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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農業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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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論壇
從今年國家公佈的最新承包政策方向來看,之所以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限就是為了未定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並且也強調了不能夠大範圍進行土地調整,因此,如果期間土地承包人去世了,依然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來,但如果是整戶消亡的話,就可以收回土地進行重新分配發包。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
1.土地承包戶主去世,戶內還有其他成員,土地承包關係不變這種情況,不會將已去世戶主的地塊收回,而是需要家庭成員推選出另外一個戶主辦理過戶,如果因為協商不成二需要分戶的,則在達成分戶意見之後,去發包方各自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協議即可。
2.土地承包戶主整戶消亡,發包方收回土地做調節人地矛盾地處理根據土地承包法,如果是這種整戶消亡的情況,那麼發包方會收回該地塊,再根據村集體內部土地申請情況,比如新生兒,新嫁娶等情況需要分地的,進行小調整。如果需要打亂重分的,必須獲得2/3以上的村集體成員同意才行。
因此,只要不是整戶消亡的情況,你大可不必擔心自家的土地權益,現在農村土地確權、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也在加緊修訂中,目的都是為了讓農村的土地關係更加穩定,保障大部分農民的利益,同時也是為了之後盤活農村土地資源,給農民增收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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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蛇正宗
一,土地都是按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的,家中戶主去世了,承包權就順延至家庭其它成員繼承。但是要補辦一手續,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更改戶主名稱。
二,全家人都缺失了。土地理所當然被集體收回,旁系親屬是無權繼承的。(旁系親屬:叔叔及家人,伯伯及家人;姐、妹及家人;兄、弟及家人;岳父母及家人及一系列家屬。)
三,一般情況下,針對以後人口發生的增減變化,不會進行土地的多退少補。以保證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不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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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雲遊Anny
中國長期以來的土地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戶為單位,大不動小調整,以保證土地的長期穩定。
很多農民期望在新一輪承包期公佈的時候,能重新分地。這部分農民恐怕要失望。農村土地分配的時候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並約定30年不變。新媳婦雖在本村沒地,但孃家有地。至於老人去世,因誰家都有老人,其土地也不會退出再分配。
土地承包期內,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其家庭農村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巳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村集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是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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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示裝修設計
答:若土地擁有者去世,則由他的兒女繼承。
1.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是指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度不變,這個在2008年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就確定下來了,也是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現在在這個制度不變的基礎上,國家正在透過政策在保證18億畝根底紅線的基礎上賦予農民更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等明年1月份的中央一號檔案應該會有詳細說明。
2。如果兒女贍養老人,沒有違反繼承法,並且是農村戶口,那麼在土地承包期內,兒女便可繼承擁有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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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緣人153832681
謝邀,按照國家政策,如果老人去逝土地應由兒女繼續承包種植,國家在上一輪土地承包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戶為單位承包種植,大穩定,小調整原則,所以下一輪三十年不變也是按照上一輪基礎上確定的。老人如果無兒女土地由村為單位收回另行按排,如果有兒女由兒女自行承包種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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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ruile191751515
三十年不變生不増地,死不減地是以一個農戶為單位的,如果整個農戶無人,集體可收回荒撫的土地。大政策不變,家庭有人就應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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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凡夫1236
天天說土地流轉,到底沒有說清誰是土地的法人。三權分明瞭,土地是集體所有制,為什麼政府徵用自己的土地,承包人不同意就不能徵用,有徵土地引發的社會矛盾一直不斷,誰能說清磚家們咋理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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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豔明10
這麼簡單的事有大腦就會知道地,前人土地後人進承,沒有後人土地大家平均分配,就這麼簡單,自古土地不都是後來人進承耕種嗎?就是方式不同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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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青林223646642
我們常說“厚德載物”,就是指大地。當今世上最厚的是什麼?載物最廣泛的是什麼?還是大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是國家的土地,國家是人民的國家。說眼前實事,如果土地承包者去世了,土地應有其農村戶口的親屬所繼承。要清楚,農戶只是土地承包者,不是擁有者,真正擁有者是國家,其次是集體,是憲法規定的土地兩級所有制。所以農村政策規定土地承包者去世,如再無親人承包者可收歸集體(村委)支配。謝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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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桂農通
新一輪的農村土地改革,又準備迎來了下一輪30年不變的政策。連續兩輪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讓不少農村人對土地的增減有了迷惑。
再過去40年,有的家庭會有老人老了去世,也有的家庭人口不斷增加,如何理解和處理這些家庭人員的增減和土地的關係呢?
