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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谷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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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魯哥說房
很多業主在不滿意物業服務的時候,可能會和物業發生一些爭執。特別一些利益損失的時候,物業不肯承擔自己的責任。
這個時候我們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可能有朋友會說,透過法律途徑吧,甚至物業會跟你說咱們走法律途徑的。作為一個普通人,法律訴訟的成本比較高,時間比較長,選擇法律訴訟可能是最後的手段。
我的建議是去找社群幫忙,去找媒體訴苦,社群是為群眾服務的,有困難找社群。社群無法解決,可以請媒體幫忙,有的時候媒體曝光真的是很好用。
最後,在和物業發生爭執的時候,千萬要剋制自己的情緒,以免有理變成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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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前飛3D專屬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的住宅小區都會聘請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各方面的管理,業主需要支付一定的物業費,雙方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正是因為雙方這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業主和物業產生一些糾紛下面給大家介紹: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物業糾紛怎樣解決!
一、物業糾紛處理方式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選協商和解是雙方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後面三種則是藉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物業糾紛的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三、物業糾紛的仲裁
可以透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如一個在廣州履行的合同寫明:“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時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以上就是物業公司與業主發生物業糾紛怎樣解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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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侯王666
物業與業主的爭議如何解決問題,我們一塊探討交流,因物業與業主爭議有很多種,既有物業實際服務爭議,也有雙方認識理解爭議,還有誤解爭議,下面一一答疑:
一是物業服務協議或合同爭議。物業服務協議分前期和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產生爭議的主要是物業費和服務專案內容。那麼對於"前期物業協議”若有爭議,應屬合同爭議。因"前期"是二年,《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兩年後即可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業主大會表決爭議問題,若不用原物業公司,可在原物業服協議上更新後,騁請新的物業企業。但物業管理條例也修訂了"前期"的兩年時間內,只要業主己入住三分之二,也可以召開業主大會修改"物業協議"內容。因物業服務是公共服務,業主個人無法也不能隨意變更協議或合同。二是前期物業協議過後業主怎樣解決物業與大多數業主爭議問題。"前期"過後,原物業企業沒走,與大多數業主產生爭議怎樣解決,可採取以下幾種辦法:首先合法的辦法就是召開業主大會,對原物業協議進行修改表決,透過新決議後與原物業企業商談續簽問題,原物業企業同意新協議,可以簽訂新物業服務合同。若不同意,業委會可按業主大會透過的新物業服務合同條款,透過招標招騁新的物業企業為業主服務。其次是採用協商的形式解決爭議問題,對於大多數業主對物業企業服務基本滿意,只是對部分專案不滿意或增加新的內容,有業委會的透過業委會解決,沒有業委會的可選幾位業主代表與物業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可透過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去留,對全體業主利益造成損失的,業委會可起訴物業公司追償損失。三是業主個人與物業企業產生爭議怎麼解決。個人對物業企業服務管理產生爭議,一般也採用先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了的,可採用投訴到社群、住建局物業科解決,投訴解決不了的,可訴訟解決。