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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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求獨立自由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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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章律師說勞動法正常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選擇權作出的明確規定,因此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半年才可以辭職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無效。你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例外情況在《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及其他某些省市的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了:如果你崗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那麼單位可以與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你需要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可以就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提前通知期,當然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簡單說,如果你有保密義務,且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6個月的脫密期,那麼你就只能在6個月後才能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3 # 東莞工廠強哥
大家都知道按合同法這個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其他待遇什麼還行就先做著,因為今年工作不太好找。
如果確實想辭職了,按這個合同也是留不住人的。拿著這個合同去勞動局,按這個違規合同,我想老闆立馬會把工資給你辭職走人,不然勞動局就會對企業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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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檸檬糖酸菜魚
這一項條款你需要理會,這是合同約定它的作用大不過基本法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選擇權作出的明確規定,因此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半年才可以辭職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無效。你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這樣的條款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是無效條款,不用管它。 自己確定好要辭職,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儘可能的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一直不安排交接人,也可以滿一個月後離開,當然我們自己有始有終,可以把要交接的工作整理好,形成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方便接替工作的人快速掌握工作,這體現了我們自己的職業素養。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