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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好趣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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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古典文化與詩詞
在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時,女方本來就是受害者,既然逃不了,那就把自己的傷害減少,這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而犯罪嫌疑人是強迫別人發生關係,這樣傷害已經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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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酸奶味兒的仙女
會。如果沒有這個動作,可理解為強迫,但只要這個行為發生了且不是被強制的,可理解為行為上預設允許,最終判決結果可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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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健康是福7534522189
犯罪嫌疑人在實施性犯罪時,女性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受害者。在犯罪嫌疑人沒有主動犯罪中止,或者沒有周圍環境的變化,比如過往路人的衝擊,或者見義勇為者的救助,女性單憑個人能力逃脫被侵害的可能性比較低。在不能有效制止被侵害後果的發生的情況下,女性為了最大限度的減輕損害程度,向犯罪嫌疑人主動遞交避孕套,實屬無奈之舉。這絕不是女性同意兩者之間進行性行為的表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逃脫制裁的藉口。個人觀點,如果犯罪嫌疑人接受了避孕套實施犯罪,和拒絕使用避孕套應該在裁決時有輕微的區分。因為使用避孕套會對避免兩人的性病傳播或者某些傳播疾病的擴散有一定意義。在判罪量刑時可以給接受避孕套的犯罪嫌疑人1——6月的減輕處罰。對於沒有接受的,則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從嚴打擊。簡而言之,我的觀點就是,都是強姦罪,但有些許區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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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Nick理性之劍
被強姦受害人遞給施暴者避孕套,不能改變強姦性質。
但凡強姦,都是施暴者施行暴力行為,或以死亡威脅,或威脅殺她親人等惡劣語言行為。
只要受害人報警,警方受理案件後,不會因受害者遞給強姦行為人避孕套,就意味著強姦行為不成立。受害者在施暴者強硬施暴過程中,為了自身不受到更大傷害(擔心傳染性疾病甚至HIV病毒),絕望且無奈的遞給施暴者避孕套。這也不意味著受害者同意強姦行為的發生。
因此這一行為不會影響對強姦犯罪行為的審理與判決。 -
6 # 青蛙31
這個問題很難解釋!首先,假如真有相似案件發生,我想會有很大比例的判決會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因為很簡單,國內就有“帶套不算強姦”,因反抗強姦行因為弄傷“嫌疑人”生殖器被判賠償的報道和各種傳說。在片面宣傳學習和借鑑西方所謂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的導向作用下,湧現了眾多“某地法官”各種奇葩的判決和訴求案例,成為公眾、百姓聲討的物件和酒足飯飽後調侃的談資。這些法官和嫌疑人辯護律師根本(或者有意)忽視了刑法對於強姦“各種非法手段……”的定性解釋,扭曲了“違背婦女意願……”的界定,“你給了套,就是你願意了”……所以,強姦,很容易演變成了“通姦”,甚至能引申成“賣淫”行為。本人一直認為,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在對其定性犯罪事實並接受懲罰,其人身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以後才能確認開始。在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進行時,其違法行為在先,其人身權益和安全根本不應該受法律保護!法律首先是用於保護守法公民,懲治犯罪行為的。用法律保護犯罪行為,就是縱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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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擋者死s
問題是如果不適當從輕,以後強姦的就沒人戴套了,女性受二次傷害成了必然,所以應該戴套維持現有強姦判刑,不戴上調一級判決,比如強姦無期徒刑改成戴套無期,不戴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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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被侵害的時候,拿出避孕套交給罪犯可行嗎?
當下,西方國家的女性相對東方女子更喜歡用避孕套,而在歐美等國家地區,由於治安問題的存在,強姦案件與兇殺案件存在較多,其中甚至有先殺後奸的案件。這就讓人開始深思,如果女性在被侵害的時候,拿出避孕套要求罪犯戴上,並保持穿著,罪犯是不是就會認為女子是屬於自願的,並排除反抗的可能性,如此雙方就會放鬆下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強姦後殺戮的行為發生。
此外,女性在侵害時拿出避孕套除了可以減少殺戮之外,還可以避免女性受到性侵犯之後懷孕。侵害對於女性來說是痛苦和有陰影的,但是如果罪犯未戴避孕套,同時又患有性病或者是艾滋病等傳染病,這就會讓女性陷入疾病的危險之中,並且這樣會讓女性一輩子受到影響,而這種影響除了心理的同時還有身體的。
當然,針對避孕套這件事,其實還是存在一些非議的,比如有些人會覺得,女性被侵害了,自然事後是要報警按強姦罪處理罪犯的,可是如果案件中的女性是自己遞上避孕套要求罪犯戴上進行侵害的,這在法律上女性主觀意識就不是屬於強迫,這就會讓強姦事實不成立。其次,不說強姦罪能否成立,就假設能成立,那麼警察在獲取證明罪犯犯強姦罪的證據時,就會遇到很大的問題,會沒有證據證明。
因此,女性在被侵害時,是不是拿出避孕套讓罪犯使用不能以單一的答案呈現,這需要考慮很多方面。
但是站在健康角度,雖然戴上避孕套無法取證或者無法證明強姦的事實成立,但是至少能讓被侵害的女性在損害程度上降低到最小。只有自身健康,才能有機會出庭作證,坐實罪犯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