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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律師,卻藐視法庭,中途退庭,冠冕堂皇是為了維護他當事人利益,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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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胡延美律師

    如若黨琳山單純的是在藉機炒作謀取私利,倒也可以理解。因為人性本就自私,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但可氣的是,他偏偏傻到愚蠢的認為自己是在維護莫煥金的利益。自私不可怕,愚蠢才恐怖。

    現在律師圈存在的一種錯誤思潮,叫死磕有理。不問案件事實,不講法律的規定,只要我是律師,只要我敢磕公檢法,我就是正義的化身,就是在為公平正義而戰,就能贏得一片叫好聲。逢案必磕,哪怕這種死磕對法律,對案件,對當事人甚至對律師本人都無益。此刻就像毒品,已經徹底吞噬了部分律師的神經。

    而又陷入這種思潮的人,要麼利慾薰心故意裝傻;要麼是實在愚蠢而又喜歡跟風。察其言觀其行,胡美美律士認為黨琳山當屬第二類。

  • 2 # 85406823

    直接就不該給這個惡毒保姆辯論的,她多活一天都難平民憤,她就是故意放火殺人,現場的四個受害者都死了,她的一面之詞根本不可信,她說點火滅火邀功,可是她點火時是用一本書點的,一本書的火苗能一下子燃燒那麼大面積嗎?就算是沙發剛剛燃起時,她人在現場,滅火也來得及的,她就是故意放火殺人,絕對是再次借錢不成,心生報復,如果女主人沒被她做手腳,那麼女主人也有機會救出一個孩子的

  • 3 # 汪永強律師

    沒有經過法庭的允許,突然退庭這種做法,我認為不可取。律師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爭議的還有物業和消防兩個問題,當然也應該值得兩個部門或者大眾的重視,提出這兩個問題對推動兩個部門的工作是有實際意義的,也讓更多的人來關注物業,關注消防,關注安全。

  • 4 # 洋楊大觀

    保姆案與論一邊倒,所以我們不談保姆案,說點別的。

    甲絆了乙一腳,乙摔倒並誘發心臟病,但途中急救中心的救護車沒油了拋錨,到了醫院醫生沒先處理心臟病而先包紮傷口……最後乙不治,甲被捉拿歸案,被要求判死刑。

    不是說保姆案與上述例子一定重合,但有就有,沒就沒,審理一下不就清楚了嗎?但據說對於律師要求進一步追加證人的要求 法院一直未予採納,律師這才有此舉動。

    熱播劇《人民的民義》中,介紹了一部小說《天局》,講的是“棋痴”在嚴寒的冬夜以石為子,與幻想中的冷血天人搏殺,最後以自身充當一枚黑子,跪死在棋盤一角而鎖定勝局、“勝天半子”。

    在大觀君看來,這位律師也頗有與天下棋的意思。退庭的後果,作為律師他應該是清楚的。既然清楚,為何還要這麼做?為錢、為名?飯碗都要打碎了,且人人聲討,何來名、錢?

    或者說單純是為了讓毒保姆多活幾天?除非是至親關係,否則犯不著冒如此大風險,走如此之"險招"。

    再說點題外話,美國911有一個鏡頭大家可能有印象,飛機撞世貿大廈後所有人沿樓梯往下跑,但有一隊人逆向往上衝,他們就是消防隊員。難道他們不知道危險嗎?他們當然比任何人都知道,但這是職責所在。

    除非,有一個前提,確認上面己沒有人了。因為正確的排序是:救人>自身安全(職責)>救財產。

    而本案中的女主人,從打出最後一個電話,到被發現遇難,和她的孩子們整整經歷了兩小時。律師要求詢問更多的證人,以更多瞭解這120分鐘的生死時刻過程中,外面所發生的點點滴滴,這個要求,聽上去似乎並不過分,但根據他的說法,法院並不接受他的要求,一共只詢問了兩各消防隊員,而且還不是第一批到達現場的。

    如果真是這樣,雖然仍覺得律師退庭的做法不妥,但卻認為其訴求卻有其合理之處。

    只是,走了這步險棋,能否上演"勝天半子"的故事,真的不得而知。

  • 5 # 剛正2

    首先:依法維護委託當事人的權益與為自身爭取最大名利是高度重合的。試問一位走形式走過場,不力爭還原致被害人死亡事實過程,不具有較高專業素養,面對司法機關行為可能存在問題,內心不能做到公正的律師,如果你是委託人,你敢將自己的權力交給他嗎?也只有將人權重視,能真正理解法律公正性的人才敢於這樣堅持!其次,一次退庭的行為有可能讓案件有關事實得以呈現,它就有讓當事人得到公正裁判的結果。黨律師以有可能損傷自身的代價爭取社會輿論對案件的關注及民眾對司法公開公正的監督,代價雖大,但值!

