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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樂山市夾江縣中醫院派出一輛救護車從鄉下接一位車禍傷者回醫院。不料,救護車準備駛出樂雅高速夾江南收費站時,駕駛員和收費員卻為該不該交12元過路費起了分歧。載著傷者的救護車停車長達24分鐘,最終傷者家屬繳費後,救護車才駛離收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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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安好123173437

    一救護車為醫療救護專用,實行24小時院內值班,由醫務科科長,護士長簽發派車單,司機接到通知後,應在5分鐘內做好準備,及時出車。

    二使用救護車一律按標準交費一般情況先收費後出車。如情況緊急或透過電話呼救著,可先出車,出車費由司機負責督促患者補交。這是其中兩條

    那麼各位看官也可以瞭解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6類車可依法享受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減免優惠,120急救車並不在其列。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各地執行不一,甚至出現同一條高速公路各收費站標準不同的情況。有的地方一律免費,有的地方空車收費拉病人的車免費,還有的任何情況都不免。

    救護車該不該繳納過路費,不只是錢的問題,更關係到病人的生命安全。救護車轉運的多為危重病人,不能享受免費通行,意味著除了停車交費時間外,救護車還要和社會車輛一起排隊交費,寶貴的救治時間白白浪費。有些與時間賽跑的病人,耽誤的時間,更是關乎生死。

    為使危重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縮短病人的救治時間,希望在生命面前,收費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也希望立法機關能夠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將救護車統一納入免費通行範圍

  • 2 # vincent106998517

    這個問題牽扯到人性,政策, 做事原則等方面的問題,原則上被救家屬應該交這個費用,因為這個費用是因為被搶救者產生的,家屬是病人當前監護者,理應承擔!人性上講生命遠比12元要貴重的多,所以這種情況司機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家屬也是不稱值的!政策上講,還不夠完善,國家應該開啟生命通道,也就是說凡事參與搶救過程的救護車輛,應免費通行,這樣就不會出現司機為了12塊錢耽擱病人24分鐘的情況,同時可以保證身上沒有帶錢或者不夠繳費的緊急車輛不會被耽誤,由此可見政策的還是不夠完善的!

  • 3 # 使用者51725535720

    這司機把“特權車”當成了自己的特權,不考慮為什麼人們會給救護車“特權”,司機依仗著救護車的特權狐假虎威,完全喪失了救護車的本意。

  • 4 # 倔僵的蒲公英

    借用柏阿姨的一句話,你們都有問題……

    一個是體制下沒有人情味的收費員

    一個是認死理的救護車司機

    一個是到最後才付錢的家屬

    還好不是特別危重的病人,不然哪經得起你們長達24分鐘的耽擱

    唉………一聲嘆息!

  • 5 # 視覺視野

    司機的做法顯然有悖職業倫理,對於載有病人的救護車來說,救護車應該爭分奪秒的將患者平安送到目的地醫院,該不該收費的分歧理應先放在一邊,搶救病人應該擺在首位。但是救護車司機卻為了12元過路費與收費站糾纏不休長達24分鐘,置車上病人的生命安危於不顧,救護車司機停車理論的行為已經違背了救死扶傷的醫療精神,顯然是對傷者及其家屬的不負責任,沒有把患者的生死、家屬的利益放在心上,是嚴重的失職行為。其次也把自己置於法律的危險境地,近年來醫患衝突已經成為日益突出的矛盾和社會問題。救護車司機停車理論,如果最終患者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治,導致意外情況發生,患者家屬以救護車在路上耽擱為由向醫院討說法,醫院恐怕將陷入很被動的境地,導致醫患糾紛愈演愈烈。

    雖然部分地方政府已明文規定救護車免交道路通行費,如廣東省在1998年出臺的《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中,將正在執行公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等納入了免交通行費行列。以及黑龍江省和北京市也先後釋出通知規定,對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120救護車,減免通行費。但是根據國務院及四川省關於道路通行的相關條例,均未規定救護車免交道路通行費。不過救護車承載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鐘就有可能挽回一條生命,如果高速路對救護車免收通行費並設定綠色通道,有利於提高急救通行的效率,暢通生命安全通道。所以救護車過收費站,到底是免費還是繳費,應該有個統一的說法,國家應該出臺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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