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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深圳阿權哥

    簽了敬業禁止協議能不能繼續從事本行業,這個要看協議是怎麼規定,一般他有年限規定的企業也有義務,然後員工有義務,大家有一個寫上出來的結果基本上就按結果進行。

  • 2 # 胖主任

    是的,但是會不會執行競業限制,還要另說。

    競業限制的權利對等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如果,用人單位不需要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責任時,應當告知;

    2、若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責任時,則需要按月給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3、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則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競業限制條款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限制條件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籤署了競業限制的人,離職後不從事本行業的工作,那麼,單位就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無需履行競業限制。

    如果用人單位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勞動者還從事本行業工作的,那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條件限制

    不是所有的人,一輩子要遵守競業限制,不能從事本行業的工作的。

    1、人員的限制:競業限制僅用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不能面對所有勞動者

    2、時間的限制:競業限制的期限,可以由商業秘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長、員工知道木木的程度來協商確定,但是最長的時間限制是不得超過兩年。

    也就是說,只有是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知道商業秘密的人員,才可以簽訂競業限制,而且,競業限制條款只在執行競業限制後的兩年內有效,超過時間的,則認為無效。

  • 3 # 愛好廣泛的大應

    競業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勞動者不能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4 # 職場快餐

    競業限制,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它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合同解除或終止之後的競業限制條款,使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企業必須要注意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問題。一方面,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補償的標準應當以該員工在公司的工資為準,否則競業限制協議對員工沒有約束力。另一方面,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要具有合理性。

  • 5 # 法眼掃描

    可以肯定的是在競業禁止協議期限內是不能從事本行業工作的,但競業禁止協議也有簽約人員範圍、期限的限制,不是說只要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就永遠不能從事本行業工作了。

    一、為什麼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1、什麼是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本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

    競業禁止是公司和前述員工簽訂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該協議旨在約束員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員工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兼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禁止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原單位的業務和技術,免於遭到辭職員工的競爭。

    2、哪些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主要是三類人:

    (1)高階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這類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管理層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這類人員主要由用人單位在確定,這類人員掌握公司的核心技術,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有重大影響;

    (3)其他負有保密協議的人員,主要是掌握公司商業秘密,接近公司核心層的人員,比如銷售人員、Quattroporte辦人員、財務部人員等。

    所以,並不是公司的所有員工都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二、《競業禁止協議》的主要內容

    從《勞動合同法》第24條可以看出,《競業禁止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1、競業禁止的範圍,主要包括:

    (1)不到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2)不自辦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企業、組織;

    (3)不從事與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生產、銷售等業務。

    (4)不投資與用人單位有業務競爭關係的企業、組織;

    (5)不為與用人單位有業務競爭關係的企業、組織提供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資訊。

    (6)不直接或間接地以本人或一個單位的所有者(股東、業主、合夥人)、董事、管理人員、僱員、權利許可人、權利被許可人、承包人、出租人或上述人員的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義從事上述(2)-(5)事項。

    (7)不勸說、引誘、鼓勵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用人單位的任何員工離職,或使用人單位客戶、供應商、權利許可人、權利被許可人、與用人單位有實際或潛在業務關係的人(單位)終止、減小、損害與用人單位的業務關係。

    2、競業禁止期限

    從員工離職後×年,從員工離職之日起計算。

    這個期限按照法律規定,最長不能超過2年。

    3、地域

    競業禁止在什麼地域內有效。

    一般情況下是在全國範圍內,個別餐飲企業會縮小限制地域的範圍。

    4、違約責任

    如果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內容,除了承擔違約責任外,還要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向員工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則員工不再受《競業禁止協議》的約束。

    三、競業禁止的作用有限

    競業禁止的目的就是保護用人單位免於受到員工的競爭,但這種競爭的保護最長期限只有2年,期限到了以後,員工就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了,完全可以再次和原用人單位直接競爭,

    所以在競業禁止期限內,用人單位的技術必須有更大的發展,甚至實現迭代升級,讓員工就算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後,也對用人單位形不成競爭威脅。

    用人單位技術不斷升級,就是對競業禁止制度的最好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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