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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雪無邊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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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釐貓
這個問題本身有值得我們否定!注意,問的是做好事,違反法律,酌情處理這兩個問題,如果做好事,會有人做!但是違反法律就望而卻步了!最後,如果因為做好事還會被判刑!誰會做呢!這個本就病態的社會,已經被南京法官搞混亂了!舉例!如果我因為幫助人,我違背了法律,受到了刑事處罰!1.如果不給我減輕呢?2.如果好心沒好報呢?雖然不圖別人的好才做好事,但是幫助別人,自己牢獄之災,別人冷眼相對,誰受得了呢?3.自己也有家庭,我因為幫助別人而毀了自己的家庭,又有沒有人來幫助我呢? 4.也是最“南京法官”的一點,如果我幫助別人,別人倒打一耙,我又怎麼辦呢? 真心別和我討論馬克思列寧雷鋒什麼的,我就一俗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我不去害別人就行了!真的,如果所有人都可以做好自己,不幫人也不害人,社會肯定能進一步發展!當然,如果你有崇高理想的話,你可以噴我!另外,別說什麼幫人互助啥的,給的題目就是,幫人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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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薰衣草No園
這就是我們所謂的法律,連基本的底線都沒有,例如扶老人,被訛詐,我們被訛的人反而要自證清白…最後費勁力氣證明清白,訛詐的人反而不用以詐騙罪入罪,一句道歉了事…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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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雪地葬花被盜號了
我覺得不該判刑,因為匪徒有暴力,見義勇為者很多沒有足夠的搏鬥經驗,大多數只有一次攻擊讓匪徒失去反抗的機會。如果進行長時間的搏鬥,見義勇為者不死也殘。我覺得只有先保護守法者的權利,後才保護犯法者的人生權利,應該有先後次序,而不是一味的平起平坐。(後面我想提醒各位,如果警察和毒梟槍戰,不小心一槍爆頭,是不是該判個十年八年,你看其實還可以打手打腿打肚子各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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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和風細語言
我認為因做好事而違反法律,應當酌情減免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中如汽車駕駛員,為了搶救病危患者,連闖數起紅燈,按照道路交通法應予處於扣分和罰款處理。但事實上行為人是為了病人的生命安全,迫不得已而做出的舉措,如果處罰當事人肯定是不妥的!
法律的主體是為了大眾的根本利益所訂立的,當因他們的利益可能受到極大的傷害,行為人為此維護其利益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就應當酌情情減輕或免除。否則的話,那就是人性的漠化,道德的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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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得搞清楚什麼是法律?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講通俗點法律並不是所謂的追求公平正義的高大上規則,只是國家維護統治秩序的工具。違法犯罪行為之所以需要追究責任,受到相應的處罰是因為這些行為破壞了國家統治秩序。
國家是什麼?狹義的國家就是指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就是得有人有地才能是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國民統治階級還玩什麼?所以,法律的目的既然是維護統治秩序的,那麼保護國家內的國民和財產也必然是其責任之一。 做好事,在本質意義上來說就是保護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物避受損害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也就與法律的職責不謀而合,因此,無論是哪國的法律都會有相關為保護公民人身生命健康及國家、個人公私財物而不得不採取違反法律行為的規定,一般分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行為成立,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就是說,防衛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的不法行為,比如搶劫行為,如果是職務行為等其他合法行為就不能成為防衛物件,比如警察抓捕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就不能以正當防衛為理由進行對抗。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什麼叫正在進行時,如某天甲無故毆打乙,乙此時還手製服甲叫正當防衛,如果是次日乙在家門口看到甲,以昨天甲毆打自己為由進行防衛毆打甲,乙的行為便是防衛不適時。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比如,搶劫犯罪行為中,防衛物件就是正在實施搶劫的行為人,而不能是其他無關人員。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一個持刀搶劫遇到一女漢子,不但沒搶到任何財物還被女漢子狠K一頓,刀也被女漢子給繳了打趴在地上。這時候女漢子如果只是再踹他兩腳沒造成嚴重傷害那就還能算在限度內,但是如果女漢子所謂為了防止這丫以後再幹壞事直接把搶劫的給弄殘弄死的話(隨帶一說,女漢子此時的想法就已經算是假想防衛了),就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了,之後的假想防衛行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刑事法律中,正當防衛行為一旦成立,行為人的行為即可認定不是犯罪行為,不需負刑事責任;民事法律中也有相關正當防衛免責的條款。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成立的條件也是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缺一不可: (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刑事法律中,緊急避險行為一旦成立,行為人的行為即可認定不是犯罪行為,不需負刑事責任;避險過當的行為也就是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民事法律中,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正當防衛也好,緊急避險也罷,法律相關規定是很多的,『防衛過當』、『假想防衛』等概念也很多,要說清楚還能讓沒學過法律的普通網友看明白還是比較煩麻的。所以我就簡單點總結,法律鼓勵公民主動與違法犯罪做鬥爭,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就算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法律的相關規定也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要小看『應當』這兩個字,在法律條款中的應當便是指所表述的是法定,是必須按照相應條款進行裁判,法官只能在減輕和免除處罰裡二選一。
免除處罰就是認定防衛過當是犯罪行為,只是不給予刑罰處罰。
減輕處罰就相對複雜一些。減輕處罰處罰是什麼?比如防衛過當行為造成了犯罪人重傷,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按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應當適用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一般情況下從重是量刑往十年這邊靠,從輕是往三年這邊靠,減輕卻是必須在三年以下。
因此不難看出,對於做好事的行為,法律的規定的大方向是以不負法律責任為主,以有限追究為輔。 做好事對相關法律規定有個大概的瞭解,避免好心辦壞事,造成不必要的損失。