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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島小曼搞事情

    包衣是中國歷史上滿族社會的最底層.包衣是族語,漢語就是家奴、奴隸、奴僕或奴才,被滿族上層階級壓迫著,強迫這些人從事家務勞動和各種生產勞動,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在法律上,包衣的隸屬、居住、生活、婚娶全無自由,而且他們的奴籍是子孫相續的,非得主人允許不得脫離。所以就性質而言,包衣就是私家的世僕。

    清初將八旗和包衣三旗的女子都稱為秀女。每年進行一次八旗秀女挑選儀式,用來作為皇后賓妃的候選人,或者賜婚給宗室。雖然也有一些人最終被逐漸升為妃嬪,但承擔後宮雜役的,都是內務府包衣之女。能夠成為清廷后妃的,主要是八旗秀女。

  • 2 # 江雪寒

    包衣人是清代八旗組織內部的一種封建人身領屬制度,它是中國古代封建主僕制度的延續,體現了封建等級社會中臣僕與領主之間的人身隸屬關係。包衣人:滿語全稱“booi aha”讀(包衣阿哈),本意為“家裡的僕人”,指清代滿洲貴族家中豢養僕人,或朝廷封賜隸屬於滿洲貴族宗室管理的屬民。

    由此可推知,清代在使用包衣這個名詞時,分籠統性的使用與專指性使用兩個層面。

    一方面在狹義上,包衣是由滿族前身女真族氏族社會里附屬於氏族貴族的世襲家奴發展而來。

    另一方面在廣義上,包衣也包括清朝統治階層中隸屬八旗制度內部世襲的滿蒙漢八旗官員或士兵。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政權之初透過戰爭俘虜,買賣,或接納其他女真部落的投靠等方式獲取大量人口,這些人被分配於八旗組織之內,絕大部分平時在國有土地(旗產)內從事生產,戰時成年男子按八旗組編入軍隊參加戰勝,起初統稱為"han ni booi "即(汗之屬民)。其中又分出一部分人口為皇家獨自領有,同時分配給各級八旗官員兵丁以及宗室貴族,他們世襲為自己的封主家從事服務工作,如為封主耕種土地,料理家務,戰時陪同封主出征,等。這類專門為指定封主世襲當差的屬民統稱為"booi aha"即(家裡的僕人)。一些下級官員家的包衣則自稱為"隨旗"。

    清代包衣的總管理權在國家,只有皇家擁有對八旗內官員與兵丁賜予或收回包衣的權利,擁有包衣的官員或兵丁僅有權獎賞或責罰自家的包衣,而無權殺害,也無權私自買賣、交換、或贈送。但對於在戰場上有功的自家包衣他的封主則有權向朝廷報請與以升遷。包衣本身也負有清政府給予的其他職務,但為封主家服務則是世襲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包衣的附屬臣僕身份只是針對他的封主而言,除封主以外包衣的其他社會關係卻與其無關。在清代有些包衣出任朝廷高官擁有很高社會地位,而封主家卻時運不濟僅為普通旗人甚至十分落魄,即使這樣作了高官的包衣每當回到封主家卻仍以僕人自居,向落魄的封主行禮,替封主操辦家中各種事物。

    儘管清初將八旗和包衣三旗的女子都稱為秀女,但挑選的方法和她們在宮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

    八旗秀女,每三年挑選一次,由戶部主持,可備皇后妃嬪之選,或者賜婚近支(即三代以內、血緣關係比較密切的)宗室。

    包衣三旗秀女,每年挑選一次,由內務府主持,其中雖然也有一些人最終被逐漸升為妃嬪,但承擔後宮雜役的,都是內務府包衣之女。到了清代後期,包衣三旗的應選女子就不再稱為秀女,而在挑選宮女時,就明確地說"引見包衣三旗使女"了。

    能夠成為清廷后妃的,主要是八旗秀女。

  • 3 # 新知傳習閣

    包衣奴才是中國歷史上滿族社會的最下等階級。包衣為滿族語,即包衣阿哈的簡稱,又作阿哈。包衣即“家的”,阿哈即“奴隸”。漢語譯為家奴、奴隸、奴僕或奴才。為滿族上層統治階級貴族所佔有,被迫從事各種家務勞動及繁重的生產勞動,沒有人身自由。來源主要是戰爭俘虜、罪犯、負債破產者以及包衣自己所生的子女等。到清朝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治後,包衣有因戰功等而置身於顯貴的,但對其主子仍然保留其奴才身份,其中最為人知曉的就是清雍正時期的年羹堯。

