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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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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馬俊哲律師
要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有據,如果是非法的,可以簽收並明確寫明不同意解除,公司違法等意思,並拍照、影印或者自己拿一份,並蒐集其他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是合法的經過協商一致的,那就看公司是否協商補償,簽收並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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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山流水7939
看了很多有關的專業人士對勞動法、勞動爭議的意見建議及案例,憑良心說,大家就一點也沒覺得現實中用人企業己經是弱者了嗎?員工現實中真正的變成了強勢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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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快餐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的證明。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的主要用途是什麼呢?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證明轉移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5、入職下一家公司時可以證明與上一家公司已經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下一家公司不敢錄用,如果錄用是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離職後應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對人對己都有好處,對就業和辦理其他行政事項都是證明作用。
回覆列表
很多勞動者對於簽收企業的解除通知書有誤區,認為不簽收,企業就不能解除,其實這種認知是不正確。
首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行為,不需要徵得勞動者同意,只要把解除通知送達給勞動者,解除行為就生效了。而作為勞動者,如果不認可解除,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
其次,從簽收本身來說,如果企業是當面讓勞動者簽字確認收到解除通知的話,勞動者從謹慎的角度出發,可以看一下解除通知裡寫的入職離職時間、解除理由是什麼,如果對內容不認可,可以寫“收到通知,但對解除內容有異議”,表達一下自己的態度即可,之後想維權就去維權。
若企業選擇透過快遞方式或是微信、Email等方式送達解除通知書,作為勞動者沒有什麼需要去做的,因為一旦你收到了快件或電子資訊,解除通知就送達了,也生效了。剩下的就是雙方對解除理由、補償等問題的爭議,那時候就是根據法律法規來判定解除行為是否合法,勞動者在簽收層面上,沒有更多的事情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