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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就是豬腦袋

    物業內公眾區域(包括電梯內)都屬於公共場所,在這些場所做廣告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否則就是違法經營。由於物業公眾區域屬業主共有,物業管理者當然不可以擅自在物業公眾區域做第三者廣告,否則非但違法,而且侵犯了業主權益。

  • 2 # 瀟灑人生185503660

    物業與發展商、地方政府、是同一條船的,是天然的壟斷髮!展商沒有手段怎能拿地,地方政府不支援房地產那來“業績”。物業公司的成本很低,收入是驚人的。一幢樓一百多戶,一個清潔工,一個樓盤十幢樓,六個保安,物業費每平方1.8元,平均每戶約170元,地面停車位150,約100個,二次水費、電費加收管理費、出入門卡50一個,你想收入是多少?成本是多少!所以,為什麼換物業公司時經常會鬥毆?利益所在啊!

  • 3 # 使用者5042065775834

    小區物業,對本小區在一些共用設施張帖丶或影片一些合法丶合規的廣告,也是物業的一種共公資源的一種小收入,以維持物業的發展經營,也是可行的。

  • 4 # 阿鼎AD

    應該是合法吧。物業允許廣告商在電梯公共部位張貼和懸掛商業廣告,劃出空地劃線作可供停車的車位也賺錢了。這些作法也是為小區增加點收益,並無不妥。從電視上看到,昆明有幾個小區這些天都由業委會發布通知讓交過物管費的業主去分享了這個收益。

  • 5 # 平天下聚人心

    看合同,裡面什麼都寫的有。你以為這麼多年,人家都傻瓜啊,這種問了幾十年的問題,早就放進合同裡面了。滴水不漏。

  • 6 # 中國綿陽紅

    一看你這個問題就知道你們小區物業。以前你讓物業按照你的要求去做,他們沒有按照你的要求去做你想要的事,所以導致你看見你們小區的物業就不高興。不管他們做任何事都是錯的,都是為了他們企業盈利而做的 。如果說他們聽你的,按照你的要求去做的話,這效果又不一樣就應該不會現在的這個問題了吧 !這種情況換做其他人的話也可能會提這個問題。畢竟自己花了幾十萬買的房子,在小區裡面還受物業的各種條條款款制約 。而且物業在小區裡面可以隨時想怎麼樣就怎麼樣,而自己卻不能 ,所產生的心理不平衡而導致的 。其實吧你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心態,去 對待這一件事情 。首先看一下你們小區貼的這些廣告 ,符不符合小區裡面的一些管理規定和業主利益 。然後再看一下,物業所張貼這些廣告主要是宣傳什麼的 。張貼廣告活動的經費與張貼廣告的活動,是否經街道辦、社群、本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大會同意下進行的。如果在此之間,物業在張貼廣告時哪一個程式沒有走或者忘記走的話 的話。你這時可以去維權,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去相關部門用相關規定和物業的條條款款投訴或者上法院用相關法律告他們…… 相應的規定具體情況 如下 ;如果小區物業在小區內張貼廣告是有範圍內限制的。電梯間、單元大門口等有展板的地方是可以貼的,但是外牆除了特殊情況外一般情況是不允許貼的。還有就是貼這個廣告之前有沒有開物業大會和業主大會、有沒有上報開發商 。貼的費用怎麼處理,這個是要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共同商定的,主要還是業主委員會說了算的,所以你可以先到業主委員會了解一下情況再做決定, 電梯和外牆當然是業主共有財產。如果物業公司張貼廣告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規就可定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據此,物業服務企業張貼經營性廣告如果屬企業私自經營行為的話就應當得到相關業們與業主大會同意,而且還要必須有工商行政部門的廣告許可釋出並張貼廣告才行。也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款所歸規定的,去安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第二款規定: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業主可要求當地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物業公司,並要求物業公司把所得收益(包括利用業主共有財產做廣告,應當向業主支付廣告費而未支付所節省的錢)用於共用設施裝置的養護維修,剩餘部分按業主大會決定使用的。