第一,“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對農村家庭土地承包還繼續不變。在這個基礎上,一直到下一輪30年不變承包期結束前,如果農戶中有老人去世了,只要農戶家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屬於老人的那份承包地就可以繼續在家庭內一直繼承經營下去。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戶為單位,家庭內部人員變動可以互相轉讓或繼承。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按照二輪承包的家庭人口數,確權分配到農戶中的。
在家庭農戶中,不管是增加人還是減少人,不管是出嫁遷出,還是年老去世,家庭共有的承包地都不變,可以自己家庭內部自行調節分配或繼承。
第三,如果擁有土地的是單身戶,去世後只能由村集體收回重新發包了。這種情況就是指那些村裡的孤寡老人、五保戶,家庭成員只有他自己本人。
如果年老去世之後,他自己那份承包經營的土地由於沒有直接的合法繼承人,村集體將會依法依規將這份土地收回,視情況作為村集體的共用土地,或是重新發包給新增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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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如果是單身,沒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收歸村集體;如果有其他成員,可以繼續耕種。
十年後土地到期了,下一輪三十年不變,如果這期間土地擁有者去世了,土地如何處理?這是目前農村備受關注和爭議的一個問題,大多數新增人口多的家庭都主張打亂重分,大多數新增人口少的家庭主張維持原狀。
《土地承包法》原則是,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第一是因為第二輪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平均分配的,公平合理,第二是誰家都要增人和減人,從這個角度講也公平合理,第三是打亂重分不可操作,而且也公平不了。
所以,根據分配原則,承包期內,如果土地擁有者是單身戶,無兒無女,去世後,其土地收歸村集體。
如果土地擁有者不是單身,有兒有女,而且都在這個戶口本上,承包期內,土地擁有者去世,則土地不減,在下一輪土地承包中,他的土地由仍然由其兒女繼續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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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草根小閆
我們國家的土地是在1982年開始下戶,而第一輪的土地承包關係的確立是在1988年,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分地承包第一個十年的開始,為了更好的完善這種土地承包關係國家在1997年又出臺了新的承包關係,也就是一輪承包時間到期後,又往後延長了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的承包關係延長到2027年,如果在承包土地期間土地的承包者過世了,應該去何處呢?首先弄明白下面幾個問題就好解決了!
農村的土地承包關係究竟是啥?中國農村目前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也就是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不是個人的,而是整個村集體所有的,而之所以是以家庭為單位也正是考慮到了因為生老病死等原因人口減少,而土地歸屬權無法處理的問題。
既然是家庭,肯定會有很多的家庭成員,比如我家的土地就是以我家的戶口為單位承包的,家庭中會有很多成員,我的爺爺奶奶雖然過世了,但是因為戶口上還有其他的成員,這種承包關係依然有效,除非是那種戶口上只有一人的獨戶,如果承包者過世了土地的承包關係也就消失了,土地就會被村集體回收。
所以說只要承包土地的家庭中,仍然有成員存在,即使是其他的成員過世了,承包關係依然存在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你們是一家人,落戶在同一個戶口本上了,承包關係看的就是這個戶口本上是否還有其他成員,有的話承包關係仍然有效,沒有的話土地就會被村集體回收!
如果土地承包者過世,雖有女兒但已經出嫁了,戶口上已經沒有該女兒的名字了,那又該如何處理呢!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處理的方式也是一樣,如果女兒想要承包這個土地就得把自己的戶口籤回來才行,首先你得是本村的村民才行,這是基本條件,再有還要透過村委會村民選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行,因為這個涉及到土地的重新分配承包的問題!
總之,現在土地承包關係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如果家庭中還有其他成員,並且還是本村村民的話,雖然有承包者過世,但是承包關係依然有效,如果不滿足這種條件的話,還想要承包土地就得透過村民選舉透過才行,所以在農村有土地的人一定要謹慎自己的農村戶口,儘量不要隨便遷移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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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核二哥哥
別說新生寶寶沒地!那讓國家和私人把地都買去沒地的是不是也應再給一份?賣完地的沒地是不是拿錢給新生兒沒地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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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者965949786577
你們都在胡說八道什麼?從去年開始已經70年不變承包合同了,還在這說30年合同?今年我家才籤的字。不知道別瞎提問。
回覆列表
農村土地的問題比較複雜,本人也在工作、生活中陸續接到過相關的諮詢。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分析:個人承包的個人收益,包括承包收益,和承包地上物的價值。承包地地上物歸繼承人所有,這個容易理解。
至於承包收益,土地承包法說按繼承法規定,繼承法說按法律規定,法律允許則按承包合同來辦理。似乎並未明確。
不過,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也說了,林地承包人死亡,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則耕地照理也是如此操作。
所以,我的推斷是,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去世,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直到這一輪承包期限到期。但是10年到期後怎麼處理,現有法律法規似乎沒有明確規定。希望有相應的法規、司法解釋儘快出臺。
另外,在這一輪承包期內,原承包人的繼承人,如果已轉為非農戶,則失去土地承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