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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虞人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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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寥若晨星Lily
開具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首先看看離職證明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上訴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
其中,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於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後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對於工作崗位,原則上公司開的離職證明,是不能隨便寫職位的,任何弄虛作假行為,都有可能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但法律中沒有強制要求寫什麼崗位,你之前接受了調崗,離職後開證明一般開最後所在崗位,公司這樣寫離職證明其實也是沒錯的。
至於你想在離職證明中寫之前的工作記錄,建議跟公司商量在離職證明裡按先後順序提一下,或者跟公司協商寫調崗前工作時間最長的崗位,一般情況下公司會同意的;如果公司實在不配合,離職證明主要用於找新的工作,就提供之前的勞動合同給新東家看也是可行的。
不知道你說的離職證明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就是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這樣的,如果是,那就正常的開給你就行了,沒有什麼不一樣的,跟誰確立的勞動關係,就哪個單位開具,沒有什麼特別講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