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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合法推進

    首先要明確″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而不是“員工曠工被扣除款項“這個問題,加班與曠工是一個不同的概念,加班在履行勞動合同之外,曠工是違背履行勞動合同。法院判決賠償,就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企業有損失就可以判工人賠償,工人沒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事實,勞動法也沒有規定。加班是工人超出正常協議規定範圍付出體力,需要協商確定,可以用加倍支付報酬來實現工人同意加班,而不能因工人拒絕加班而承擔賠償責任。除遇突發不可抗力危害的情況外,企業以營利的加班工人有權拒絕。再者員工不加班最多是道義責任,而不是合同約定法律責任,不應判決賠償。至於工人起訴用人單位補償勞動權益的行政之訴,糸勞動規定的權利,與工人拒絕加班的用人協議民事爭議之訴不能混為一談,這是二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 2 # 法律新視點

    當你理解正常工作時間後,就知道職工沒有曠工的權利。具體分析如下: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的含義

    事實上,一般人每日工作10小時,可能能夠承受。但奴隸與職工的區別在於職工有自由,為了防止企業主透過約定侵害職工的自由權,勞動基準法規定,職工每日勞動不超過8小時。特定情形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必須經過職工的同意,強迫加班可能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單位有義務以每日工作8小時,與工作量綜合核算單位的編制,以避免職工長期加班,當單位要求職工加班時,單位有義務支付加班費用。單位的義務對應了職工的權利,職工加班後,有權主張支援加班費。

    正常上班是職工對單位的義務

    正常情形下,單位以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核定人員,還需要考慮每週的工作天數,以及職工因特殊原因,如病假等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勞動法、公務員法均將曠工規定為違法,即違反了對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不支援加班工資違反的不支付報酬義務,職工曠工違反的是用人單位工作秩序,兩個義務沒有同質性,因此,不可抵銷,得出職工沒有曠工的權利。

  • 3 # 23殿

    一般來說,員工可以拒絕不合理的加班或者可以獲得因加班而產生的額外勞動費用。另外,題主的另一部分提問,“員工無權曠工嗎?” 是的,員工無權無故曠工,如果有急事,可以向直屬領導提出請假,可以事先口頭或者微信,事後補交請假單。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辭退員工”。一般現在企業都會把曠工作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寫進合同裡,超過一定時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而不付賠償費。所以作為員工可以請假但不能曠工。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只是特殊的個例,甚至做出裁決的法官還因此負面新聞火了一段時間,社會大眾對此裁決都有所不滿,連人民日報都藉由專家的說法表示“荒唐!”是前段時間的熱門訊息。

    所以題主不用因為這個別負面新聞就擔心害怕自己的權益不能保障。合理情況下,給加班費情況下,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加班。如果當天有事,可以提前向部門經理申請書面或發生糾紛時可以提供證據的有效請假條/簡訊/微信等,按正規流程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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