  • 7 # 國際工程搬磚人

    合法。

    小區物業是可以在公共區域經營盈利性廣告業務的,但是收入是歸所有業主所有的,可以分給業主、也可以用於公共服務性設施等的建設、維護支援。由於這個收入並不多,如果分給每個業主估計也就幾塊錢了,所以物業公司普遍做法是用於小區公共性服務設施建設等支出。

    所以你也別糾結分不到錢了,但是你可以要求物業公開廣告收入和支出明細。

  • 8 # 倔強的小老王

    雖然我所在的小區也有這樣的情況,但是我還真沒有過多關注這個問題,當然像我這樣的可能有很多,

    說說自己的看法,小區物業是一個盈利性質的公司,不是做公益的,當然管理好小區,做好它自己的工作的同時把小區空餘的公共資源利用起來那也是合理的,但是這些畢竟還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得的利益必須得有一部分是用在小區維護和建設上,不然就沒有理由繼續讓物業獨享。

  • 9 # 中職協物業經理人分會

    1、全體業主所有

    小區公共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的停車費、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獲取廣告費如廣告宣傳欄產生的收益、小區內公共建築如按規定出租業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動房產生的收益等歸全體業主所有。

    2、部分業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業、設施獲取廣告費、出租費、殘值等獲取的收益,歸部分業主所有。例如小區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時,某幢房屋產生的電梯廣告費,歸該幢房屋業主共同所有。

    公共收益是怎麼使用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用途是:

    1、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即按規定將收益納入維修資金帳戶作為維修資金。

    2、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除業主大會另有約定外,業主大會做出與收益使用有關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3、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比如共有部位及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支出,或者補貼物業管理費收入不足部分,除業主大會另有約定外,業主大會做出與收益使用有關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此類使用,應當實行審價、審計。

  • 10 # 四Ill南充嘉陵區

    什麼叫合理?全歪曲的說法,首先小區私有,一切小區收入是應歸廣大業主的,物業純是無本萬利的奇葩公司,廣大業主其實並不認可,業主願養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嗎?業主才是決定一切的決策者。小區全是業主買下的,不會養吸血蟲的。現實社會各小區業主都不滿物業上下勾結操控,只不過業主法律意識淡了,又一盤散沙而已,所以讓那些物業胡作非為,年利百萬,高興而死。

  • 11 # a安家天下

    物業允許廣告商在電梯公共部位張貼和懸掛商業廣告,劃出空地劃線作可供停車的車位也賺錢了。這些作法也是為小區增加點收益,並無不妥。但是必須經得業主同意,並返還分紅。

  • 12 # w苦行僧

    小區裡公共空間和電梯為全體業主共有。如果要將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經營非公益廣告,是需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實施。也就是說經業主大會同意的才是合法的。

    既然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為全體業主共有,那麼利用其經營非公益性廣告,所得收入當然歸全體業主所有。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如果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將小區公共空間和電梯的廣告經營權交由物業企業,收入作為物業管理費不足的補充,這也是合法的。

    如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有約定的,那麼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

    小區公共空間和電梯要經營非公益性廣告,遵守以下幾點:

    1、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歸全體業主共有,經營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2、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的經營和收入分配,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營業主大會同意才是合法的。

    3、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的經營和收入,可以透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約定。

  • 13 # 荊山一狼2

    看見這個問題,我想起來一個大家耳聞能詳的故事。一個農民撿了一隻雞蛋拿回家給老婆說要把它孵出小雞,然後雞生蛋蛋生雞,子子孫孫無窮盡就成大款了。物業拿了業主的雞蛋,就該給業主分無數的雞嗎?要想公道,打個顛倒,換位思考。小區的廣告收入,確實應當歸全體業主,真沒錯。但是,這個收入還需要有人來運營才能有收入。比如我們小區,就沒有廣告(有野廣告),就沒有收入。這個事最正確的做法是由業委會與物業協商達成一個協議,物業與業主分成。因為這個錢真的不是很多,業主分得的這部分收入,用於業委會辦公經費和成員補貼。

  • 14 # 機智的星辰QD

    張貼廣告需經大多數業主同意,收入屬業主公共收益,物業扣除一小部分管理費用,剩餘大部分歸業主共有,有業委會小區劃歸業委會帳戶,沒業委會小區物業要設專用帳戶,該項收入可用於改善小區的基礎設施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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