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簽定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我是賣方,我有意圖違約行為(覺得賣虧了)而且房子交易簽名的不是我(我配偶,我配偶中間沒有表達過任何話),然後交涉不成,對方解除了合同,但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後我就表示了可以繼續履行,但是對方表示還要起訴法院,最後庭審上我們還可以表示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然後對方說我們夫妻表見代理,最後法院按照對方的訴求,按照合同價格的10%違約金判決,我覺得特別冤枉,但是諮詢了很多律師,律師說上訴調整違約金或改判的可能性很小,我個人認為對方的實際損失很小,但是賠償的違約金比實際損失多的多,但是我一審沒有答辯調整違約金,只是反訴了讓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聽說二審不可以再重新主張了,現在也沒上訴,後悔死了,尋求法律專家解答和安慰,法律就是這樣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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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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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不是訟棍
對,就是這樣,這不叫不以實際情況為主,這叫你擰不清!
法院是解決糾紛的地方,一旦進了訴訟程式,記住兩句話,訴訟不可逆,成年人對自己負責。法官很忙的,案子很多,你只是其中之一,私底下你可以朝三暮四,朝秦暮楚,朝令夕改,反反覆覆,談嘛磨唄。進了訴訟程式,法官可沒空跟你墨跡,賣虧了有意違約,一應訴就慫了說想繼續履行。OK,全部滿足你,有意違約就給違約金,想繼續履行就繼續履行。
你所謂的實際情況只是對你不利而已,如果這段時間房價的漲幅超過了10%的違約金,你的說辭和想法估計又是另一套了,不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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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神隆盈豐
合同幹嘛的,房子一天一個價,你為啥籤合同不考慮清楚?簽訂了就成立了,別人也沒有脅迫你,違反法律規定簽訂的,真實意思表示,你出爾反爾,簽訂了合同還不遵守,合同約定的你必須賠償,誠信才是第一!!
根據法律,結合情理回答,請注意是結合情理,情理不在法律範圍內的部分,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援。以下供參考。
①已經完成了解除合同的過程的話,法律會按照解約時過錯方的責任判定相應的賠償或者違約責任。
②如果約定一方可以享有解約權,可能會達到解約效果。但是即便如此,你又反悔不同意解約的話,你可以在開始的時候跟法院說解約不同意,要求繼續履行,這樣法院就會把促成繼續履行合同作為主要方向。
④如果違約責任,法律有權調整賠償比例,可考慮因素包括:
a簽約和解約的時間段內房屋差價
b違約金約定
c銀行貸款利率
d解約的惡意程度
e其它具體情況導致的守約當損失。
所以,對方的索賠額可能不止是你看到的那部分,主要要看你答辯的角度,抓住對方的請求裡在法律上有瑕疵的細節等等,法律上是依據事實裁判,但是你理解的“事實的範圍”,可能比法官想的範圍小一些,所以你覺得判決超出了你認為“事實”的範圍,這跟你準備不足或者諮詢律師的考慮是不是全面也有一些關係。
最後,希望上面內容對你有啟發,在當地找個好的民事專業律師,不要聽宣傳,看律師的邏輯能力,有的吹的大,業務不一定好;還有的是刑事案件的大律師,不一定對民事規定特別熟悉。
僅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