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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企業財稅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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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PC嘚啵嘚
去工商辦理變更退出就行。
按照流程進行清算。
就是週期稍微有點長,但是不難。
最難的是清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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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無有所有1
其實法人退股就是法人的股份轉讓。首先要召開股東會表決,按原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表決。原有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原其他股東放棄購買股份,那麼可以轉讓給其他人。但股份轉讓是需要對企業賬務進行審計與評估的,這樣才能確定轉讓的價格。轉讓過程中也需要繳納相關的稅費。企業憑股份轉讓協議,修改後的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企業法人和股份的變更申請。市場監督管理局批覆後再去稅務局做法人變更,開戶行法人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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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沒馬扛刀
首先糾正一下你的概念:法人它不是一個自然人,不是股東,不存在退股的概念。我理解你是說“企業法人代表想要退股吧”?
《公司法》規定股東退股有兩種方式:
一、透過股權轉讓,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實現退股的目的。
二、透過公司法規定的減資程式,減少註冊資本,實現股東退出。
但是如果法律法規對註冊資本有最低限制的,則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減資程式比較複雜,最主要的是需要對公司的債權人提供擔保,或者取得債權人豁免擔保。
所以,如果某一個自然人既是法人代表,又是公司的股東,那麼就必須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合法的“退股”,公司再註冊變更法人代表。
如果要求退股的股東是一個法人組織,也必須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相關法定程式和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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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雲嶺電商
去工商辦理變更退出就行。
按照流程進行清算。
就是週期稍微有點長,但是不難。
最難的是清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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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亞特斯
題主的問題本質上是想了解公司應該如何退股,但是表述上容易產生歧義。首先企業法人可以理解為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的法定代表人想退股應該怎麼辦。因為通常,我們習慣了把法定代表人簡稱為法人,實際上法人在法律上是一個組織,並非自然人;其次企業法人可以理解為公司的法人股東想退股怎麼辦。但是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組織,只要是股東,在同一性質的公司中的股權轉讓約束就應該是一致的。下面筆者就和大家共同探討一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權/股份想要退出,會有哪些途徑,又有哪些約束。
股東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必須明確一點,公司的股權是可以進行對內和對外轉讓的,而且不能透過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對股東這一身份權利進行限制,就算限制了也是無效的,這一點需要各位明確。換而言之,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有自有轉讓其持有公司股權的權利,無論公司經營的是好還是壞,股東都有選擇留還是走的權利。只要履行了相應的程式,是可以從公司退股的。但是,這個權利也必須得到限制,否則就會容易損害現有股東的利益。
實踐操作中,絕大部分的股東都是在公司沒什麼起色的情況下希望退股的,這個時候不一定能夠找到對外轉讓的股東,內部股東也不同意購買,那這種情況下,想退出的股東能不能要求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呢?這裡需要區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這兩種股權流通機制差別較大的公司進行討論。
1、有限公司的股權回購
根據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股東會的以下三個事項中投了反對票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股東會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換句話說,只有當滿足了以上三種情況,有限公司的股東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但是現實很骨感,上述三種情況都很容易避免或者很難達到。比如第一點連續5年不分紅,只要大股東願意,在前面4年都不分紅的情況下,在第5年給各位股東意思意思分個紅,那這個條件就無法滿足了。再比如第三點,通常公司的章程都不會約定解散事由,而且營業期限通常都會很長,這一條几乎都很難達到。最容易觸及的是第二點,公司的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這一條就是防止公司的大股東掏空公司,透過轉移財產和債務時,中小股東保障自己利益的一個武器,否則中小股東就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公司被榨乾。
2、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購
股份公司的回購條件更多,但實際上,上市公司的股份流通性是很強的,根本就不用要求公司回購。不看好公司,直接在二級市場上賣掉就可以,相比回購簡單多了。但是對於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來說,其實股份的流通性還是不強的,這一點還是值得我們瞭解一下。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公司可以回購公司的股份: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其他主要是將股份用於股權激勵、用於轉換可轉債、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等需要。對於要求回購的股東來說,能夠操作的就只有第一點,那就是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在股東大會透過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後,公司可以透過回購股東的股權減少註冊資本,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東是有可能透過這種方式進行退股的。但是減少註冊資本是影響公司資本實力的大事,公司法規定了在公司實施減少註冊資本的時候,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式,確保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在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應當在公司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也就是說,債權人是可以在收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通知書後,要求公司一次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在債權人不瞭解公司為什麼減少註冊資本的情況下,債權人往往會選擇要求公司一次過清償債務,這個時候如果多家債權人都要求公司清償,那公司的現金流就會出現鉅額流出,這將直接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因此,不到萬不得已,公司是不會減少註冊資本的,因為這樣觸發的風險太高了。
綜上所述,除了已上市的股份公司外,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想要透過公司回購的方式退股,其實是比較困難的,除非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想要條件,否則無法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因此絕大部分的股東退出,都是透過外部或者內部轉讓的方式實現的。那對外和對內進行股權轉讓又有那些程式和要求呢?
