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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一般是沒有權利解除合同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會面臨更大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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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君眾律師事務所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約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所以對於約定解除,違約方可以享有解除權,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會面臨更大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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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師李陽律師
合同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合同守約方的權利,但是如果是非違約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例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違約方仍應該擁有合同解除權;或者合同相對方也存在重大違約行為,則另一方仍可依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享有解除權。
另外,違約行為的程度也是應到考慮的,如果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比較輕微,則也不影響其依據合同和法律享有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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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翼贊有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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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廣東興功律所
對於非金錢債務來說,《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 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根據規定,對於非金錢債務(與人身密切相關,例如提供服務的勞務合同),對方是不能要求強制履行的。雖然不能要求強制履行,但是由於存在違約的情形,因此違約責任還是不能避免的。
回覆列表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
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
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
對於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一般持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但是,該五種情形是賦予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違約方無權行使法定解除權。
故違約方無權主張解除合同,在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法院應判決違約方強制履行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作為違約方,雖然不能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但是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成本過高的情形下,強制履行顯然是非理性的選擇。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違約方可以以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換取對合同義務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該條規定的情形時,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應予支援。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是違約方在守約方要求履行合同時的抗辯權,違約方不能據此主動提出解除合同。
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方一般是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
那麼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同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而筆者也認同第二種意見。
一般來說,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
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願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
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援,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
在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關於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違約方的合同解除權,在中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夠找到明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履行非金錢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因此,在出現上述情形時,違約方得以主張免除合同義務的履行。
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無法履行合同時,如果守約方不訴至法院,則爭議的合同履行將遙遙無期,雙方的法律關係也將處於長期的不確定狀態。
因此,在合同出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情形時,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應予支援。但違約方必需承擔違約的法律後果。
筆者認為:相對公平的做法應該是支援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請求,同時也允許守約方另行起訴主張自己的損失。這樣能夠使雙方的利益大致平衡,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
違約方以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為代價“購得”了一個解除權,但是這樣的例外情況也僅限於此,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允許當事人因違約而獲得利益,違約方無解除權應該還是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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