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在經歷老闆強制要求無償加班的情況,且不知道怎麼辦,你就要優雅地行使你所擁有的權利!
1、哪些情況勞動者有權享有加班工資?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報酬。
(1)在工作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1.5倍工資)
(2)在休息日加班的,而又不能安排調休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2倍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3倍工資)
2、哪些情況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因下列情形,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中,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為,“(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中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為:“(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哪些情況勞動者享有雙倍工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切記不要採用違反犯罪的手段來討要工資,學法,知法,守法,讓法律成為我們維權的武器!
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服務需求,建議你可以透過身邊的法律事務所或者網路上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諮詢,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正在經歷老闆強制要求無償加班的情況,且不知道怎麼辦,你就要優雅地行使你所擁有的權利!
1、哪些情況勞動者有權享有加班工資?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報酬。
(1)在工作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1.5倍工資)
(2)在休息日加班的,而又不能安排調休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2倍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3倍工資)
2、哪些情況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因下列情形,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中,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為,“(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中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為:“(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哪些情況勞動者享有雙倍工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切記不要採用違反犯罪的手段來討要工資,學法,知法,守法,讓法律成為我們維權的武器!
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服務需求,建議你可以透過身邊的法律事務所或者網路上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諮詢,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