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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迷失在耶路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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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匯聚米蘭
時至今日,二戰戰敗國日本和德國的軍事限制如下:
一、嚴格控制戰敗國軍隊的數量,戰敗國只能有基本的自衛軍隊。
二、決不允許戰敗國研究軍事領域核能和生化武器且不能擁有進攻性武器。
三、不允許戰敗國生產航空母艦,並限制大型水上艦隻的噸位數。
四、不允許戰敗國建立本國外的軍事用途基地。
此外,戰敗國還應履行的條例有:
1、嚴懲戰犯,向被侵略國家道歉申明。
2、戰後由戰勝國分割槽佔領 。
3、不得使用法西斯名義組建任何組織和活動。
4、不得侵佔他國領土。
5、不得擁有戰爭野心,包括迅速擴充軍備,大量招兵,挑釁別國,在非自衛前提下作出攻擊性行為.。
戰敗國要遵守以上規定,否則受到聯合國制裁。
從法規角度講,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至少沒有受到什麼“法規”的直接影響。由於1990年所謂的“2+4條約”,德國重新獲得了完整的主權,所以從法律上講,可以做他們想做的任何事。起初,出於尊重同盟國的關係,德國確實通過了一些法律,比如禁止納粹標誌。但現在,只要德國國會想推翻這些法律,都是可以的。
與大眾常識相悖的是,其實除非德國選擇進行軍事限制,否則軍事限制也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