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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婧的日常生活記

    律師調查涵,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調取相關資訊,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調查涵是律師掌握證據,進行質證,辯論的主要訴訟過程。

  • 2 # 青島牛南希律師

    對於一些通常需要公檢法調查的證據,如果法院沒有人員、時間去調取,可以向律師簽發調查令,授權律師去調取。

    律師可以吃調查令調取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1、涉案當事人在各大銀行的銀行流水;

    2、涉案當事人儲存在政府部門的檔案;

    3、涉案當事人在稅務機關的稅務資訊;

    5、涉案當事人的房產資訊;

    6、涉案當事人的車輛資訊;

    7、涉案當事人的婚姻資訊;

    8、其他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調取的資訊。

  • 3 # 無錫張繼紅律師

    主要是調查取證,有些證據律師無法調取,但是律師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去調查取證,律師持調查令相當於法院調取。

  • 4 # 劉樹徵律師

    律師調查令,主要用在民事訴訟和執行程式中。由於一些證據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取得,代理律師只好向法院申請調取,法院太忙沒有時間,於是給代理律師簽發一份蓋有法院公章的調查令,由代理律師持令去相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向法院報告。

    調查令制度已在全國很多地方施行,方便了律師取證,也減輕了法院的工作負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實踐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現在還缺少國家法律層面的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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