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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吃包子餡

    一、什麼是壞人,這個概念需要區分清楚。

    通俗地講,民間所說的壞人,就是道德敗壞做壞事的人,但這個詞不是法律詞語。法律上,只有違法的人和守法的人,當一個“壞人”需要律師辯護的時候,說明這個“壞人”已經涉嫌犯罪了,也就是說他是一個違法犯罪的人。

    違法犯罪的人,在某一方面,從世俗觀點看,可能是壞的,比如盜竊犯,非法偷盜他人的財物‘殺人犯,侵害他人的生命。但不代表他所有的一切都是壞的,也不能因為他在某一方面的壞,就剝奪他接受辯護的權益’。

    二、再來看律師辯護,是什麼內容。

    律師辯護,僅僅是就“壞人”觸犯法律的某一個或幾個具體的行為,進行法律的衡量,從法律角度論證其應該受到什麼也的懲罰,不能加重而是應該從輕。甚至是依照法律不應該受到懲罰等等。

    透過律師的辯護,將:“壞人”的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法律剖析、定性,保護這個“壞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

    三、從法律上講,任何人都有手打法律保護的權利,在涉嫌犯罪時,得到律師的辯護,就是一項基本的權利,所以,即便是被社會上成為壞人的人,仍然享有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

    律師,其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未涉嫌犯罪的人提供法律幫助,提供辯護,是依法履行職務,而不是無原則的袒護這個“壞人”。

    所以,不難看出,為什麼人辯護,都是律師職責範圍之內,不能因此說律師壞

  • 2 # 刑事律師梁栩境

    我們先從問題本身考慮,什麼是壞人?

    如果是說客觀上的壞人的話,那麼基於司法角度考慮就是已經法院定罪的人;

    如果是說主觀上的壞人的話,那麼可能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評價標準,無法就壞人產生一個標準。

    所以說白了,我們只能基於現階段的司法角度,提出一個相對客觀的壞人評價標準。

    而律師的辯護,恰恰是發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定罪之前(實際上也存在之後的情況),所以這時候律師辯護的其實並非壞人,而充其量只能說是嫌疑人。按照這樣的邏輯看來,律師該不該為壞人辯護這個問題其實不存在,畢竟這時候沒有人是客觀被司法系統認定的壞人。

    當然,現實中不乏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這型別案件往往在進入司法系統審判時,透過社會評價已經大概瞭解到作案人員一定會被定罪,此時律師為其辯護,是否可以?

    本人角度來說不僅是可以而且是必須的,無論好人、壞人,都具有自行辯護以及聘請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系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的基石,保障所有人的辯護權,實際上就是保障我們的司法系統。

  • 3 # 黃棟律師

    “為壞人做辯護的律師都是人渣!”

    確實,這是很多普通人對為“壞人”而辯護的律師的第一反應。“如果有一天,你也成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師為你做辯護?”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在很多人看來,那些罪犯是不需要辯護律師的,這可以稱作民意。沒錯,民意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帶上法庭,那法律就什麼都不是了。正如羅翔老師所言:“律師的工作是保護委託人,是盡力幫助自己的委託人,如果連被告的律師都認定委託人有罪的話,那“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雖然我們最終追求的是實體正義,但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們不知道,所以只有透過程序正義才能無限接近實體正義,這就是法。”

    我想說的是,律師眼裡不應該有“好人”“壞人”之分,只有委託人。在未經審判前,誰都無法判定其是有罪之人,唯有盡心盡責的辯護,保證審判的公證合法,倘若最後判決有罪,相信也是罰當其罪,讓無罪之人不受冤屈,讓有罪之人心服口服,這便是律師的使命和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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