一杆稱!袁立,十年幫助塵肺病人,為600萬塵肺病人吶喊奔波捐助,她就是個好人!而抹黑她攻擊她將她整成"瘋子"的人就是壞人,這是絕多數網民百姓的心聲與判斷!不信嗎?可以搞次全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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