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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15起房地產企業存在價格炒作的違法行為,罰金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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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走皮皮蝦扯淡去00x

    罰重了怕人家開發商不幹,都不來投資建設城市,罰輕了老百姓實在看不下去,左右為難,太難了,不要出這麼難的問題。

    以後不要問這麼難的問題,手抖一下就給你刪了,封號,拘留15天(涉嫌傳播不利於社會穩定的新聞)

    來點輕鬆點的就好比:

    先有雞還是先有蛋?

    先有房子還是先有開發商?

    開發商為城市建設做奉獻!

    政府財政收入增加,全華人民過上幸福生活!

    世界和平!

    相親相愛一家人!

    we are family!

    感謝CCTV!

    感謝主!

    感謝敢於不向惡勢力低頭英勇犧牲的戰友!

  • 2 # 公司法江湖

    以南京市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為例

    1 、對將已經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透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對拒不退出或未按時移交物業管理區域、資料和財物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504號)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8 、對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0、對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2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3、對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用利益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對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前,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處罰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前,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對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處罰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可以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6、對將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處罰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將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7、對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的,以及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未透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的處罰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房屋的,以及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未透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8、對違規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的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的。

    19、對擅自拆除或者遷移重要建築和風貌區內建築的處罰

    《南京市重要近現代建築和近現代建築風貌區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遷移重要建築和風貌區內建築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並可以處以該建築重置價一至三倍的罰款。

    20、對擅自修繕重要建築或者未按批准的修繕方案修繕的處罰

    《南京市重要近現代建築和近現代建築風貌區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修繕重要建築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繕方案修繕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1、對未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或者未按規定將房屋建築資料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或者未按規定將房屋建築資料移交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2、對未經許可進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許可的方案施工的處罰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許可的方案施工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責令限期辦理許可手續,採取糾正措施,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3、對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處罰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責令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鑑定。逾期仍不委託鑑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鑑定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可對當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因拒不委託鑑定造成後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504號)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5、對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處罰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07年建設部令第164號)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6、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和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處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建設部令第131號)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並處3萬元罰款。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年建設部令第131號)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7、對建設單位辦理房屋銷(預)售和產權登記時,未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並告知購房人,或者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內容未載入《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處罰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辦理房屋銷(預)售和產權登記時,未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並告知購房人,或者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內容未載入《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8 、對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處罰

    《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04年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6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中介服務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負責資質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被吊銷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9 、對新設立的房地產評估分支機構不及時備案的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備案的。

    30、對超越資質等級業務範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的處罰

    《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04年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6號)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被吊銷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1、對未經註冊擅自以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估價業務的處罰

    《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04年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6號)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32、對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的處罰

    《南京市重要近現代建築和近現代建築風貌區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3、對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34、對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35 、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36 、對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37 、對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38、對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39 、對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八)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40、對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07年建設部令第164號)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1、對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公佈,建設部令第164號修正)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42、對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的處罰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部 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一)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的。

    43、對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處罰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部 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二)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44、對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0年建設部 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三)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45、對違規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6 、對未按照有關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白蟻防治的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十四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7 、對未向購房人出具《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的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十六條第一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8、對發生蟻害未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處罰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2004年建設部令第130號)第十七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49、對沒有設立分支機構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1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 # 3號工友

    1、罰是手段,不是目的,罰多少錢根本無關緊要。

    有些房產企業被罰,只是點兒背而已,同樣大家都在違規操作,政府一般都盯著全國性龍頭企業和本地龍頭企業,這樣罰起來比較有代表性,可以敲山震虎。

    2、房產專案被處罰對購房者沒有什麼指示性的作用,只能說明當前政府對房市的關注重點在什麼地方,這是房產公司需要關注的問題。

    3、罰款對房產公司起的唯一作用就是提個醒,真正有用的處罰,把它預售證停了試試?不讓他領預售證試試?

    總結:怎麼罰,政府網站具體都有處罰措施都有公示,房產企業被政府處罰違規違法炒房,就好像牛的尾巴不小心掃到了地主家麥子,牛被地主抽了一鞭子。

    一般來說違規違法炒房都不會上升到房產企業的高度,最多到房產專案營銷負責人的程度,房產從業炒房重災區就是營銷領域的銷售部和渠道部,其他部門很難參與其中,怎麼處罰這些人是房產企業內部的處理。

    其實房產企業也很無辜,他們也不想炒房,他們玩的是局,不是點。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宇宙大爆炸前也是一個黑洞,這是否證明黑洞也是有可能爆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