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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南小常播報

    如逼迫他人跳樓,經判定達到輕傷以上的,追究刑事職責,涉嫌有意傷害罪。

    隸屬輕微傷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被害人能夠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暴打他人的,或者有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結夥暴打、傷害他人的;   (二)暴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歲的人或者六十歲以上的人的;   (三)屢次暴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暴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有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使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人喪命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使人重傷導致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 2 # bear1997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可能犯罪,有可能違反治安處罰法,有可能不犯法。

    今天只說犯罪,中國刑法深受前蘇聯刑法影響,現在仍堅持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有興趣的一一對照。

    逼人跳樓行為,要著重考察因果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同於哲學。它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要參考逼迫內容的急迫性、嚴重性和對被害人的影響力。例如,嫌疑人表示不跳樓就砸被害人的車相威脅。這就沒有急迫性,因為被害人還應該有事後的救濟手段。再如,嫌疑人表示不跳就馬上網路上散佈被害人裸照(並立馬就能實現)。這就有急迫性。總之,按照普通人的社會評價,被害人只有跳樓的選擇而別無其他。這就有了因果關係。

    我們還要考察樓層的高低,危險程度,被害人的體質。被害人跳了還是沒跳,既遂還是未遂?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輕傷還是重傷還是死亡。

    當然,逼人從十樓跳下。如果犯罪構成要件均符合,即使被害人僥倖沒死,也應定故意殺人罪。因為從普遍的社會評價和認知來判斷,嫌疑人的主觀目地是殺人,只是因為某種原因,其殺人的結果沒有實現。

    實踐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裡不能一一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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