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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九品職麻官

    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話,公司可不可以開除員工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但是我想提醒一下,這裡面其實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因為很多勞動爭議就出在這個地方,為什麼呢?因為什麼叫做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是拒不服從還是因為員工自身有特殊情況沒法服從?員工不服從安排對公司造成什麼嚴重後果麼有呢?而且公司如果要開除員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還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證據齊全,以上幾個問題都明確界定了,這個時候當然可以開除員工。

    假如公司沒有相關證據,明確表明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且對公司造成了嚴重影響,況且即便員工不服從安排,但是你們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有沒有明確規定這種行為可以開除呢?即便有,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產生的程式是否合法?這些都需要進一步明確。

    比如前不久江蘇一家公司開除員工的案例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起因就是這家公司因為2位員工在公司緊急任務中拒不加班,從而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且有相關明確證據,最後公司將2位員工告上法庭,法院認定2位員工在公司緊急情況下拒不加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並判處2位拒不加班的員工承擔18萬元賠償。

    這樣的案例其實是少數,因為現實生活當中,有些公司很任性,輕易開除員工,最後被員工告上法庭,往往以公司敗訴並且賠償而告終,很大原因就在於公司因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而選擇開除員工,但是對於員工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以及不服從的後果等,很多公司並沒有明確的證據和說法依據,法院當然不會支援這種“無理”而又“任性”的主張。

    總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須符合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經合法程式制定並已公示或已告知勞動者;

    2、勞動者的違規行為存在既定事實,有相關證據資料,而且已達到嚴重程度;

    3、開除員工或解除勞動者的程式合法合規,而且還要合乎公序良俗。

    另外,作為用人單位來說,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就是前面我所說的勞動爭議風險所在,比如我們常見的一些容易發生爭執的情況,就是針對勞動者是否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達到足夠嚴重的程度(參考前面提到的江蘇某公司2位員工拒不服從加班安排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案例),由於用人單位對此承擔舉證責任,那就必須得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否則就有可能構成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總之,員工辭職有風險,但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同樣也有風險,所以我建議你或者你們公司都要三思而後行,畢竟員工服不服從工作安排,有時候還真要看你作為管理者或者你們公司的安排是否合理對不對?畢竟作為勞動者來說,對於上司和公司的不合理安排,難道都沒有權利說不嗎?顯然不可能對吧。

  • 2 # 好吃的貓魚

    首先要搞清楚員工為什麼不服從安排?如果是你的安排存在問題,可以和員工好好溝通一下,找出解決方案。

    如果是員工自身的問題,那就要看這個員工是否可替代,如果這個員工只是很普通的一名職員,對公司起不到很大作用,毫無疑問要開除。

    如果這個員工不可替代,對公司存亡起著很大的作用,那就多溝通,實在不行就不要管他,只要他能為公司創造價值就行了。

  • 3 # 每日講法
    合法解除的情形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工作安排時,需要考慮到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以及薪酬和勞動環境沒有不利的變更,指派勞動者參加其他臨時性、短暫性的工作,工作內容不超過勞動者的技能範圍,在此臨時工作結束之後,勞動者回歸原工作崗位,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變更,此時勞動者不服用人單位安排的,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無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於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總結

    若不是臨時性的工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看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1.調崗後的崗位需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2.調崗若降低崗位級別的,一次降低幅度不能太大,最好不要超過兩級;

    3.用人單位所做調崗,不應嚴重影響勞動者家庭生活和日常生活意義。

    即使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安排,公司開除員工也應當謹慎,否則將面臨鉅額賠償金的風險。

  • 4 # 百姓坎社會

    員工就是要服從企業安排,要是不服從安排,還招人幹什麼,都來當大爺嗎?企業養這麼多大爺豈不是要自找倒黴,早晚倒閉。首先,入職那一刻,就要把企業文化傳遞給應聘者,可能有加班,可能借調別的崗位,出差等等情況,覺得企業合適個人發展,個人喜歡企業,那麼就來企業工作,同時為企業,為社會做出貢獻。第二,企業安排了工作,而員工做不了,不會做,不能做,或者不願意去做,這樣的員工沒有必要留他,他到哪裡都勢必被淘汰。企業不是福利院。第三,還是要遵循勞動法,合理合法裁人,調離勞累崗位,適應去吧,不適應,的話,企業就把他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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