  • 6 # 荊山一狼2

    問題的提出恐怕並不嚴謹,因為除了炒作和維護被告權益以外,還有另外的原因,那就是該律師顛倒了法庭各方的地位。退庭的唯一理由只是他此前投書最高法申請最高法指定浙江省外法院審理此案未獲答覆。請特別注意,這是他唯一宣告的理由。中國現行刑訴法的管轄以屬地管轄為主,屬人管轄為輔,特別管轄彌補。這起放火案屬於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並無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特殊身份需要上級法院指定異地管轄。故杭州中院依法管轄並無不當。同時,刑訴法也並未賦予控辯雙方有提請異地管轄的權利,故最高法對此於法無據的申請不予回覆,也無不當。因最高法對自己於法無據的申請沒有做出回覆就拒絕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開庭,是把自己凌駕於法庭之上了。

  • 7 # 法律諮詢服務所

    肯定是接機炒作,如果按他的說法,殺人犯殺人後是不是都可以先說救人的醫生沒及時趕到,馬路太堵,交警沒管好,才造成了他殺人吧人殺死了,本來可以不用死,販毒的可以說警察沒有在他吸毒的時候就抓住他,沒有在他剛開始販毒的時候就抓住他,那樣他就不用後面去長期販毒了,這個保姆放火殺人,不去祈求家屬的諒解,不去好好認罪,而去說物業,消防,醫生,難道你放火前想過他們麼,給這些部門打過招呼,讓他們準備好麼,當事人被這個律師臨死還利用了一把,這些部門真的有事也和你防火殺人的案情沒關係,如果真要追究也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這種炒作律師,無視法庭的律師直接吊銷執照,讓他想幹什麼就去幹什麼

  • 8 # 才醒素女

    這才是真正的好律師。先拋開為誰辯護,原則上律師是要為所有人辯護的,就要有起碼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在關鍵的時候要挺身而出來維護正義,起碼敢於“為司法公正”抗爭。 在這種背景下,敢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明知道提出了也不會被重視,會損壞自己的利益,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這個當事人有可能是任何人)的利益,捨生取義。 是一個律師的良知,我們夢幻中的正義,不管結果如何,給他點一萬個贊,律師的名字我們記住了,會告訴下一代的

    在審判中,律師提出還原事實真相(這是最起碼的司法底線),審清“物業”和“消防”在事件中有沒有責任,但是不被法庭正視。從事故女主人現場最後一個電話,到被發現遇難,和她的孩子們被發現,整整經歷了兩小時。律師要求詢問更多的證人,以更多瞭解這120分鐘的生死時刻過程中,到底發生了什麼?裡面有沒有人要負責任,這個漫長的倆小時受害人經歷了什麼?,律師這個要求,並不過分,而且是必要的,起碼的。保姆縱火,喪盡天良,該受到應該有的懲罰,但是這個“漫長的倆小時”存不存在救護不力,消極怠慢,不作為?該不該有人承擔責任?但是始終不被法廳正視,顧左右而言他

    黨律師認為縱火只是結果的一個因,想想如果火災初發時受害人有可能積極採取自救措施及時帶孩子逃離房間,(所以提出對當事人案發的精神狀態鑑定)或者接到電話的鄰居出手相救,或者物業消防設施能正常使用,而不是水壓低甚至放不出水(所以律師請求對這一部分繼續認定),又或者消防隊員能及時破門施救而不是措施不力、猶豫不決、反覆向上級請示報告以至耽誤了最寶貴的可以救命的時間,(所以律師也對這消防進行認定)

    會有燒死四人的後果嗎?,也就沒有那麼多人喊殺聲一片,而律師提出的要求鑑定當事人事發時精神狀態、調查物業及消防是否有應負的責任……等等,這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正義的。

    法官以"沒有必要"統統加以拒絕,讓人難以信服和氣憤,中院法官可能在迴避什麼。

    物業,消防……你懂得。

    但根據他的說法,法院並不接受他的要求,一共只詢問了兩各消防隊員,而且還不是第一批到達現場的……

    法廳的這種做法不免讓人產生隱隱的擔心,律師擔心的是當事人能不能受到“公正的審批”(這是司法的底線)。

    因此在開廳前合理的範圍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仍然被“無視”,法庭上,面對如此狀況,表現了法官的任性,律師的無奈,律師再一次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而律師才挺身而出憤而退庭。(冒著對個人前程的巨大風險)是維護司法公正。

    捍衛的是“司法的尊嚴”。

    有人竟然說律師是炒做,難道他沒有腦子嗎?會做對自己百害無一利的炒作嗎?這樣即使出名難道不會被司法界封殺嗎?

    從事件的後續我們也可以看出來,人治的影子,司法公正——任重道遠,我們要走的路還很長

  • 9 # 塵緣如夢132925502

    簡單說:黨律師的退庭並不意味解除與當事人的委託關係,而是對其本來合理合法中院應予釆納的正當訴求卻被法官無理拒絕的一種無奈和抗議,在世人皆曰可殺的情況下他能頂著輿論和壓力堅持真理,要求追究更多的事實真相和責任,這有錯嗎?火災發生報警後兩小時才破門救人,耽誤大量寶貴的本可把人活活救出的時間,難道物業和消防敢說沒責任?法官判案難道不應該把各種相關因素綜合考慮才能作出客觀公正經起檢驗的載決?偉人說: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中。這一切正說明黨律師是一個敬業負責的律師。另外,律師的職責本來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當事人作出無罪或罪輕辯護的,有人指責莫某不該有律師,這是對法律的無知,豈不知再罪大惡極的人也有辯護的權力,依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沒有辯護律師參與是不能開庭審判的。所以請不懂法的那些人要冷靜和理智地看待此案不要僅僅因為激於義憤而攻擊和辱罵黨,那樣與事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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