    清皇規定滿人和漢人不結婚,為了保持血統,所以宮女也多從滿人的下等人家選取,比如慈禧就是作為宮女納進宮的。

    但八旗人的宮女入宮後可以當皇帝的妃子,而普通人家的就不行。

  • 4 # 太常吸貓

    曹雪芹出身於內務府的包衣世家。根據有些學者對《紅樓夢》的研究,紅樓夢中很多方面都體現出了一種滿漢交融的特徵,並非全然一片漢族世族的面貌。曹雪芹本人屬於“以詩酒書畫、山林泉石、禪宗佛道”為特點的八旗文人。賈府內部統治小廝丫鬟的制度也不同於中國傳統的奴婢制度,吸納了滿族本身文化中的奴隸制因素。書中的老祖宗、哥兒、姐兒、嬤嬤等等稱呼不是漢人習俗,寶釵夜間嫁娶、每日賈府的晨昏定省則可看到明顯的滿族特點。就連賈府喜歡吃的鹿肉、羊羔等野味也體現了迥異於中原的飲食習慣。

    另外,書中提到的賈府有“恩蔭”而來的官職,這與曹家所在的時代也有關。“所謂恩蔭,是指父祖任官達到一 定的品級,遇到國家慶典覃恩,子弟得有入監讀書, 以此取得授官資格。”清初並非所有朝中大員都能有此待遇,康熙九年,在康熙本人的授意下,才有了“包衣下一品官子弟,許其承蔭;二品至四品各蔭一子入監讀書,詔從所議”的待遇。曹家作為內務府包衣,家中又有康熙乳母在,也算是運氣不錯,在康熙年間有了恩蔭得官的待遇。

    包衣之間的待遇也有不同。根據學者研究,內務府內的漢姓包衣也分為滿洲旗和非滿洲旗,又定有內務府漢軍籍,以此劃分等級低位。包衣旗人又分:“包衣佐領下人與包衣管領下人, 內務府上三旗包衣與下五旗王公府屬包衣, 其身份地位也不同。包衣旗人與旗下家奴等賤民奴僕也不同,”包衣旗人並非奴隸,而是良人,可以入仕為官,只有在皇帝和王公貴族面前,他們才拾起了奴僕身份,曹雪芹家就屬此列。

    參考文獻:

    白燕《滿漢文化交融視野下的《紅樓夢》研究》

    黃麗君《清代內務府的包衣廕生》

    杜家驥《清代內務府旗人複雜的旗籍及其多種身份 ——兼談曹雪芹家族的旗籍及其身份》

  • 5 # 兮兮說事兒

    “包衣”一詞出自滿語“booi”,本意為“家”的,是指代某人的私屬。在清朝初年,因為戰爭的關係,“八旗”各個部隊都會有戰爭俘虜,一般來說,戰爭俘虜往往都成為了他們的包衣,所以後來有包衣奴才。

    在清朝制度裡面,包衣也分兩類,歸屬上三旗的,一般都是皇帝親自管理的部隊,包衣一般都歸各個皇傢俬屬,他們也是由內務府統一管理。而下五旗的包衣一般都是由各個王公管理。

    不過,我們要注意,清代的包衣與家奴是完全不同的,家奴就奴僕,任由答罵,甚至打死,主人家也沒有死罪。但是包衣不同,清代制度,包衣出了不能領取各旗錢糧和選秀女之外,其餘的都與八旗相同,所以,很多包衣最後都外放到外地做官,比如曹雪芹的祖父就擔任了江寧織造的官職,負責給皇家採購衣服的任務。

    至於曹雪芹家,先世本來就是漢人,後來進入遼東在明朝軍隊,結果在明末清軍貢獻瀋陽的時候,曹雪芹的五世祖和兒子就兵敗歸附,進入了滿洲正白旗。曹雪芹的曾祖、祖父和父親都擔任了江寧織造的官職,甚至負責了康熙四次南巡的接駕。到了曹雪芹時代,曹家的輝煌已經延續了半個世紀。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我們所說的包衣與後來的奴才是不一樣的。

    晚清宮女照片

    但為什麼宮裡面的宮女很多是包衣呢?主要是在清朝初年,滿漢之間隔閡非常嚴重,一般宮廷裡面的傭人都是滿族或者蒙古族人,漢人是不允許進宮的,不過入了旗籍的除外。可是,清朝規定,王公大臣的女兒必須要參與皇室選妃,一般選中的就收入後宮,沒有選中的才可以出嫁。所以,宮女只好由包衣的女兒來擔任。不過,清代的宮女一般也不是終身,往往七年之後就可以出宮嫁人。