但業主個人起訴物業公司僅限於侵權和侵害追償;對全體業主造成侵權和傷害的只有透過業委會起訴解決。四是業主與物業企業的誤解怎麼解決。物業企業與業主在管理服務中會產生很多爭議,這些爭議有些是確實是應該解決的問題,但也有一大部分是誤解造成的。例如:我的房子憑什麼你來管?交費交的全面積的為什麼專有面積內物業不服務?為什麼不讓亂停車?為什麼丟失東西不賠我?為什麼不讓養寵物?為什麼不讓種菜等。解決這些爭議,建議業主先看看物業服務協議或合同及小區業主管理規約,看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中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內容,避免亂提爭議、濫用爭議。雙方的誤解在物業活動中消耗了很大的雙方精力,勞人傷財,造成很大的精力浪費。我曾經在信訪時接待一群業主,投訴物業公司把他們在小區種的菜養的花給鏟了,而且情緒很激動,說小區是全體業主的,地是業主的,物業公司憑什麼不讓主人種菜種花。後來與他們一塊學習《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才弄清了什麼是所有權,什麼叫經營管理權,什麼叫侵權,什麼叫濫用職權。最後業主才知道,自己的財產所有權沒有被剝奪,小區是全體業主共有的,不是各家的自留地,物業企業實施的經營管理權,目的是為業主的小區房屋增值保值。業主清楚了,爭議自然解決了。五是各地政府部門應制訂物業管理服務地方標準。物業管理服務只所以產生很多爭議,根本原因是缺乏衡量物業服務的標準,造成物業企業怎麼做業主都不滿意,而業主總是以個人看法來評價物業企業。由於缺乏標準,業主不能像住賓館一樣選擇什麼樣價格的"房間”,如普間、標準間、貴賓間、總統套間,致使業主在交納一元的物業費後,還想享受三元的物業服務而產生矛盾,還有物業企業亂收費,政府沒有明確的說法和治理措施,致使在物業與業主產生物業服務爭議時,不但政府不好評判爭議,就連法院也很難評判,大部分以"和稀泥"方式解決爭議,造成雙方都不蒲意。所以制訂各地具有地方經濟特點的物業服務標準勢在必行。六是物業與業主都應提高對《物業管理條例》的認知,任何服務,大家都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物業企業認為這樣做是對的,業主認為那樣做是錯的,物業矛盾永遠無法解決。既然國務院已制訂釋出了《物業管理條例》,雙方應以《物業管理條例》為準繩,依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或“物業服務合同""小區業主規約"為依據,劃清雙方責任,勇敢承擔責任義務,如物業企業必須以法經營,必須嚴格按協議內容服務,而且應當服務到位。而做為業主,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單會行使權力而不歷行義務的業主是濫用權力。物業與業主的爭議,只有透過協商、投訴、起訴來解決雙方物業爭議,支援“君子動嘴不動手”解決爭議,不支援用強行、暴力方法解決爭議。
回覆列表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歸根結底是雙方沒有理清直接的關係和義務。
。首先物業服務有三種,1、小區開發商在售房時開發商授權的零時物業(簡稱開發商物業)。2、小區自治物業,多為一些規模較小的小區業主自己成立的簡單物業(簡稱自治物業)。3、小區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既聘用的物業公司。
這三種物業無論是什麼形式的物業,(1)、物業方面必須明白自己不是管理小區業主的,是為業主服務的,要接受業主對自己服務質量的監督。(2)、業主也要分清楚自己與物業的關係,物業雖然是為業主服務的,但物業服務的是整個小區的公共設施與環境,不是單一的為某個業主服務的,而且物業服務是有償服務,業主必須支付物業費。業主有權利監督物業服務的質量。(3)、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發組織並經過法律程式政府機構備案的合法自治機構,業委會在爭取業主建議統一後與物業簽到合法的物業服務合同並授權物業公司對公共設施的維護。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按照所簽訂物業合同內容細則監督物業服務質量,對物業公司服務真實不滿意可以經過半業主表決辭退物業另聘其他物業。
這三種方式的物業最近的就是有業主委員會授權聘用的物業,這樣業主監督物業服務但不直接與物業接觸有效的避免了矛盾激化。而業委會有權根據合同細則監督制約物業。業主委員會實際與物業公司是平等組織,只是僱傭與被僱傭關係,法律主題平等。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業委會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過半業主的意見決定物業公司的服務是否滿意和去留。
只要是服務與被服務,肯定是有償服務,無論那種形式的物業,業主必須繳納物業費,如不滿意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物業公司也是這樣,業主不交物業費,也必須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雖然一定規模的小區透過業主委員會聘用的物業最為合理,但是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一個過程,如果政府不積極主導,百姓百心,成立業委會有很大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