股東進行股權轉讓的程式由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人合性和資合性方面的差異,兩者在股權轉讓方面的流程和限制也有所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就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對外進行股權轉讓時,內部股東是有優先購買權的,而股份公司是沒有的,因為後者的資合性更強。
1、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換而言之,有限公司的股東想要退股,是肯定可以退的,只是最後把股權轉讓給誰的問題。股東如果不同意對外轉讓,那就需要購買;不同意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因此,只要有限公司的股東找到受讓方了,就不用擔心股權賣不出去。因為其他股東也只是在同等條件下才有優先購買權。這個同等條件是包括支付的價格、支付的方式、購買的數量等重要交易資訊的。如果其他股東願意,那賣給誰對於出讓方股東來說都不會有損失。
因此,有限公司股東想要退出,首先還是諮詢一下公司股東的意見,在不反對的情況下,努力去尋找受讓方就對了。
2、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
如果是二級市場上買入的,沒有鎖定期的股東,那股份公司的股東退股也是相對比較簡單的。複雜的就在於股份公司原有的股東,這些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就相對更為複雜一些。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關於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和董監高在進行股份轉讓時,還會受到相應的限制。
(1)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了,發起人持有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實踐中,發起人的股份通常至少都鎖定3年。就算解禁以後,大股東還會受到交易所制定的減持規則的限制。比如根據上交所制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在二級市場上減持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因此,實踐中,上市公司原有大股東的股份轉讓是受到各方面的限制的,除了公司法有限制以外,證監會和交易所都會有進一步的要求,目的其實是為了限制上市公司大股東透過各種操作拉高公司股價後套現走人。
相對應的,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就相對更簡單。除了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起1年內不得轉讓以外,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隻要股份公司的股東想對外或者對內轉讓股份,其實都是沒有限制的,不需要現有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原有股東也都沒有優先購買權。這一規定也充分體現了股份公司的資合性。但是如果這個自然人股東還是公司的董監高的就還要受到限制了,因為公司法對於董監高的股份轉讓是有規定的。
(2)董監高的股份轉讓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同樣規定了公司董監高的股份轉讓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如果持有的股票上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如果董監高離職的,在離職後的半年內,不得轉讓持有該公司的股份。
換而言之,如果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同時又擔任公司的高管,那就需要受到董監高轉讓股份的限制,每年只能轉讓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這一點在實踐中也往往成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董監高對外轉讓股份的約束。也就是說,如果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東在公司中擔任董監高的,那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就比較麻煩了。實踐中怎麼解決這個問題,要麼透過辭職來解決,要麼透過整體變更公司形式進行解決。
但是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監高,那股份的限制就更多了,比如深交所就出臺了更為嚴格的減持限制。根據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就將董監高離職的時間延長了。如果董監高是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那這個半年的起算點是在其就任時確定任期屆滿後的6個月內。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的股東想要退股是相對簡單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尋找外部的受讓方,但是記得要尊重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雖然也有一定限制,特別是發起人和董監高的轉讓約束;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其實也並不麻煩,如果不是原有股東,直接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就可以;如果是大股東或者董監高,那在二級市場上減持就需要受到公司法、證監會、交易所的相關限制了,但是還是可以透過協議轉讓的方式找外部股東進行接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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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平微財經
問題中的企業法人,是不是說企業法人代表的意思?即其中一位自然人股東擔任了公司的法人代表,TA不再想做股東。
首先,退股是民間的說法,按照公司法,那就是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必須找到股權承接人。自然人股權轉讓,按現行法規,需要拿股權轉讓合同到稅務局辦理登記和稽核手續,完畢後再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方面需要繳納股權轉讓的印花稅,另一方面需要稅局要針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復核。複核有一套規則,總體的意思是轉讓價格的合理性與轉讓損益的確認。
尤其要注意現在很多企業的註冊資本採取認繳制,例如註冊資本100萬。某股東認繳百分之三十即30萬,但並未實繳,且公司不盈不虧,若在這種前提下發生股權轉讓,股轉價格寫了30萬,相當於股轉溢價30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6萬。這樣就太冤枉了。
題目中的企業法人退股,還可以理解為其中一位股東是法人股東。若是法人股東,其股權轉讓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再到稅務局備案。股權轉讓溢價需要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以上回答,希望有幫助。若需要深入溝通可私信。
回覆列表
退股簡單啊
按照公司章程辦理就是啊
關鍵是合夥人直接要協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