  • 6 # 孤狼嘯月31600808

    包衣,包括戰俘、罪犯、負債破產者和包衣所生的子女等,有滿人,也有漢人。無人身自由,為滿族貴族佔有,被迫從事各種勞動。即使因戰功等而置身顯貴,對其主子仍保留奴才身份 就是生在主人家裡面的奴才的後代 這種人一般對主人極度忠誠不忠誠全家都跟著倒黴。

    包衣一詞的記載最早見於《滿洲實錄》之中。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層成員、統治家族收養、接納的非血緣關係的家族、氏族成員和部分外戚族眾等。如內府完顏氏就曾因與清太祖努爾哈赤有姻親關係而被編入包衣。此外,還有許多追隨清太祖起兵之勳戚都隸屬於包衣,八旗定製後也未有變更。他們與統治家族結成的特殊關係,使得他們成為了最獲信賴,也是最忠誠的家臣、家僕、得力助手,甚至是主人的朋友。隨著努爾哈赤家族勢力的不斷擴大,包衣的來源也日益複雜。從之前的來源又拓展至戰俘、契約奴僕和獲罪之人。此後,以他們作為主體的包衣成員身份也日漸穩定,開始以一個奴僕階層的形象出現在歷史之中。

    旗制建立後,專門設定包衣佐領、管領。在此之上置參領。佐領數量以滿洲為最多,旗鼓次之,高麗、回子、番子佐領最少。其中滿洲佐領中存在宗室、覺羅編隸包衣的情況。上三旗包衣有自己的戶籍,屬於正戶,其地位屬於正身旗人之列。由他們所組成的服務於皇室的機構——內務府平衡了宦官在宮內的權力,降低了宦官專權的可能性。下五旗包衣中也有一部分擁有自己的戶籍,另一部分則依附於主家戶口之內。隸屬於包衣旗籍之人,除后妃家族抬旗、立戰功、為官表現優異、罪案平反等緣故外,其身份是世代固定的,所生子女曰家生子,再生為二輩奴、三輩奴等,世代為主家服務。代數越多越受主家信任,地位也較高,並掌管重要事務。清朝入關之後,包衣可以更廣泛地參加科舉,由此進入仕途;還可以備選甲兵,組成各個種類的兵營。上三旗包衣由於直接隸屬於皇帝,屬於“皇帝家人”,其地位、仕途、補兵缺的機遇都要大大高於下五旗包衣。下五旗包衣由於私屬於王公,出仕機遇也基本侷限於王公府內任職。但朝廷一旦選任下五旗包衣為官,也無需徵得其主家首肯。終清一代,包衣出將入相、擔任封疆大吏之人是非常多的。

    包衣雖為奴僕,但主家無權對其隨意進行人身侵犯。皇帝會對虐待包衣的王公主家按照律例進行懲處,但虐待之事仍屢見不鮮。比較嚴重的一例當屬道光十八年(1838年)惇親王綿愷囚禁屬人一案。惇親王綿愷僅因瑣事接連囚禁屬下包衣達80餘人,後被人告發,道光帝大怒,將綿愷降為郡王,革去宗令、都統等職,罰俸三年。綿愷受此打擊於同年十二月薨逝。也有許多包衣與主家相處融洽。還有個別悍僕勢大,反過來欺壓主家的例子。如康親王府包衣張鳳陽曾將康親王傑書的岳父家搗毀。此外,一部分出任莊頭者在清中後期實際上控制了主家的地,並租種給佃戶,成為了“二地主”。

    包衣中也有受封世爵世職之家,其中大都抬入旗分佐領,仍留於包衣者有,三等男爵胡海、張時薦、扎克塔爾;獲封世職者有二等輕車都尉白邇赫、侉色等。

    通俗的說就是為八旗貴族們服務的奴僕,大部分是清初戰爭中努爾哈赤和其下屬們透過俘虜買賣得來的平民,也有其他女真部落的戰俘及家眷。他們一般世世代代為權貴們服務,耕田,料理家務。種類有內務府包衣和隨旗包衣,內務府包衣就是專門為皇室成員服務的人群,歸內務府管理;隨旗包衣就是為王公貝勒服務的人群,他們大多數是下五旗包衣,戰爭中的很多漢人戰俘會被編入其中。包衣家出身的女孩一般不能參加三年一度的八旗秀女選舉,只能參加一年一度的由內務府主持的包衣三旗秀女選舉,選上後一般都是承擔後宮雜役,但也有極少數晉級為了嬪妃。能夠選為嬪妃的一般都是八旗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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