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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dam林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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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月10th
這太不可理喻了!應該起訴你的眼睛,他看到了人,再起訴你大腦,不告訴腳剎車,再起訴腳沒有及時剎車,再起訴手沒有打方向避開,再起訴車,再起訴車行,再起訴你父母把你生下來讓你開車,再起訴起訴政府為啥修路,反正跟你沒關係,你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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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兵叔叔
跟人家是不是搶救7天以後死的每一毛錢關係,交通事故的認定,是依據當時事發現場的狀況來分析,認定事故責任的,即便傷者不死,該你的責任還是你的責任,沒有憑什麼。事故責任是你的主要責任,本身就意味著你的責任大,在事發現場錯誤大,否則為什麼要認定你的主要責任,你有異議的話,事故責任認定書上明白的寫著,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又不是沒有救濟途徑,如果你覺得醫院救治不到位,那麼請問,這7天以來,你去醫院看望傷者了嗎,你去醫院幫助傷者繳納醫療費了嗎?如果沒有,你應該捫心自問為什麼不去幫著墊付搶救費和手術費,不要在這問為什麼你是主要責任,搶救7天去世了,你付事故主要責任,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要承擔刑事責任,要坐牢的,那就在監獄慢慢反省為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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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尚文史
你這不扯淡嗎?開車沒有當場撞死人,搶救7天后死亡,為什麼你是主要責任?你說的這種情況,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二者沒有因果關係。屬於典型的邏輯混亂。
簡單的說,劃分責任只針對交通事故本身,在這場交通事故中你應該承擔多少責任。不管對方是死亡、輕傷或者沒有受傷。總之,你在這場事故中的責任是不變的。交警劃分的是事故責任,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而不負責賠償責任劃分(小事故由交警調解的另說)。
在你問題的前半段,說的明顯是死亡賠償金的問題,你可能認為為什麼被撞者7天以後死亡,還要你來承擔主要責任。質疑其死因是否跟你車輛撞擊有直接聯絡。
這是醫院的工作,醫院要開出被撞者的死亡證明,證明死者的死亡是否與這場事故有關。具體有多大的關係。或者死者是因為其他疾病死亡,那麼你的賠償責任可能就要小一些。
最終,你要賠償給死者家屬多少錢,由法院綜合警方責任認證書,以及死亡證明、診斷證明等等。經過各方面的綜合考量計算。最終核算出你具體應該承擔多少賠償金額。
如果你認為死者的主要死因不是因為這場事故撞擊導致,而是死於別的原因,對法院的審判存有異議的話,也可以提出上訴。
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有權在一審後提出上訴。但上訴也有時間限定。
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上訴期從接到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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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獵人zz
搶救幾天死亡跟事故責任認真沒有直接關係,這起事故的發生主要責任在你所以你要負主責!這種情況你會很麻煩啦,不死人最多賠錢,死了人負主責及以上責任就夠成交通肇事罪啦,要判刑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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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七天,那必然可以認定被撞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至於醫療方案有沒有問題,要家屬和醫療鑑定評判,司機無權過問,只要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