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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講法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如果不存在這幾種情形,那麼依然享有繼承權。

    又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2 # 一紙家書

    不能將剝奪繼承權與贍養與否之間建立這樣的等同關係。

    在中國現行《繼承法》中,並沒有所謂的“剝奪”一說,也沒有提及任何關於不贍養就喪失其繼承權的說法。

    關於“贍養老人”與繼承權之間的關係,您可以這樣簡單的理解,一共有三個意思:

    做好了,多分。

    沒做,少分或者不分。

    做壞了,喪失繼承權。

    鼓勵孝敬

    按照目前的《繼承法》規定,除了關於財產如何繼承之外,還體現出一些鼓勵的導向,例如贍養、孝敬。

    所以,有關法條就說明了這樣的意思:盡孝者多分——包括子女中盡孝多的、包括喪偶兒媳/女婿替代兒子/女兒盡到贍養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這就是上述表達的第一個意思:做好了,多分。

    摒棄不孝

    沒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這個意思,是符合導向的。但是,落地比較困難。有兩個原因:

    一個原因是,贍養義務的多少,是用什麼來衡量的?時間?金錢?孰重孰輕?缺乏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

    一個原因是,少分,分得多少的判斷依據是什麼?在目前現行繼承法中,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在某種程度上與這項規定是存在矛盾的。例如,私生子作為生子女,可能對於父母沒有太多的贍養行為,但是依然具有合法的法定繼承權。

    所以,在實操中,關於贍養的界定存在一定困難。這種情況下,多數會採取兩個處理方式:

    一是針對那些做的有些“過分”的子女,“喪失”繼承權。例如,虐待、傷害老人的子女。

    二是需要那些盡孝多的子女多舉證。這一點往往是孝順子女們忽略的地方,例如,給了老人錢,有憑證留存麼?為老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儲存繳費單麼?等等。所以,這裡也提醒一下那些盡孝的子女:儘可能多保留一些證據,不是為了證明自己做了什麼,而是證明不孝子女沒做什麼。

  • 3 # 希爾今

    不贍養老人,能剝奪繼承權嗎?

    1.繼承權屬於公民法定權利,除法定情形外,不可剝奪,如果是因為未贍養老人,根據《繼承法》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繼承權喪失的情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3.綜上,如果出現以上情形的,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未盡到贍養義務而在繼承份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出現遺棄、虐待、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遺囑行為的,會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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