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3個月,目前還在試用期,但是家裡有老人突然出了點事需要我去照顧,所以在前幾天提出辭職,領導一開始不同意但是我堅持要離開所以就他同意開始招人。但是今天領導和我說可能一下招不到人,說在我之前招人招了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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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婷走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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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風險防控教授
回答問題:
(一)您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若協商一致,您可以按照您和用人單位協商好的時間離職;
(二)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述條文第37條),若您在試用期,您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1:如果員工因為是因個人原因離職,是要按照法律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若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2:通知必須是書面的,且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給用人單位,您要保留好送達的證據。若您將辭職通知書交給用人單位簽收,將來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說您未通知就擅自離職,屬於曠工行為,這樣對您是非常不利。若用人單位不簽收,建議使用郵寄的方式,並在快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辭職通知書,將來若是用人單位拒收,您也可以根據快遞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了通知的義務,是用人單位拒收;
相關條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員工離職一般只需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提交書面的離職信(通常會註明具體離職時間,然後到時間進行工作交接就可以了),第二提前申請離職(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提前三天),一旦滿足這兩點就可以離職走人了,如果公司不安排人員和你做交接,那就是公司的問題了。
雖然規定是這樣的,但我覺得你肯定也不想把關係高太僵,常言道好聚好散嘛,我想你領導可能確實是暫時招不到人,所以你可以再最後一次和領導說下,家裡的事情無法再耽擱,明確說明自己具體哪天一定要走,如果你領導還是不近人情的要你留下,你大可果斷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